浅谈民生新闻中的隐性采访和隐私权保护
2014-03-12李坤华
李坤华
【摘 要】在民生新闻的采访中,隐性采访受到记者们的青睐。但是对于大量使用隐性采访所造成的极端后果,以及对当事人隐私权构成的侵犯却似乎经常被淡化和漠视。保守地使用隐性采访,既是为了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媒介的公信力。从长远发展来看,新闻媒介的公信力是我们媒介从业者安身立命的根本。
【关键词】民生新闻 隐性采访 隐私保护
民生新闻以平民视角和人文叙事手法关注和表现普通百姓的生活,以“民生内容、民本取向”彰显自己的个性和品质,被人们亲切地称作“老百姓自己的新闻”。民生新闻通过记者现场调查、跟踪报道、嵌入式体验等灵活多样的方法采编制作。在民生新闻的采访中,隐性采访受到记者们的青睐。因为通过它可以迅速抓取第一手素材,还可以掌握“铁证如山”的猛料,继而创造出轰动的传播效应。但对于大量使用隐性采访所造成的极端后果,以及对当事人隐私权构成的侵犯却似乎经常被淡化和漠视。
例如,有这样一条民生新闻,报道的是一起“假冒警察上网裸聊”的事件。报料人是当事人的妻子和女儿,她们在屏幕上将自己家人的种种“流氓卑劣”行径公之于众,并毫不留情地将不堪入耳的网聊记录大声朗读,一股脑地抛向观众,令人错愕和震惊!记者还暗访了当事人的邻居,并去当事人的单位采访了他。当事人一开始稀里糊涂,不知记者采访何意?直到他妻子现身并甩出一大叠打印的网聊记录,他才反应过来,知道了记者的采访意图,并对记者说这是他家的私事……片子还在直播中,屏幕前的几个人就聊开了:这人以后脸往哪搁?还怎么在单位上班?在社会上做人?……我们不知道这位当事人是否真的冒充警察、上网裸聊、诈骗犯罪,那需要公检法机关的调查、举证和判决。用隐性采访的方法将邻居拉来作证人,在当事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将他的私生活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下,这是对普通人人格权的漠视,也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在这里,新闻采访权和隐私权产生了冲突。面对这样的冲突,记者应如何选择?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权衡的标准。在公民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无关时,记者将其披露,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如果公民的隐私权涉及公共利益,就不纯粹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一部分。因此,人们有权了解真相,新闻媒介也有权予以报道。
记者如果在采访中,完全不顾当事人的心情和感受,不注意对当事人隐私权进行保护,连普通观众都觉得媒体有点过分了,那媒体的公信力又将如何树立?谁看到你来采访不小心提防、冷眼相向,并干脆将你拒之门外?媒体都在责难采访环境恶劣,被采访对象越来越不配合,可是反观自身,在造成今天这种被动局面的多方合力中,媒体自己的力量恐怕也不容小觑。我们应当反思,在工作中真正做到尊重法律、尊重人权了吗?为什么现在用正当手段、正常渠道去采访越来越难?别人在防范我们什么?
曾有这样一条民生新闻,报道的内容是有关某山区一位农民被闪婚骗钱的事。整个节目从采访到编辑都非常流畅,故事的来龙去脉也交待得干净、清楚,对观众具有警示教育的作用。但美中不足的是:片子结尾处加上的一段对该地区公安局某位工作人员的暗访。公安局同志把这种“骗婚”案件分析得非常透彻,也道出了实际办案过程的复杂与艰辛,因为跨省查案,所以办案非常难,快速结案的可能性不大,只有小心提防,谨防上当。 这样的语言完全应该是在正常采访中听到的,而画面却变成了躲躲闪闪,摇摆不定,明显是“偷拍”而来,让人看了很纳闷:公安干警说得有理有据,完全是以正面形象出现,却为何要以“非常规拍摄”的方式来采访?如果记者稍加努力,是应该可以通过正常手段和渠道,光明正大地完成此次采访的,那样编出来的片子效果也会显著不同。“偷拍、偷窥、偷录”难道要成为我们完成新闻采访的常用形式?
新闻媒体的基本职责是报道发生的事实。而现在,新闻工作一定程度上变成了类似公安系统的侦察工作,影响了新闻媒体的社会职责。记者的基本责任就是获取信息,但应取之有道,这是作为一名记者最基本的职业意识。记者的职业,就是要在不欺骗和不违背道德、法律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地采访到新闻,这才是记者的专业。即使是许多揭露批评性报道,也可以公开采访,用迂回的方式,凭借记者的采访技巧而获得需要的素材。然而,为了追求生动和“铁证如山”的效应,一些记者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这种隐性采访的确能使记者较容易获取事实真相,但它毕竟是一种欺骗手段,容易导致争论,严重的甚至会引起诉讼。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有一个信条值得我们借鉴,这就是“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传播的戏剧性而使用。”我们可以看出,它原则上反对偷拍、偷录这种“秘密调查”,因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我们在民生新闻的实际操作中,不到万不得以,不经过申请批准,也不应轻易使用隐性采访,更不能把它作为常规范式去操作。
如果媒体在新闻采访中,偷拍偷录成风而不加遏制,将会造成种种不良的社会影响。单从暗访报道本身来说,记者和被采访者一方主动、一方被动;一方了解底细,一方不明就里;一方有技巧、手段和机器,一方则一无所有、无遮无拦,连防范都来不及,双方处于极度不平等的地位。因而,尽管民生新闻的记者是代表老百姓去调查了解事实并伸张正义的,但观众收看电视节目时,可能更同情“弱者”,從而对媒介失去信任。
“攻—守”的关系是在不断变动的,社会的同情也会随着时代和环境而变化。保守地使用隐性采访,既是为了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媒介的公信力。如果因采访方法欠妥,授人以柄,这绝不是明智之举。毕竟,从长远发展来看,新闻媒介的公信力才是我们媒介从业者安身立命的根本。
参考文献
①陈力丹、孟祥晨,《传媒应有更多的自律——对〈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的解读》[J].《当代传播》,2005(5)
②徐迅:《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