渗漏因房屋质量引发,赔偿由开发商承担
2014-03-12
事实回放
王某于2005年购买A房地产公司房屋,购房当年即发现其北阳台在雨季发生持续漏水现象。物业公司曾于2010年对房屋进行维修,但漏水问题依然存在。此后王某通过多种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要求,均未得到满足,且其房屋漏水现象不断加剧,因此王某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和A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房屋损失费用。
法庭中,物业公司称王某所述漏水问题系发生在户内,而物业公司负责的是户外公共区域,故漏水问题不属于其公司服务的范围。A房地产公司称王某所述问题涉及的工程项目已超过保修年限,因此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为解决纠纷,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房屋北阳台漏水成因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对王某房屋进行了勘验,现场可见其北阳台顶部渗漏处抹灰层已被剔除,存在渗漏痕迹。王某房屋北阳台外顶部有挑檐,现场对王某楼上业主阳台进行勘验,未发现用水痕迹,阳台挑檐与楼上落地窗窗框接缝处密封材料开裂,阳台挑檐涂饰层局部有开裂现象。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场情况就漏水原因给出以下鉴定意见:由于阳台外挑檐与楼上窗框接缝处密封材料开裂,持续降雨时雨水从开裂处渗入王某阳台顶板。另外,挑檐涂饰层开裂处为挑檐基体材料开裂所造成,持续降雨时,雨水从裂缝处渗入王某房屋。以上两点为王某阳台漏水原因。
法院判决
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认定:王某房屋漏水为房屋质量问题所致,且A房地产公司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保修义务,应赔偿王某房屋的维修费用;物业公司系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仅对户外公共区域负有维护义务,故物业公司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法院最终做出如下判决:判决生效后七日内,A房地产公司赔偿王某维修费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由A房地产公司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