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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不是慈善事业

2014-03-11李定华

中国经济周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普惠信用金融

李定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发展普惠金融”并要求“鼓励金融创新”,这是“普惠金融”第一次正式写进党的决议。

普惠金融既是一种理念,又是一种金融实践。一方面要“普”,即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由于金融业存在典型的规模经济,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甚至贫困人口,是普惠金融需要着力服务的对象。另一方面是“惠”,即金融服务价格合理、便捷安全。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普及,金融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时下,余额宝、阿里金融、微信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产品让人眼花缭乱,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互联网金融为普惠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首先,互联网金融能在更大程度上满足草根金融需求,这正是普惠金融需要着力的地方。“散户”即使有很小的资金量,也可通过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来实现规模集聚,从而获得比银行定期存款高得多的收益。金融信息通过互联网平台变得更加对称。例如,通过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撮合,不少“小小微”企业获得了融资。这种融资需求在传统金融体系中基本得不到满足。

其次,互联网金融营造的创新氛围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当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而且监管氛围也相对宽松。新技术、政府放松管制、金融机构创新活力增强等多重因素的推动,有利于开发出更多满足市场需要、符合普惠金融理念的产品。

普惠金融毕竟不是慈善事业,也不等同于政策性金融。作为金融业来说,某种意义上经营的是风险,因此普惠金融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抓风险控制是关键。

互联网金融在不断地“革”传统金融的“命”,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彻底摈弃了传统金融所要求的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条件。这对风险控制实际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需要对风险控制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创新。

对于普惠金融,其风险控制的端口应该进一步前移。在尽职调查阶段,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平台所产生的有关交易记录和先进的数据挖掘、分析技术,对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充分评估。在低或无抵押物的情形下,如何进行风险预警、监测与缓释,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

此外,要实现对普惠金融监管的不断创新。目前普惠金融的主体和实践路径多样化,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现有的金融监管政策有滞后的趋势。由于监管缺失,行业缺少自律以致乱象重重,最近就出现过多起P2P挤兑倒闭事件。

为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宿命,对于金融创新应持一种宽容的态度,但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并不断理论化、政策化,促进监管创新,以达到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

国家正加大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覆盖面将更为广泛,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会更全面、便捷,这将大大提高金融违约行为的成本。营造良好外部信用环境,这是普惠金融发展大的“利好”。

(作者系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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