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与公民政治参与分析
2014-03-11侯典丽
侯典丽
网络与公民政治参与分析
侯典丽
(济宁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山东济宁,272100)
网络作为信息科技进步的产物,在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大潮中凸显独特的价值,尤其在我国政治生态环境中对促进公民政治参与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网络具有激活政治参与热情、扩展政治参与空间和提高政治参与效率的价值;实践中,网络在政治信息获取、空间构建和网络行为等方面还存在问题,这些问题是网络促进政治参与价值发挥的障碍;必须从提升网络主体素质、弥合信息鸿沟和加强法律治理等角度加以规范。通过分析网络在推进民主政治中的价值和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利于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利用网络这一现代科技元素促进我国的民主建设。
网络;公民政治参与;价值;问题;规范
一、网络在促进公民政治参与中的价值
对民主理想的追求在不同政治体制国家会有不一样的表现,同时作为反映民主发展程度的政治参与情况也有差异。网络在不同政治生态中发挥对政治参与促进作用时,体现的价值会有不同,我们考察这种价值,不能脱离具体时空背景。这里主要探讨在中国政治生态背景下网络的价值。
(一)培养公民民主意识,激活政治参与热情
现代民主政治是公民政治,培养具有独立的理性判断能力、具有民主意识的公民是建立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我国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由这种政治体制下的治国方式形成的历史传统所造就的政治心理不会随着封建主义覆灭而立刻退出政治领域和思想领域,这种政治心理的特点之一就是社会成员主体精神和自我意识淡化,政治参与意识较弱,尽管我们已经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毕竟民主理念和政党制度是在20世纪初才传入我国,这种传统政治心理对民主意识和民主精神的培养发展是一种巨大的压抑和无形的束缚,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民主是一个必须逾越的阻碍。而在网络中,处于每个终端的用户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都是平等的,都具有自主阐述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各方面观点的权利和均等机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他们足不出户就可以根据对获取的政治信息的理解作出判断并提出自己的看法,这种平等的参与和独立的表达正是民主的应有之义。通过网络进行政治参与,公民“学习如何发挥自己的政治作用,变得关心政治,增强对政治的信赖感,并感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员,正在发挥着正确的政治作用,从而得到一种满足感”,[1](P5)如此可以潜移默化地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激活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使参与民主活动的行为由自发变为自觉,逐渐形成民主的习惯,养成宽容和妥协的精神,而这种精神正是现代民主制度赖以建立的政治文化基础。
(二)畅通公民利益诉求渠道,扩展政治参与空间
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取决于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只有充分实现和保障绝大多数公民参与其中,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而在我国传统的政治体制下,政府更倾向于向公民单向传达政治信息,公民只能被动接收,沟通渠道狭窄,缺乏自身利益的表达机会,也缺乏足够的获取和辨别信息的能力。网络的出现,使每个公民都有了释放民意的机会,信息技术在公民和政治精英之间架起了一道便捷的桥梁,畅通了公民利益诉求的渠道。同时网络所具有的虚拟性和交互性特征又使得公民的活动与现实中实体化的政治参与相比,带来了更多的安全感,从而能够更加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想法。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通过人民网和网友在线交流时说:“我们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因此做事情、做决策,都需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人民的智慧。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2]如此公民的政治活动空间得到扩展。这也表明,只有在开放的社会中,民主才可能被孕育和发展。在公民利益诉求渠道的通畅和政治活动空间的扩展过程中,党和政府对网络政治作用的积极回应是基础,这种积极回应使通过网络实现的政治参与更具有广度和深度,“如果一个社会不仅准许普遍参与而且鼓励持续有力、有效并了解情况的参与,而且事实上实现了这种参与并把决定权留给参与者,这种民主就是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民主”。[3](P22)
(三)释放公众负面情绪,提高政治参与效率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时期,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同步进行等众所周知的原因,积累了大量社会矛盾,各种诉求因传统纸质媒介表达方式单一和官方解决渠道不畅而得不到满足,公众压抑的情绪得不到释放,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进行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新途径,在开放的网络空间下,经过网络传播的合理利益诉求会得到其他人的响应和支持,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和民意,这种得到有效整合的力量,避开了常规化体制解决的迟钝,并能快速引起政府的关注,使事情得到合理解决。如此,不仅能够避免因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而产生过激行为,释放了公众负面情绪,而且党和政府根据网络反映的公众诉求做出快速反应,可以及时掌握相关民意和事态动向,把握住事件焦点,从而解决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这就大大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效率,增强公民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信任和认同,党和政府根据公众通过网络反映的合理诉求制定的相关政策就更科学、更民主,同时也具有了充分的民意基础,容易使广大公众接受。
二、网络环境下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政治信息占有不对称
网络为公民获取政治信息和实现政治诉求表达提供了便捷渠道,但实践中网上信息获取和拥有量的多少直接决定着网络政治话语权的大小。网络毕竟是由新型信息技术支撑,它需要硬件的配置,但由于网络覆盖和经济发展的不同,使得相当一部分公民无法通过网络参与民主政治,这就造成信息占有上的差距。虽然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5.64亿,互联网的普及率也已上升至42.1%,但是还有绝大多数的人没有接触到网络,这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经济上的原因,购买网络设备的支出和网络使用费让很多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人群抑制了上网的想法。至2012年底,我国上网人群中农村人口占27.6%,相比2011年略有提升,仅相当于城市上网人群的三分之一,城镇居民的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约六成,而农村目前只有23.7%。这种技术和经济上造成的障碍使这部分公众通过网络实现政治参与的渠道受阻。
即使有人拥有网络政治参与的机会,但是还存在参与能力和参与积极性的问题。在我国,40岁以下人群掌握网络的能力高于40岁以上的人群,文化程度较高的群体要高于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男性群体要高于女性群体,这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年轻群体和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群体更多的是参加网络娱乐活动,他们对民主政治的关心并没有那么强烈,而且对政治信息和敏感事件的关注度也没有那么高。另外,使用网络的人员阶层也存在不平衡,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商业精英和管理人员等占较大比例,他们通过网络参与政治活动的意识也较强,社会弱势群体、体力劳动者等人群上网比例较低,这些因素都对网络政治信息获取的多少造成了差别。
有了这些情况,就产生了网络政治信息占有上的“信息鸿沟”,即“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4](P283)信息富有者会凭借网络参与政治,懂得怎样获取信息,并且从中选择有价值的,做出符合自己群体利益的决定;而信息贫困者要么没有信息,要么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不会选择,只能耗费在通俗的网络文化中,这样势必会损害信息贫困者的利益,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就违反了民主的精神。
(二)网络政治参与空间构建存在障碍
网络中公众参与民主的领域是由虚拟社区创造的公共空间。从有利于政治参与的角度来说,“理想的公共领域绝非单一、普通的公共概念,而是能够开放给弱势者表达不同意见,容纳多样的意见表达,丰富公共论坛的多元性。在此公共领域传媒应提供开放的公共论坛,尊重弱势社群的发言空间,呈现多元化的报道,以彰显公共领域的精义及多元社会的理念”。[5](P173)但实际上网络空间在构建方面还存在着与理想公共领域相背离的元素。在我国网络政治论坛和政治博客上,由于参与公众的民主政治意识、文化程度不同等原因,有些表达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尤其是存在的网络政坛中的意见领袖,他们在网络中的影响力,很多情况下是由他们在社会现实中的权威造成的,他们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网上发出的声音更多的是他们自己的意见,没有代表真实的民意表达,而他们的这种网络地位会影响很多人作出判断,很容易出现“沉默的螺旋效应”[6],导致支持率的上升,形成网络舆论的主流,而这种不真实的主流会对政府根据网络民意作出的决策造成不正确的引导。比如在2006年陈凯歌和胡戈之间的争论,舆论导向上都在批评陈凯歌对新创作缺乏宽容精神,但是却忽略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我国网络空间中,还存在许多将本属于个人隐私的东西放到网络上进行公众评判的情况,如2008年发生的“艳照门事件”,本来属于某位明星个人隐私的东西(我们姑且不对这位明星的行为进行评点),有人却把这些东西放到网上,这就是对个人权力的滥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对他人及其家庭造成伤害,而且在社会上作出错误的价值引导。其他还有一些披露明星隐私、炒作明星绯闻等类似的行为也都甚嚣尘上,这都很容易造成对私人领域的侵害,污染毒害公共领域,导致网络的民主政治功能受到侵蚀,
(三)政治参与中的非理性行为导致网络秩序混乱
网络主体的这种“隐形蒙面人”身份,虽然大大减少了其在现实政治参与中出现的因发表个人观点而产生的不安全感,但是却易出现盲从参与和极端参与等不理性的行为。我国公民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民意沟通渠道,网络空间在反映民意的同时,也成为某些人宣泄个人情绪的土壤,他们散布虚假、混乱的信息,导致不明真相的其他主体作出错误判断,盲目跟风,从而进一步放大虚假信息的社会效应,形成所谓的“情绪式民主”,导致网络秩序混乱。尤其是在涉及到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话题时,这种网络上的“情绪式民主”更显突出,如涉及到日本领导人参拜靖国神社问题,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等,在进行正常的抗议之外,一些素质不高的网民还会出现一些谩骂、煽动等极端性的言论,这种过激的行为反而是对合情合理的民族情绪和民主情感的伤害。另外,作为网上“人肉搜索”行为,一方面不可否认它在动员网民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方面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它也可能变成“多数人的暴政”,网民的偏听偏信会使“人肉搜索”偏离原来的轨道,异变成个人泄愤和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窥私工具,[7](P268)这就变成了一种网络暴力。如2006年的“虐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2007年的“海艺门事件”和“最毒后妈事件”,[8](P179)在这些事件中,网上反映的情况和事实真相大相径庭,网络的非理性反应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我国网络中的“群体极化现象”也比较严重,群体极化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9](P47)群体极化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主体只喜欢与自己政治观点和价值判断相一致的个体和团体交流,这样就妨碍了与其他政治观点的沟通,缺少了协商和交流,也就阻碍了民主的发展。如在2008年的“抵制家乐福事件”和2012年的“钓鱼岛反日游行事件”中,面对网络上一些过激行为有人提出要理性爱国时,马上会招来连续不断的谩骂和侮辱声。任何一个国家都会竭力谋求政治民主和政治控制之间的平衡,网络中这些易导致政治秩序产生混乱的因素,势必会使管理者在发展网络民主的同时持审慎的态度,因为“网络的扩张几乎在各个方面都已成为政治控制的‘克星’,它正以自己的节奏改变甚至摧毁传统意义上的政治控制机制”。[10]
三、规范网络环境,促进政治参与
(一)优化网络思想文化环境,提升主体公民意识和道德素养
网络中的交流和活动是以虚拟空间为载体进行的,虚拟空间与现实实体社会一样存在着占据主流地位的价值观,虽然网络无国界,但“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权利”,[11](P201)西方发达国家从来就没有放弃过所谓的“普世”价值观的输出,而网络因其固有的特点就成为他们传播其价值观最好的工具。在我国网络空间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行为,诸如大肆鼓吹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宣扬资产阶级思想和价值观,炫耀资本主义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无限夸大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挑拨事端,煽动反对社会主义的不满情绪,动摇着人们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对社会主义的信心,消解着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基础,其目的就是最终动摇和颠覆社会主义制度。[12]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后果不堪设想,“互联网的出现不仅改变了马克思主义的宣传方式、手段,而且改变了马克思主义的存在方式。因此,忽视、甚至放弃互联网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阵地建设,不仅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在宣传手段上的落后,而且还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在网络时代无法生存,在人们心目中淡出、消失。”[13]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14]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占领网络阵地,使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成为网络空间的主旋律,要采取鲜明灵活的方式宣扬主旋律,用主旋律引领人们的网络行为,营造和谐向上、健康文明的网络空间。同时要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网络空间中带有明显意识形态侵入的行为予以打击,对其实质进行揭露,使其没有生存空间。
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一样,有着太多的诱惑,只有提高网络主体的公民意识和道德素质,才不至于在网络信息的森林里迷途。提升网民的公民意识,就是让其认识到在网络空间中同样有一个公民应该遵守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要有公共责任感,网络虽然无国界,但是网络中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要认识到在虚拟空间中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和道德谴责。网络空间是获取个人有益信息和参与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而不是宣泄个人情绪的场所。提高网络主体的道德素养,就是要让其提高抵御西方腐朽的价值观和低级趣味影响的能力,更包括那些违法的东西。提升网络主体的公民意识和道德素养的重要之处在于“如果网络空间没有理性和富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存在,我们很难期待用网络民主去推动现实社会中的良序民主”[8](P287)。
(二)消弭网络信息鸿沟,完善电子政府功能建设
如前所述,因各种因素作用产生的网络政治信息占有不对称而形成的“信息鸿沟”,导致了政治参与的不平等,这违背了民主的精神。有人提出,“数字差别已经成为继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脑体差别之后的又一个新的差别,并且数字差别在前三大差别的影响下,表现的更为明显”,[15]这种新的差别影响着通过网络推进政治参与的平等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解决“信息鸿沟”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要实现“能获取信息”。这方面主要针对较为贫困的地区和家庭进行,国家要在资金上予以扶持,加大相应地区的网络硬件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他们的经济困难和技术困难,使他们能够连上网络,使用网络。另一方面是实现“会获取信息”。这方面主要针对在面对网络上纷繁复杂的信息时获取和利用有用信息能力的不同而导致的信息鸿沟情况,主要方法就是国家加大基础教育投资力度,有的放矢的对信息弱势群体进行培训和教育,使之掌握使用网络的方法和技巧。
在国家层面上,要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府建设。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初具规模的电子政府体系,但是在功能建设上还有很多不足。建立电子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公民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民主权利,包括政务信息知情权,公共事务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因此一方面要通过电子政府平台加强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力度和深度,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信息要详尽公开;另一方面要完善电子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互动交流功能,这也是我国电子政府功能建设中的弱项,通过设立专门的网络交流窗口,保证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加快网络法律治理,强化主体行为自律
法律是规范网络环境最后的手段,是约束网络行为的底线。西方发达国家网络立法比较早,相对也比较完善,这些法律有效规范了网络空间的行为。如美国1986年颁布《电子通信隐私法》,1995年发布《个人隐私与国家信息基础结构》白皮书,1998年颁布《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1999年颁布《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这些法律规范把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从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逐渐延及到对网络隐私的保护。而我国立法与网络发展的实际要求很不相符,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要么已经滞后,要么缺乏有效的约束力,网络空间处于一种近似无序的发展状态,各种问题充斥其中。我国现在已经颁布的与网络有直接关联关系的主要法律法规有2000年12月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12月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5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6年3月颁布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12月为了加强对公民个人网络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基本法律层面制定一部全面的互联网管理法律,这部法律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可操作性是指要在保护个人隐私等权益和支持公民网络反腐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之间找到平衡,要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公民通过网络参与民主政治的积极性;前瞻性是指要考虑到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带来的网络空间的变化和通过网络参与政治的发展趋势。通过完善立法,形成网络管理基本法和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等部门法相结合的完整规范体系。
在完善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加强网络主体的自律,从广义角度而言主要包括网络媒体的行业自律和网民的自律两方面。我国已经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在行业自律和网民自律方面已经开展了很多工作,同时也发布了一些自律公约,如涉及媒体自律的有《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年3月26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2003年12月8日)、《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博客服务自律公约》(2007年8月21日)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关于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自律公约》(2011年5月16日)等;在网民自律方面发布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2006年4月19日)、《文明博客倡议书》(2007年8月21日)。自律本身不存在法定的约束力,所以加强网络主体的自律要和提升公民意识和道德素养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人类进入信息社会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公民政治参与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大势所趋,网络独具的特征使其成为推动和促进政治参与的有力工具。虽然我国在发挥网络的政治功能方面较西方为晚,但现在发展非常迅速,呈蒸蒸日上之势,尤其是它对反腐败所产生的正能量效果明显。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预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民主将走到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半直接民主”时代。到那时,更为直接、频繁的选举与投票,将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的最主要形式。[16](P495-497)这一预言是否会成为现实,尚待时日来检验,但他道出的历史趋势却毋庸置疑,即网络会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基础渠道。
[1]蒲岛郁夫.政治参与[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
[2]腾讯新闻[DB/OL].http://news.qq.com/a/20080620/000960.htm.
[3][美]卡尔·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4][美]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郭镇之,徐培喜,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5][美]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6]谢新洲.“沉默的螺旋”假说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实证研究[J].现代传播,2003,(6).
[7]郭小安.网络民主的可能及限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8]赵春丽.网络民主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
[9][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10]李永刚.互联网与民主的前景[J].江苏:江海学刊,1999,(4).
[11]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2]张小云,张建云.和谐文化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3]吴玉荣.互联网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D].北京:中央党校,2004.
[14]胡锦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DB/ OL].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2-19/ 2854836.shtml.
[15]郑素霞.互联网在中国大陆扩散的区域性差异[J].北京:国际新闻界,2007,(2).
[16][美]阿尔温·托夫勒.第三次浪潮[M].北京:三联书店,1983.
(责任编辑 高云)
D621.5
A
1671-3842(2014)06-0079-04
侯典丽(1973-),女,山东济宁人,济宁学院讲师。
201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