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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杀性高坠死亡析例

2014-03-11凯,唐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死者尸体树枝

吴 凯,唐 彬

(盐津县公安局,云南·盐津 657500)

一、案例资料

(一)案情:2013年6月11日,群众在上山找野生菌过程中发现岩下的草丛中有一具男性尸体,报案至当地派出所,接警后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确定死者为本地村民彭某。到过现场的民警及部分村民在确定性质上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彭某系自杀;一种认为彭某系意外;少数人认为彭某死亡系他杀。

(二)现场概况:现场勘查按照先中心后外围、先地面后空间、先静态后动态的勘查顺序进行勘查。

中心现场位于某地山林内,该处山林系东高西低,斜坡荒草上有一头东脚西,呈俯卧位男尸,右上肢曲肘90度,放于尸体胸腹部,手内夹有杂草;左上肢曲肘145度,放于尸体腹部,手内夹有杂草;右下肢弯曲,放于左下肢膝关节处;双脚赤足。尸体西侧1米处的杂草地内见一长27厘米的黄色凉鞋,鞋内侧鞋邦中部见一长3厘米的新鲜破口,断面不整齐。鞋西北方向50厘米处有一2米×3米的大石块,石块往西北方向10厘米处的杂草丛内见有一二代身份证 (证实系死者身份证),该处往北10厘米的草丛内见有一黑色皮制钱夹,其内无物,石块往西为玉米地。

尸体南侧系斜坡杂草地,其间有杂树,再往南为玉米地,其间有一东西向的石梯小路,往东可至该村烧箕社,往西可至该镇集镇,尸体往南50厘米处杂草100厘米×80厘米的范围内可见有杂草倒伏,倒伏方向朝西。石梯小路往南100米处有一东西向的呈“S”型的乡村公路,往西可至该镇集镇,往东可至该村烧箕社等社,其间为玉米地。

尸体往东80厘米处系一台地,其内有杂草,其间可见有一红色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台地往东87厘米处土坎上倒放有一黄色左脚凉鞋,长27厘米,鞋尖朝东,鞋邦外侧粘附有大量泥土,呈湿润状,鞋掌部粘附有大量泥土。该处再往东40厘米处有一南北走向的毛路,往南可与集镇至烧箕社的赶集小路相连,往北可进入山林内。小路往东系一高22.4米陡岩,陡岩边沿南端有一杂树,杂树距地高1米处树干北侧有一长6厘米的树杈,树杈断端新鲜,边缘不整齐,其上可见有一撕裂痕;杂树往东3厘米处杂草地上有一树枝,树枝上可见有一新鲜泥土黏附,树枝断端新鲜,不整齐,其上可见有撕裂痕。杂树往北30厘米距岩崖边草从处见10厘米×30厘米的范围内可见有新鲜泥土踩踏痕。在攀岩设备的保护下以踩踏痕迹处为中心,由上往下向崖面进行勘验,踩踏痕迹正下方120米处崖面上距北侧灌木根部110厘米处生长有青苔,青苔在5×3厘米范围内呈新鲜脱落状。踩踏痕迹正下方3.6米处悬崖壁南侧在7×8厘米范围内有一处新鲜脱落状痕迹,其表面的青苔及枯叶脱落缺失,此痕迹下侧50厘米北侧30厘米处青苔在15×20厘米范围内其表面的青草、土层呈新鲜脱落状。踩踏痕迹正下方4.5米处有一突出的土坎,土坎上生长有阔叶及条形叶类杂草,土坎表面有掉落的枯叶堆放,土坎南侧有一簇枯草,枯草尖端部分断离缺失。踩踏痕迹正下方9米处在2×3米范围内生长有阔叶及条形叶类杂草,此处生长的杂草尖端明显可见有四处呈断离缺失状,断端呈枯萎状。此处杂草丛下2米处悬崖向内侧凹陷呈悬空状。以上四处痕迹均在同一垂直下落面上。

杂树往东系花生地及玉米地。玉米地内有一条南北走向的小路,小路距花生地约80米,玉米地内未见倒伏的玉米秆,往南可与集镇至该村的小路相连。

(三)尸体检验:尸体呈仰卧位,双手手指间夹有杂草,杂草为熟地草,前臂及手未伴有损伤;双脚赤足。上着一件浅蓝色长袖衬衫,纽扣完好,呈扣合状,右上臂袖筒后侧见泥土黏附。下身外穿一条深蓝色牛仔裤,双大腿前侧见泥土黏附,右大腿下段见1.5×0.5厘米的新鲜破口,裆部线缝见长14厘米的新鲜破裂,破口中段见3厘米长的撕裂。

尸长155厘米,呈腐败“巨人观”,尸体裸露部位见蛆虫生长。尸斑淡,呈暗红色分布于腹部及四肢前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尸僵缓解。面部呈腐败“巨人观”,鼻翼及口唇周围呈黑褐色皮革样化,双眼球内见大量蝇卵,角膜、瞳孔看不清。左额部在4厘米×3厘米范围内见散在的表皮擦伤,右下颌角处见一长2厘米的创口,周围组织出血,触及下颌骨骨折。右耳廓瘀血,耳廓上缘及耳垂部分别见贯通性“V”形撕裂。颈部拴有一条白色布条,折叠成双股状,绕颈一周于枕部打结,绳套内夹有杂草,剪开布条,对应的颈部皮肤见一闭合性索沟,索沟较浅表,生理反应不明显。下腹部见腐败性尸绿。右前臂及上臂外侧见不规则呈条状的印压痕,右上臂中段畸形,右前臂散在多处表皮擦伤。右大腿畸形,下段见一4×3厘米的创口,创缘不规则,创周见挫伤,皮下出血明显,右股骨触及骨折。双足足底黏附大量泥土,右小趾掌侧见2×1厘米裂创,右足各趾缝间夹有杂草。

解剖检验:头皮未见创口,颅骨未见骨折,颅中窝内板出血,颅底未见骨折,顶枕部骨质内板出血;右下颌创周组织淤血,下颌骨自两下颌角处粉碎性骨折;颈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瘀出血,舌骨完好,6、7颈椎椎间盘骨折;右肩关节关节盂粉碎性骨折;右肱骨头穿透右胸壁形成12厘米×9厘米的孔洞,2、3、4肋于锁骨中线粉碎性骨折。心包、纵隔淤出血明显;胃空虚;脾脏破裂有凝血块约100ml,右股骨下段开放性骨折,骨折端组织淤出血明显。

二、现场尸体上表现得异常需要进一步核实性质

高坠死亡在性质上只有三种:意外、自杀、他杀。根据死者损伤程度或者伤情不同、个体差异、影响因素等现场环境 (高度、落点地面的情况、有无衬垫物、空中有无阻挡物等)进行分析;另根据个体情况 (年龄、体重、着力的身体部位)进行分析。法医病理学均表现为存在外轻内重的机械性损伤。死亡原因有颅脑损伤、器官破裂致大失血、脏器震荡等等,单一就死亡原因无法判明性质,排除他杀性的高坠必须要弄清下面的问题。

死者到达悬崖的目的,是一人还是有其他人;悬崖边折断灌木树枝与该案是否存在关联,存在关联树枝是死者折断的还是他人折断的,死者折断的能说明什么,他人折断有什么目的;折断的树枝上有泥土踩踏痕,是死者踩踏的还是他人踩踏的;死者坠岩前意识状态如何;坠岩后是否有意识及自主活动;死者颈部绳套是怎样形成的,是上吊还是他人拴结的;死者钱包与身体分离是否是坠岩过程中散落出来的,钱包内是否有现金,有现金拿现金到哪儿去了,现场周围遗留的散币与案件有无关联性;死者是否系酒后,是否服用安眠药,是否系抛尸;调查生前身体健康状况、精神有无异常,人员交往,最后一段时间所接触的人,特别是最后一次接触的人;采集样本比对DNA,以确认死者身份。

三、法医讨论

(一)死亡原因:死者尸表检验左额部表皮擦伤、右下颌角一小创口、右耳郭撕裂、右前臂擦伤、右大腿一小创口,体表损伤比较轻微。解剖检验颅中窝内板出血、右下颌粉碎性骨折、右肩关节关节盂粉碎性骨折、右肱骨钝性挫穿胸壁致右2、3、4肋粉碎性骨折、右股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心包、纵隔淤出血明显、脾脏破裂、6、7颈椎椎间盘骨折,体内损伤比较严重。损伤明显呈现外轻内重、损伤广泛的特点,符合高坠损伤死亡。

(二)死亡时间:根据尸斑淡呈暗红色,指压不褪色;尸僵缓解;现场温度近一周为16-32℃,未下雨,下腹部见腐败性尸绿;蝇蛆形成等分析死亡时间为2-3日;胃呈排空状,距最后一餐6小时以上。

(三)根据现场结合尸体检验对应疑点逐一分析:悬崖上花生地内无大面积的踩踏痕,死者纽扣完好呈扣合状,未见破损,手臂及手未伴有损伤,分析死者生前与他人不存在有抓扯及打斗行为;死者指间抓握有杂草,说明坠岩前意识清楚,根据调查死者身体素质较好,在清醒状态劫持一体格健壮的走几十米,被劫持人还很配合,这种假设不能成立,分析死者是在和平的情况自行走到花生地内。花生地内的折断的树枝只能是三种情况:案件发生前折断、死者折断、与案情相关的第二人折断。案件发生前折断与案情无关可以不作推论,如果是死者折断,根据勘查时民警做现场做试验,单手10kg力量能将丫枝折断,按照力的作用及反作用原理,枝丫的折断方向为作用力相反方向,现场折断的方向为由上往下折断,那作用力的方向一定为向下的力量牵拉,假设是在岩边上吊自杀或者意外失足牵拉树枝致树枝折断,那折断的树枝会随着向下牵拉的力量坠落于岩下,况且折断树枝的位置距坠落点水平有1.1米距离,根据这样的推论可以排除死者意外坠崖或者上吊自杀牵拉树枝导致的折断;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死者现将树枝折断,而后在距树枝折断1.1米处坠岩,这种推论暂不作分析;最后一种即与案情相关的第二人折断,说明死者坠岩时还有人在现场,折断树枝是无心还是有意,这样与案件的定性有很大的关系。

坠岩过程中死者外裤上有2处新鲜破口,其中一处呈“卜”字形,断面均不整齐,而现场发现黄色凉鞋内侧鞋邦中部也见断面不规则的新鲜破口,这种破口是在高速滑动,力量较大牵拉形成,符合坠岩过程中牵拉形成。坠岩后是否有意识及自主活动,可以计算人体与地面接触时的冲击力,用物理公式F=mg(h/Δh)来计算,m为人体重量。g为加速度,h为高度,Δh为从撞击开始到身体静止的过程身体重心移动的距离,死者发育正常、体态标准 (体重=身高-105,约为50kg),最终计算冲击力约为5吨,可以推断坠岩后不存在意识及身体自主移动等情况;死者颈部栓有一绳索,对应的皮肤见一闭合性索沟,索沟较浅表,生理反应不明显,绳套内夹有杂草,是打结过程将杂草扎于结内,说明打结过程中颈部接近于地面水平,为低位打结,杂草种类与尸体周围杂草相符,不符合在岩上上吊时站立位、蹲位表现的高位打结,绳套为死后栓结;尸斑分布于腹部及四肢前侧损伤部位,符合尸体原始俯卧位的姿势,损伤部位生理反应明显,排除死后抛尸。用登山绳勘查过程中用绳索吊线的方法大致确定悬崖下垂直落点,经测量该落点距尸体水平间距为2米,现场为斜坡,按照力的作用方向,尸体应该位于落点的下方而不是水平方向;现场发现空钱包及死者身份证,两件物品相距不远,钱包很有可能是受害人的,经了解死者身份是背工,每次干完活酬劳均是当场结清,身上应该有一定的现金,周围群众反映荒坡内的小路基本已荒废,很少有人行走,推断现场的散币很有可能系死者钱包内财物,经核实倒伏的杂草部位在报案人及前期到达的民警均未到达前就已存在,说明现场有过第三人到达。

(四)死亡性质分析:经了解死者家庭情况较差,经常在集镇打短工的方式维持生计,平时交往的人员不多,不饮酒,考虑问题比较简单,身体健康体能较好,生前几天有人看见他数过钱包,包内可能有1000多元钱,目前财物丢失,分析是针对财物的他杀高坠,嫌疑人刻画:熟人、家庭条件与嫌疑人相当、熟悉当地情况,为就近作案。

四、案件还原

通过侦查,2014年6月13日将嫌疑人王某抓获,经过审讯交代2014年6月8以找野山菌为名将受害人骗至岩边,趁其不备将其推下悬崖,受害人慌乱中乱抓岩壁上的杂草,但杂草不足以承受其重量而坠岩死亡,后嫌疑人将受害人的财物窃走逃离现场。

在尸体检验中,如果单一就损伤进行分析而不结合现场的全面勘查和分析,就客观表现的损伤情况判断死亡原因无实际意义,这有悖于发现证据固定证据这样一个初衷。他杀性的高坠、他杀性的溢水死亡、他杀性的烧死在作案的手法上简单直接有效,作案过程中留下的客观证据较少,在现场勘验或者尸体检验中对这样的尸体应该慎之又慎,查找当中的疑点,大胆假设反复思考才能还原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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