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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法治”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2014-03-11

研究生法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韩非韩非子君主

田 木

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先秦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生于“上下交征利”的时代。当时,土地作为私有财产出现,大大刺激了人们的利欲之心。社会变化使人们的道德观念、社会政治思想发生了改变,仁义辞让的道德准则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在礼崩乐坏的礼义断层时代,人们本来受礼乐文化控制的欲望更是倾泻而出,利益关系赤裸裸地凸显出来。强国掠夺弱国,苛政猛于虎,国家之间以至百姓之间几乎只剩下赤裸裸的唯利是图的利害关系。在这种背景下,韩非提出的“法治”思想根植于其独特的人性论基础。只有客观全面地了解韩非提出的人性论观点,才能合理地评价韩非的“法治”思想。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人性论基础

(一)人性好利

人性好利是法家的一贯主张,如商鞅把“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看做是人之常情。荀子提出“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嫉)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1〕(战国)荀子:《荀子》,安小兰译注,中华书局2007年版,《荀子·儒效》篇。

韩非继承前人的思想,认真考察现实社会,提出:“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2〕《韩非子·奸劫弑臣》。也就是说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韩非还提到:“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3〕《韩非子·难三》。“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4〕《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5〕《韩非子·心度》。诸如此类论述,多见于韩非书中。可以看出,韩非不但认为人好利恶害,而且这还是人之常情,不需要忌讳。因而,韩非进一步认为,人与人关系的建立是以“自利”为核心的。韩非的结论是从大量犀利的论据中归纳得出的。例如医生为病人吸脓血,是为了得到利益;造车的人希望人富贵,是为了较多的人来买车;制造棺材的匠人盼望人死,也是为了卖出棺材得到利益。甚至至亲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是一种利害关系,“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是因为父母“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6〕《韩非子·六反》。作为政治关系的君臣关系更不例外,完全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7〕《韩非子·难一》。

(二)人性自为

韩非侧重于从人与人关系的角度说明人性好利,提出了“自为”论。他的人性论中,利益的存在并没有否定感情的存在。利益与感情是伦理中的两个要素,人们面对二者的冲突,必然做出取舍。韩非只是要说明人在处理人际关系的实践中,当感情与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人们会舍情取利。韩非认为,人人“皆挟自为心也”。〔8〕《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例如制造棺材的匠人并不憎恨人,但也希望人死,仅仅是因为要追求自己的利益。所以不能简单将韩非归为性恶论者。

“韩非所说的‘民之性’‘人情’应当解释为‘人之于求之倾向之实情’,其意义着重人的性向之描述,而不是要表述人的本质是什么。”〔9〕李增:《先秦法家哲学》,台北编译馆2001年版,第178页。韩非从社会伦理关系的现实实践出发,得出人追求个人财富、名声、权势的结论。韩非大量论述指出了人们的欲望,并由此出发,主张用利益诱导、刑罚威慑来规范人的行为。韩非并没有对人性自利自为做出善或恶的道德评价,只是要说明认真审视人性中好利恶害、自利自为的一面,才能更有效地处理许多伦理问题。

基于以上认识韩非得出结论,君主治理天下就要根据基本的人情——好利恶害,自利自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10〕《韩非子·八经》。人都是要替自己打算,这就是“自为”。只要满足了人们各自的追求,使其实现利益最大化,就可以通过法治赏罚的方法实现天下大治。臣子通过遵循国家法令争取荣华富贵,君主利用赏罚来获得霸权。这种利用自利自为之心来达到互利目的的策略,正是韩非宣扬人性自利的最终目标。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

“法治”是韩非认为唯一能行的治理臣民的办法,“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1〕《韩非子·有度》。只有以法治国,才能富国强兵,成就霸业。但是韩非并没有系统罗列具体法律条文,只是从宏观上提出了法律实施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散见于《韩非子》各篇论述之中,现略作归纳,从法的制定、法的内容、法的执行、法律教育四个方面分析。

(一)法的制定

自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和晋国执政赵鞅铸刑鼎,将法律公之于众以后,公布成文法就成为了时代的潮流。在韩非语境下法的概念指的就是成文法,他说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12〕《韩非子·难三》。“法自君出”〔13〕《韩非子·问辩》。是先秦法家共同的立法原则。韩非继承了管子“立法者君也”的思想,提出“言无二贵,法不两适”,〔14〕《韩非子·问辩》。这就将立法权牢牢控制在了君主手中。君主制定的成文法成为了法律的唯一渊源,排斥一切习惯法,这样君主意志的实现就得到了保障,即从立法层面保障了皇权至上。

法律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一些漏洞或模糊不清的地方,但韩非反对官员对法律条文进行一切解释,因为这样有可能损害君主的立法权。韩非提出“循名责实”〔15〕《韩非子·定法》。的方法来防止出现“以文乱法”〔16〕《韩非子·五蠹》。和“以智矫法”〔17〕《韩非子·亡徵》。的情况。具体说来就是“人主虽使人必以度量准之,以刑名参之;以事遇于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功当其言则赏,不当则诛;以刑名收臣,以度量准下,此不可释也”。〔18〕《韩非子·难二》。也就是说以严格概念来决定行为,使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可见韩非是一个法律形式主义者,要求名和实完全一致,不允许有任何变通。

(二)法的内容

在韩非看来,国君制定出的法律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其一,因道全法。“因道全法”载于《大体》篇,是韩非政治思想和哲学思想的核心。韩非在《大体》篇中从宇宙发展的规律出发,得出治理社会的关键准则,就是“因道全法”。“因道”就是遵循大自然普遍规律,“不逆天理”,“守成理,因自然”,“因天命”。〔19〕《韩非子·大体》。“全法”是指顾全国家的制度法令,“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20〕《韩非子·大体》。韩非高屋建瓴,认为治理家国天下需要着眼于大局,制定法律也要着眼于大局,要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处于爱恶”。〔21〕《韩非子·大体》。这正是韩非强调法治、反对人治的体现。

韩非所说的“道”,源自老子的“道”但又不同于老子的“道”。老子语境下的道是指先于天地万物存在的假想实体,是天地万物产生的总根源。老子主张听凭自然,让一切自然地发展,反对人通过作为对社会强行干涉。而韩非所说的道是天地万物的普遍法则,是整个世界发展的客观规律。韩非主张顺应这些客观规律来制定法律,比如要顺应自利自为的人性来制定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

其二,法与时转,即法律必须因时制宜,积极适应时势的需要。“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22〕《韩非子·心度》。在韩非看来,上古时期用名教就可以治理好人民,是因为民众质朴;如今必须用刑罚来约束民众,是因为社会上很多人智巧奸诈。韩非将固执坚持“先王之政”的儒者比为墨守成规的守株待兔者,幽默中阐明了自己的主张,即政治措施应跟随时代的变化而改革。韩非与时俱进的政治改革主张在现在看来也是十分先进的。

值得注意的是,韩非洞悉到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实施变法是很有风险的。正如韩非在《解老》篇中所说:“凡法令更则利害易。”〔23〕《韩非子·解老》。变法通常会导致社会利益重新分配。这样,旧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就会视改革者为眼中钉,而新制度下可能得益者往往会持有将信将疑的态度,从而仅仅作为三心二意的拥护者或观望者。所以改革总是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改革者需要以极大的勇气来面对改革的阻力,并承担失败乃至毁灭的风险。因此韩非又说道:“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以此告诫国君和改革家们对改革要持有积极大胆而又审慎的态度。

其三,法令统一、相对稳定。这与法与时转并不矛盾,法令统一稳定不仅不排斥法与时转,恰恰是以法与时转为前提的。随着时势的变化,法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变革,这是从大时代的高度来看问题;但就某一个具体时期内,法令一旦制定,就应当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为法作为全国臣民所奉行的行为准则,只有统一且稳定,人们才容易遵守,才能有明确的行为指导,做到有章可循。同时,朝令夕改也会给奸臣以可乘之机,“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24〕《韩非子·定法》。也就是说政令法律不统一,会促使奸臣刁民见机行事,根据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来办事,进而造成法律适用和社会秩序的进一步混乱。正如人们既称赞商鞅变法,又赞赏萧规曹随,“法莫如一而固”〔25〕《韩非子·五蠹》。与法与时转的最终目的都是发挥出法令对社会的实际功效,已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其四,法令要通俗、详尽、可行。“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明主之表易见,故约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26〕《韩非子·用人》。法令如果艰涩难懂,或者强人所难,就失去了实际效果,无法调整社会关系,更会带来“私怨生”、“伏怨结”〔27〕《韩非子·用人》。的后果。所以,法的内容要合情合理,不能有违人情。合情是指符合大多数人的性情,此处韩非亦有详细论述:“察士然后能知之,不可以为令,夫民不尽察;贤者然后能行之,不可以为法,夫民不尽贤。”〔28〕《韩非子·五蠹》。这也说明韩非强调法令的普遍性。

韩非指出:“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诉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29〕《韩非子·八说》。即法令的内容既要详尽,严格限制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又要最大限度做到简明,不繁杂。这样才便于学习遵守,同时有限的法律条文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使人无法趁机钻营。

(三)法的执行

韩非“法治”思想中关于法的执行的观点是其“法治”思想中最精华的部分。

其一,法不阿贵。韩非认为执法必须做到“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30〕《韩非子·有度》。在韩非看来,除了制定法令的君王拥有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外,所有臣民一旦触犯法律,都要受到制裁,同样,如果小民有功,也应受到相同的奖赏,而与身份的低下无关。韩非的法虽然适用对象不包括君主,但在赏罚的执行上用法权代替君权,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法最大限度地成了对全体臣民的一种保障。法治的可贵,正是在于其大公无私。用法权取代君权,要求平民与贵族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一方面反映出当时平民地位的提高和贵族阶层的衰落,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平等意识的增长,是人类文明的进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韩非在阐发法治作用时,首次提到了“矫上之失”〔31〕《韩非子·有度》。,在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传统思想下,提出这种观点是非常进步的。

其二,信赏必罚。这条与上面的“法不阿贵”有某种相似性,但更强调了赏赐和刑罚都必须具有明确性,赏要讲信用,罚要坚决执行。韩非认为,法在社会控制方面的作用体现为两方面:积极的一面是“赏”,消极的一面是“罚”。君主应当充分利用人性中趋利避害的一面,制定法律,充分利用“赏罚二柄”调整社会关系,治理国家。“管理学中所讲的‘热炉法则’,是对赏罚必信理念的最好阐释。一是警告性原则,二是验证性原则,三是即时性原则,四是公平性原则。”〔32〕张亲霞:《韩非子与中国传统政治艺术》,长春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信赏必罚进一步使人警醒,使人更小心地遵守法令,同时也为了确定性的奖赏而努力工作。

韩非把“不辟亲贵”和“法行所爱”〔33〕《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作为执法的最高境界。因为亲人、贵人和所爱的人是三种最容易逃脱法律制裁的人,亲人可以依靠亲属关系,贵人可以仰仗自己的地位,所爱的人可以凭借和君主的感情。如果他们犯法也没有获得赦免,那么普通民众就更逃不了法律制裁了。所以韩非认为为了维护法的严肃性,向此三种人开刀最易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其三,多刑少赏。所谓多用刑罚而少用赏赐,这完全是韩非的人性论在法的执行过程上的方法论体现。韩非认为人性自利,贪欲是无止境的,赏赐越多反而越能诱发人的贪欲,引起邪恶的争端,所以君主应该明白奖赏不是越多越好。

韩非子认为:“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明赏,则民劝功;严刑,则民亲法。”〔34〕《韩非子·心度》。韩非认为重刑是为了树立法的权威,最终使臣民尽可能地依从国法,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但是客观上,从韩非“法治”思想中法的执行方面看,的的确确体现出了重刑主义思想。他也对自己的重刑主义作了概括:一要杀一儆百来预防犯罪,二是重刑止奸,轻刑伤民。韩非的重刑主义思想具有极强的恐吓和惩罚的特点,往往使人们对法心生恐惧,敬而远之,客观上导致了中国忌讼思想的形成。

(四)法制教育

为了使“法治”思想深入人心,韩非非常重视法律教育工作,这是韩非“法治”思想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韩非在《五蠹》中说:“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35〕《韩非子·五蠹》。“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韩非“法治”思想中法律教育模式的精辟概括。他要求在整个社会内实行普遍的法制教育,使维护君主统治的法达到妇孺皆知且深入人心的状态。

韩非继承并发展了商鞅变法中“燔诗书而明法令”的主张,认为法制教育应该是社会中存在的唯一教育形式。因为在他看来,国君制定的政策法令就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是维持社会运转的秩序。而“书简之文”和“先王之语”是指其他学派的典籍和说教,尤其是儒家的仁义孝悌、诗书礼乐等,都属于“以文乱法”一类。

确定了社会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之后,为了能够保证切切实实地“以法为教”,韩非进一步提出“以吏为师”作为其实现手段。“以吏为师”是指选用一批忠心于“法治”思想路线,知法、明法的官吏担任老师,向民众宣传、普及、解释政策法令。从商鞅起就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吏师选拔制度和责任体系。“以吏为师”表明了韩非对法制教育主体队伍很强的专业性要求。

三、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启示

依“法”治国是韩非在战争年代里提出的富国强兵的手段,也是法家学派的基本观点。韩非的“法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巩固了当时先进的生产关系,顺应了历史潮流并推动了历史发展。但在政治文明与经济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价值。对于传统理论中已经被时代摒弃了的部分,我们要以史为鉴,总结经验教训;对于传统理论中的精华部分,我们要继承发扬、古为今用。

(一)从现代法治视角看韩非“法治”思想的缺陷

实现现代法治,是近百年来中国有识之士的梦想与追求。清末统治者为缓解内忧外患,效仿西方,进行了一次又一次修律活动,开启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变法”困难重重,是因为现代政治文明中的“法治”很难与自然经济、集权政体以及以宗法伦理为内核的儒家思想相嫁接。现代法治视角下传统“法治”思想的缺陷恰恰是今天法治建设最大的障碍和最容易走入的误区,所以我们必须以史为鉴。

1.法自君出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与君主专制相对立的。它的基本特点是宣扬法律至上。任何人,甚至包括国君在内,都必须服从法律,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而在韩非看来,“法治”是维护社会统治,实现富国强兵的手段,法令是君主意志的体现,恰恰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韩非的思想,不仅在当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就是对中国整个封建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是秦制的一种理论基础,同时也是我国各个历史时期君主独裁制度的一种理论说明。”〔36〕张觉:《韩非子:帝王的法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在当今民主政治成为世界总趋势的情况下,韩非“法治”思想的本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君主等级制度等已经被历史所摒弃。

韩非“法治”思想的最大局限性是“法自君出”和“言无二贵”〔37〕《韩非子·问辩》。的主张,即立法权必须归于君主。在韩非的理论体系中,“法”的地位虽然较之先秦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法治”的载体——法令,终究还是君主个人意志的体现,服从于君主的利益。韩非只是希望君主要遵循普遍规律,勿因一时喜怒而随时制定、变动废止法律。而韩非“法治”思想的逻辑体系中,一个明显的悖论是:如果人性自利自为,君主也是人,那么何以奢望君主摒弃自己自利自为的人性去遵循“道”来制定法令呢?

“韩非的法治与现代所谓的法治相去甚远,不过是有限度的人治而已,实际上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38〕于霞:《千古帝王术——韩非子》,江西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96页。在法家思想中,君主利益位于核心地位,所以“法治”的最大受益者是君主一人,官僚贵族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社会等级获取不同利益,而人民由于丝毫没有立法上的话语权,所以从法治中很难得到利益。人民的自由和利益被固定的制度剥削,法律因而成了大多数人的桎梏。

2.合法性缺失

韩非“法治”理论体系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他的法治观是一种权力观,他认为法的效力来源于君主的权力。君主的权力高于一切,君主通过立法赋予各级政府与官员管理人民的权力,人民的基本权利更是由君主授予的。这样,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君主天然权力的合法性在哪里?如果无法回答这个问题,韩非的“法”就找不到良心上的约束力,人民就没有理由信服他的理论,更没有理由服从君主,人民就会通过自己不懈的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现代法治要求以人民权利为本位,所谓“权利本位”是指在公民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关系上,公民权利处于最根本的地位,是决定性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两者之间,法律权利起主导作用,是决定性的。权利是指不给别人带来不利益,这是最低限度的正当性;义务的内容是与权利内容相对应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相关的义务,义务的履行保障了权利的实现,所以义务的正当性来自于权利的正当性。公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众在承受公权力合理侵害的同时获得了安全感,以维持稳定的可以预期的社会关系。在获得安全感、维持稳定的社会关系的前提下,社会生产才能有序高效地展开。正是为了得到所追求的安全和福利,民众才自愿让渡出自己的权利,才自愿服从于公权力的支配。

在韩非的“法治”体系中,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民众更多的是服从君主的义务而鲜有权利。法律不过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一种有效工具而已,所以韩非用“权柄”一词来解释法律,把法律视为君主达到统治目的的一种权术,所以“法”要与“术”(君主藏于心中用来考察驾驭群臣的方法)、“势”(君主统治国家所依靠的威势)结合。而在现代法治实践中,公权力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同时,人民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通过设定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进行更严格的限制。

3.法的价值错位

韩非虽然也论述过民众利益的保障是评价国君治理国家功绩的标准,如他在《奸劫弑臣》篇中说:“而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掳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39〕《韩非子·奸劫弑臣》。但他终究是一个国家本位论者,富国强兵、强化国君的统治是其以法治国的最终目标。韩非是一个十足的功利主义者,所信仰的是统治的有效性,认为这才是法最大的价值。

战国时期,诸侯混战生灵涂炭,确实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来结束混乱的局面。在各国“不王则亡”的紧要关头,国家的生存和强大是首要的。可如果始终只以社会的安定为目的来论证“法”的伦理意义,那“法”就不折不扣沦为了君主统治的工具。“论者有谓中国自秦代以迄于清末的两千余年的君主专制,乃韩非的遗毒。”〔40〕王德昭:《历史哲学与中西文化》,香港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73页。以国家为根本来立论的伦理思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自身的权益才是法正当性的逻辑起点,人们普遍认为不能以维护国家利益的名义剥削民众的现实利益,牺牲民众的自由。韩非的“法治”思想却不关心“法”的善恶,而主要关心法是否能满足统治的需要。从现代法治视角看,韩非是没有法律信仰的,因为他从未全面认识到法的真正的价值——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秩序、效率。这些是经过长期历史沉淀、至今公认的法的真正价值,这些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评价标准,也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是法律强制力的正当来源。历史实践已经表明,真正的法治从来只能与民主结合,而绝不能与专制结合。而自由、平等、人权正是民主的基本理念。

法治的真正实现,不仅要有一定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还要有相应的社会环境。如果公众缺乏对法律价值的信仰,那么一切法律教育只能培养出公众扭曲的法律心态。纵观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发展史,从《法经》到《宋刑统》再到《大清律例》,历代法律绝大部分都属于禁止性规范,其首要目的往往在于社会控制。这些法律都由统治集团制定,然后由各级官僚公布执行,民众在整个立法与执法的过程中只有被动接受的命运。而韩非所倡导的法制教育,其内容具有狭隘性,只是单一地向民众宣讲政策法令,并不涉及立法精神、法的价值等内容,无益于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久而久之,民众就习惯了主客颠倒的权力观念,很少独立思考自身基本权利的问题。对权力的崇拜填充了法律信仰的缺失,最终社会上形成了轻视法律,崇拜权力的法律文化。

4.重刑主义

为达到社会控制而实行的极端重刑主义导致了暴政、混乱的局面。在秦朝韩非的“法治”思想被完全付诸实践,作为法家思想忠实拥护者的秦始皇和秦二世,都把“法”作为其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秦朝几乎成了中国历史上酷刑滥用最普遍的朝代,近臣李斯的推波助澜更将韩非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当时流行诸如腰斩、车裂等很多耸人听闻的酷刑,社会变成了人间炼狱。

主张“三权分立”的著名学者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用权力约束权力。”君主独揽立法权一步步刺激了他们滥用刑罚,因为君主的权力是没有边界的,是没有外在约束的。

韩非的重刑主义促使民众形成因惧怕法律而尽量远离诉讼的消极的法律心态。重刑使民众对“法”闻之变色,躲之不及,认为吃官司是天底下最丢脸的事情之一。这种忌讼的思想非常不利于民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历史实践已经证明,只强调严刑峻法的时代从来不能长久。真正维持社会长久稳定的方法绝不是由上而下的严刑峻法。现代法治实践中,刑罚必须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说,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以及危害结果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5.人性论的局限性

韩非深刻地剖析了人与人之间的以利益为中心,尔虞我诈的心理状态。同时撕破了长期以来统治集团虚伪的道德面纱,这在当时确实有进步意义。韩非正确指出人性中自利自为的一面,并指出人的欲望是无穷无尽的,这对当今时代我们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中人逐利的一面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正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充分尊重个人利益,才能充分调动个体的劳动积极性,彻底解放生产力。

韩非聚焦于“人之实情”,却忽略了人还有精神层面的追求,对此李泽厚先生评价道:“(韩非)过早地停顿在经验现象之上,而太缺少形而上学的兴趣,这反而阻碍了向科学的追求。”〔41〕李泽厚:《中国哲学史(上)》,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132页。这是韩非人性论思想中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他片面强调人自利的一面,几乎完全否认了仁义道德存在的价值与可能性,这就造成他迷信“赏罚”的作用,认为这是维持统治的不二法门。不过在战国那个百家争鸣的时代里,韩非或许认为矫枉必须过正,只有走极端才能彻底铲除社会弊端。

(二)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重要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遗产,虽然它是针对当时社会情况提出的治国之道,但对于当今我国法治建设仍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上文已经探讨了韩非“法治”思想中若干不合时宜之处,但其“法治”思想方法论部分还是有价值的。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主要在于技术层面。

1.有法可依

从立法的角度看,韩非“一断于法”的思想告诉我们:要将治理国家的各项活动都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及时制定完备且良善的法律,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做到事事有法可依。

首先,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权力。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民主性原则,即法律的制定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立法程序和立法过程同时也要具有民主性,主要是要求做到立法主体要民主,立法活动要民主,立法的过程要全面公开。特别是一些关乎多数人幸福的法律,要尽量由全国人大创制、认可、修改、废止,不能简单粗暴地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要尽快摒弃以行政命令为核心特征的计划经济下的思维模式。

其次,立法要坚持科学性原则,韩非的说法是“因道全法”。法律的制定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符合中国现实国情,这样法律才能发挥出应有的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时法律制定还要吸收外国经验和历史经验,将科学预见与借鉴相结合,才能使立法过程少走弯路,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立法活动要受到韩非“法与时转”原则的启发。必须因时制宜,及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使其积极适应社会的新变化,才能尽快把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纳入到法律管辖的范围,使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权益,处理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法律还必须做到统一、稳定、详尽。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守法制统一原则,就是要求立法机关设立的法律必须内部和谐统一。这些都与韩非的观点是一致的。现代法治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是宪法,只有在严格遵守宪法的前提下,才能够保证法制的统一,这就是坚持法律制定活动的合法性原则。“稳定”要求法律必须经过科学而系统的制定过程,杜绝朝令夕改。不稳定的法律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实际利益,还会严重动摇法律的权威性,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详尽”要求建立完备且良善的法律体系,即重要的社会关系一定要有法律调整,法律体系结构严谨,各部门法之间、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要彼此衔接一致。

2.执法必严

韩非“法不阿贵”、“信赏必罚”的观点在当今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原则。法治国家中的执法、司法活动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即所有公民都依法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任何公民一律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对任何公民的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现代法治社会中,要避免出现权力高于法律,私情大于法律的情况,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培养民众“公义胜私欲”的价值观。当民众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利益,实现自我价值的时候;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民众第一反应是寻求司法救济的时候,法的作用与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3.法律意识的培养

通过对韩非法制教育观点的分析提炼,其精华部分对我国当今法制教育亦具有启示作用。

我国传统的“以法为教”往往是重视对法律条文的教育,轻视对法治理念的教育。现阶段我们要扩展法制教育的全面性,重视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的教育。现代法制教育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趋势,除了法律基础课程普及教育,网络、电视已经成为了法制教育的新型载体。新闻媒体承担起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网络、电视相继播出“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等专栏,采用对案例、社会热点法治问题的讨论等生动活泼的方式向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普法教育,要求对民众开展法制宣传来普及法律知识,使民众养成守法的好习惯,最重要的是培养民众的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主人翁观念、平等观念、自由纪律观念等。

综上所述,韩非“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但其并未完全沦为历史陈迹。韩非提出的“因道全法”、“法与时转”、“信赏必罚”、“法不阿贵”等思想仍为不刊之论,这些仍然是现代法治理念中的基本原则。重视法制教育的观点也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韩非学说中有许多不可磨灭的闪光点,其中最重要的还是“一断于法”的根本观点,他相信确定的法律胜过主观易变的感情,这已使他站在了历史时代的最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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