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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供述的原因及对策

2014-03-11张嘉月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有罪供述讯问

张嘉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虚假供述的原因及对策

张嘉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当前,犯罪嫌疑人在讯问阶段的人权保障问题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与深入的讨论,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在讯问活动中却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造成虚假供述的原因是有罪推定、心理强制、讯问时空和刑事政策。防范虚假供述的措施是:严格控制讯问的时间;彻底贯彻律师的在场辩护权;恰当使用讯问策略,科学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知结构的改变。

社会管理;虚假供述;讯问;原因;对策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人权的保护,尤其是在经历了李久明、杜培武以及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等一系列冤假错案之后,公众及新闻媒体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人权保障越发表示关注。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使司法公正受到重创,也使侦查工作受到质疑。有学者曾经指出:“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①毕惜茜.错案研究——以虚假供述为视角.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4).108-112.虽然在侦查阶段最易导致冤假错案的便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是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却是偏爱有加。首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最直接的证据,有助于刑事案件的快速侦破,从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其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帮助发现并佐证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可信性。然而,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在讯问活动中却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有关部门在对50起刑事错案原因进行调查时发现,竟然有47起存在被告人虚假口供,高达94%。②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暗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政法论坛,2008,26(2),8—10.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识别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的虚假供述成了预审人员工作中不可避免的艰巨任务,如何识别和避免虚假供述成为完善预审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在司法领域的应有之义。

一、虚假供述的概念及表现形态

(一)虚假供述的定义

对于虚假供述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埃林认为“虚假供述”有两种:一种是被告与指控的罪行无关却做出有罪供述;另一种是被告确实犯有一定罪行,但在羁押讯问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对于罪行的性质、过程、结果进行某种夸大,形成虚假供述。而另一名学者柯夫舒认为,“虚假供述是由供述需要诱导的供述,或者故意伪造的供述,或者供述内容与事实不符”。③李伟明.虚假自白的形成机理.硕士学位论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结合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虚假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无辜的,但却被预审人员错误地认为其实施了某种犯罪并且对指控的犯罪行为及作案细节予以供述。换句话说,就是无辜者根据侦查人员的需要所做的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

(二)虚假供述的表现形态

虚假供述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而古德琼森教授的三分法是目前理论界普遍接受的观点,具体可分为自愿型虚假供述、强制-依从型虚假供述、强制-内化型虚假供述。④Gisli H.Gudjonsson著.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乐国安,李安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156-160

自愿型虚假供述是指受讯问者出于某种动机的驱使,不应外力所迫而自愿做出的虚假有罪供述。这些人或者为了掩盖自己更大的罪行,或者由于利益关系而保护他人,或者仅仅是一种自我炒作的特殊心理需求,通常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所犯的罪行,这些虚假的罪行描述可能来自于网络、媒体的报道或亲身目击,往往与警方掌握的案情比较符合,从而扰乱警方的侦查活动,使侦查方向发生偏离。

强制—依从型虚假供述是指在讯问压力或者强制讯问下,无辜者根据审讯人员的要求而做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虽然内心十分清楚自己是无辜的,但是为了免受令人厌恶的环境、遥遥无期的羁押、刑讯等审讯策略和手段时,经过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艰难抉择之后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他们可能根本不清楚或完全了解做出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但是他们在当时的情况下所能感知到的只是即时的利益(如供述后可以回家、可以与家人见面)已经远远超过不确定的长期的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另外,犯罪嫌疑人相信自己迟早会沉冤得雪,律师也能很快地分辨出他们所做的供述是虚假的。

强制—内化型虚假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但是在讯问人员精心推进的富有引导性和情境提示的讯问活动中,从内心产生一种虚假的自我认定,在潜意识层面相信自己犯罪行为并做出的供述。①李伟明.虚假自白的形成机理.硕士学位论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强制—内化型虚假供述属于一种归因错误表现,在侦查人员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处于高度紧张、恐惧、不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讯问人员会采用诱导性的讯问,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记忆产生强烈的怀疑,将真实发生的事情与讯问人员告知的事情相混淆,从而回忆起事实上其从来没有做过的事情或看到过的人、物。

二、虚假供述的原因

(一)有罪推定

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无罪推定原则所保护,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被告人会在将来的审判中归于无罪被释放。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侦查人员形成的有罪推定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因此犯罪嫌疑人很容易被讯问人员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讯问人员的怀疑像一个巨大的磁场,使得所有的侦查讯问活动在无形中都成为了验证犯罪嫌疑人有罪推定的过程。从张高平叔侄案件中可以看出,对于讯问人员来说,在物证、人证均不清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便成了案件的突破口,讯问人员在讯问活动中的主要任务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变成了验证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推定。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都会被讯问人员选择性加工、夸大,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往往是徒劳的。

(二)心理强制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及第54条明确规定了讯问人员工作中的底线,但是并没有说明除了身体强制及简单的心理强制之外的其他手段能否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因此,部分讯问人员就会利用法律留下的空白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心理强制手段。所谓心理强制是指在讯问活动中,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一些带有心理学色彩的审讯策略,使其形成错误认识并由此来诱使其做出讯问人员所需要的供述。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不是犯罪人,即使威胁的力度再大,由于他没有犯罪,也不会做出与案件事实情节及细节相关的供述,因为如果按照事实处理,他会被无罪释放,所以按照正常的逻辑推理来看,只有真正的犯罪人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意识下,才可能会对讯问人员采取的各种心理强制手段产生回应。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如果讯问人员过分使用其他各种心理强制手段也有可能使无辜的人因为难以忍受各种身心痛苦,认为继续否认似乎是在与警方作对,对自己是没有任何好处的,并且还有可能被判更重的刑罚;此外,有相当一部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长期以来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观念的束缚,认为自己很容易被采取刑讯逼供,所以选择供述来逃避惩罚或者宁愿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来逃避羁押或者换取更轻的处罚。因此,心理强制审讯策略的滥用也是产生虚假供述的重要诱因。

(三)讯问时空

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物理环境对其认知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的影响,讯问场所的封闭性及讯问时间的无可估量是无辜的人在审讯中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后原有的生活状态发生巨大变化,随之而来的心理状态也有强烈的波动,特别是行动自由的剥夺及对于未来的不可感知,犯罪嫌疑人往往受到孤独、恐惧、无助等消极心理状态的影响,从而产生一种错误的内心归因。其次,在讯问活动中预审人员使用的疲劳战术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个十分痛苦的过程,面对这种未来不可知状况,犯罪嫌疑人就会逐渐怀疑自己的坚持是否是徒劳的,为了尽快摆脱这种身心痛苦而选择认罪。①徐胤.无辜者的供述—从冤案看虚假供述的产生.法治视点,2013(07):102—103

(四)刑事政策

由于形势需要,我国于上个世纪后二十年确立了“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在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导致冤假错案的大量产生。随着时代的发展,“命案必破”又作为另一种侦查理念和公安工作的现实要求被提出,特别是对于“八类命案”的侦破更是重中之重。然而在政策执行层面,没有考虑到具体的社会环境和基础建设,“命案必破”成为评价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工作水平和业绩的简单硬性指标,这样容易导致部分侦查人员为完成“命案必破”的指标而粗化侦查进程,缺乏对于案件应有的缜密分析和取证;加之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各种案件的发案率不断攀升、大要案增多,上级领导机关对于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案件都有破案率的要求,而公安一线部门却面临着警力等侦查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侦查人员难免会在毫无头绪的案件上,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案件的突破口,即使有时所掌握的证据既不确实、也不充分,但是为了达到年度破案率的要求,仍然会将其掌握的证据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选择性的加工,形成一份来自犯罪嫌疑人自己“如实供述”的讯问笔录,将公检法直接的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异化为部门之间的联合办案,缺少基本的纠错机制,成为了滋长冤假错案的温床。

三、虚假供述的防范

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在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从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侦查讯问虽然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智谋对抗行为,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理念,有利于防范虚假供述,实现司法公正,具体而言防范虚假供述的措施有以下方面。

(一)严格控制讯问的时间

对于讯问时间上进行严格的限制,不仅可以体现侦查机关的人道主义,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进行自愿、真实的供述。

第一,关于在夜间讯问的问题。按照一般人的生物钟,夜间是处于休息阶段,人体的各项机能处在最薄弱的状态下,长时间夜间讯问必然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坏,而且极易导致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高强度的身体“迫害”而选择根据讯问人员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回答。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夜间讯问做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如日本、美国。然而,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则是一大空白,为讯问实践中侦查人员利用夜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击审讯留出了空间,而这种做法难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真实性,因此,笔者认为,立法中应当对夜间讯问进行严格的规定:对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讯问人员在夜间讯问,但是,如果遇有侦查恐怖活动、绑架犯罪等性质特殊的案件,基于利益衡量的需要,讯问人员可以在夜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是一定要严格控制例外情况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将夜间讯问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关于单次讯问时间长短及多次讯问时间间隔问题的限制。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在经过长时间的车轮战之后,极易进入极度疲惫、恐惧的状态,从而影响其对于复杂问题的判断力,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做出虚假供述的可能性。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一些国家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而我国仅在刑诉法中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或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但对于每次讯问多长时间及多次讯问时间间隔方面仍是个空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借鉴外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单次讯问的时间长短及多次讯问时间的间隔,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

(二)彻底贯彻律师的在场辩护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此规定不仅改变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弱势地位,而且对于防止虚假供述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力量对比是失衡的,此时律师介入讯问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方面,他们审视案情、分析证据,通过专业知识弥补犯罪嫌疑人法律知识的不足,提高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弱化犯罪嫌疑人的孤独感、恐惧感,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另一方面,辩护人在讯问阶段介入,可以有效监督、制约讯问人员非法行为和权力滥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绝对不平等的地位,使犯罪嫌疑人从原来的侦查客体转变为主体,不仅可以缓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增强其安全感,也消除了压迫—依从、压迫—内化两种虚假供述的温床,从心理保障方面遏制消极因素的影响,避免虚假供述的产生。

(三)恰当使用讯问策略,科学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知结构的改变

使用讯问策略,一是为了迫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做出真实的供述,二是避免在讯问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压力导致虚假供述。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克服虚假供述的出现,讯问人员应当恰当使用讯问策略,科学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知结构的改变。具体而言,讯问人员在讯问工作中应当加强以下几个环节:(1)认真详细地分析案情,尽可能多的掌握重要信息,在讯问工作之前制定几套详细的讯问方法;(2)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性、态度,确定恰当的讯问策略,避免以偏概全;(3)尽量为犯罪嫌疑人营造一个相对轻松的氛围,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良好的心理关系,弱化其心理防线;(4)使用证据时间要恰到好处,避免犯罪嫌疑人估量出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多少及程度。

(责任编辑 高 翔)

D631.2

A

1672—6057(2014)04-92-04

2014-06-03

张嘉月,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 (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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