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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有能力做法律评论的编辑吗?——与波斯纳法官商榷

2014-03-11NatalieCotton著

研究生法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学学术论文

[美]Natalie C.Cotton著

华忆昕**译

简 介

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和其他学者都曾对美国由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提出批评〔1〕理查德·波斯纳法官、James Lindgren、Roger Cramton可能是对学生在法律评论中角色的最积极的批评者。波斯纳法官最近的评论是“欢迎来到没有经验的编辑将错误主题的文章改得更糟的世界”Richard A.Posner,A-gainst the Law Reviews,LEGAL AFF.,Nov.-Dec.2004,at 57,57[以下简称 Against Law Reviews];同样参见 Richard A.Posner,The Future of the Student-Edited Law Review,47 STAN.L.REV.1131,1132(1995)[以下简称 Posner,Future of the Law Review](讨论法学院学生没有能力评价和编辑跨学科论文)。Lindgren教授也在一些论文里强烈反对学生编辑。参见James Lindgren,Student Editing:Using Education To Move Beyond Struggle,70 CHI.-KENT L.REV.95,95(1994)[以下简称 Lindgren,Student Editing](“我们要求学生去做他们没能力做的任务,我们也没有对他们进行最基本的监督);James Lindgren,An Author’s Manifesto,61 U.CHI.L.REV.527,527(1994)[以下简称Lindgren,Manifesto](我们的学术刊物在无能力的人手里);James Lindgren,Fear of Writing,78 CAL.L.REV.1677,1678-79(1990)[以下简称Lindgren,Fear of Writing](回顾 TEXAS LAW REVIEW MANUAL ON STYLE(6th ed.1990)and WEBSTER’S DICTIONARY OF ENGLISH USAGE(1989))(攻击了由 Texas Law Review出版的样书,并认为学生除了像僵尸一样遵循规则手册外难以胜任任何事情)。他还呼吁其他教授接管编辑流程并抵制低质编辑:“当学生编辑越权的时候我们没有告诉他们,他们依靠我们的弱点成长得更加强大……作为学生编辑的受害者,我们不应再保持沉默。”然而,他的批评有所缓和,也许是因为他致力于将法律评论变为一项更为有益的工作。See James Lindgren,Reforming the American Law Review,47 STAN.L.REV.1123,1125-29(1995)[以下简称Lindgren,Reform](提出了几条法律评论应由教职担任编辑的理由,指出了学生编辑的评论的三大问题:编辑、文章筛选、学生监管)。更早的时候,Cramton教授同样对学生在法学学术圈的角色提出了批评.参见Roger C.Cramton,“The Most Remarkable Institution”:The American Law Review,36 J.LEGAL EDUC.1,7(1986)[以下简称Cramton,Remarkable Institution](认为学生编辑将会很好地服务于法学学术圈是不可靠的,法学学术圈现在的发展已经完全推翻了这一点);Roger C.Cramton,Faculty-Edited Law Reviews:Yes,SYLLABUS,Sept.1985,at 1,3[以下简称Cramton,Faculty-Edited Law Reviews](认为学生编辑能够分辨学术论文是否具有原创性贡献的虚伪观点是难以容忍的)。其他一些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See Arthur D.Austin,The“Custom of Vetting”as a Substitute for Peer Review,32 ARIZ.L.REV.1,2-4(1989)(将学生编辑教授文章描述为法学家族衣橱中的“骸骨”,“一种活该被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同行们鄙视嘲笑的尴尬境地”);Bernard J.Hibbitts,Yesterday Once More:Skeptics,Scribes and the Demise of Law Reviews,30 AKRON L.REV.267,291(1996)(由法学院学生控制法学学术的质量就是自行矛盾)。,他们声称学生没有教职人员所有的必要的知识深度和学术编辑工作的必需经验。〔2〕参见Posner,Future of the Law Review,supra note 1,at 1132(提出法律评论“受制于严重的障碍”因为他们的员工是十分年轻且缺乏经验的兼职人员;不仅缺少作为法学院学生的经验,同时,还缺少作为编辑、作者、高层和管理者的经验).Hibbitts,supra note 1,at 292(法学和非法学领域都大量存在着这么一种情况,他们一无所知却正在从事一项准备不足的评审任务)。然而,Professor Hibbitt同样认为“传统形式下的同行评审也许没有那么好”,并描述了许多其他领域内出现的同行评审的问题.Id.at 292-94.在很多案例中,评论、编辑文章的学生编辑缺乏关于文章主题的相关知识,也没有编辑他人作品的经验。鉴于此,他们认为,学生编辑对于承担美国法学学术(legal scholarship)“守门人”的集体角色准备不足。如果这一判断成立,那么由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其价值应仅在非学术方面,例如为雇主提供招聘机制。〔3〕参见 Max Stier et al.,Project,Law Review Usage an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A Survey of Attorneys,Professors,and Judges,44 STAN.L.REV.1467,1487-90(1992)(提供了一份律师和法官在招聘雇员时对法律评论编辑人员的重视程度的调查结果).

这场争论似乎产生了一个悖论:法律是一个宽泛而重要的学科,然而出版学术刊物的组织却并非为了学术目标,并且没有能力去强调学术目标。假如这一情况属实,那么“法律评论编辑所犯下的暴行”〔4〕Posner,Future of the Law Review,supra note 1,at 1132.应该被广泛地抗议。然而事情并非如此。

本篇评论认为,尽管学生编辑在运行学术刊物上会遇到挑战,但他们仍旧有能力选择并编辑法学论文。诚然学生编辑知识深度不足且学生编辑个体间能力差异很大,然而,法律评论作为一个组织,其通过流程设置让学生编辑的这些缺点得到弥补。学生运行的刊物通过定期出版一系列文章来实现其学术目标。

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评论是完美的。专业知识和编辑经验会产生独特的效率,〔5〕一个潜在的问题是在何种情况下这种效率才会被创设。Epstein教授指出:作为教职编辑,他能够吸引到和他一起工作的最佳同行的稿件,参见Richard A.Epstein,Faculty-Edited Law Journals,70 CHI.-KENT L.REV.87,89(1994)(如果我感觉到我与作者难以共处,无论是因为性格的差异还是学术宗旨的不同,我都不会接受这篇来稿……一个人无论作为编辑还是作为学者获得的名誉,对于法律评论来稿的分选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这种途径就扼杀了那些与教职编辑在观点上有较大差异的文章的机会。如果每一种刊物都以这种方式运行,法学学术整体将会是低效的——对于异类想法的阻碍会妨碍法学学术的发展。然而,在学者和学生共同办刊的体制下,Epstein教授的效率可能会证明他的刊物以及整体学术的价值。而这效率是大多数学生运行的出版物所不具备的。然而,通过检验文章的新颖性和多轮的编辑创造了其他效率。这种效率超过了学生编辑作为美国法学学术守门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本篇评论的第一部分展示波斯纳法官等人提出的批评,以及由此引发的关于法律评论的基础性角色的思考。鉴于波斯纳法官的批评,第二部分将展示文章的筛选过程。第三部分强调教授关心的法律评论选择文章对其职业生涯的重要影响。鉴于波斯纳法官等的批评,第四部分回顾文章的编辑过程。文章结论强调通过这些流程,法律评论有助于实现健康、创新的法学学术。

本篇评论中的理由和论述适用于所有学生编辑的法学刊物。以前的讨论中用“法律评论”(law reviews)作为代称,但是在本文语境中,这个短语应是包括登载所有法律领域论文的法律评论以及专门性的法律期刊的总称。本篇评论也将大量使用“法律评论”一词以指称所有学生运行的法学学术刊物。

I.评价法律评论

A.完全没有能力?

人们普遍认为,作者们,尤其是寻求终身教职的教授,关心在哪发表文章。这是因为文章所载于的刊物的声誉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文章质量的一个指标。正如Hardy教授所言“学术教职、执业律师、法官都倾向于对某些法律评论上的文章更重视”,〔6〕Trotter Hardy,Review of Hibbitts’s Last Writes?,30 AKRON L.REV.249,251(1996).原因何在?

某些观点认为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是为教育目的或其他目的而存在的。〔7〕Harold Havighurst,作出了一个著名的评论“不同于大多数期刊,其发表取决于是否会被阅读,法律评论的发表取决于是否会被写作”,他认为“法律评论的基本价值来源于高年级学生在注释和评论中所受到的训练”Harold C.Havighurst,Law Reviews and Legal Education,51 NW.U.L.REV.22,24(1956).假如对学生编辑的教育是法律评论机构的目的,而且这些编辑并不能胜任选择、编辑文章的工作,那么出版任何法律评论都是无意义且难获声誉的。〔8〕“在常青藤联盟法律评论发表或引用被看作一个人职业生涯中的一项荣誉,而被East Parsipanny Journal of Nursery School Law唾弃则是最为苦涩的耻辱……”Kenneth Lasson,Commentary,Scholarship Amok:Excesses in the Pursuit of Truth and Tenure,103 HARV.L.REV.926,948-49(1990).Professor Hardy认为“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学生不能胜任质量控制的工作,事实上,在法学交流层面上,他们的表现还十分优秀。”Hardy,supra note 6,at 252.无论法律评论给其成员多好的教育经历,这并不直接使作者受益,因此这点无法解释为什么作者如此渴望在《耶鲁法律评论》或《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文章。此外,法律评论帮助雇主(包括法官)来选择的观点同样无法解释某个法律评论在作者中的良好声誉。

那么,这种声誉从何而来?仅仅来源于评论所在的学校声誉?情况并非如此,由无能之人把持,即使最好声誉的刊物也会失去其部分价值。如果学生编辑不能胜任对文章的选择,或者他们在编辑时破坏文章价值,那么质量上的损失会很快显现,“错误”的文章将被发表。毫无疑问,法学学术界至少有能力对此进行识别。所以,这并不能简单认为学生编辑没有能力运行学术刊物。〔9〕事实上,一份1991年的调查表明,教授们认为法律评论适度地契合他们的学术目标,包括促进学术兴趣,挖掘分析的技术框架以及在特定学术主题中发现新路径和新发展。参见 Stier et al.,supra note 3,at 1495(这一回应并未表明法律评论在达到任何学术目标上都取得了广泛的成功。但其也未能证明法律评论在达到这些目标的时候失败了。)这份调查已经是几十年前的了,选取的教授样本数量不足100人;尽管其有助于揭示即使法律评论因其不完善被批判,许多人仍认同其存在的价值。不出所料,调查显示“那些在学生编辑刊物上发表过论文的被调查对象相比在其他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被调查对象更倾向于支持学生对于论文的筛选”。Id.at 1504;同样参见id.at 1502-04(调查结果显示大多律师、教授、法官支持有学生参与编辑的法律评论)。在作者心目中长久存在并很少变化的法律评论的声誉等级即可为自己证明。

B.波斯纳的批评:无法胜任跨学科问题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波斯纳声称“法学教授撰写的大多数文章和一个世纪以前一样,是传统的法教义学(doctrinal)的……好的法学院学生现在可以和过去一样评价并提升这些文章。但是……在今天,无论是好是坏,大量法学学者打破了这整个教义学模型”。〔10〕Posner,Against Law Reviews,supra note 1,at 57.他认为学生编辑通过足够的教义学分析训练可以成为集中使用(教义学)分析方法的论文的合格编辑,而此方法以前是法律评论的基础方法。

然而,当涉及到跨学科问题,波斯纳认为,法学院学生编辑没有能力选择可发表的论文,且他们的错误率过高。“非教义学的主要法学分支学科是法律的经济分析、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女性主义法学、法律与哲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政治理论、批判种族理论、同性恋法律研究、后现代法学研究”。〔11〕Posner,Future of the Law Review,supra note 1,at 1133.波斯纳认为学生编辑并没有准备好解决上述任一个问题,因此学生编辑“正在处理一个包括大量分支以至于他们很难理解的学术事业”。〔12〕相同地,其他人在过去发表了类似的观点。参见Cramton,Faculty-Edited Law Reviews,supra note 1,at 3(全面发展的律师神话对于技术和跨学科学术而言并无有效性,因为即便最“富有经验和能力的学者也不认为其能够精通法学学术内的所有领域”)。二十多年前,Cramton教授提出“对于学生胜任编辑而言,如今的法律过于复杂和专业……法学学术过于技术性和跨学科性。”Cramton,Remarkable Institution,supra note 1,at 7。1955年,Arthur Nussbaum教授写道:劳动法、税法、公司和信托法、公共控制和商业等,始终在产生新的复杂问题;法哲学正比过去给予更多的关注;当时公证的国际关系对于研究国际法和外国法律是必要的。学生们作为独立编辑难以获得这些信息并适时地把握这些趋势。Arthur Nussbaum,Some Remarks About the Position of the Student-Editors of the Law Review,7 J.LEGAL EDUC.381,381(1955).

波斯纳认为,退一步而言,为了保持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为法学研究带来的价值,法律评论应当只接受法教义学的文章。〔13〕平心而论,我认为波斯纳法官提出法律评论更倾向于有利于教义的学术,在跨学科文章中他们采用咨询人的模式。Posner,Future of the Law Review,supra note 1,at 1136.这一建议的影响和目的将大量减少跨学科文章在学生编辑法律评论中的发表。另一个关于法律评论较为合理的观点来自于T.S.Ellis法官,参见T.S.Ellis,III,Student-Edited and Faculty-Edited Journals in the Marketplace of Legal Ideas:A Reply to Professor Dekanal,57 UMKC L.REV.246,247(1989)(讨论学生编辑和教职编辑法律评论的不同市场)。其他批评则提出通过增加教职监管来改变现有法律评论的结构,〔14〕参见 Randy E.Barnett,Beyond the Moot Law Review:A Short Story with a Happy Ending,70 CHI.-KENT L.REV.123,130-31(1994)(建议学院的教职工与法律评论建立更多的联系)Lindgren教授还说:我们必须要对我们的前辈创造出来的魔鬼负责。我们应当重新获得对法律评论的控制。这主要包括指导我们学院的学生编辑正确定位学术期刊编辑的角色。我们要鼓励教职人员在文章筛选中扮演最主要的角色。Lindgren,Manifesto,supra note 1,at 535;同样参见 Posner,Against Law Reviews,supra note 1,at 57(理想中,有人会很乐意看到法学院收回他们的法律评论,将编辑责任分配给学院的员工。学生仍会为法律评论工作和写作,但他们在教职工的管理下完成这些事项);Lindgren,Reform,supra note 1,at 1125-29(提出了一些学院管理的模型);Jonathan Mermin,Remaking Law Review,56 RUTGERS L.REV.603,621-22(2004)(认为教职员工应参与文章筛选流程);比较Afton Dekanal,Faculty-Edited Law Reviews:Should the Law Schools Join the Rest of Academe?,57 UMKC L.REV.233,234(1989)(认为教职员工对于法律评论的参与度下降了,因而法律评论的质量也下降了);John G.Kester,Faculty Participation in the Student-Edited Law Review,36 J.LEGAL EDUC.14,15-16(1986)(同样).但See James W.Harper,Why Student-Run Law Reviews?,82 MINN.L.REV.1261,1289-93(1998)(反驳 Lindgren教授关于教职员工介入学生运行法律评论的观点).或彻底取消学生编辑。〔15〕有许多要求教职工编辑法律评论的呼声。参见,例如,Cramton,Faculty-Edited Law Reviews,supra note 1,at 3(认为法律评论应当完全由教职工运行,尽管允许学生在学生注释部分参与编辑)。Hibbitts教授支持完全废除期刊而自行在网页上发表。Bernard Hibbitts,Goodbye to All That?:The Provenance and Prospects of the Law Review,28 LAW LIBR.134,137(1997).

波斯纳等的观点后隐藏的前提是假如学生编辑选择了“错误”的文章发表,那么会有损法学研究。假设所有在顶级法律评论上发表的文章都经过充分审查,是优秀的论文,那么会欺骗学者,而且当学者的实证研究成果发表后,学者辩驳该研究并暴露其不足也将会是浪费时间。〔16〕参见Michele Landis Dauber,The Big Muddy,57 STAN.L.REV.1899,1910-11(2005)(认为《斯坦福法律评论》发表具有高度争议的反平权法案是错误的,要求教职工审查并推翻文章的主旨)Dauber教授认为Richard H.Sander的章,A Systemic Analysis of Affirmative Action in American Law Schools,57 STAN.L.REV.367(2004),若不是因为法律评论文章筛选的宽松标准不应被发表,美国媒体对于该文的后续宣传伤害了美国公众。Id.at 1911-12.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学生编辑选择的论文因内容不实或方法错误以至于构想拙劣,则法学研究会受损。正如第I.A部分所言,学生编辑选择的文章并非远逊于可接受的范围。尽管关于一篇论文的价值会有许多异议,这样的论文依旧可以对法学学术有正面贡献:例如,从经验研究中得出的结论经常需要解释,仅仅因为文章的假设可能受到挑战并不会导致该文无价值。

本篇评论认为学生编辑有足够的能力鉴别有据的文章,无论是教义学或者跨学科的论文。如果文章的结论遵循其假设的逻辑,那么论文就是有效的,尽管读者可能并不能为文章论述的实质所说服,文章仍然是有据的。认为学生编辑有能力选择有据的论文并不意味着学生编辑有能力鉴别投稿中最好的研究。坦率地说,依据文章内容的“正确性”和“重要性”来对文章排序是危险的,主观指标之大以至于避免依个人兴趣和学识进行评价会非常困难。即使对于教授而言,对特定文章的评价也差异较大。

C.论文发表的不同理念

波斯纳的批评也依赖于一个假设:法律评论应该存在一个严格的等级结构,最有价值的论文发表在最有名望的评论上。由此看来,论文在该等级结构中的何处发表是有意义的,一个写得好且有理有据的论文值得在更好的法律评论发表。实际上如果学生编辑致文章在更差的地方发表,那么更高排名的法律评论的学生编辑拒绝该论文就是错误的。然而,一个法律评论只发表于与其等级相对应的研究成果的机制仅仅是一个空想。不但不同的教授个人对质量的评价存在差异,而且包括法律从业者在内的读者对于论文质量的评价也存在差异。考虑到论文质量评定的主观特性,是否真的存在一个严格依据论文质量进行发表的等级?

法律评论对于该困难的回应是努力收集大量有竞争力、种类丰富的论文,并一直在流程中对总体质量评价的观点差异进行区分评价。由于投稿中最好的文章可以吸引不同的挑剔读者,法律评论间的竞争在于尽力吸引最好的文章来投稿。由于没有文章可以让所有读者都喜欢,这个系统可以鼓励产生更强健的学术,而非伤害法学学术。即使当学生编辑在文章选择中“犯错”,依旧可以在讨论中展现相反的意见,分析和批评使用不同的观点和方法。这对法学学术大有裨益。

这也意味着,每篇论文的质量并不总是等于其所被发表的法律评论的名声,尽管刊物的总体声誉依赖于所选择文章的总体质量。读者需要注意:即使打开《哈佛法律评论》,批判性思维仍不应放弃。但是读者需要自信,即使论文有争议,《哈佛法律评论》的编辑也应保证所发表的论文是有据的争议。

总体而言,波斯纳的批评是建立在假设法律评论有严格的等级,最有价值的跨学科论文发表在最顶级的法律评论这一前提上的,这个批评是有误导性的。问题不在于学生编辑是否有能力选出仅有的那些最好的文章,而是学生编辑是否有能力决定某篇稿件是否符合基本的真实性标准,并由此形成一系列供法律学术体内传播的有据的文章。

II.论文筛选

很多对法律评论的批评都直接指向论文的筛选过程。首先,批评认为学生编辑并没有充分具备筛选论文的能力,因为他们在很多领域内不专业。〔17〕参见 supra note 2.但参见John Paul Jones,In Praise of Student-Edited Law Reviews:A Reply to Professor Dekanal,57 UMKC L.REV.241,242(1989)(尽管教授给了我们许多评估稿件方面的专业意见,但这些专业意见涉及面很窄……来遵循由相关主题的专家制定的标准,使得教授运行的法律评论不得不限缩其范围,或用整个教师队伍支持编委会)。提交的论文包括法律的不同领域,而编辑部成员中即便有一人有充足的背景知识的可能性都很低。而且,即使部分学生编辑对一个领域很了解,他们也没有被培养出足够的技巧来评价学术论文。现在的论文更关注理论,精巧的理论论述会结合哲学、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由此法学课堂上教授的一系列不同分析工具将捉襟见肘。〔18〕参见Posner,Against Law Reviews,supra note 1,at 58(认为法学学习的跨学科领域的“分析核心”并非法学,“法律评论编辑无法从其所学习的法学上的原因中获得太多”)。因此波斯纳认为,“很多已发表的跨学科论文都毫无价值”。〔19〕Id.

此外,还有人认为学生编辑的独立性阻止了在选择文章时向教职人员的咨询援助。〔20〕参见Jordan H.Leibman& James P.White,How the Student-Edited Law Journals Make Their Publication Decisions,39 J.LEGAL EDUC.387,390 n.21(1989)(对于法律评论机构的批判似乎认定在文章筛选中没有或少有教职工的参与。然而,在我们对于目前实践的研究中,我们发现知名法学院中有大量的教职工参与)。相反,学生编辑用独断的方式来筛选〔21〕波斯纳指出学生们会“放纵他们自己的想法,因此……发表一个年轻教授的‘任职文章’——不是因为文章本身写得好,只是因为这个老师很受欢迎或者编辑对该老师感到惋惜,不希望看到他被解雇”。Posner,Against Law Reviews,supra note 1,at 57.“尤其是因为学生们难以对跨学科文章的背景进行权衡,筛选标准如今由政治和其他一些不适当的标准组成,例如作者的声誉,作者的政策及供职学校,以及作者对于中立的语言形式的承诺……希望少数派和其他受保护的或喜爱的团体获得公平的表达,文章的长度以及文章中脚注的长度和数量。”Posner,Future of the Law Review,supra note 1,at 1133-34(略去脚注).Lindgren同意学生编辑更喜欢拥有很多脚注的长篇论文。参见Lindgren,Manifesto,supra note 1,at 531(大多特别长的法学论文是反映了学生编辑的倾向)。参见Top Law Reviews To Limit Length of Articles,Tax Prof Blog,http://taxprof.typepad.com/taxprof_blog/2005/02/top_law_reviews.html(Feb.8,2005)(描述了11种法律评论将限制文章长度)。或基于个人对话题的偏好来决定〔22〕参见Carl Tobias,Manuscript Selection Anti-Manifesto,80 CORNELL L.REV.529,530(1995)(大多编辑有很强的偏好并在决定论文是否发表时强行地依据这种偏好行事,一项实质性的偏好涉及热门的、流行的、讨喜的话题。)文章是否录用。尤其是当法律评论收到数百封或更多的投稿时〔23〕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一年接受近2000篇稿件。About the Law Review,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http://www.pennlawreview.com/history.php(last visited Feb.20,2006).,筛选的过程必然是独断的。〔24〕为了解释为什么文章筛选是难以预测的,Tobias教授指出“工作时间不足,对文章理解不深,数量过少的文章编辑……不得不评审过多的论文,其中很少有法学期刊能够发表的。”Tobias,supra note 22,at 530.

首先,描述选择过程要辨识出什么对问题的讨论有帮助。对于学生编辑才能的批评可能会让很多人认为有道理:因为文章选择过程很复杂,任何年轻且缺乏经验的人都很难处理。这是事实,然而,筛选文章对法学院学生而言并不是太复杂的工作。决定一篇文章是否合意并不是一个要求有精确的职业判断、多年学徒经验的过程。这甚至不像品酒或画廊参观,无需特定的“舌头”或“眼睛”。

事实上,筛选文章很像考卷判分。学生经常抱怨评分“随机”或不准确。〔25〕参见 E.Joshua Rosenkranz,The Empire Strikes Back,22 ST.MARY’S L.J.943,947(1991)(“频繁性地判分对于学生进行了多少准备或他对一篇看上去无趣的材料了解多少很难起到作用”。)教授认为成绩可以区分学生是否听懂并运用特定概念。因为学生意识到通过论文结课的方式反映的东西很多,他们认为评分的过程必定是复杂而且易犯错的。教授通过描述打分体系作为回应,他们声称,分数的评定标准明确且对每个学生单独评价,整个过程比学生认为的更加科学可靠。他们还指出,好或坏的成绩很容易区分,难的是中间的成绩难以确认。〔26〕“有一些边缘地带的侥幸脱险,B和B+之间并没有明确的边界,但这并不表明整个流程是错误的、任意的。”Michael Vitiello,Journal Wars:Obi-Wan Kenobi Speaks,22 ST.MARY’S L.J.927,933(1991).这恰恰是文章筛选的观点。

类似的,通过确定文章所需要的特性并对这些方面进行评审,学生编辑很容易排除掉很多来稿并将剩下的文章分类。〔27〕参见 Erik M.Jensen,The Law Review Manuscript Glut:The Need for Guidelines,39 J.LEGAL EDUC.383,383(1989)(因为允许多类型的稿件,有大量的文章需要以遵守某种规则的方式来进行评审,“即便糟粕已经被筛去”,无论这种评审是由学生还是教职工完成的。)当我们关注于筛选过程如何进行时,问题就明确为学生编辑是否有能力就每一篇可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单项标准进行评审。

通常,编辑选择文章时要求文章适合其法律评论、有较高学术质量、有时效性且有趣。〔28〕我以自己的见解和作为两个法律评论的编辑的观察,和其他曾经有过文章筛选经历的人的讨论,以及一份关于论文筛选中文献查阅的调查为基础发展了这些标准。参见Telephone Interview with Ruth Sternglantz,Articles Editor,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153(Dec.25,2004)(讨论了法律评论运行和文章筛选流程);Interview with Indraneel Sur,Articles Editor,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153,in Phila.,Pa.(c.Jan.21,2005)(讨论了这篇评论草案中的一些观点);infra note 63(提供文章标准,讨论筛选标准).本文中阐释的标准和我访问的那些标准基本描述一致,然而分析是我自己得出的,可能并没有反映那些人的观点。同样,这些标准并不是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或者the Journal of Animal Law&Ethics的政策反映。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并未阐释论文筛选的标准,the Journal of Animal Law&Ethics也没有对其中任意一项有所发展。无论编辑是学生或者教职,这些标准都是重要且合适的。〔29〕为了达到这些目标,必须考虑大量的因素。例如,要达到足够高的质量,一篇文章必须表达流畅,研究充分,分析严密(逻辑性和合理性)。下面的章节将挨个描述这三个主要标准和学生编辑是否适合依标准评判。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描述法律评论的基本流程,并展现该系统如何让文章选择过程合理且符合在第I部分中讨论的目标。

A.适宜性

众所周知,并非所有的学术论文都适合在法律评论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是否适合于发表取决于不同刊物的目标读者和刊物主要特色。论文内容必须与期刊主旨相适应,与期刊的“地理范围”相关联。关注于法学领域内某一焦点问题的文章更适合于发表在聚焦于专业领域的评论刊物上,关于法学某一领域的整体流变的文章更适合于文章更广域的评论刊物所期待。这些考虑因素来源于评论刊物自身的特性,因而,学生编辑在这一点上具有与专业学者相同的评估水平。〔30〕为主张教职工应在加拿大的法律评论的文章筛选流程中角色越来越受限(在这一刊物中教职工的参与度是一项准则),前Alberta Law Review主编强调学生编辑因“对法律评论的历史,现在和未来的发表文章,以及它最重要的使命都十分熟悉,他们对某一话题某一类论文符合法律评论的标准因而可以发表有话语权。”Larissa Katz,The Law Review Mission:A Student Editor’s Point of View,39 ALTA.L.REV.684,686(2001).她指出“教职工编辑的法律评论并不对法律评论的内部一致性和发展方向负责。”Id.。因此,她坚信,教职工评审人不应该对文章是否发表享有最终决定权。Id.。

另一个影响论文是否适合于发表的重要因素是论文的易理解性。由于法律评论刊物相较其他领域的期刊有着更为广泛的读者群,〔31〕参见 Dolores K.Sloviter,Commentary,In Praise of Law Reviews,75 TEMP.L.REV.7,7(2002)(法律评论为处于不同地位的读者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他们对于法学学者、实践者、学生和法官而言是法学话题评论的资源);See Stier et al.,supra note 3,at 1483-84(呈现了一份对于律师(Stanford校友)、法官和教授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教授最常查阅法律评论).一篇只有业内专家才能看懂的晦涩难懂的论文,即便其具有开创性和时效性,也并不适合在此发表。〔32〕参见Harper,supra note 14,at 1285-88(指出基于以服务实践为目的,法学学术不应晦涩难懂);Phil Nichols,Note,A Student Defense of Student Edited Journals:In Response to Professor Roger Cramton,1987 DUKE L.J.1122,1130(1987)(“法律评论的材料能为其广大读者所理解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一点上,学生编辑很适宜对此进行评估。一篇对于学生编辑们来说易于理解的论文将会“有助于一个希望了解家庭法问题的税务律师,或一个有着二十年安保工作经验的新晋司法工作者……它同样还可以为任何学者所理解,无论这个学者多么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33〕Nichols,supra note 32,at 1130;同样参见 Harper,supra note 14,at 1287(“如何更好地防止法学的复杂和生硬而使之适合学生运行法律评论的独特性?”).

B.学术品质

对于论文质量而言,良好的写作和文章的独特性是十分重要的。尽管这些特性的评判标准较为主观,学生编辑却并不在辨别写作质量这一点上处于下风。〔34〕Accepting for the sake of argument that students are not good writers,one doesn’t have to be a good writer to know good writing.接受学生不是好的作者的观点,一个人并不需要是好的作者才能知道如何写好文章。参见Henry H.Perritt,Jr.,Reassessing Professor Hibbitts’s Requiem for Law Reviews,30 AKRON L.REV.255,256 -57(1996)(“一个不具有超凡的专业教育背景和经验的人能够和一个优秀的作家提出同样有说服力的意见”).完善的“先行审读”程序将会揭示论文是否具有独特性。而事实上,该程序就较好地克服了学生编辑在专业知识领域内的不足。

在初次阅读的时候,学生编辑也许难以判断某一观点是否新颖。在法律评论接受某一文章之前,支持该论文发表的学生编辑需要查阅此前关于这一主题的文献,以判断该观点是否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上有所发展。这项工作十分耗时,但庆幸的是,法律文献的索引较为完善。而对于那些不涉及法律的主题,学生编辑的任务更为艰巨,但却也并非难以逾越。目前,已有许多资源使得法学学生能够检索到跨学科主题。〔35〕除此之外,有使检索变得更加容易的技术。例如,比较好的方法是从文章自身的引用开始——这些指向先行审读可以着手开始查询的文献。

最重要的一点是,即便学生编辑在了解文章的跨学科背景材料时存在一定的不足,他们也足以判断发现文章论点是否已被公开发表。整体把握一篇已发表论文的优点并不需要对论文主旨有太深刻的认识。〔36〕但是参见 William G.Ross,Scholarly Legal Monographs:Advantages of the Road Less Taken,30 AKRON L.REV.259,262(1996)(尽管学生编辑可能对每一篇其考虑发表的文章进行先行审读,其可能没有足够的经验以合适的视角判断文章的重点。)然而,Ross教授的标准也许过高了,因为他认为“即便是一个对于主题有着最多经验的教职工编辑也难以拥有足够的经验来对一本即将出版的书的深度进行审阅。”Id.at 263。

从专家的视角而言,这种程序似乎有些粗糙和低效。相较于专家,学生编辑们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来判断文章的独创性,而且,即便完成了对于此前文献的艰辛搜索,学生编辑也无法成为专家;需要用以判断文章独创性的相关知识被“临时抱佛脚”式地突击学习,而且也仅能达到必要的水平。而从法律评论的角度而言,这种程序是十分有效的。时间的花费并非让学生编辑成为专家,而是通过阅读充足的材料加强对相关学科知识的熟悉度,以便从前人的研究成果中来判断文章是否值得被发表。

事实上,并非所有发表的论文都具有完全地独创性。如果书写出彩,那些概括和总结之前数据的论文将会因成为读者研究的工具而有所裨益。此外,那些以新的见解重述旧的观点的论文能够有助于促进法学研究领域内的新发展。这是学生运行刊物和教职运行刊物所达成的共识。学生编辑有可能会筛选出更多地缺乏独创性的文章,这或许是因为对上述几条判断标准的侧重点的不同所导致的,也或许,对于一些法律评论而言,没有更好的选择。然而,这并不等同于学生编辑不能胜任判断论文独创性的工作——学生编辑确实知道这其中的不同,然而,判断论文在现有论文基础上或大或小的创新水平是筛选论文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另一个应当评估的质量因素是论文是否经过了充分的研究和分析。所谓充分研究,是指论文充分地证明了其主张,有其他事实可佐证且准确地表明了相关事实的来源。所谓充分分析,是指论文论证逻辑清晰,内容恰当。一个具有误导性、缺乏有力理由,或者错误的论证是不恰当的。例如,一篇反映经济理论的不能令人信服的跨学科论文是不恰当的。

不幸的是,在对论文进行编辑前就评判其是否经过了充分研究确是一项艰辛的工作。但从法律评论编辑的角度而言,这是最为重要的事项之一,应当尽早地对此进行评估,因而法律评论编辑们往往要承担发现研究不足的责任。〔37〕参见 Terri LeClercq,The Nuts and Bolts of Article Criteria and Selection,30 STETSON L.REV.437,438(2000)(“有些期刊在其接受文章后仅对明显的错误进行修改,有些期刊暂时地接受论文并要求作者进行修改,还有一些文章提供框架性的建议或内容的修订。”)我个人的观察是类似的:有些法律评论指出了研究上的不足,有些则没有。作为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的副主编,我对文章进行少量的研究。然而,作为the Journal of Animal Law&Ethics的执行编辑,我减少了这么做的次数.参见 Journal of Animal Law&Ethics Editorial Policy(在the Journal of Animal Law&Ethics文件中)(描述了无需实质研究协助的政策)但起码,这对于法律评论是一项可控制参数。人力是有限的,但还是可以合理地指出每篇文章在研究中的不足。效率和斗志是这里唯一的主体,一切都基于早期研究需要的定义。学生编辑能够判断论文是否经过充分研究,观点和事实是否有充分的材料支持。〔38〕但是参见 Alan Hall,Cite Makes Wrong:An Argument for Changing Law Review Editorial Procedure for Checking Scientific Facts,LEGAL REFERENCE SERVS.Q.10(4),at 5,6-10(1990)(指出法律评论编辑应当做的不仅仅是清楚地核对引用文献来丰富对科学事实的质量认定).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编辑阶段才能就论文研究的充分程度进行判断。然而,教职编辑的一般期刊同样存在此类问题。〔39〕在教职工编辑的专业期刊中,人们会认为编辑对于常见的文章和最近出版的可能会被某篇文章引用的资源有一定的熟悉度。然而,这些熟悉度是否导致了大多数这类专业文章早期研究的不足(不适合的关联,误传等等)是一个开放式的问题;似乎这些问题在编辑的后一阶段会上升,而在宏观视角的期刊中同样存在这些问题。毕竟,典型的论文包含了大量且涉猎广泛的、超出非此领域专家过去认知的材料。期刊中的某一专业话题不仅引用了数十篇前人文献,一篇论文通常还涉及了上百篇原始资料,例如本篇评论,就引用了50篇原始材料。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由学生编辑筛选论文还是由教师筛选论文的法律评论,必须面对以下困难:在接受论文投稿后,由法律评论自身来克服研究的不足。学生编辑的工作如同研究助理,需要进行资料的研究和观点的修正。〔40〕参见Mermin,supra note 14,at 604(“尽管法学教授确实雇佣一些研究助理,许多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免费担任研究助理。但这些学生并不是以研究助理的名义工作,而是被冠以法律评论编辑的称号。”)然而,这就给文章作者本身一个负面的讯号,他们会在不同程度上将检索任务交给无需劳动报酬的学生编辑们。〔41〕参见id.at 611(“需要注意的是教授们滥用这些“有益的服务”的情况的扩大化,让学生编辑不仅承担校对工作……还承担他们的实质性工作”(有所删减))很难说这是一个好或是坏的现象,因为研究工作对于学生编辑而言也许能够受益,也许不能。然而,一个强有力的观点认为研究工作更多地是指向学生编辑自身的工作任务,而非作者的工作;无论如何,编辑工作不应如此压迫工作人员,以致学生编辑在备注和评论的质量上要承受巨大压力。有些法律评论通过拒绝帮助作者完成大量的工作对此现象进行回击。〔42〕参见 Commentary,A Response,61 U.CHI.L.REV.553,557-58(1994)(表明一项只选择已完成文章的政策).

然而,这将有损法律评论的学术目标。如果题材新颖的论文需要额外研究帮助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者此前已经被接受的优秀论文被发现研究工作上的不足未有改善,那么将从整体上损害学术质量。如果出版了的法律评论中存在明显的错误,则其自身的声誉将受到严重的打击。〔43〕当然,声誉的变化并不及时,名誉较高的法律评论能够承受一些错误。然而,发表未经充分研究的文章确实会影响到任何一本法律评论的声誉。有些作者认为那是因为文章上仅有“他们的名字”,因此也只反映他们的水平。参见Carol Sanger,Editing,82 GEO.L.J.513,516(1993)(“当作者们在他们的文章中署上他们自己的名字时,他们对发表和他们作品的专业性负责”。);id.at 525(“编辑们不能在简历中对其所编辑的文章享有名分,无论是修改之前还是之后的版本”。)尽管法律评论的名字在整本期刊上,然而学生编辑自身并不通过他们的编辑获得声望,法律评论只是一个特定机构。因此,需要对这其中的矛盾进行平衡,各法律评论目前都在努力达到其中一项。或许,我们需要更深的思考和更多的试验来寻求减轻法律评论工作人员研究负担的路径。〔44〕早期对于问题的定义会帮助负担的减轻。例如,文章中的有些资源仅在文章被接纳后才能被找到。如果发现了问题,法律评论能够请求作者在编辑工作开始前更仔细地看看文章。同样地,当文章需要实质性研究协助的时候法律评论也可以提出要求,文章包含了对其有专业贡献的学生信息的注释。法律评论应当重视目前忽视承认研究协助这一情况中的伦理问题。Cf.Robert M.Jarvis,Law Review Authors and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A Proposal For Articulated Standards,38 DRAKE L.REV.889,896(1989)(在他推荐的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for Law Review Authors中提倡表明研究助理作用的义务以及“法律评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选择了何种方式”。)

学生编辑们对于评审文章是否经过充分分析的能力或许是文章筛选问题中的最大争议。评判标准之一就包括了其论证逻辑的强弱。考虑到法律评论的受众,〔45〕参见 supra note 31.由学生编辑对文章逻辑的一致性和思维流程进行评审是极其合适的。〔46〕Cf.supra note 33和其附本。法学训练特别有利于法律评论的学生编辑;毕竟,促进和评估论证的逻辑性是一项在任何领域的论辩内都十分实用的技能,这就是为什么法学博士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通才学位。第一年是学习这种技能较为艰难的时间,让第二或第三年的学生,尽管不是专家,也能够胜任这项工作。批判者的中心观点是:如果学生编辑确不了解相关材料,那么要其对文章逻辑性进行评判就毫无可能。然而,当以一种晦涩难懂的方式呈现文章的时候,其就应当因其不适宜实务界和学生阅读而被拒绝。〔47〕参见supra note 32和其附本.但是参见Sanger,supra note 43,at 519(认为法律评论的实际读者比学生对文章的相关主题了解得更多,例如“认为编辑和读者之间对于定义的一致是不正确的”。)“尽管很多将文章看作是对相关话题的介绍,Sanger教授的观点似乎仅适用于部分读者基础,认为学生编辑是‘最小公分母’。”参见 Stier et al.,supra note 3,at 1485(“鉴于教授很少利用法律评论来增加对于现存法律的认识,律师们较为重视法律评论……作为了解实践领域中的法律概览的论文的一种途径。”)这并不是说法律评论期刊的学术范围应被限缩。只要经过更为细致的解释,〔48〕法律评论经常因为文章过长被批判。参见Sloviter,supra note 31,at 9(指出文章的长度增加了法官亲自阅读它们的难度。)然而,这无法论证学生难以胜任;这是因为法律评论的定位是综合的,拥有广泛读者群体的刊物。即便学生并不合适,实践者和法官需要的是能够帮助他们自身分析和研究问题的经过充分论证的文章。从这个意义而言,法律评论在为达到这一目标上有所进步——通过增加学生的参与度,法律评论能够确保对文章质量的控制。参见Nichols,supra note 32,at 1129-30(“学生编辑可能比他们的老师更适宜于编辑文章,因为分析的过程需要被解释,内部的术语和缩写需要被禁止”).更多复杂的理论性文章仍能为之前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读者所接受。〔49〕“交流清晰,然而——即便关于复杂的法学观点——也并非不可能的任务”Lasson,supra note 8,at 944.此外,“如果我们的学术目的是为了解释和说服,那么最好写得简洁明了。”Id.at 948.

依据文章是否经过了充分分析,对于学生编辑而言最艰巨的任务是评审文章的有据性(valid)。然而,学生编辑如何了解诸如文章所依赖的经济理论是否已经过时之类的知识?〔50〕Tobias教授认为“太多的法学期刊出版了一些作者的论文,他们的观点缺乏真实——或者说是不诚信的”。Tobias,supra note 22,at 530.简单回答就是“先行审读”起码应当提供足够的知识来评审文章论点是否存疑。适宜的“先行审读”(preemption check)还应解释支撑这些论点的资源。这么做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评判观点是否正确,而是是否有据。〔51〕通过尽可能地减少编辑在文章筛选过程中的实质审查才能使学术水平得到最好展现。此外,法律评论在筛选流程中更具有偏见性,这是为教职工领导的其他领域刊物所批判的。参见,e.g.,Hibbitts,supra note 1,at 292-95&nn.101-18(提出了彻底地批判,根据是同行评论流程在学术界得到了应用。)实质评审应当被限制在文章是否合适、适时,论证是否具有逻辑性,角度是否合理的范围内。读者会评判文章是否提出了一个正确的观点,但编辑无需评判。

依据这种方式,文章评审更多地变成了是否适合以现存的学术理论对文章进行评判的问题,其所依据的是“先行审读”揭示的结果。如果其他论文并未认为其认定不真实,那么这篇文章则是更为有据的。部分对于文章的最低要求使得文章具有有据性。对于有据性的强调是因为文章不需要达到“正确”到令人信服无可挑战的水准,才能有助于推动学术的发展。此外,有据但不完美的观点能够通向更为伟大和重要的学术成果(或者引来补充或反驳)。〔52〕只有在法律评论收到了不止一篇针对同样主题的表达流畅,合适,独特,且研究充分的稿件时才会产生哪篇文章更具有说服力的问题。即使某一观点意图推翻当下的认知,其仍可能达到有据的标准,例如其提供了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学生编辑们通过“先行审读”能够对此进行评审。〔53〕遗留的问题是只有一个学生承担先行审读工作是否足够。这大部分取决于流程中学习的知识。事实上,法律评论编辑部可能基于适宜性、可理解性、逻辑性、研究充分、写作质量做出最后的决定,而将文章的独特性和合理性交由个人评判。也许有一些使流程更高效的方法,例如,要求提交给文章筛选委员会的先行备忘录概括发现的主要问题。我比较鼓励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中的实质问题而非校对。参见 Le-Clercq,supra note 37,at app.C,但这种路径已经踏上了一个正确的方向。

然而,“先行审读”的缺陷在于其只涉及文章的主要观点。对于不涉及专业领域的次要观点则不进行评审。〔54〕例如,如果一篇文章的主旨是关于侵权责任,那么先行审读要求充分浏览侵权责任领域的文章来为侵权领域内的多个次要观点提供知识储备。然而,例如,当涉及关于人类行为的话题,其就无法充分提供次要观点所需的知识了。因此,学生编辑们很容易忽视不涉及法律的次要观点的无所依据。〔55〕当然,许多学生之前在其他领域内接受了教育,法律教育能适时地给予其跨学科的发现。然而,这对于依赖这些可能的发现并没有意义。另一方面,波斯纳对于需要法学博士来理解某一领域的观点是极端的:“除了稀少的法学博士,那些到法学院读法律博士的人,除非出于偶然,这些跨学科的知识并非是法律评论编辑所能理解的。”Posner,Against Law Reviews,supra note 1,at 58.发现和理解是必要要素,这在大学和硕士阶段会进行培养。具体而言,这种情况通常发生于文章主题是法学,但次要观点涉及跨学科的情况。〔56〕如果主要观点是跨学科的,先行审读将会包括研究非法律的原则,因此这一领域内次要观点的合理性将会被评审。

某种程度上,对于文章是否有据的评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基本上,关注焦点在于文章的主要观点是否有据,这或许取决于次要观点的有据性,但也并不必然。因此,基本判断依旧需要学生编辑们在进行“先行审读”的时候应当将范围扩大到对比较关链的涉及其他领域的次要观点的审读。

总之,一篇兼具逻辑性和有据性的文章才符合充分研究的标准。这个定义相较目前的大多定义内涵更广。〔57〕参见 Lasson,supra note 8,at 941-42,对于任职和晋升问题,文中指出,对学术工作分析的要求很难下定义且应用起来十分主观。Lasson教授提出了一种对于“分析”更广泛的定义,包括“大量的知识,以及对其提出观点。”对于文章质量的真正衡量标准应当是其是否较好地阐述了主题,结构是否紧凑,观点是否使人信服——即便我们并不赞同这一观点。Id.at 942.本文阐述的文章标准与Lasson教授的观点一致,在某种意义上试图杜绝他提出的问题。事实上,文章评审更多地关注于其论证体系是如何构建的(学生编辑能够对此进行评审),而非文章是否提供了最好的分析框架(需要专业技术对此进行评审)。我要明确说明的是,学生编辑通过“先行审读”积累的知识为之后对有据的分析框架设立了一个最低标准。

C.其他标准

一旦文章被认为是适宜的、易于理解的、行文流畅的、独特的、经过充分研究与充分分析的,〔58〕对于顶尖的法律评论而言,他们需要接收纷至沓来的稿件,只有少数的稿件符合这些要求。参见 A Response,supra note 42,at 555(“较为明显的事实是作者递交了很多不符合基本逻辑和清晰标准的稿件。”)则还需对其的时效性和趣味性进行评审。例如,这是否是一个热点话题?〔59〕我倾向于“热点话题”在某种意义上是因为学者和实务人士目前乐于对此进行写作和阅读,或者其目前超前于司法审判和立法工作。或者,至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有些发表的文章并非热门话题,但从目前法律和社会发展的意义上说,却有讨论价值。波斯纳法官认为法律评论刊物无需使得其评论及时地对已发表论文进行从头到尾地梳理,〔60〕Posner,Future of the Law Review,supra note 1,at 1137.我同意这个观点,但评论文章需要及时地有所助益于当下的研究和讨论。

评估是什么构成了热点议题是一个主观的判断,而且这一过程留有最大的评审空间。然而,本文探究的是学生编辑能否胜任编辑的角色。事实上,或许由学生编辑对是否构成热点议题进行评审最为合适。对于法律评论多层次多类型的受众而言,什么是适时的或值得探讨的主题?〔61〕认为法律评论作为法学学术的集合总是被指责难以满足不同读者人群的需要。参见,e.g.,Stier et al.,supra note 3,at 1470(引用那些认为法学学术已经远离司法的兴趣和需求的法官的评论)。有些文章更注重于学术研究,而法律评论总体上应为实务工作者所应用。因此,我认为满足不同读者的需求是可能的。学生编辑在法学领域内从不同类型的作者处了解信息,其自身还未投身于专业领域和特定类型分析。〔62〕这一观点来源于文学。参见,e.g.,Nichols,supra note 32,at 1127(“第二个优势是一个观点永远难以说服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我想指出的是,学生编辑不仅是难以说服的个体,他们向法学教授和实务工作者的靠近有利于他们挖掘能够服务于各个团体的热点。在许多课堂中,教授花费一定的课时来说明热点问题,或者与学生分享其目前的状况,要求学生在能力范围内评论这一话题,或者将课堂阅读材料与未来的实务工作相结合。以我个人的经验,学生在第一年的同化期和第二年的招聘流程中会投入多得惊人的时间——不是指在暑期实习期间——来学习法学领域中呈现的问题。这帮助他们解答了他们脑海中的疑问:“我是否真的想成为一名律师?”学生们经常就重大的法庭判决和媒体关于法学和立法的报道展开讨论。没有学生能够对所有热点和焦点有全面的掌握,但信息时常被用以交换和讨论。因此,学生编辑们能够胜任对于时效性和趣味性的评审。

D.评审流程

许多编辑部并不如笔者一般清晰地对其标准进行说明;然而,一些基本原则却是具有普适性的。〔63〕一份1989年对于法律评论编辑的调查访谈结果显示,许多法律评论并没有官方明确的稿件评审标准。Leibman&White,supra note 20,at 413-16.然而,“相较于外部争论,有更多内部的争论(在同一刊物的编辑之间),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刊物通常强调创新性,高瞻性和理论性”。Id.at 415;同样参见 LeClercq,supra note 37,at apps.A,B,&C(提供了来源于Texas Review of Litigation,the Texas Journal of Women和the Law,and the 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的文章评估指引)。通常而言,变化的只是各个标准的权重比例,这取决于评论刊物和编辑部的不同。〔64〕参见Liebman&White,supra note 20,at 415(“我们的整体观点是不同的人对于优先顺序的认同具有巨大差异……因此,对于法学期刊而言,在确认发表前要达到高度一致,文章应高度契合大部分的评估标准”)。此外,两个独立编辑或两个不同的评论可能使用了同一种评价标准但仍对文章给出了不同的评价。尽管评审标准与本文所概述的相一致,但每一标准的重要性(权重)和每一标准是否得到贯彻(不同的评审方式)确影响了整体评审。由于对同一文章的评审在不同法律评论间有较大的变化,因而这一过程也具有一定的随机性。

第一个问题,不同的权重,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编辑(无论是学生编辑还是教职编辑)并未就法学学术的恰当角色和价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必然结果。当然,这对法学学术本身是有益的,因为这意味着能够发表不同类型的文章(例如,着重于实践交流和创新理论的文章)。着眼于不同要求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缺乏对于什么是法律评论所需的清晰界定。

读者们或许希望法律评论更着重于文章的独特性、逻辑性和其他方面,而非文章是否经过了充分研究。这就是批判者们所说的,之所以学生编辑难以胜任是因为他们选择文章是基于文章是否符合蓝皮书标准。〔65〕THE BLUEBOOK: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Columbia Law Review Ass’n et al.eds.,18th ed.2005).这些批判者们混淆了问题——这并不是是否有能力评审文章的问题,而是错配的优先次序的问题。在比较文章是否使用了正确的版式和文章是否具有创新性(独特性)两个标准时,一些学生编辑可能比批判者们更倾向于优先考虑前者。无论这是不是一个错误的优先次序,批判者们都不应该据此认为学生编辑无法胜任对创新性的评审。相反,我们应当鼓励适当的反馈,同时,法律评论应当重视这些反馈。

第二个问题,不稳定的评审,即对学生编辑过高的错误率提出了批评。这个问题包括两个部分,学生编辑的评审不准确(不如学者评审)和不稳定。这里需要指出准确性和精确性的不同。批判者也许认为学生编辑对于文章的评审不准确是因为他们是错误的,没有表现出与教职编辑一样的评审;抑或认为不同学生编辑的评审如此多变(不精确)以至于难有适当的评审流程。

然而,专家评审同样具有多变性。由于专家只是部分受众,很难明确为什么他们的评审就是正确的评审标准。如前所述,基本上,法律评论发表那些有据的学术文章,许多贯彻此种做法的法律评论却获得了较高的声望。总体而言,在选择合意文章时的系统错误非常低。那么问题是什么呢?由于期刊的声望取决于其文章的声望,文章作者希望高声望法律评论编辑的错误率大幅下降。〔66〕参见Vitiello,supra note 26,at 937。(“我认为几乎所有顶尖的文章都能在学生编辑的刊物中找到归属。我相信大多数(拒绝顶尖文章的)‘轶事证据’主要来源于那些被顶尖期刊拒绝了文章的学者们的有偏见的挫折感。”)(有所补充)

事实上,文章作者希望高声望的法律评论能够考虑到作者的研究兴趣。然而,从学术出版物的角度考虑,无论是学生运行还是教职运行的法律评论,作者个人的研究兴趣都无关紧要。法律评论必须着力于提高其声望,而声望的提高取决于其发表的文章的整体组合。只要该组合在整体上符合法律评论的目标,那么,拒绝一篇高水准的文章而倾心于一篇低水准的文章也无可厚非。〔67〕但是,如果提高声誉的行为导致了值得发表的文章未被发表,那么对于法学学术而言,这一行为就是一种伤害。然而,如前所述,我认为任何一篇优秀的稿件都会找到发表的地方。参见supra note 65.高水准的文章将在其他地方发表,而法学界对于低水准文章的价值也自有论断。

综上所述,学生编辑能够胜任对于文章的评审,因为他们能够胜任对上述每一标准的评审。即便出现了评审错误,其也并不损害法律评论本身抑或法学学术。法律评论为其在文章筛选上的最后决定设定了不同的流程,〔68〕一些替代方式的简述,参见Leibman&White,supra note 20,at 402-10.然而这些标准适度地限缩了纳入考虑的文章范围。因而,达到筛选文章的目标并不需要此前专业的知识体系。在贯彻上述流程时,意见书中所提供的专业知识足以用来评审文章的独特性和合理性。

什么是对于确保流程进展顺利而言至关重要的呢?是有足够的时间来保证充分的“先行审读”。对于大多法律评论而言,稿源的竞争十分激烈,时间十分紧张。尤其是作者要求在24小时或48小时内快速评审完毕的情况下,除非“先行审读”已经在进行之中,否则它不得不被省去。学生运行法律评论面对的最大不足源于运行的挑战。尽管存在其他的视角〔69〕有些法律评论将流程视为一系列的预期风险,他们认为文章的最终选择包含独特性与非独特性、合理性与非合理性以及主题。因此目标变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文章——通过减少先行审读的时间以尽早发出录用函的方式——忽视文章达到质量的要求。这对于那些无法成功吸引优秀文章的法律评论刊物而言是一项好的技术手段。然而,发表不合理的文章对于法学学术将造成伤害。这种策略反映的并非是学生运行刊物的问题,而是相比大量存在的法律评论,优秀文章太少了。一种可以参考的方式是没有收到合适的“引领性”文章时可以只发表仅包含学生研究成果的刊物。参见 Douglas B.Maggs,Concerning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Law Review Contribut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3 S.CAL.L.REV.181,190(1930)(“如果没有收到能够被刊印的文章,为什么不发表一期没有引领性文章的刊物?”)和考虑因素〔70〕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发表一篇被大家尊敬的作者的文章带来的名誉上的好处往往大于发表一篇不具有独特性的文章所带来的不利。同样,学生先期的知识也许足够证明某一观点是不合理的,使得先行审读(或“学习”新话题)就专业知识获取这一点上的重要性减弱。,法律评论只有经过一段时间做出一个明智的选择后才能拒绝收到的文章。

III.为何文章筛选不应受任职程序的影响

上文已对文章的筛选流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显然,不同的学者任命和任职委员会用于定义顶尖学术成果的评审流程不尽相同。为符合学生运行期刊的需求,文章必须是有据的;为达到任命和任期委员会的需求,法学学术不仅要是合理的,还应是严谨的。〔71〕参见Lasson,supra note 8,at 935(“为了晋升和任职,‘学术’意味着书写并发表达到下列标准的文章:‘善于分析的’,‘重要的’,‘博学的’,‘书写流畅的’,‘公正的’”(引用自许多教职工的手册)。)这些要求很难定义,正如Lasson教授所说,但是“重要的”和“博学的”,至少,要求的比仅仅只是合理性要更多。这意味着如果一篇文章是合乎逻辑的,那么其便是有据的,其结论完全由其前提经过推理而产生。然而,一篇严谨的文章则既要合乎逻辑又要引人入胜或令人信服。

当然,每一个法律评论都希望吸引到最好的学术文章,正如每个法学院都希望吸引最好的法学学者。此外,尽管法律评论的声望建立在其吸引了最优秀的文章的基础之上,其利益也不尽相同。在一年六期的期刊中的一期发表了一篇二流的学术文章的严重性远不如接受一名二流的学者在学院工作多年。坦白而言,顶尖法学院较同校的法律评论的任命和任期委员会会更加小心谨慎且易受利益驱使。他们所能承受的出错率是不同的。

考虑到这一区别,法学院在选择雇员的时候不应过多地考虑该候选人的文章在何期刊发表。〔72〕但是参见 Gregory Scott Crespi,Ranking the Environmental Law,Natural Resources Law,and Land Use Planning Journals:A Survey of Expert Opinion,23 WM.& MARY ENVTL.L.& POL’Y REV.273,280,290(1998)(提供了专业期刊的排名,因为“希望任职和晋升的学者或许能够通过在最有声誉的期刊上发表文章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他们的发展前景”)。相反,任命和任期委员会在考察文章的学术水平时不应考虑其在何处发表,因为好的学术文章并不只在顶尖法律评论中发表,顶尖法律评论也并不只发表顶尖学术文章。然而,出于一些原因,法学院常常用文章的发表期刊来衡量文章的质量。〔73〕参见id.at 273(“人们(评判任职和晋升的人)难以对‘他们的同事’的学术进行彻底的评估,他们经常严重依赖于文章发表期刊的声誉而不是文章本身的质量来进行评判。”);Russell Korobkin,Ranking Journals:Some Thoughts on Theory and Methodology,26 FLA.ST.U.L.REV.851,858(1999)(尽管一两篇被发表于高声望期刊的文章能够为作者赢得升值或加薪,更多发表于不那么有名望的期刊的文章也值得给予同样的回报。)但是参见Hibbitts,supra note 1,at 299-300(认为“声望并不是帮助一个人任职或晋升的条件”,因为一篇获得积极评价的发表于非精英期刊的文章、甚至是未发表的文章也能赢得晋升。)

因此,教授们或许不喜欢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的体系的原因之一是担心学生编辑对文章的选择可能影响他们的教授事业。产生这种感觉是因为像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宾夕法尼亚法学院的学生编辑确实因为并不只选择最好的文章给教授的事业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74〕Cf.Stephen R.Heifetz,Efficient Matching:Reforming the Market for Law Review Articles,5 GEO.MASON L.REV.629,637-38(1997)(认为当文章在法律评论中的发表位置准确地反应了文章的质量的时候,文章筛选流程的稳定性就产生了,那些不稳定的因素来源于优先录用函,因为“如果教授们因为时间结构问题将文章发表于次要的法律评论……他们的事业将会受到影响。”(引用自 Lisa Anderson,Law Journals Attack“Shopping”of Manuscripts,N.Y.TIMES,July 12,1995,at B6)(对原文有所改变).

考虑到过度投机的风险,委员会也许会以文章的发表刊物来代替其质量。因为委员会成员通常没有时间和足够的专业知识来充分评估其他学者的成果。〔75〕这确实是关于我那部分的思索;作为学生,我并不需要确认或解决教职工以文章发表期刊代替文章质量的想法。此评论仅用以发现:教职工以文章发表期刊来评判文章质量是否是事实。教学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及重要的同行评议的观点呈现于波斯纳法官之前的一篇文章中:

那些仍旧统治着大多数法学院的教义分析家,并不适合于评审社科专家或以社科路径解决问题的律师的工作。这就产生了任职和晋升流程中的一个随机因素。有些并非优秀社科学者的人被任命或晋升是因为他们给教义分析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此外,那些优秀的社科学者没有得到任命或晋升是因为其未给教义分析家留下印象。〔76〕Richard A.Posner,The Present Situation in Legal Scholarship,90 YALE L.J.1113,1121 -22(1981).

如果这种现象依旧存在,学生编辑的问题在学者中同样存在,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波斯纳在此前文章中的评论将其批评的对象从学生编辑扩大到了教职编辑,使人好奇他到底是在批判学生编辑还是在批判没有博士学位的律师们。

当然,如果学生编辑在筛选文章中的错误率影响到了法学院的职业选择那么就确实存在问题了。然而,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确保文章的发表期刊不再是职业选择的影响因素,而不是转变成一个跨学科文章只能在教职编辑的专业期刊发表的世界。如果一个学者的工作只能通过同行编辑的专业期刊体现,那么具有创造性和创新性的想法就有可能被扼杀。〔77〕参见Vitiello,supra note 26,at 941(“对于那些渴望就法律问题说一些新的创造性观点的人而言,我建议他们为他们的成果选择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而不是那些会打(研究)领域保卫战的同行编辑刊物。”)Frances Olsen教授将突出的洞察比作土地战争:我认为理查德·波斯纳十分希望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发表传统的、教义的文章,只要他们克制住发表那些在我看来十分必要的文章的意愿(包括女性主义法学和种族歧视理论)。尽管“法与经济”也在“教义”类别之外……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会发表任何波斯纳希望发表的法与经济的文章。Frances Olsen,The Role of Student-Run Journals in Opening North American Law,39 ALTA.L.REV.678,683(2001)(有所删减).

重要的是,晋升和任职决定的做出和文章的筛选基于评估流程和标准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需求。因此,晋升和任职流程不应仅依赖于文章的发表刊物来评判文章的质量。同样,晋升和任职的关注点也不应影响文章的筛选流程。教授们或许忧心于文章发表刊物和学术成功之间的关系,但解决之道并非使文章筛选更加受限。

IV.文章编辑

对于学生编辑能力的批判不仅仅在于文章的筛选。在编辑领域,学生编辑因为并非专业编辑甚至并非作者而被认为无法胜任。〔78〕参见Sanger,supra note 43,at 517(“大多学生在坐在你的论文前之前没有任何编辑经验,除非一年前他们自己的文章被当时正在经历着同样事情的学生编辑改得面目全非”。);同样参见 Posner,Against Law Reviews,supra note 1,at 57(对比其他领域的学术期刊和评论,法律评论的“工作人员更多,但是作为成员的学生在法律和编辑领域都没有经验”)。但是参见id.(描述了此前发表教义分析法律评论的时代,那时学生“学生只要有做好工作的动机就能胜任对于法学教授文章的编辑工作”)。波斯纳认为,因为学生编辑没有受过编辑工作的训练,也没有相关编辑工作的经验,他们提出的修正意见的平均质量较低。许多他们建议的(或补充的)修正意见加剧了对于律师(包括法学教授)而言常常具有的沉闷、冗长的风格情况。〔79〕Posner,Against Law Reviews,supra note 1,at 58.“这些没有经验的编辑,沉浸于标准形式和中规中矩的编辑方法中,引起了法学和学术写作最糟糕的趋势。”Posner,Future of the Law Review,supra note 1,at 1134.波斯纳法官在此处以其他评论者,主要是Lindgren教授的批判为基础。

林格伦认为,当涉及到语法、用法和风格的时候,学生编辑会走入迷途。〔80〕Lindgren教授就他对学生编辑的英语应用、语法和风格提出了如下反对:“编辑们”在一篇稿件中列出了上百条形式错误,并附加上受认同的文本风格的节选来阐明这些错误是耗费时间的、令人沮丧的和多样的。当这些内容和例如Texas Manual on Style这类虚假的权威相冲突的时候,事实上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难以避免让我的写作看起来像是一个高于平均水平的法学院大三学生写的。Lindgren,Fear of Writing,supra note 1,at 1678.他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学生编辑不知道“the”的正确用法,有时,又对这个词进行滥用。Lindgren,Manifesto,supra note 1,at 528-31.如同Lindgren教授所言,许多学生编辑没有阅读足够的英语文学作品来为良好的写作水平奠定基础。〔81〕Lindgren,Manifesto,supra note 1,at 531.波斯纳和Lindgren都认为学生编辑对于文章过度干预和吹毛求疵。〔82〕参见 Posner,Against Law Reviews,supra note 1,at 58(对学生编辑“经常折磨作者进行风格上的修改”感到惋惜);同样参见 J.C.Oleson,You Make Me[Sic]:Confessions of a Sadistic Law Review Editor,37 U.C.DAVIS L.REV.1135,1144(2004)(“编辑们知道当快递信封到达的时候作者会感到焦虑和紧张,这种感觉很好。”)当涉及到实质编辑的时候,学生编辑在文章主题上的弱点,如文章第三部分所说的,同样被认为限制了他们良好完成工作的能力。〔83〕“‘法律和……’领域的稿件放大了没有经验的学生编辑带来的不良影响和他们使用同行评审未能将精华和糟粕相区分的失败,作者和读者都没有从编辑流程中受益。”Posner,Against Law Reviews,supra note 1,at 58.

波斯纳在一篇非教义的文章中写道:学生编辑在给予文章实质提升,发现分析错误,发现研究事物等方面难以胜任。〔84〕Posner,Future of the Law Review,supra note 1,at 1134.学生编辑可能忽略一个有待改进的薄弱论证,抑或对他们的学识难以了解的不应被改变的论证进行胡乱修补。此外,学生编辑过于依赖于惯例,这是基于实际上只有一名学生编辑的不安全感。〔85〕法律评论编辑“突然被放到了一个对他们而言非常不合适的责任位置……他们对他们的写作和编辑技能没有自信,在他们需要这些技能前几乎没有学习它们的动力。因此他们撤退到精密而丑陋规则的安全地带。”Lindgren,Fear of Writing,supra note 1,at 1679.简单滴说,“根据社会语言文学的批判,写作中规则导向性的方法是语言不自信的反映。”Lindgren,Manifesto,supra note 1,at 531.因此法律评论大量的脚注,〔86〕由于读者毫无疑问会注意到,这篇评论例证了过多脚注的不切实际的倾向。但是,我喜欢脚注。我喜欢读者可以选择阅读我的论文的精简版或加长版的事实。此外,在这个网络浏览普遍的年代,我们更欢迎非线性思维过程。脚注是网络的低技术超文本先驱。对蓝皮书或其他指导手册的坚持,理性的表达,路线图式的框架体系等惯例无法改变。〔87〕“存在于不变的组织结构中的问题——学生编辑的内在经验不足和不成熟,缺乏激烈的竞争,缺乏持续性,减少了改变的动力……”Posner,Future of the Law Review,supra note 1,at 1135.最终,学生编辑和教授作者之间在能力上的怪异差异导致了学生难以胜任编辑这一角色,从而引起了编辑上的冲突。〔88〕Cf.Oleson,supra note 82,at 1145(法律评论……提供了一个找回他们在整个一年级课程中被剥夺的人格的机会,并惩罚那些使他们蒙羞的教授。手中的红笔能够用以复仇。)(有所删减);Sanger,supra note 43,at 518(指出“师生关系的尴尬”)。这些原因佐证了波斯纳法官的结论:学生编辑的编辑产品时常低于边际成本,有时确实是这样。〔89〕Posner,Future of the Law Review,supra note 1,at 1135.事实上,鉴于学生编辑的不足,波斯纳认为学生编辑将会退出编辑的圈子。〔90〕参见id.at 1138(“认识到他们作为文章编辑的限制,法律编辑应当抛弃逐行进行编辑的方法”)。

大部分关于这些争论的反驳前文已经阐述了。法学院的学生是有着学士学位和充足外语水平的,能够胜任编辑这一角色的成年人。〔91〕Nichols教授写道:没有理由相信法学院学生不会编辑。法学院学生都是大学毕业生且总体上有较强的语言技能。那些被法律评论选中的,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都同样展现了组织观点并将它们清晰表达的能力。这些品质对于编辑而言是基本功。Nichols,supra note 32,at 1129(有所删减)。此外Jone教授也作出了较为谦逊的评论:或许老师和学生之间有巨大鸿沟,老师相较于学生更擅长于法学的思考和写作……相反,每一年每一个法学院都会产生一批比部分或者整体教职员工更善于思考和交流的毕业生。这并不意味着承认我们共同的缺点,而是表明了我们的成就。Jones,supra note 17,at 241.当然,这一观察结论并不适用于跨学科领域。然而,这意味着教授和学生之间的代沟也不一定是出于不成熟或知识上的能力。有些作者认为,情况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糟糕,〔92〕参见Olsen,supra note 77,at 683(“尽管存在一些对于学生运行的法学期刊的合理批评,许多对于他们的批评是不合理或不相关的。此外,学生编辑期刊现行的体制还有很多益处。”);Richard Delgado,Eliminate the“Middle Man,”30 AKRON L.REV.233(1996)(认为学生编辑有提高稿件质量的价值)。主要是因为法律评论已经作出了改变以回应作者的不满。〔93〕Michael Vitiello,In Defense of Student-Run Law Reviews,17 CUMB.L.REV.859,874(1987)(“事实上,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正在回应这些批评。优秀的法律评论正致力于接受非传统的评论和其他创新类文章。”);Vitiello,supra note 26,at 930(“我发现许多出版的法律评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积极的变化”)。还有人认为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带来的益处超过了其在编辑上的困难和笨拙。〔94〕Wendy J.Gordon,Counter-Manifesto:Student-Edited Reviews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of Scholarship,61 U.CHI.L.REV.541,542(1994).(“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的优点超过了其缺点”)。这些益处包括法律评论在技术援助和研究上充足的人力资源,其协助论证更加清晰易懂,以及无需向学生编辑支付劳动报酬。最终,为了有助于法学学术,公正看待学生编辑的忠实,一些特定的惯例被打破。〔95〕参见id.at 547-49(指出脚注和文字性评论对读者和同行学者都是有益的)。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评论运用的编辑流程,尽管令作者感到沮丧,却能弥补学生担任编辑的不足。尽管编辑流程在不同的法律评论间不尽相同,其基本思路都是多轮编辑,每一轮都由几个学生编辑进行评审。没有任何一个学生编辑此前有编辑的经历,但是通过对参与者经验的汇总,好的修订意见将会被提出并被采纳。

具体而言,在每一轮,几个学生编辑将会提出质量参差不齐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汇总至编委会成员处,由他来删除错误的或考虑不周的建议,并将最终意见告知作者,由作者逐条地考虑接受或拒绝。这个过程几经反复。在每一阶段,流程设计的目的都是展现更高的编辑水平,并通过作者的参与来维持稿件的水平。尽管可以理解编辑们将会对重复的修改感到沮丧,他们的工作改变的仅仅是法律评论需要提交给作者的建议。最终,作者才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这就是作者检查的流程。作者检查或许看上去效率低下,但这却是确保文章最终经过了最好的编辑,并通过检查达成了大量的编辑功能的保障。

正如波斯纳法官所指出的,这一流程对于作者而言是耗费时间的。对于学生编辑而言,花费作者时间的成本是零,而一个作者通常要经历不止一轮,而是两轮或三轮的编辑。〔96〕Posner,Against Law Reviews,supra note 1,at 58;参见Sanger,supra note 43,at 523(“通常在投入了长久的时间后,当你认为你已经定下了文章的最后版本时,新的修订建议来了……来自于在编辑链中地位更高的人,重新恢复了你的工作流程。这些……让作者感到十分泄气……”)。此外,正如桑格教授所言,许多“作者”花费大量时间修改句子、段落、论证方向,有时会让整篇稿件被编辑至“死”。〔97〕Sanger,supra note 43,at 513 -14.最后,批判者们指出这套体系带来的不恰当的效果:让一个成熟的学者经受未经充分训练的学生编辑的最终且难以改变的评判是不合适的。这可能会对有能力的作者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损害创造性工作。〔98〕Nussbaum,supra note 11,at 381.

编辑流程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无论是作者还是学生编辑的时间,了解这一点十分重要。然而,作者的知识、关注和实践十分重要,因此这一流程才需要他的加入。因而,可以说花费作者的时间成本较高,花费任何一个学生编辑的时间成本要低得多。

因为学生编辑的时间成本较低,这一流程将许多学生编辑的最大努力结合起来;因为学生对于编辑的经验变数很大,这一流程要求几轮编辑,每一轮都需要几名学生编辑参与。简单而言,对于编辑中的质量控制有赖于尽可能地让更多的人对稿件进行评审。〔99〕对一些作者而言,这个流程很让人沮丧,因为似乎最优秀的学生也还不足够优秀:“我不得不承认我很难写出好到编辑无需修改的稿件,然而我认为我的文章从未受到过能够让其水平提高的编辑。”Tobias,supra note 22,at 539.当然学生们对于文章的贡献能力差异巨大,参见Epstein,supra note 5,at 87-88(指出了编辑能力的多变性),但许多稿件通过编辑流程有所改善。Comment,The Symposium Format as a Solution to Problems Inherent in Student-Edited Law Journals:A View from the Inside,70 CHI.-KENT L.REV.141,147(1994)(“那是我们的经验……没有大量的编辑工作,有些教职工的文章几乎无法理解。”)当作者收到一份修改后的稿件,并不能认为这就是编辑的最终版本。〔100〕Maggs教授认为:“在编辑流程靠后阶段看文章的编辑不需要再核查其他编辑已经认可的材料。”Gregory E.Maggs,Just Say No?,70 CHI.-KENT L.REV.101,110(1994).但这就是遗漏的地方——早期的编辑阶段没有认可任何事项,只有校订的简单工作。作者才对其认可。应当杜绝的是有几个编辑做出作者已经拒绝的相同修改意见。这只是流程中的一项工作,由作者自身通过在最后一轮审阅时接受或拒绝建议的修改来完成编辑的最终版本。

换句话说,当一个作者在最后一轮编辑中拒绝了修改意见,其并非“毁灭”了学生编辑欠缺考虑的工作,相反,作者自身在编辑流程中扮演了最终选择者的角色。从这个角度而言,编辑流程变得虽不精致但切实有效。而不是“汇总学生年龄、环境、力量……以及制度忽视和对格式的过于崇拜”。〔101〕Sanger,supra note 43,at 517.

当编辑并非专业人员的时候,就更加需要一个作者和编辑之间的合作流程来提高文章的质量。〔102〕参见Gordon,supra note 94,at 544-45.(“学生编辑有时提出了十分有益的结构修改建议……事实上,几乎我的每一篇文章在经历了编辑流程之后变得更好了”。)在这方面,芝加哥肯特法律评论1994年执行委员会指出判断编辑上的建议是否达到了采纳的标准需要一定的经验——换句话说,或许有很多提高稿件质量的方法,但并非每一种都会被采纳。〔103〕参见Comment,supra note 99,at 150-51(阐述了太多编辑建议是有害的,尽管每一个建议本身能够使文章有所改善。)由于大多学生编辑没有类似的经验,因而,对于他们而言最好少采用一些主动的编辑模式,但仍旧可以采取任何一种我们认为能够提高文章质量的建议,并使得作者保留有关非技术性编辑的最终决定权。〔104〕Id.at 151.(有所增加).因此,尽管过多的建议是有害的,但却也没有办法——宁可多也比少要好。

结 论

总之,学生能够胜任法律评论的编辑有很多支持理由。在学生担任编辑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确信,不仅创新性、突破性的论文能够被发表,而且所有优秀的稿件都将找到一种合适的发表形式。一直以来,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一直在提高着其管理流程水平,包括先行审读和多轮编辑,这些都弥补了学生编辑专业知识的不足和编辑水平的不稳定。先行审读不仅揭示了来稿是否具有独创性,还为学生编辑提供了一个迅速了解文章相关主旨的机会。编辑部学生编辑们确有的知识和能力,结合作者的更进一步的编辑共同铸就了一篇高质量的论文。法律评论并不完美,但如今的法律评论必须继续强调质量把控和创新突破。而学生编辑却能很好地适应法律评论的这些学术目标。

更准确地说,我们必须认识到,并不需要苛求流程的完美;学生编辑的期刊通过高质量的论文组合来获取其在学术圈的声誉,但也并不需要采纳每一篇好文章。对于那些认为风险高的作者而言,这有赖于他们说服他们的同行,使任职和晋升取决于文章的价值而不是其发表的期刊。作为对波斯纳法官的回应,我认为关于跨学科论文的智慧之争发生在学术领域的神圣殿堂,并通过文字丰富了这一批判和对话。就更深层的讨论而言,文章的评审流程不应就此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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