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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专家论证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推广会综述

2014-03-11吕依蔚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

金 朝 吕依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71)

北京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专家论证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推广会综述

金 朝 吕依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71)

2014年10月28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主办、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北京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专家论证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推广会”在丰台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张寒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未检处副处长岳慧青,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文胜、副检察长白世平出席了会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主编牛凯、广西大学教授张鸿巍等多名论证专家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北京市各级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和干警代表参与会议。

丰台区检察院叶文胜检察长首先对各位的到来表示欢迎,对社会各界给予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北京市检察院未检处岳慧青副处长介绍了北京市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开展情况,丰台区检察院未检处金朝处长播放了附条件不起诉微电影,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以下简称“《适用标准》”)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

在专家论证环节,四位教授从不同的层面对附条件不起诉及《适用标准》给予了解读。林维教授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以及整个刑事司法政策的重大意义,点出《适用标准》制定的意义和难度,肯定其准确性、适用性和公平性,但仍需进一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空间,当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存在竞合时应对二者的区分作进一步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应着重对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再判断,若没有考察的必要,应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只有需要对其管束,且这种管束对未成年人长远发展有利时,再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的处理与成年人不同,不能受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客观方面限制,应该更多地考虑其主观恶性。”目前的《适用标准》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但难以囊括所有情形,要注意原则性和精细性的统一,为原则性规定留下余地。

张鸿巍教授指出,附条件不起诉虽然在新刑诉法中被确立,但可操作性不强。北京的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在地方的推行难度较大。《适用标准》这一课题为法律和实践填补了空白,调研报告质量较高,可操作性强。《适用标准》中指出“双向保护”非常必要,但不应限于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对成年被害人也应同等保护。此外,在措辞、用语方面要注意统一,如“观护”与“帮教”含义相近,但为了避免域外对“观护”一词的歧义,应统一采用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帮教”一词。

牛凯主编肯定了《适用标准》的实践操作性,解读了立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倾向,建议进一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范围和刑罚范围,细化监督考察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不起诉更多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附条件不起诉更应注重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何种情况属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征求法院的意见,这也是检察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尊重和制约。”

佟丽华主任指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少年司法工作面临着重大的机遇,未检工作更应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加强。北京的未检工作发展非常迅猛,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还可在监督、预防方面加大探索。“《适用标准》的制定已基本成熟,调研报告也非常务实,这种从基层经验总结、提炼,上升为全市政策,进而提高办理类似案件质量的工作模式非常好,值得推广。”

张寒玉处长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层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了解读。张处长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非常重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目前在全国的适用情况不容乐观,除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措施不到位之外,对适用条件和标准的把握不定也是主要的难点。从理念上说,一方面要避免对涉罪未成年人“小恶不教,纵容大恶”,应以教育为主,树立“惩罚是为教育服务”的理念;另一方面要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检察机关有公共利益原则,被害人享有诉权,其利益的弥补必须去考虑。但对被害人的保护是否必然要惩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何处理,都不应妨害对被害人的保护。当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从具体的适用标准上说,可以将附条件不起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确到对应的法定刑。立法起草者当初制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三年以上法定刑,若法定刑在五年以上、甚至七年以上,若有其它情节的,也可以考虑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的调研和制定难度较大,现已起草的《适用标准》可以先于试行,随着实践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张处长还建议,在《适用标准》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成长经历、社会调查结果等方面的考虑,还应明确附条件不起诉与起诉的界限,只有当检察机关认为6个月至一年考察期内无法挽救一个未成年人时,才考虑做起诉处理,否则“可诉可不诉的,就应当不诉”。

会议还征求了教育界、律师界代表的意见,他们指出不起诉要关注双向保护,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等程序,赋予被害人救济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苗生明副检察长作了总结讲话。他对社会各界对未检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对《适用标准》的创新性、实用性给予了肯定,重申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这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并对北京市如何进一步推进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提出三点意见:第一,在当前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要认清法定职责要求及其实践价值,大力推进附条件不起诉工作。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不仅承担着政策责任、道义责任,更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责任。不是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如果应做而不做,就是失职。从实践价值和意义上来说,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相比,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实际意义更大。“相对不起诉是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只要审查清楚后,不需要做其它工作,但附条件不起诉是本来可以判刑的,具有刑事可罚性,比相对不起诉的人身危险性更大,有再犯可能性,直接作相对不起诉会不放心,要有帮教措施跟上。而这些帮教措施到位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也就体现出来了。”实践中大量可以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做了起诉处理,这是不应该的。北京市检察院要把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未检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国争取领先。第二,要健全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支撑体系。此次《适用标准》的制定、之前帮教基地的建立都是支撑,但还远远不够,一些远郊区县院仍存在困难,应进一步拓展。在内部工作机制上,要加强附条件不起诉的激励机制,在办案效率提高的同时也要保证办案效果。在监督制约机制上,要做好内部制约,要把附条件不起诉纳入办案质量评估,市院要不定期抽调案件,查明一些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最终诉至法院的原因,必要时要进行通报。此外,在政策理念方面,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理念,能不诉就不诉。“检察机关与医院一样,也是治病救人,小病要小治,让他自然痊愈,尽量不让他住院(也就是关进监狱)。”第三,要传承北京检察机关的经验传统,将实践推动和理性探索一并推进,逐步实现北京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日益走向成熟。要实践中有总结,总结中有规范,规范之后再研讨。

此次会议对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规范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及完善相应的制度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适用标准》会根据领导、专家的意见进行进一步完善。

2014-11-05

金朝,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吕依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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