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全社会“三位一体”大诚信体系的法律思考
2014-03-11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董育红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董育红
青海省委党校 李广泳
当代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西方有着浓厚的契约文化基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历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法律文化在自我发展以及近代移植过程中,表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不成熟性,引发诸多社会问题。本文综合诚信的重要地位,提出建立全社会“三位一体”大诚信体系,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提升法的价值追求目标、完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政策方略。
1 诚信基本情况述评
1.1 诚信内涵的简易阐释
“诚”、“信”起初单独使用,《说文解字》:“诚,信也,从言”,强调“内诚于心”;“信”即信用信任,侧重于“外信于人”。合起来即诚实无欺,讲求信用。笔者认为,诚的本意为“真”,即称得上是事实的东西方能为“诚”,这是诚的第一要义。而“信”是“真”经过人们内心刻画、心灵撞击,通过一定的方式毫无掩饰地表达出来的外化形式。“诚”从言,“信”从人,只有经过人的一系列表达“真”的行为,如语言、行为、书信等,使得表达者以外的人相信,从而产生类似物权法上的公信力。践诺者为诚,违反者则被边缘化。
1.2 诚信根源于人们交往过程中的需要
诚信是人们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在处理与自然、社会、他人相互关系中逐步产生的。远古懵懂时代,人们基于原始敬畏感,绝对服从、求真求实于大自然,后演化为宗法制度。私有制出现后,人们基于交换的目的,双方以诚相待,彼此约定成俗。私有制社会中,为满足统治需要,诚信逐步融入日常风俗习惯、封建等级制度,最终以“三纲五常”的形式固定下来。
1.3 诚信运行方式
诚信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内心约束或者是鞭策”,完全依赖于人的内心修为、社会环境的支持以及人们的认可度。这是社会诚信建设状况良好的监测标准。二是“外在压抑或强制”,对违反者通过社会舆论、行业牵制、法律规制加以约束。此种方式,即使社会成本或资源有所损耗,仍不失为是一种优良的策略。三是“无所适从或盲从”,既不依靠第一种也不依靠第二种方式,诚信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可有可无、无足轻重。这是最不理想的状态。而事实情况是,由于多种原因综合影响,完全依靠第一种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第二种又未能实现,整体上出现第三种极不理想的状况,大量诚信缺失现象即是其表现。
1.4 中西诚信文化的异同
中国古代传统诚信观具有稳固性,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宽泛。自汉董仲舒“独尊儒术”,不仅维护了以“忠”为核心的至高无上的皇权,而且保护了以“孝”为根本的男性封建家族宗法等级特权制度,这种诚信是单向、自下而上、绝对服从而不能倒置的封建伦理关系。反过来,也强调上对下的体恤,在处理“舟水”关系中以“仁”德治天下。虽然从西周就有传制、质剂、书契( 《周礼•天官•小宰》)之借贷、买卖、赠与等古代契约,直至现在仍流传于民间的赊销、典当等契约形式,但现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平等契约文化环境没有形成。而西方由于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根深蒂固的基督教文化氛围,以及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深刻影响等,在自由竞争的优良社会环境下,契约文化传统源远流长、诚信作为调节利益纷争的工具广泛使用。
2 全社会“三位一体”大诚信体系的建构
所谓全社会“三位一体”大诚信体系,既是按照诚信建设的主体地位、又是按照职能职权、还是按照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的分类,将全社会诚信建设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分为公权力诚信、市场主体平等诚信、社会领域道德诚信,并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2.1 大诚信体系所处的社会环境解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矛盾论和普遍联系的观点,大诚信体系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其正处于有利的国际国内文化软环境。国际争端虽然此起彼伏,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仍很激烈,但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世界主体,而且基于文化建设对经济建设的巨大推动作用,各国加大了文化建设步伐。国内经济飞速发展为诚信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政治文明、民主化进程加剧,在中国传统文化融合西方先进文化的过程中,意识形态领域已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流地位,人们普遍认可加以垂范,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利的“软环境”。大诚信体系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建设好坏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程度,大诚信体系各子系统发挥不可替代的职能,彼此之间相互促进、相互交融、共同发展,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诚信体系和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在彼此互动中共同完成一致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两者都是动态的建设过程,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丰盈。
2.2 大诚信体系各子体系概述及职能分析
立法权诚信小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诚信及代表诚信。我国立法机关包括人大及其常委,全国人大享有最高立法权,但代表的职业构成现状令人堪忧:2010年《南方周末》进行了统计,国家官员公务员代表占85.3%。若加上“民营企业老总”和“村企合一”的老总代表,则占据93.33%。这样的代表比例,观点不具有宽泛性、民众性。这些不利倾向,致使立法诚信缺失;司法权诚信小体系。
首先,各司法机关内部诚信。履行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力:公安、检察机关上下级绝对领导及被领导的政治诚信,法院上下级的业务指导诚信;内部工作人员建立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灵魂的职业素质诚信。
其次,各司法机关之间则以法律诉讼程序的相互监督为基本运行方式,杜绝互相推诿,确保高效的诚信原则。
最后,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之间,要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核心内容、落实“以人为本”的诚信原则。
行政权诚信小体系包括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之间诚信、其工作人员及行政行为相对方诚信,针对权力行使中大量的诚信缺失,立足于强调 “执法公正”的诚信理念。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最基本准则。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包括大型国企、私人企业、中小民营企业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户、个人等。培养以平等为核心价值理念的契约文化精神,保障市场主体之间市场准入、机会均等、享有平等权利,杜绝经济垄断,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良后果,是建立市场主体平等诚信子体系的主要内容。
社会道德舆论诚信子体系。古代传统诚信观由于它的稳固性,在现代社会中仍具有较大影响力。“三纲五常”已时过境迁,但以“仁”为内容的“礼”制仍颇具影响力。在此基础上,确立家庭为主体、以褒扬为主旨的诚信机制,并将其纳入职业行业领域;建立以儒家主流文化“融礼入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灵魂的诚信机制。
3 全社会大诚信体系建设重在落实
3.1 正视诚信文化建设
(1)重新界定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内核。借鉴历史运动的成功案例,全国兴起关于诚信问题大讨论,通过举办论坛、各级专题会议、百家争鸣等形式,充分发扬民主,确立诚信内核,激起人们对“真”的价值追求,针对长期以来诚信的淡化,释放内心最深的呼唤,形成主流合力,这是惠及万代子孙的大事。
(2)完善诚信运行方式。在诚信运行方式中,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彼此双方互惠互利;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其本质要求。然而仅依靠“内心约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最大化;仅依靠“外在强制”又不能活跃市场。努力寻求新的诚信运行方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3.2 在三大诚信子体系建立过程中,强化制度约束
在公权力诚信子体系中,加强权力运行的制度追踪、确立权力运行公开化、阳光化、民主化;从机构设置上确保司法独立,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在增强相互协调性的同时,更要强调独立性、不受干涉性,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干涉。对国家公职人员,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践行政法系统核心价值观。在处理对外关系上,建立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制度约束机制。在市场主体平等诚信子体系中,完善契约文化机制,重视契约文化对全社会大诚信体系的文化软环境,逐步形成以契约文化为基础的优良竞争机制。杜绝长期以来,口头协议被肆意践踏,人们对诚信原则的误解、偏执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发生。加大对于投机取巧、任意违约者的惩罚力度,在非商业秘密领域,杜绝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社会舆论诚信子体系中,重新理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奖惩机制、实行诚者免责制,细化实施方案,对弘扬正义、无义务扶助者等免除法律的举证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对社会冷漠者配之以良心谴责、档案追踪等不利措施,辅之以职业惩罚,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建立起规范的诚信体制。
3.3 完善全社会大诚信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
充实以诚信为目标的法的价值。重新赋予诚信法律原则以新的内涵,要冲破“熟人社会”的束缚,转向同时依靠“内心约束”和“外在强制”的最佳结合。三大领域中的任何成员,都遵守《法国民法典》“爱你的邻人如同自己”,配置以法律制度约束,大诚信体系则初步形成。建立“诚信所有”制度,即借助物权所有权制度使之具有绝对性、对世性,再辅之以法律强制性的约束。“诚信所有”提法尚不成熟,需借助民法理念加以解释、完善。努力营造以平等为基础的契约文化氛围。将契约文化建设纳入大诚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为其营造有利的外部社会环境。
[1] 高艺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J].改革与开放,2011(2).
[2] 孙智英.信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3] 杨峻岭.论中西方诚信思想的异同[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