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执政意识形态创新的价值取向
2014-03-11郭国祥杨光红
郭国祥 杨光红
摘 要:民主、法治、公正、效率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意识形态创新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理念只有自觉的渗透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并且表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才能使中国共产党执政意识形态永葆生机,获得人民的情感认同,从而不断提高党执政的合法性和政治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执政意识形态创新;价值取向
执政意识形态是执政党为自己执政的合法性进行辩护的思想体系,执政党总会通过一系列导向性的理论建构来满足自身利益和需要,同时也培育社会成员对于政治体系的合法性认同。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执政的价值取向必然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相贯通。民主、法治、公正、效率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是近代以来仁人志士对国家出路探索的一种理性思考,更是亿万中国人民对理想社会的一种展望,它们自然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意识形态创新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理念只有自觉的渗透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并表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才能使中国共产党执政意识形态永葆生机,获得人民的情感认同,从而不断提高党执政的合法性和政治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一、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自觉的价值追求
民主的概念可追溯到公元前1 500年的古希腊,尽管人们对其内涵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人民的统治”、“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一直是其基本的内核。民主是人类的共同价值,更是社会主义的内在价值。就其本义来讲,社会主义不但与民主不可分离,而且应当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民主,因此民主理所当然要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意识形态创新的价值取向。邓小平早就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江泽民也指出:“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为争取人民民主而斗争。现在,我们仍然在为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行不懈努力。”{2}胡锦涛在十八大政治报告中更是强调:“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3}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以及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肩负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一切不平等因素,替广大人民争得民主,实现最充分民主的伟大历史使命。因此共产党必须把民主的追求牢牢嵌入自己的意识形态理念中,成为执政意识形态的一个核心元素,在执政实践过程中发展最广泛、深刻而真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 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有机统一
“程序民主是指实现民主过程的先后顺序及其相关制度性规定”,重在民主的机制、规则和程序,因此也叫形式民主。实质民主是指“民主的取向要落实到‘自由、‘平等、‘正义等普遍的终极价值”,重在民主的内容和价值目标,因而也叫实体民主。有学者将两者对立起来,认为:“程序民主有可能造成实质不民主,最终是既无实质民主又无程序民主;而实质民主又可能违背程序民主,最终也达到既无程序民主亦无实质民主的地步”。{4}
实际上,不管是程序民主还是实质民主,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在二者有机统一、各自发挥功能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因为,无规矩不成方圆,做任何事情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民主建设也是如此。程序民主的功绩在于它将民主“落实为现实世界的体制制度”,它是实质民主的基础和制度保障。然而,“程序性民主主要体现工具理性的诉求”,它“并不强调将民主视为至高无上的目标,而是注重将民主看作治理国家的工具”{5}。因此,我们又不能将民主仅仅看作是一个程序、一种形式、一种工具,它还应该包括一定的内容和其追求的内在价值目标,即实质民主。实质民主的终极价值目标是要让人民真正感受到民主的灿烂光辉,真正享受到民主带来的丰硕果实。正如学者所言:“实质性民主主要体现价值理性的诉求……它热切关注民主的终极价值”,“它的功绩在于确立了民主在人们心目中的永恒价值,从而激发人们为实现民主而奋斗的热情和勇气。”{6}
2. 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7}。中国共产党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上升到“生命”的高度,可见两者对党的事业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性。那么,什么是党内民主,什么是人民民主?两者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呢?
“党内民主是指党员在党内生活中,根据党的章程和特定的程序及形式,参与党的事务的表决和管理。”{8}“人民民主是指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全体人民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其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9}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发挥好党内民主的领导性、关键性和示范性作用。然而,在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清楚“人民群众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和胜利之本”,是国家的主人和国家一切权力的拥有者。因此,人民民主才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主体、本质和根本目标。必须充分发挥好人民民主的基础性、主体性和广泛性作用,有效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社会动力与支持。
3. 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有机统一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是指公民通过公正、自由、广泛、平等、定期、竞争性的选举来选择政府及其治理方式,即政府通过竞争选民手中的选票而获得做出决定的权力。”{10}而协商民主,则指的是这样一种治理形式,“平等、自由的公民借助对话、讨论、审议和协商,提出各种相关理由,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11}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具有不同的功能,并在各自不同的层面上以及领域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们知道,选举民主的核心是选举,它使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做出自己真实的、理性的选择,体现和保障的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而协商民主的核心则是协商与共识。它使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讨论、对话和协商,体现和保障的是“公民个人与组织的平等参与和话语权”。在我国,选举民主还不完善,协商民主也需要提高,要充分重视两者的结合。“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是选举民主的发展也是处于初级阶段,如果这个时候,只要协商民主,或者说不重视选举民主和其它民主形式,对于我们来讲,不是一个好事。”{12}江泽民同志也曾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13}特别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文化水平的不发达和经济利益的错综复杂,协商民主对社会稳定具有更特殊的意义。因此十八大报告专门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14}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践行的执政理念
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5}。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必须不断提高法治意识,丰富法治内涵,弘扬法治精神,把我国建设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 从人治到法治的彻底转变
“人治是指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16}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的基础上,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体现出不平等的原则,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17}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强调依法治国,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体现了平等的原则,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处理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稳定、有序地发展。{18}中国共产党要维护社会稳定,提升自己的合法性和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就必须从人治转向法治,因为“一个循法而治,依律而为并具有明确政治责任的执政党才具有充分的合法性,才能有效地巩固自己的政治权威地位。”{19}
十年动乱后,邓小平做了深刻的反思和总结,深刻地认识到法治对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他曾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反复批判了人们潜意识中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20},“我认为,过分夸大个人作用是不对的。人总是要死的。哪一天我不在了,好像中国就丢了灵魂,这种看法不好”{21},“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2}。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胡锦涛也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3}的任务,并在十八大指出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4}
2. 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
法治与德治是治国理政的两种重要方式,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们提倡的德治是社会主义的以德治国,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简单的德治,德治的内容、方式和背景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也不是要弃法治而用德治,而是提倡两者的有机结合。“离开了德治,法治就失去了道德基础,并成为不可实现的空想;离开了法治,德治也将流于空谈,并最终走向专制与人治。”{25}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需要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和社会风气来逐渐增强人们遵纪守法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最终实现法治。因此,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同时还应该借助道德的力量,必须做好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很多问题和矛盾的解决,仅依靠法的力量是不够的,特别是涉及精神和文化层面的问题,就更需要理性的支持和道德的关怀”。{26}
江泽民指出:“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27}“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28}胡锦涛也在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29}
3. 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多年来自觉的实践历程,也是其不懈追求的政治目标,但法治国家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艰苦的努力,需要一定的政治条件和物质保障。这里必须妥善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来广泛地动员、领导和组织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在现在这样一个社会急剧转型的矛盾突发期,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就会四分五裂,社会就会动荡不安。邓小平早就指出:“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30}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指出“中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31}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法治就是要限制公权力的膨胀和官僚的特权行为,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保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民主和法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的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32}
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不懈的奋斗目标
公正是一个古老恒久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人们便开始思考如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公正又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公正不断提出新要求。那么什么是公正呢?一般而言,它是指社会成员对社会是否“合意”的一种价值评判,其实质是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权利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每个人都愿意付出他所能付出的,每个人都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虽然千百年来人们都在追求公正,但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这只能是一种美丽的海市蜃楼。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把实现社会公正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新中国成立后,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的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社会公正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后,党中央越来越注重社会公正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进一步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33}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实现社会的公正呢,以下三个方面关系的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1. 起点公正和结果公正的有机统一
当前我国社会不公正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一个巨大“瓶颈”。要使人民真正感受到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好处,就必须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制度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必须保证起点的公正。起点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起点的公正,结果公正就无从谈起。而起点的公正又要求我们必须保证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规则的平等。人们只有在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机会以及平等规则的基础之上才能感受到公正的巨大力量,并自觉地将这种力量转化为一种积极的创造力,从而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起点公正要求我们重视制度建设,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让好人能够充分做好事,让坏人无法做坏事,让做坏事的人能够得到应该得到的惩罚”。起点公正要求我们更加重视反腐倡廉建设,防止权力和资本结合,防止他们利用我们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大发横财。
其次,必须满足结果的公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分配公平等同于结果公平、公正。结果公正要求我们重视第二次分配,发挥税收、投资等经济杠杆的有效调控作用,做好财政收入的有效转移支付,建设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上每个人都能够健康发展。
起点公正和结果公正是辩证统一的。起点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保证结果公正的重要因素。结果公正反过来又会促进起点公正,进一步提高起点的公正度。两者辩证统一,就会使社会的活力空前提高,创造的潜能充分涌现,社会信用成本急剧减少,从而促进社会更和谐更快速的发展。
2. 抽象公正与具体公正的统一
公正既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它包含着人类对美好社会的各种畅想,又是一个富有具体内涵和本质要求的概念。我们既要高度提倡公正,赞美公正,把它作为崇高的理想并且努力去实践。我们又要具体地历史地看公正,对纷繁复杂的公正问题多一些理性的分析。
看待公正问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公正不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否认人的差别而要求平均分享一切,最终只会扼制人的积极性,扼杀社会发展的活力,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其次,公正没有统一的标准。公正在不同领域的要求是不同的。譬如,在经济领域讲公正,主要是讲等价交换、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在社会领域讲公正,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保障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我们不能将经济领域的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甚至优胜劣汰原则简单套用到社会领域,无视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再次,公正的内容是非常宽泛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丰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此相适应,人们对公正的期待也越来越高,由温饱到小康再到现代化,由追求分配公正向追求就业公正、教育公正、司法公正、保障公正等方面扩展。可以这样说,公正的发展是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我们要从具体的历史条件来考察公正,不要陷入抽象的公正争论的泥沼。
3. 实然公正和应然公正的有机统一
“从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程度的角度着眼,可以将公正分为‘应然的公正和‘实然的公正这样两种类型。所谓应然的公正,是指理想意义上的、‘应当的公正。应然的公正反映了人们对于公正的一种‘纯粹的价值追求,具有指向和目标的意义。所谓实然的公正,是指现实社会所允许的公正,换句话说,是指应然的公正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兑现状态。”{34}
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一个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社会,一个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社会,一个能“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社会。这种应然的公正无疑是人们所向往的公正。然而,在现阶段,国情、社情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剥削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共同富裕和实现共产主义仍然只是我们的一个梦想,一个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的梦想,现实远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可见,实然公正与应然公正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正如学者所言:“一般来说,应然的公正在现实社会的兑现是有限度的,而不可能百分之百地予以兑现。所以,应然的公正与实然的公正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距。”{35}因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不能单纯的追求应然的公正而忽视了实然的公正,也不能因为实然的公正而放弃应然的公正。我们必须竭尽所能地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以缩小彼此之间的差距,从而既提高了现实社会中的公正度,“使现代公正越来越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36},又能使人们始终保持对理想中的“完美公正”的热情度和信任度,从而有效地整合不同的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利益,激发出他们更大的热情和力量投身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去,以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四、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内在动力
效率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一般指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它与投入成反比,与产出成正比。社会效率则是指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要。无产阶级政党始终把追求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效率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使命,当成其意识形态的重要价值。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需要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37}并认为:“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使新社会制度取得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资本主义创造了在农奴制度下所没有过的劳动生产率。资本主义可以被最终战胜,而且一定会被最终战胜,因为社会主义能创造新的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38}然而效率的实现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需要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经济效率是头等重要的事情,但经济效率的提高又必须兼顾社会效率,并对老百姓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理利益统筹兼顾,这样,社会财富才能充分涌流,社会才能安定团结,社会效率也才能达到最大发挥。
1. 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的有机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领导人民大力发展生产力,努力提高经济效率,使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大为提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也不断巩固。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社会发展远远跟不上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明显滞后的现象。具体表现在:目前我国的失业问题十分严重,收入分配结构也不尽合理,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保障事业不如人意,文化教育事业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公共卫生体系则更为薄弱;社会结构同经济结构之间不协调,社会还是一种传统的金字塔式的结构,社会阶层之间还缺乏公平、畅通的流动机制。所有这些,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发展必须是社会机体各个环节、各个层面以及各种成分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经济发展了,社会发展也必须跟上来,同步发展。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人的整体进步。而社会和人的整体进步又有利于增加需求、刺激消费、开拓市场,发展经济与社会建设相辅相成,可以形成良性互动。因此十八大政治报告提出必须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39},做到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率的共同提高。
2. 短期效率和长期效率的有机统一
效率还有短期效率和长期效率之分。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它的短期效率是最大限度的满足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现实利益。长期效率则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把共产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共产主义是一个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是一个社会财富充分涌流社会,也是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本质充分实现的社会,也是一个最有效率的理想社会。
首先,必须有效提高短期效率,维护和实现人民的现实利益。必须把处理好当前的民生问题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切实解决好当下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就业、收入、分配、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证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使人民真正享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享受到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丰硕果实。
其次,还必须时刻牢记我们远大的理想和目标,有效提高长期效率。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总是由量变到质变,再到新的量变和质变。共产主义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需要我们脚踏实地,积极奋斗,始终“把发展作为我党执政兴邦的第一要务”,努力发展生产力,努力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促进社会和人的协调发展。
3. 局部效率和整体效率的有机统一
我们还可以将效率分为局部效率和整体效率。局部效率和整体效率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彼此依赖、互为前提。
首先,必须提高局部效率。中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地理条件和社会条件千差万别,在这样一个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必须从实际出发,必须从解决局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入手。邓小平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在改革开放初期,便提出了先富带动后富,开发经济特区等发展理念。从提高局部效率入手,先让部分人和部分地区富裕起来、发展起来,然后再以部分人和地区的发展,带动其他人和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的发展和富裕。即以局部带动整体,以局部效率的提高促进整体效率的提高。其次,必须提高整体效率。从现阶段来说,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人民的幸福感却在下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局部效率提高了,整体效率却没有提上去,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在不断扩大,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在不断加剧。面对当前的这些问题与矛盾,我们必须及时转变效率观,必须在提高局部效率的同时兼顾和确保整体效率的提高,始终坚持局部效率和整体效率的有机统一,不断缩小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达到城乡间、区域间的均衡发展;不断解决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的全面发展。
注 释:
{1}{30}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8页,第342页。
{2}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2页。
{3}{7}{14}{15}{24}{31}{32}{33}{39}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第1版。
{4}韩德强:《民主:程序还是实质》,《红旗文稿》2009年第2期。
{5}{6}吕元礼、黄锐波:《政治文明:实质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的统一》,《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8}{9}刘海涛:《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是两种民主形式吗》,《人民论坛》2009年第10期。
{10}李奎:《浅析选举民主》,《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11}谢翠萍:《论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理论学刊》2008年第4期。
{12}俞可平:《让民主造福中国》,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GB/41038/9384257.html,2009-05-31。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47页。
{16}http://baike.baidu.com/view/23994.htm人治。
{17}{18}张安义:《人治法治德治》,《思想政治课教学》2001年第12期。
{19}蒋伟平:《法治视野下执政党政治权威的建立》,《党政干部学刊》2009年第1期。
{20}{21}{2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2页,第273页,第379页。
{2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4页。
{25}张千帆:《法治、德治与宪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
{26}刘季沙:《“三不欺”的启示》,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2/0907/c40537-18946008.html,2012-09-07。
{27}{28}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91页,第200页。
{2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651页。
{34}{35}{36}吴忠民:《社会公正论》,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7页,第57页,第60页。
{37}{38}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23页,第16页。
(责任编校:文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