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国经营之方式选择
2014-03-09朱劲罗健
朱劲 罗健
企业跨国经营方式主要有4种: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及跨国战略联盟。选择何种方式既取决于跨国企业的自身条件,更要考虑其外部环境因素。只有最适宜的方式才有可能实现最佳的跨国经营效益
跨国经营方式是指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参与形式及经营活动的运作方法,每种方式都有其各自的特点与作用。实施跨国经营的企业只有根据自身的实力及优势、企业的战略目标以及东道国的经济环境等诸多因素作出明智的选择才可实现跨国经营效益最大化。本文拟简述之。
一、独资经营方式
独资经营是指跨国公司通过创建或收购方式在海外创办独资企业并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其法律形式有二:分公司和子公司。前者只是总公司(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须由总公司授权才可开展业务。后者为独立法人,有自己的名号和章程,财务独立,可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并受东道国法律管辖。
独资企业的组建方式亦有2种,一是创建,二是收购。前者又称‘绿色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直接投资创办一个新企业,自行决定地址、规模、设备、经营范围及人员选用等。后者指在境外购买现存企业并控制、管理之,是目前组建独资企业较普遍的方式之一。二者的优缺点互为倒置,即前者的优点恰是后者的缺点,而后者的优点正是前者的缺点。
收购方式的优点:(1)可以迅速进入目标市场并获取生产基地;(2)可以充分利用原企业的资源及其优势;(3)可以迅速扩充企业产品种类和经营范围;(4)可以实现低成本扩张;(5)容易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收购方式的缺点:(1)资产评估不易把握,收购方与被购方对资产的估值往往存在较大的偏差;(2)被购企业的原有模式若不适应跨国经营的要求,整改成本高、阻力大,以致管理失效;(3)被购企业的地理位置及其规模若不理想则有碍于跨国经营目标的实现;(4)受原有的契约及传统关系的束缚,以致两难抉择。
组建方式的选择既要考虑外部环境因素更要考虑企业内在因素。譬如,若跨国公司具有所有权优势,采用创建方式较为适宜。因为子公司通过技术和品牌的垄断,以及新产品的开发创新及先进的管理方法,将有利于跨国经营目标的实现。若跨国公司系多元化经营,往往偏好于收购异国生产不同种类产品的企业或经营不同领域和项目的企业。如此便可在不增加或少增加改造费用的情况下,使跨国经营能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从而扩大市场占有率。
然而,就外部环境因素而言,无论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绿色投资”都较受欢迎和鼓励。面对收购,尤其是敌意收购,各国政府均持审慎态度,但态度却略有不同,美国较宽容,而日本则敌视。
二、 合资经营方式
合资经营又称股权式合营,是指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在属地法律管辖范围内共同出资组建企业,并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的经营活动。其基本特征有:1、企业的投资者至少来自2个或以上国家(地区);2、具有属地国籍的法人,受东道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3、各方向企业提供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均折算成一定的股份,并按股权份额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依照协议、合同及章程构建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共同管理企业。
合资经营的优点在于:1、较受当地政府的欢迎,较独资经营更易进入,避免或减少政治风险;2、除享受对外资的某些优惠待遇外,合资企业还可获得国民待遇,即享受当地企业同等待遇;3、可利用东道国政府、合伙人及其社会各界的公共关系,就地获取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资源,从而节省经营资源的投入;4、有利于利用和吸收当地合伙人的融资手段、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及营销技巧及其渠道;5、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往往是东道国进口替代的产品和紧俏商品,具有稳定的销售市场,较易获得跨国经营效益;6、对于拥有所有权优势的企业,由于是用无形资产折股投资,实际投入的资金很少甚至根本不用投入;企业投产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原材料、零配件及中间产品仍依赖外方提供,跨国公司成为理所当然的供应商,从而增加了母公司的出口。
合资经营的组织管理形式可以分为2大类:法律形式与管理形式。前者指投资者对企业及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企业建立形式之间的关系,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投资者对合资企业管理控制的实施程度和管理权力的分配。一般而言,合资企业较之独资企业在管理方面难度更大,原因在于合资各方在管理上难以配合默契。跨国经营的实践表明:合资企业中某一方的股权越重,管理就越单纯。合资企业的管理形式可分为如下3类:
1、直管式合资。主要特征是由一方来管理合资企业,类似独资企业,其管理业务实际上已被纳入一方的管理系统。虽然董事会中双方都有成员,但只是象征性,合资企业的重大决策是由直管母公司决定,而非董事会作出。合资企业的经营和战略决策均由一方委派的人员来执行。直管式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名义上相当于独资企业的总裁,他只须向其母公司汇报并对其负责。
2、分管式合资。由合资双方分别管理合资企业的不同职能部门。合资企业的总经理虽向董事会负责,但双方母公司对企业的决策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总经理除了每年须向董事会做例行报告外,还要经常分别与双方母公司的总裁会晤,以便使他的经营管理尽可能达到双方规定的目标,令二者都满意。合资企业的职能部门经理依据双方各自的特长和优势由双方共同委派。
3、独立合资。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可以自主地处理他所负责的各个职能部门或大多数部门,能够根据双方母公司的意愿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对自身最有利的决策。
合资企业的控制策略主要有:⑴股权控制:一是取得过半数的股权,股权越重,控制权则越大;二是通过股权分散而取得多数股权地位。前一种的股权占绝对优势,而后一种为相对优势;⑵非股权安排:①设备、原材料及零配件供应合同;②市场销售合同;③技术转让合同;④管理服务合同(技术工人培训合同、财会管理合同、法律咨询事务合同等);⑶人事安排;⑷工作影响:熏陶跨国公司的企业文化,即要求合资企业按跨国公司标准拟定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提交年度报告,同时,跨国公司协助合资企业编制计划及培训人员。
三、合作经营方式
合作经营又称契约式合营,由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投资者根据当地的有关法律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签订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的投资条件、风险责任、经营方式以及利润分配等。其特征是:1、投资方式较灵活,任何资源均可作为投资品;2、各方的权益与责任由契约或合同确定,并不按出资多少和比例大小来分享权益和分担责任;3、通常是松散的联合体,资产所有权及处置权依然归属各出资方;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35期2014年第0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4、企业只设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般不设董事会),该会的职责仅限于对各方执行合作协议的检查、监督和协调;5、各方分别按相关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6、合作期满后,企业的剩余资产一般归所在国投资方所有,或按合同规定处置。
合作经营的优点在于:1、因投资方式比较灵活,跨国公司除了投入资金外,还可更多地投入其无形资源和知识产权;2、除了通过加速折旧来回收投资外,一般还允许外资从利润中预提一部分作为投资本息先行回收,从而缩短了投资回收期;3、因不牵涉到股权及其管理,加之投资回收期短,对于那些外资难以进入或不愿进入的领域,合作经营方式则显得大有作为;4、审批手续较为简便,管理方式也较为单一。
四、跨国战略联盟
跨国战略联盟又称跨国‘联姻,是指2个或以上的有着对等实力的不同国籍的企业(或特定事业部门和职能部门),为达到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协议、契约而结成的优势相长、风险共担、要素水平式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型网络组织。战略联盟多为长期性联合与合作,是自发的、非强制性的,联盟各方依旧保持着原有企业管理的独立性及完全自主的经营权。
跨国战略联盟的特征:1、组织的松散性——一种非严密的组织形式,属动态的开放体系,伙伴合作关系仅局限在某一个或某些特定领域;2、行为的战略性——联合行为注重从战略的高度改善联合体共有的长远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有明确的战略目标;3、地位的平等性——各方资源共享、优势相长、相互信任、相互独立;4、联合的协同性——战略联盟可将各相关企业的相对优势结合起来,建立一个‘全优的机构,各方共同投资,对等购买股权,共担风险,共享利益;5、范围的广泛性——战略联盟可以产生于企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涉及众多行业;6、竞争与合作共存——在协作之外的领域,相互间依然是不折不扣的竞争对手。
跨国战略联盟的优点主要体现在:1、通过强强联合,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有利于降低开发风险并获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3、避免竞争过度、两败俱伤,实现共赢;4、联盟因不涉及组织结构的膨胀,从而避免了‘大企业病;5,因其组织的松散性,故可绕开反垄断法。
尽管跨国战略联盟是由合作经营方式演变而来,但因其是在经营能力和经营资源对等(即均衡)的企业间进行,因此,较之合作经营,跨国战略联盟的层次更高,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双向或多向式“学习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