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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演进及其启示

2014-03-09马凯旋侯风云

关键词:雇员养老金养老保险

马凯旋 侯风云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演进及其启示

马凯旋 侯风云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世界上较为成功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一有着其重要的特点,它从对城镇个别居民的社会救助逐渐发展为包含社会养老保险、雇主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一种较为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保障劳动者养老权益和降低美国老年人口贫困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筹资模式和统筹层次,在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演进过程中,这两方面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对于解决当时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养老基金不足、养老保险覆盖率低以及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因此通过借鉴美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成熟经验,对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美国; 养老保险; 筹资模式; 统筹层次

世界人口老龄化趋势正日益加剧,由于发达国家比我们更早地进入老龄社会,因此研究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资金筹资模式和资金统筹层次对于引导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及其使用有借鉴意义。本文以美国为研究对象,主要考虑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国土面积大,劳动力在不同地方政府辖区内流动,从而形成养老基金的不同区域之间筹资和使用。这与我国的情况有相似之处,因此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时,研究美国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及其统筹层次的制度演进,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及统筹层次的历史演变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最初是从救助开始,即由地方税收为生活在城镇的年老贫困者提供微薄的生活补贴,随着殖民地不断扩张,一些依靠地方税收资助的救济院逐渐建立起来以解决城镇出现的贫困问题,19世纪中期,几乎在美国的每一个城镇都建有救济院,这些地方层次的救济院相互之间并无联系,救助形式各不相同,未能形成全国统一的救助制度。美国由联邦政府建立的救助制度起源于联邦政府对内战时期的军人及遗属提供统一的内战救济金制度,在19世纪末,该制度实际上发挥了对特定人群的社会保障作用。美国的养老保险从地方政府对城镇个别居民救助发展到由于军事的需要由联邦政府对特定人群的救助,开始了社会养老的制度设计。

这一时期,政府开始为其雇员提供适量的养老金,并从制度上设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划,但这一时期政府雇员的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还不是在一个制度框架中进行,存在着差异。

1.联邦政府雇员养老保险。美国政府雇员的养老保险最早开始于1850年,一些大城市为教师和警察提供养老金。1911年马塞诸塞州建立了美国第一个政府雇员养老保险计划,随后发展成为一种基于雇员服务年限和退休前工资水平的待遇确定型养老保险。1920年美国公务员退休法案(CSRS)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职工养老保险的筹资主体经历了从雇主单独出资到由雇主与工人共同缴费为主政府财政补贴为辅的发展过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20年代,由工会组织的养老保障运动得到了工人的广泛支持,美国许多大公司为了限制工会运动的发展开始设立企业养老保险,美国联邦政府也通过税收制度对企业提供支持。初期的企业养老保险由雇主自发建立,单独出资,由于联邦政府并未直接参与,加之不同企业的养老保险相差较大而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从1875年美国快递公司建立第一个企业养老保险到1930年,由企业出资设立的养老保险覆盖了约15%的企业工人*Achenbaum WA.“Social security: visions and revis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1986,pp.425.。然而上世纪30年代西方社会的经济大萧条导致了企业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许多企业开始降低养老金支出规模或者制定更为严格的领取养老金资格标准,甚至有些企业停止支付养老金,这表明由于存在经营风险,私人企业难以独立承担为工人提供养老金的责任。由此引发了美国各州对工人养老问题的广泛关注,面对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1934年美国总统罗斯福成立了经济安全委员会(CES)开始起草社会保障法案,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获得美国国会通过,确立了雇主与工人共同缴费,养老金将基于个人退休前累计工资收入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该法案于1940年开始按月支付退休工人养老金,同时政府对养老金支付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做法是,联邦政府成立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财政部每年对各州经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养老金支付计划进行财政补贴以保证各州养老金支付。

表119391967美国主要社会保障法案与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变动*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Report RL30920, Major Decisions in the House and Senate on Social Security,19351970.

3.政府雇员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统筹。在这一时期,美国也出现了政府雇员与企业雇员养老保险双轨制,这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雇员养老保险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转换时将受到限制。按照当时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雇员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工作转换时,可以用CSRS缴费与企业工薪税缴费相互抵扣,但这种方法不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雇员在政府工作不足5年则不能认定享有政府雇员养老保险资格,二是雇员以前没有参加过政府CSRS计划。那么当他们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工作变换时,该雇员只能放弃之前的劳动权益而不能实现以后的接续,这便出现利益受损问题。

在这一时期,由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联邦政府雇员养老保险所组成的美国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形成。社会养老保险对参保人员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计划,所筹集的社保基金由美国社保局管理,养老金收支全部由信托基金核算,统筹层次较高。企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对于提高雇员养老金收入和稳定员工队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政府雇员CSRS计划将政府雇员养老保险纳入到统一的养老保险计划中,这些都为美国养老保障体系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雇员养老保险独立于社会养老保险,造成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雇员工作转换时养老保险接续受到限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能保障流动职工的养老权益等。

70年代由于美国陷入越战和中东国家石油禁运,美国经济出现滞胀,1975年美国社保支出首次超过收入,社保基金严重亏空。为了应对危机,里根总统成立了一个由两党成员组成的格林斯潘委员会来解决社保基金短缺问题,198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该委员会提出的社保修订案,其改革措施主要是将新增的联邦政府雇员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政府雇员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另外开征社保福利税,并将征收所得全部划入社保信托基金。该方案虽然由于削减了参保人的养老福利而遭到工会组织的强烈反对,但在短期内缓解了社保支出的财政压力。

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在整个80年代美国国内对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进行了争论,私有化养老保险的支持者主张以私人储蓄账户为基础建立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计划,实现养老保险个人负责制,他们认为,私有化可以防止政府挪用社保基金,保护下一代人的利益;同时保证个人缴费贡献与养老金收益平衡,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而反对者认为,现收现付体现了代际之间共同利益和相互依存,这对于维护代际团结至关重要,私有化养老保险将使个人全部承担市场风险造成的养老金损失,从而导致老年贫困率增加,因此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做进一步完善,而不是进行根本性结构改革。虽然当时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没有进行相应改革,但“代际公平”和“福利危机”的观念已经渗透到美国社会的经济、政治领域,加剧了美国民众对政府社会保障的不信任。

(三)1990s以后——养老保险私有化争论的发展

90年代美国经济经历了一段低通胀与高就业的黄金发展时期,一直以来美国国内对于私有化养老保险的辩论已经让许多美国人容易接受具有投资风险的个人养老计划,而且缴费确定型的雇主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迅速发展也让美国民众对私有化养老保险更有信心。

但进入21世纪后,人口老龄化和美国财政赤字越来越严重,2001年美国社保公告预测,如果不削减社保支出或者提高工薪税,社保基金将从2017年开始出现赤字,2041年完全耗尽,这对于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而言,意味着谁将为保证社保基金的偿付能力而做出更大的牺牲,从而导致了在美国国内对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的争论愈演愈烈。2001年和2002年美国加强社会保障总统委员会先后提交了旨在促进部分私有化养老保险的报告,其中最重要的设想是在不提高工人工薪税的基础上引入自愿性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分为2%工薪税、4%工薪税以及1%工人工资额外供款加上2.5%的工薪税三种方案,每种方案的回报率预计比现行养老保险计划的收益分别高出3.5%、2%以及2.5%*李珍、刘子兰:《小布什社会保障改革思路评析》,《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7期。。但方案最终由于将部分工薪税私有化可能带来巨大的转制成本和个人账户投资风险等问题而未能通过国会批准。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了旨在削减联邦政府财政赤字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但在当年12月美国国会表决中仍然未获得通过。

虽然美国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的方案并未获得实施,但对其的争论反映了随着人口老龄化和政府财政赤字的加剧,养老责任逐渐主要由联邦政府承担向市场化、社会化发展的趋势,同时也体现了美国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文化心理以及民众价值观在逐渐接受和认可这种变革。然而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是美国社会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涉及众多利益集团,并引起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争斗与妥协,任何一届美国政府都不得不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与效率两方面寻求平衡以拉拢选民的支持,这在美国历史上的政治选举中已得到了验证,因此尽管民主党或者共和党都曾提出了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方案,但始终难以付诸实施。另外,一旦推行私有化改革,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也必然随之改变,即养老基金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转变为个人所有,个人负责的养老基金市场化投资将增加个人养老风险,极易造成中低收入者陷入老年贫困。可见,由联邦政府负责的美国社会养老保险起着保障个人基本养老金收入的作用,通过全社会对养老保险的责任和风险共担以降低老年贫困率,平衡各阶层养老金收入差距,这正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所在。

二、当前美国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及统筹层次

(一)社会养老保险

美国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受益人退休前工资水平、退休年龄以及通货膨胀指数等指标确定并支付养老金,资金来源于雇主与雇员共同缴纳的工薪税。目前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越来越大的支付压力,为了筹集资金,工薪税率从1937年的1%提高到目前的6.2%,但提高工薪税率极易引起社会不满,因此在1990年以后工薪税率基本保持在6.2%,同时最大应税工资收入限额从1937年的3000美元增加到目前的11.01万美元。其次,雇员和雇主缴纳的工薪税属于国家税收,由美国国内税收局征收并全部划入社保基金统一管理和发放,统筹层次较高。政府雇员与企业雇员、自雇人员以及农场工人等全部纳入统一的社保体系内,劳动者工作转换时养老保险可以顺利衔接。同时税务部门对参保人员编制终生固定社会保障号,个人社保账号记录劳动者缴纳工薪税所得社保积分。当劳动者变换工作时,可以接续缴费赚取社保积分,只要达到最低积分标准就可以享受退休福利。同时个人社保积分允许不连续,如果劳动者中途停止缴费,原积分将保留。当再次缴费时所得积分在原积分基础之上累计,保证了参保人纳税连续性和避免了重复缴费。

(二)雇主养老保险

雇主养老保险按照提供者的身份不同分为政府和企业雇主养老保险。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在个人全部养老金收入中所占比例不断下降,由雇主提供的养老保险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雇主养老保险主要有两种类型——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

1.雇主DB养老保险。企业DB养老保险是企业雇主根据雇员的工作年限和退休前工资水平,按照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并支付个人养老金。该计划筹资模式是完全基金积累制,通常由雇主单独向雇员DB账户出资并负责投资及承担市场风险。但当雇员离开企业时,DB账户的养老基金将被雇主收回或者被其他雇员分享。政府雇员DB计划筹资模式同样是完全基金积累制,但与企业DB计划只由企业雇主出资不同,而是由政府与雇员共同缴费。目前政府雇员以工资收入的0.8%缴费,所筹集的养老基金由政府负责投资及承担市场风险。政府将依据雇员工作年限、退休前工资平均值等指标按照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并支付个人养老金,同时为了与企业DB计划须向PBGC投保同等对待,美国国会要求政府雇员DB计划实行养老金预拨款制度。当雇员离开政府部门时,DB账户不能转移,但将得以保留,在他退休后可以得到与之在政府的工作年限和平均收入相匹配的养老金,但该养老金在他离开政府部门与退休这段时间内不做通胀调整。

2.雇主DC养老保险。企业雇主DC养老保险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筹资模式为完全基金积累制。通常个人缴费率为工资收入的5%,最多不超过25%,雇主缴费率一般为雇员工资收入的10%,并设置最高限额,雇员负责DC账户养老基金投资并承担市场风险,退休时养老金水平依据DC账户基金积累额,DC账户个人拥有,当劳动者工作变动时,可以转移账户养老基金。政府雇员节俭储蓄计划(TSP)是一种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是由联邦政府管理、政府雇员自愿参加的养老保险计划,该计划与企业DC计划一样,筹资模式为完全基金积累制,一般由政府和雇员共同出资,政府最低以雇员基础工资的1%缴费,最高不超过5%,雇员最高缴费不超过15500美元,50岁以上的雇员可以增加到不超过20500美元,同时个人负责TSP账户养老基金投资并承担市场风险,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依据TSP账户基金积累额,当政府雇员变动工作时,TSP账户养老基金可以随之转移。

表2美国联邦政府与企业雇主养老保险计划比较

(三)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一种个人自愿参加的养老金计划,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以个人退休账户(IRA)最具代表性,IRA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1974年实行的传统的个人退休账户,另一种是1997年开始的罗斯个人退休账户,两者的区别在于传统IRA是税前优惠,即个人退休账户中每一笔缴费和投资收益在提取之前均不予征税,而罗斯IRA是税后优惠,即对个人退休账户中每一笔缴费予以征税,账户基金投资收益在退休账户开立5个纳税年度之后免税,因此选择哪一种类型的个人退休账户取决于个人在工作时和预期退休时的税率差别。对于传统的IRA计划,只要当年有应税收入并且年龄不超过70.5岁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2012年的标准为个人缴费额不超过5000美元,并且缴费额不能高于当年个人应税收入,但当IRA计划的参加者在年龄超过70.5岁以后,就必须开始以最低限额从退休账户中提款;罗斯IRA计划的开设与缴费没有年龄限制,也没有最低限额提款要求,只要当年调整后的个人收入达到11万美元,可以全额缴费,每年缴费标准与传统IRA一样,但如果个人收入超过12.5万美元则不能参加罗斯IRA计划,收入水平在两者之间的降低缴费额。传统IRA计划和罗斯IRA计划的筹资模式均为完全基金积累制,个人拥有退休账户的全部权益,养老金收入取决于最终个人退休账户的基金积累额。

三、制度借鉴及其分析

从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实施以来,美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发展以及不断完善的整个过程对美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美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为2.13亿人支付了约11万亿美元的养老金,使美国老年人贫困率从1935年的50%大幅度下降到2013年的不足10%,90%以上的老年人养老收入主要来自美国养老保险制度,可见,美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美国民众社会生活的核心。

中美之间最大的差异是社会特征和政治体制上的不同,这对两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并反映在两种制度的异同上。第一,两国都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美国三支柱模式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与效率,与美国价值观强调劳动者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更好的福利相一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中社会统筹类似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都是由政府组织和管理,以现收现付支付退休职工养老金,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但养老保险制度的效率性不足,只有个人账户与美国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似,属于个人所有并作为职工退休后的补充养老金。而雇主养老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美国相差较大,不利于发挥养老保险对劳动者的激励作用;第二,两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养老责任共担的机制,但养老基金的使用和分配不同。美国是把企业和职工的共同缴费全部用于支付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用于支付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的社会统筹金则完全来自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则属于职工的强制性养老储蓄,显然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强调代际之间的共同利益和相互依存,体现了美国社保制度中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理念;第三,美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从最初的对城镇个别居民的社会救助开始,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逐步实现了将企业职工、政府雇员及自雇人员等全部纳入到一个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中,这不仅提高了养老保险覆盖率和养老基金使用效率,而且也解决了不同部门劳动者因工作变动所引起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我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对传统体制下企业完全承担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改革,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养老保险地区和部门分割,没有实现全国统筹,这造成了养老保险难以转移接续,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不利于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同时养老基金运营效率较低,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地区之间养老负担严重失衡;二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养老基金筹资渠道有限。雇主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这两种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与美国相比很落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大量流动性较强的劳动者由于养老保险未能全国统筹而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这些都成为制约我国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障碍。

总之,中美两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共同之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然而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是不因国别差异、制度差异而有所不同的,这正是借鉴国外经验的立足点。当前我国正在从社会主义传统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然要面临很多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也是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演进过程中曾经遇到的,尽管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提案、法律、制度等确立都有争议、听证、各利益集团的游说等过程,这在我国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他们是如何解决、采取哪些措施以及有哪些成功或者不足之处,仍然需要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地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

通过分析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演进的过程,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值得借鉴的有:

(一)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应适时调整并不断完善

制度的给出往往针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当现状发生了变化,则制度就需要进行调整,美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就是解决不同时期养老保险出现问题的过程。比如,当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发生财政危机时,美国政府一方面用税收政策鼓励私人养老保险的发展以补充下降的个人养老金收入,另一方面通过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等手段增加社保基金收入来源,这些改革措施都对当时的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与完善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政府财政赤字不断恶化的情况下,如何保持社保的偿付能力成为目前美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为了应对再次出现的养老金支付危机,美国国内出现了各种改革提议:私有化养老保险、提高工薪税率、改变养老金支付公式、鼓励延迟退休和提高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龄以及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等,但是任何一种改革方案要想取得成功都必须建立在有效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和统筹层次的基础之上,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出现的各种问题实际上就是在这两方面没有彻底解决所造成的,这已经在美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得到了验证。

(二)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养老账户同时进行,体现不同的保障需要

在美国,既有普及民众的社会养老保险,也有企业提供的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体现了养老保险的多层次性。有的可以全国统筹,有的则只能是企业内统筹,如果只是统一社会保障,而不考虑企业特殊性,则在养老金待遇上形成企业中的平均主义,从而使企业之间在雇员使用上没有了竞争,不利于雇员地位的提高。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建立养老保险,可以使一部分没有工作但有一定收入的人群,使一部分即期收入较高但以后收入不一定稳定的人群进行养老储蓄,帮助他们以后的生活,这样的养老制度设计照顾到了社会上不同的人群需要,有其科学性,值得我们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加以借鉴。

(三)终生固定社会保障号,且积分接续——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从而很好地实现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工作单位之间的转移

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流动人口,这些劳动者可能一生多次变换工作、住址,工作时间也不一定连续。由于基础养老保险尚未全国统筹,这些流动人口变换工作时导致的养老保险难以衔接一直是我国劳动力市场表现的突出问题。由此可以借鉴美国税务部门统一为每个劳动者编制终生固定社会保障号以记录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并根据缴费所赚取的可累计的社保积分计发养老金,从而劳动者工作变动、家庭迁移将不会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接续缴费,这不仅符合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的实际,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受损失,而且对促进就业和完善劳动力市场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保留原有的养老金账户的做法,可以维护职工原来缴费权益

如前所述美国对政府雇员DB养老保险在其工作变动时将保留劳动者在职期间养老保险缴费直到他退休,并按照他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平均值除以工作年限计发养老金,至于这笔养老金在劳动者离职与退休这段时间内是否做通胀调整,可以统一规定,这就有利于维护职工的缴费权益。我国由于基础养老保险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当大量流动就业人口变换工作时,原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完全随之转移,而补充了劳动者原工作地社保基金,转入地也不愿承担劳动者之前社会统筹缴费,结果是劳动者只得放弃原有的缴费权益,这违背了养老保险的公平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养老保障权益。美国对联邦政府雇员流动时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应该加以研究,这样既维护了职工原来的劳动权益,也间接地实现了个人养老保险在不同地方的接续。

(五)养老保险缴费需规定最高限额

美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对每一支柱的养老保险缴费均规定了最高限额,如美国社会养老保险最大缴费工资基数为11.01万美元,雇主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也都规定了缴费的最高限额,这种做法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个人退休后养老金收入差距过大,兼顾效率与公平。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缴费以职工工资收入的三档比例为基数。由于各行业收入差距大,这种缴费的比例限制往往造成个别企业通过养老金计划而拉大个人退休金收入的差距,因此企业养老保险也需要设立缴费最高限额,在中国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起到平衡作用。

最后,由于中美两国的基本国情有很大差别,我们认为美国养老保险制度中不可借鉴的主要有:第一,美国企业养老保险账户基金投资所实行的个人负责制不可借鉴。因为与美国企业职工相比,一是我国企业职工的投资风险意识较低,职工养老基金的安全性难以保证;二是我国企业职工收入与国外相比还较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一旦个人养老基金投资失败,将会对个人、家庭造成很大的影响;第二,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不可借鉴。迫于人口老龄化和财政赤字的压力,社会养老保险现收现付制在美国国内日益受到质疑和批评,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国政府也提出了一系列私有化改革的方案。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私有化改革不可借鉴。原因在于:一是养老保险私有化将增加个人养老金的风险,并可能拉大收入差距,而现收现付制则有助于避免以上问题;二是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将产生巨大的转制成本,这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中所产生的隐性债务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无疑进一步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甚至将造成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财政危机。

[责任编辑:张爱琴]

The Evolution of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MA Kai-xuan HOU Feng-yun

(School of Economics,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P.R.China)

As one of the world's most successful system, the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has its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From the social assistance to individual residents of the town, it gradually developed into a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plan, including the social insurance, employer pension insurance and individual savings insurance. I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workers' pension rights and reducing the elderly poverty rate.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is the mode of financing and the overall level. During its evolution process, these two aspects have different features in different periods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such as the shortage of the pension funds, the low insurance cover rate and the transfer of old-age pension. In the reform of the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China also has encountered the same problems. By referring to the construction experiences of the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som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the United States; old-age insurance; financing mode; overall level

2013-12-24

山东省科技攻关项目“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水平测算与劳动供给相关性研究”(项目编号2008GG30007028)。

马凯旋,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济南 250100);侯风云,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济南 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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