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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2014-03-08姜黎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弊端民事

姜黎

(西安医学院卫生管理系,陕西 西安 710021)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姜黎

(西安医学院卫生管理系,陕西 西安 71002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现行调解制度中存在的某些弊端日益凸显,与我国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追求的公正和效率的主题不相和谐,所以改革之势在必行。本文中试着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以及当前民事诉讼纠纷解决的现状及弊端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重构民事诉讼调解机制的具体思路和方案,以期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适应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之间寻求最佳契合点和平衡点,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调解;弊端;改革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我国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由来已久,对调和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起着重大的作用,其在本质上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是当事人就其权利自由处分和相互妥协的结果,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具体表现,也是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它作为我国法制文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源远流长,随着时间的推移,虽然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和变化,却一直体现着追求和谐、秩序和稳定的价值趋向。特别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它继承和发扬了传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己经成为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之一。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

关于调解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根据介入调解的第三者的性质,调解可以分为民间调解、仲裁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以及法院调解几种形式;根据调解与诉讼的关系,调解又可以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调解包括两层含义,首先它指的是一种活动,通常称为调解工作,即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其次它还指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即通过调解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规都涉及到了调解的有关规定。当时,指导民事审判的是“十二字方针”1964年,根据毛泽东的思想要求,又将“十二字方针”改为“十六字方针”,这时期法院调解工作成效显著,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一般在75%-80%。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 (试行)》,其中规定“处理民事案件应坚持调解为主,凡可调解解决的,就不要用判决,需要判决的,一般要先经过调解。处理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调解要尽量就地进行。”总而言之,由于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方针的改变,致使1982年到1990年这段时期全国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了。但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加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我国法院调解的认识和改革,似乎在绕了一圈后又回到了“原点”。

总而言之,民事诉讼调解重又被趋热,再一次成为焦点。然而,我们还需要不断的强化调解,加强调解,以便使之更好的为社会服务,这也是大的时代背景要求和与时俱进。

三、我国现行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在转换诉讼调解理念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多种调解机制

当前,我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复杂,矛盾丛生,很多纠纷都不能简单的归结为纯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多的是涉及各方利益的综合平衡,处理不当会引发一系列负面效应。我们需要重新转换诉讼调解理念,尽快形成一种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实行调审分离的诉讼模式

所谓调审分离,是指将调解与审判分解成相互独立的程序,由不同的法官分别负责调解和裁判,以达到调者不审,审者不调。

(三)规范调解制度的程序

虽然我们当前已经作了一系列的努力工作不断地完善我国的调解制度,但是遗憾的是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有关调解的具体程序和方式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针对以上情况,笔者给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在调解程序中,我们一定要坚持当事人主义原则,即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地位和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其次就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启动调解程序,自主决定提出调解方案,否认法官主动提出调解方案的方式等。有关调解的结果也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认可方为有效。

四、结束语

本文针对我国诉讼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完善措施。比如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规范诉讼调解的程序和监督机制,减少强制调解,改良调解方法,提升调解的艺术性等等。但是,诉讼调解毕竟是一种文化底蕴很强的司法制度,对它的引进吸收以及改良还需要根据我们自身的具体国情来实施,然而笔者受自身知识结构及占有资料等因素的限制仅能从理论上作浅显探讨,文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关于如何引进国外的类似制度等方面还可以进一步阐述更深的理由和独特见解。为此,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真正完善还有待理论界及司法界的共同努力。

[1]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6.

DF72

A

1005-5312(2014)11-02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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