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数字化时代下中国“汉字危机”现状
2014-03-08纪明誉
纪明誉
(辽宁科技大学,辽宁 鞍山 114051)
浅析数字化时代下中国“汉字危机”现状
纪明誉
(辽宁科技大学,辽宁 鞍山 114051)
中国历史悠久,从公元前14世纪商代出现的甲骨文,到秦始皇统一文字的小篆……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简体字,汉字以其特有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传承着源远流长的中国文明。而如今,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文字记录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革,键盘上“敲字如飞”常常代替了一笔一画的汉字书写。人们长期使用电脑、手机,渐渐只能大致记住汉字的形体,真正提笔时无法正确写出具体部首和结构。提笔忘字、频写错字,正成为一个令人忧心的文化现象。
提笔忘字;汉字;危机;惹人忧
一、什么是“提笔忘字”
提笔忘字,指“准备好了要写字时,提起笔来却忘了怎么写”。越来越多的人都有提笔忘字的现象。医学上有个名词叫“失写症”,其原意是指脑部受损所引起的书写能力受损或丧失的病人,如今,又是什么原因造成许多正常人患上了“失写”的症状?
二、“提笔忘字”的原因
(一)电脑、手机的普及
新中国成立后,新技术的运用,电脑、手机的不断普及,在方便、快捷的文字信息化处理诱惑下,丢掉笔杆,采用新技术的确给古老的汉字艺术带来了较大的冲击。这种由习惯成依赖,由依赖成退让,导致“用进废退”最后能“敲字”决不“写字”。及至万不得已情况下要用手写时,才发现写不出字,写错字。
(二)输入法的局限
电脑输入对汉字手写的冲击尤为严重。其输入方法主要有两种,其中“五笔输入法”把每一个汉字拆成最多四个部分,虽让人记住了汉字的基本架构,却无法正确写出具体部首和结构。而太多人习惯用“拼音输入法”,先输入汉字的“音”,输入法便会列出有关的字,用户根据自己要表达的“义”选择应对的“形”,这个过程计算机帮助完成了写字的最后两个步骤。久而久之,使用者会弱化对汉字“形”的记忆,导致大多数人只知其音,不知其字,“会拼不会写”“提笔忘字”的现状。
(三)教学的偏离
过去,总会看见老师上课、布置作业写板书的背影,而如今,为了提高课上效率,很多高校教室内几乎都有多媒体设备,电子版的教学与作业。而对中小学生来说,字帖学习早已让位于奥数、英语的补习课程,师生写字的机会越来越少。
(四)西方文化的影响
网络语和外来语的冲击是“汉字危机”的又一原因。“迎进来走出去”的外开放政策,把西方的气息吹入了中国,西方的语言在中国也逐渐兴盛起来,但许多青年人经常中英文夹杂,肆意的扭曲文字,倘若记载历史的人也中英文字结合,多少年后我们的子孙是否能看懂我们所谓的历史呢?
(五)对汉字文化缺少名族使命感
一项千百年来被人们运用自如的汉字手写艺术,却在电脑和网络普及应用的一二十年间就陷入尴尬境地,完全归因于新技术的罪过是否太过牵强,中国自古对汉字就缺少一份应有的珍视与敬重。古代文人、学者偶尔忘记写字时,无奈之下只好引用同音字代替,就成为我们今天所学文言文里的通假字或讹字,
这说明中国古代就存在提笔忘字现象、写字不标准的事实。
三、“汉字危机”影响
(一)影响工作
近几年,公务员考试升温,能写一手好字也成为竞争中的一项。所谓人如其字,字写的好固然有好处,“书为心画”、“字如其人”,就象工作面试时相貌穿着一样,能写一手好字是竞争的资本,是一件值得骄傲与自豪的事情。
(二)影响高考成绩
随着时代的发展,汉字书写对成绩有较大影响,因为高考计算机阅卷是将卷子扫描到计算机中,字体好坏一目了然。高考阅卷时间紧,任务重,字体差不仅会影响到老师的心理状态和阅读速度,势必会影响成绩。
(三)影响自信
有的人字写得“烂”还总写错字,常常被人“誉”为“错别字大王”自尊心受挫,因此没有自信在别人面前写字,能用电脑手机打字的绝不写字,渐渐远离的手写字,也就越来越不会写字。
四、“传承汉字”的途径
首先国家加强高考语文错别字扣分,中小学强制实行汉字等级考试制度,改进学校的教学内容,重视书法课。高校上课减少多媒体设备,强制记笔记,作业减少电子打印。其次企业接收手写简历或实行招聘考试,注重考察应聘者的汉字修养。最后个人自觉在手机和电脑上试用手写输入法。
五、结语
汉字传承,不仅仅是国家、民族的问题,它还是艺术、历史和文化的统一,是世界上唯一既有实用性,又单独成为艺术欣赏的文字。无论时代怎样嬗变,无论技术怎么革新,汉字所承载的文化内涵不会改变,而作为后来者理当致力于文化的接续和弘扬,不能在各种冲击面前丧失汉字文化的自尊、自重与自觉,让提笔忘字不再惹人忧虑。
★本文为刘微主持的2014年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基于数字化时代下“汉字危机”现状的创新设计与研究》成果之一;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立项课题《关于提升学生创新实践和就业能力的教学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JG13DB085
指导老师:刘微
[1]谢飞东、聂晖.传承汉字之美化解汉字危机.求是理论网,2013(12).
J05
A
1005-5312(2014)11-02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