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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营运损失与索赔

2014-03-07林伟

航运交易公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航次船东营运

林伟

在 确定船舶碰撞案件的损害赔偿范围时,哪些损失应被列入赔偿之列,是每起船舶碰撞事故所引起民事纠纷案件的过失方和受害方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船舶发生碰撞,除造成船舶损坏(直接损失)之外,还造成了营运损失(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致使受害方不能获得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获得的利益,或支付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应支付的额外费用,这种损失必须是伴随碰撞事故的发生可合理预见的后果。比如因船舶碰撞而使航次租船合同解除,本应赚得而没有赚得的运费损失,这种损失虽不是碰撞事故的直接后果,也不是相继碰撞之后立即发生的后果,然而损失可合理预见,受损方有权向责任方进行索赔。

相关规定

索赔船舶碰撞造成的营运损失,主要依据1995年8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规定》)。该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主要体现在《规定》第3条、第10条、第11条、第11条和第16条。

第3条: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船舶损害赔偿包括: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摊;合理的船期损失;其他合理的费用。

第10条:船期损失的计算。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

第11条:租金或运费损失的计算。碰撞导致期租合同承租人停租或者不付租金的,以停租或不付租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导致到付运费损失的,以尚未收取的运费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第16条:维持费用。指船舶修理期间,船舶和船员日常消耗的费用,包括燃料、物料、淡水及供应品的消耗和船员工资等。

从碰撞损害赔偿的角度,碰撞损害赔偿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即赔偿的数额使得船东像没有遭受碰撞损失一样。《规定》对于自营船舶的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对于期租情况,以停租或者不付租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这两种情况,均是恢复原则的体现。

期租下的营运损失

期租情况下,如没有碰撞事故,船东可以赚取租金,但因碰撞事故导致船舶被停租,对方应赔偿租金损失。但在期租赚取租金的情况下,船东需支付相关成本,包括非承租人承担的润滑油、淡水等,在因碰撞而导致停租的情况下,将节约这些费用,因此,应当扣除。

根据《规定》第11条规定,碰撞导致期租合同承租人停租或者不付租金的,以停租或不付租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一般而言,在期租情况下,扣除可节省的费用包括:

因停租而节约的润滑油、非生活用淡水的费用(因为一般期租合同中润滑油和非生活用淡水由出租人承担,除非期租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

因停航(1个月以上)而产生的船舶保险费的节约(要看船舶保单的约定);

其他因船舶停航可以节约的费用。

因期租合同中,燃油一般由承租人承担,因此,燃油费用不需要作为可以节省的费用扣除;因无论停航与否,船东均需要承担船员工资和船舶折旧,因此,船员工资和船舶折旧一般不需要作为可以节约的费用扣除,除非在修理期间,船员配备人数可比航行时减少。

船东在期租情况下索赔碰撞造成的营运损失,举证比较容易。通常应提供的证据包括:期租合同、租船人停租通知书(暂停租赁通知书)、续租通知书、扣租金的证明或凭证、租金结算表、事故之前已付租金的凭证、停航或海损修理时间证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以及可节省费用的证据。

自营下的营运损失

自营(航次租船)下的营运损失,主要表现为船期损失。某船舶因碰撞所造成的船期损失是指:在进行船舶碰撞损坏修理时,由于船东不能正常使用该船而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自碰撞发生开始,至修理完毕后又回到碰撞地点期间的盈利损失。

《规定》第10条规定: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船期损失=平均每天经营净盈利×因碰撞造成的停航天数。

计算船期损失的期限为: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证明时间的证据主要有:船厂出具的海损修理时间证明、码头方出具的停卸时间证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

计算船期损失,涉及运输收入和成本的扣除。运输收入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签订的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的运费收入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运输收入计算。成本包括航次固定成本和航次变动成本。船舶航次固定成本主要包括:折旧费、船员租金、工资和福利费用、船舶修理费、船舶定期保养费用、船舶代管费、保险费、车船税、管理费用、船舶非营运期费用、船舶其他固定费用。船舶航次变动成本是指船舶营运行为产生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燃料、润料费、物料费、港口费、船员工资中的变动部分、与运输收入直接相关的航次其他费、变动营业税费。成本的举证,通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鉴证报告或审计报告。鉴证报告是将计算船期损失收入和成本所涉及的所有或主要的单证,作为报告的附件。

无论是营运期间,还是因停航修理期间,船舶折旧和船员工资均会发生。在自营情况下,在计算净盈利损失时,如果按照会计准则,需要扣除折旧和船员工资等固定成本,这将使自营船东可索赔的金额少于期租出租人可获得的赔偿。自营船东还有另外一个途径,即在计算营运损失时,若已将折旧和船员工资作为成本计算,则还可索赔停航修理期间的维持费用,这项维持费用中应包括折旧、船员工资以及停航期间的燃油消耗等费用。《规定》第16条规定:“……维持费用是指船舶修理期间,船舶和船员日常消耗的费用,包括燃料、物料、淡水及供应品的消耗和船员工资等。”停航期间的维持费 = 平均每天维持费×停航时间。计算维持费用的时间与船舶部分损害时计算船期损失的时间相同。如此,无论是自营还是期租,两者所依据的原则——即恢复原状的原则均能得到同等实现。

航次期租

航次期租方式基本上与定期租船方式相同,不同的是,在合同中只明确了租期为特定航次。

航次期租期间,若发生碰撞事故向对方索赔营运损失,是按期租合同索赔租金损失,还是按自营(航次租船)根据事故前后各2个航次索赔船期损失和维持费用?在理论和实务中有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碰撞事故发生在航次期租期间,应按期租合同,将租家停租或者不付的租金作为船期损失向对方索赔;另一种观点认为,航次期租租期短,按期租合同索赔租金损失不合理,应按航次租船,根据事故前后各2个航次索赔船期损失和维持费用。第一种观点举证较容易,与期租合同相同;第二种观点举证较繁琐,特别是在要做船期损失鉴证报告时。笔者认为,若协商解决,则采用第一种方法;若提起诉讼,则应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司法解释的不合理性

然而,遗憾的是《规定》第16条规定的维持费用“是指船舶修理期间,船舶和船员日常消耗的费用,包括燃料、物料、淡水及供应品的消耗和船员工资等”,没有明确包括船舶折旧、保险、管理费等固定成本。

在修理期间,船舶折旧、保险、管理费等固定成本,同样会发生。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自营船东若想主张这一部分为维持费用而应得到补偿,需要负举证责任,法官却并不一定能够采信。而在期租下,租金损失包含固定成本,出租人无须举证证明,比较合理。因此,在自营(航次租船)下,维持费用包括固定成本才合理。建议最高法院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时能考虑此问题。在该司法解释修改之前,建议当事人将固定成本作为类似维持费用的一项费用提出请求。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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