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西双版纳州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初步意见
2014-03-06胡建伟饶艳萍何秀琼
赵 毅,胡建伟,李 明,饶艳萍,何秀琼
(1.西双版纳州种猪场,云南 景洪 666100;2.西双版纳州畜牧技术推广工作站,云南 景洪 666100)
各级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的主导力量,依据其职能,在西双版纳州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西双版纳州对31个乡(镇)站所进行了改革,将各乡(镇)农科站、畜牧兽医站、农经站等合并后,统一成立了农业服务中心,隶属各乡(镇)政府,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州三级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314人(其中州级20人、县级91人、乡级203人),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人员313人,占99.97%,其中大学以上192人、中专82人、中专以下40人。目前高级职称28人、中级职称210人、初级职称56人、初级职称以下19人。从这几年来的运行情况看,虽然人员工资得到解决,但乡(镇)农业服务网络脱节,服务功能弱化,业务工作形成多头指挥、多头管理,工作随意调整性大,甚至丧失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着不能忽视的问题。
1 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
(1)乡(镇)畜牧兽医队伍接受业务指导与行政管理相互之间严重脱节。农业主管部门由于没有行政管理权(仅有职称评定这唯一权利),不能有效开展人员考核、管理,“业务指导”名存实亡,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于专业业务水平不高,在工作上的指导、关心和支持相当有限,有时乡(镇)政府抽调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人员做其他工作,影响技术推广工作的完成。
(2)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特别是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少,经费不足,例如勐啊镇、瑶区乡畜牧兽医站只有2名从业人员。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方面更是无力投入,而且乡(镇)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条件差,设施设备缺乏,无法从事必要的检验、化验和分析任务。技术培训手段落后,缺乏专门的培训和试验、示范基地,无法适应当前现代农业推广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
(3)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未得到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明确赋予乡(镇)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推广和动物疫病预防职能,普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工作职能没有及时转移到行政执法上来。
(4)动物诊疗许可制度进展缓慢,动物诊疗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松懈,整体动物诊疗技术水平较低。
(5)行政执法职能没有与经营性活动分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执法机关(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影响执法公正,损害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形象。
当前,西双版纳州农业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州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壮大,农业服务工作跟不上重点产业发展的矛盾愈加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重点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稳定和加强乡级农业推广体系建设,着力配合服务于产业化发展需要,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巩固产业基地,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显得尤为重要。
2 乡(镇)畜牧兽医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初步意见
(1)各乡(镇)设立动物监督派出机构、动物防疫、畜牧推广、草原监理等组织,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合署办公,综合行使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技术推广职能。动物检疫员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从在编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中聘任。各乡(镇)(街道办、办事处、管理处)一般设1~2名。事业经费足额由县级财政承担。
(2)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动物诊疗从业人员,归口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经严格培训、考核,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方可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3)禁止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本地区同行业经营性活动,维护行政执法公正。
(4)建立稽查、监督机制。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建立专职稽查队伍,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推广工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基层机构的工作职能,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建立一支高素质、规范化的基层动物检疫和技术推广队伍,从根本上将基层畜牧兽医队伍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将极大地推进各地畜牧业生产发展和“放心肉”工程建设。
(5)落实财政供给,保证经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精神要求,乡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是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逐年提高对畜牧业推广的投入。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管理体制,明确单位性质,理顺职能,按照国家农业部关于核定乡(镇)农业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的办法,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对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作人员经费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确保财政供给,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清退。缺编人员从农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补充。
(6)落实优惠政策,建立人员流动机制。政府要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农业科技人员到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工作;保证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人员有时间、有精力从事畜牧兽医推广服务,提高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业务素质;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对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人员要放宽条件,主要应以衡量其推广工作的实绩,适当增加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数量 打破现行管理体制,在落实建立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的基础上,对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区域站流动,乡(镇)站中业绩突出的技术人员可以向县(市)、州级站流动,县(市)、州级站技术干部也可以下派到乡(镇)站经受锻炼,建立能上能下的人员流动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充分调动广大畜牧兽医推广人员的积极性。
(7)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知识更新是技术创新的基础,是优化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是机构和队伍稳定的基本保证。针对畜牧兽医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问题,今后要逐步加大对乡(镇)畜牧兽医推广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培养、引进、联合”的办法,建立全新的人才培养机制,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制度化地开展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深造,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农技推广骨干到农业院校进修,并邀请层次高、有经验的专家来景洪市讲座。通过外出考察学习、组织选派进修、特邀专家讲座、鼓励在岗自学等多种途径,加速畜牧兽医队伍的知识结构更新,提高在岗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技术培训,实行农技推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农技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全员聘用、竞争上岗,以岗定人,以岗定酬的用人机制,提高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自觉性,搞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8)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建议州委、州政府要将各乡(镇)农业推广经费列入各乡(镇)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监督考核,确保财政供给足额到位。同时,建议各级政府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农业科技推广基金,由农业局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农业实用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技术培训、考核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