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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放动词、置放句式及相关句法语义

2014-03-06曾传禄

关键词:论元宾语自主性

曾传禄

(贵州师范大学 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一、引言

置放动词是现代汉语动词系统中一个比较特别的类,已有不少著作论及。徐峰[1]运用配价语法理论,确立了置放类动词的成员,并分析了置放动词的语义基础和句法选择。任鹰[2]223-234研究了覆盖与填充类动词(属于本文的置放动词)的句法语义特点,并重点讨论了该类动词所带的处所宾语的受动性问题。顾阳[3]141-151研究了定位动词(即本文的置放动词)涵生存现动词的过程,并解释了非定位动词不能涵生存现动词的原因。陈昌来[4]213-223对放置类动词的价质、价位和价用做了比较详尽的研究。毫无疑问,这些论著都在各自方面取得了不少富有价值的收获,但也留下了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一、置放事件和非置放事件,置放动词和置放句式的特征、范围,句式论元的特征及其句位等。二、处所论元的性质及其形成的原因和条件等。限于篇幅,本文先讨论前一问题,后一问题拟另文讨论。

二、置放事件和置放动词

(一)置放事件

置放事件是位移事件的一种,通过施动者发出动作使物体置于某处所。从构成要素看,置放事件包括置放者、置放物、置放处所和置放动作四个方面。一个完整的、典型的置放句式为三价句式,包括施事论元(置放者)、受事论元(置放物)和处所论元(置放处所)三个必不可少的论元成分。置放事件属于致移事件,通过动作使施动者自身处于某处所的自移事件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试比较:

(1)a.慧芳一边往餐桌上摆碗筷,一边盯着电视屏幕看。

b.我把几张钞票塞到司机手里,跳下车奔了进去。

c.我把嘴上的烟吐到地上,一脚踢飞了地上的一只皮鞋。

(2)a.吴迪进了门,往沙发上一坐,不笑也不说。

b.我点点头,自个儿趴在地铺上。

c.我手抱后脑勺仰面躺在床上。

例(1)表达置放事件,施动者通过某动作使置放物处于某处所;例(2)为自移事件,施动者通过某动作自动处于某处所。表达这两类事件的动词也不同:表达置放事件的动词为二价或三价的致移动词(见下文);表达自移事件的动词为一价的自移动词,比如“坐、躺、站、蹲、跪、趴、卧、睡”等。从句式论元的数目上看,置放句式的论元数目要多于自移句式。

(二)置放动词的确定和分类

我们根据徐峰[1]设立的两个语法框架作为表达置放事件的典型句式:

S1:N1+P+N2+V+N3

S2:N1+V+(P)+N2+N3

N1和N3分别是施事和受事,N2是置放动作过程中受事移动涉及的处所成分,P表示介词①这里的P仅表示介词,下文的P则表示格标,包括介词和趋向词。,限于“往、向、在、到”四个。经过测试,能进入这两个语法框架的动词主要有(都取自《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动词右上角的数字表示同形同音词,右下角的数字表示第几个义项):

A.放10摆1挂1晾搁1撂搭2插1别31摊1安3上7贴1镶扣2糊抹3镀堆垫1种拴停3夹2佩栽12存4安放

存放 堆放 摆放 搁放 安插 放置 存放投放1寄放 寄托1佩戴 部署 输送等

B.盖1包1穿4戴披1铺套1罩 裹 捂 遮 遮盖 覆盖等

C.装 灌 塞 注 加 搀 填2揣 浸泡 埋 盛1添 斟 藏2关2浇灌 注射 搀兑浇注 埋藏等

D.扔2洒 投2掷 抛 撒 倒3泼 甩 丢 吐4喷 摔 砸等

S1和S2之间存在着变换关系,凡能进入S2的动词都能进入S1,但能进入S1的动词却并不都能进入S2。[1]能进入S1而不能进入S2的一般是双音节动词,双音节动词进入S2比较受限,但与之同义的单音节动词一般能顺利进入S2,这类双音节动词也是置放动词。例如:

(3)a.他往地上铺了两件蓑衣。

b.他铺地上两件蓑衣。

(4)a.他正往书架上摆放各种矿石样品。

b.*他正摆放书架上各种矿石样品。

(5)a.工人们正往模子里灌注混凝土。

b.*工人们灌注模子里好些混凝土。上述四类动词是根据动词词义进行划分的,A类可称为摆放类动词,B类可称为覆盖类动词,C类可称为填充类动词,D类可称为扔吐类动词。这只是做了一个大致划分,既不全面,也没有穷尽,类与类之间会有交叉,有些动词可以放在这一类也可以放在那一类,比如“披”既可能属于摆放类,也可能属于覆盖类,“揣”可能属于摆放类也可能属于填充类。实际上,这四类动词还可以根据[±附着]语义特征分成两类:A、B、C类动词都具有[+附着]语义特征,D类动词具有[—附着]语义特征。具有[+附着]语义特征的动词词义里蕴涵处所义素,其词汇意义表示“使物体处于某个位置”。我们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列举若干词的释义如下:

穿:把衣服鞋袜等物套在身体上。戴:把东西放在头、面、胸、臂等处。插:长形或片状的东西放进、挤入、刺进或穿入别的东西里。

贴:把薄片状的东西粘在另一个东西上。

晾:把东西放在通风或者阴凉的地方,使干燥。

塞:把东西放进有空隙的地方,填入。

披:覆盖或搭在肩背上。

由具有[+附着]语义特征的动词构成的置放句式,句中的处所成分是构成动核结构的强制性语义成分,是与动词同现的强制性句法成分,也就是说,处所成分是该类动词的一个价成分,该类动词是三价动词,带施事、受事和处所三个论元。不过,有些动词所联系的处所论元是常项,比如“穿”,只要发出动作衣服鞋袜等就必然附着在“身上”,处所成分传递的信息是完全羡余的,一般并不在句中出现;还有些动词所联系的处所论元虽然不是常项,但在置放句中与一定的受事成分共现,也可以不出现处所成分。例如:

(6)a.强烈的光线刺得我眼冒泪花,我掏出副墨镜戴上。

b.韩丽婷从暖器管子上扯下一条围裙系上。

c.我披上大衣下了床,坐在火炉旁看书。

例(6)中的句子都没有处所成分,但根据与动词共现的受事成分,其蕴涵的处所是清楚的。这是因为缺省推理在起作用,处所成分不出现,不仅不影响句子语义的表达,反而显得清晰简明。

D类动词词义里不蕴涵处所,词汇意义不具有“使物体处于某个位置”。比如,在《动词用法词典》里“扔”、“洒”、“吐”分别释义如下:扔:挥动手臂,使拿着的东西离开手;洒:使(水或其他东西)分散地落下;吐:使东西从嘴里出来。这类动词都是二价动词,带“施事”、“受事”两个必有论元,处所成分不是其价语,构成S1和S2后,句中的处所成分一般可以删去但句法、语义上仍保持完整。例如:

(7)a.他往垃圾篓里扔了不少杂物。

b.他扔了不少杂物。

(8)a.他往痰盂里吐了几大口血。

b.他吐了几大口血。

(9)a.她往头发上喷了几滴香水。

b.她喷了几滴香水。

徐峰[1]从动词配价的角度认定上述A、B、C三类三价动词为置放动词,D类动词因为处所成分不是其价语而排除在置放动词之外。张宝胜[5]则认为无论从语义上,还是从句法上,都无法把D类动词(即该文的“扔”、“洒”类)排除在置放动词之外。我们赞同徐文的看法,不认为D类动词为置放动词,虽然该类动词能进入S1和S2表达置放义,但这种置放义是句式带来的,动词本身并不表示“使物体置于某处所”。上述两个语法框架只是测定置放动词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凡置放动词都能进入S1和S2,但不能反过来说,能进入这两个框架的都是置放动词。这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扔”能进入给予句式“他扔我一个球”表达给予义而认为“扔”是给予动词一样,把“扔”看作给予动词和把“扔”看作置放动词一样有悖于我们的语感和直觉。但是,徐文采取自下而上的研究,从动词出发去推导论元结构,从动词语义中推导动词论元,而把由整个语句表现出来的置放义排除在外。然而,句式有其自身独立于组成成分的整体意义,这个整体意义是无法从组成成分推导出来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6]跟以动词为中心的配价不同,从句式配价的角度,D类动词构成的S1和S2都属于三价句式,跟A、B、C三类动词构成的S1和S2一样有三个论元,一个施事,一个受事,一个处所。句式的配价主要由句式的整体意义决定,虽然D类动词本身是二价动词,但是该类动词构成的句式S1和S2也表示“施事发出动作使受事置于某处所”,就是说句式的整体意义也表示置放义,表达置放事件。

顾阳[3]注意到非定位动词(相当于本文的非置放动词)进入某些句式中也含有施事、客体和处所三个论元,表示受事客体着落在某一处所的意义。例如:

(10)a.厨师把土豆皮削在地上。

b.奶奶把蚕豆一粒粒地剥在细瓷碗里。

c.小明把铅笔屑吹在地上。

例(10)中的处所成分都不能由动词义获得,顾文认为这个处所成分是经过增加论元这一步骤得来的。这个新增论元原来不属于动词论旨关系的角色,却能在动词的论元结构中担当某个论元,最终在句法结构中称为句子成分。顾文没有解释是什么原因导致动词增加处所论元。我们认为这个新增论元应为句式价,增价动因应为句式义。

(11)a.她把茶壶放在锅台上→锅台上放着一把茶壶

b.她把几条席子铺在地上→地上铺着几条席子。

c.她把自制的黄铜钥匙装在衣兜里→衣兜里装着一把自制的黄铜钥匙。

(12)a.他把烟蒂扔在烟灰缸里→?烟灰缸里扔着一些烟蒂。

b.他把茶杯摔在地板上→*地板上摔着一只茶杯。

c.她把水泼在地上→*地上泼着几滩水。

例(11)中的“放、装、铺”都是置放动词,由这些动词构词的“把”字句都可以变换为相应的存现句;例(12)中的“扔、摔、泼”都是非置放动词,由这些动词构词的“把”字句变成相应的存现句或者不合格,或者可接受度很低。“放”类置放动词既可以表示动作,又可以表示动作完成后的状态,动作完成即进入遗留状态阶段。“扔”类非置放动词只能表示动作,不能表示动作完成后的状态,表示的动作都是瞬间完成的,不具有遗留状态特征。荒川清秀[7]探讨了汉语动词词义中的阶段性问题,提出“作为表示动作过程的不同阶段”,“必须把动词中变化和静态这两个不同阶段也列为考虑的对象”。以动词“穿”为例,可将其分化为“穿1”和“穿2”,“穿1”和“穿2”分别代表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穿1”——到穿上衣服为止的阶段(变化);“穿2”——维持穿上衣服以后那种状态的阶段(静态)。例(11)中“把”字句中的动词表示“变化”,相应的存现句中的动词表示“静态”。由“把”字句变换为存现句的过程,也就是“从及物动词涵生存现动词的过程”,在理论上也称作“处所倒置”[3]147。“处所倒置”涉及动词论元结构的改变,“把”字句中“处所”为域内论元,到了存现句中变为域外论元,同时“施事”受到抑制而被删去。顾阳[3]指出及物动词通过“处所倒置”涵生存现动词,要求处所成分应是动词论元结构中的论旨角色。例(11)符合涵生机制要求,所以有相应的存现句;例(12)中的处所成分原本不是动词论元结构中的论旨角色,是通过增加论元得到,新增论元不能参与“处所倒置”,因为自然语言的内部机制是简明的,若该机制允许新增加的论元再参与类似“处所倒置”这类减少论元的构词过程,其简明性就不复存在[3]153。

实际上,无论是动词词义中的阶段性,还是动词论元结构及论元结构变化,都与动词本身是否含有处所义素有关。置放动词因为本身含有处所义素,所以有[+附着]特征,能呈现附着状态,因而可以表现动态,又可以表现静态,如例(11)的“把”字句中表示动态义,相应的存现句中表示静态义。也正因为置放动词含有处所义素,处所论元才有可能成为必有论元,因而可通过“处所倒置”涵生为存现动词,由及物动词涵生为存现动词的过程也就是由动态义转变为静态义的过程。非置放动词因为本身不含处所义素,所以没有[+附着]特征,不能呈现附着状态,只能表示动态义,可以构成“把”字句,没有相应的存现句。也正因为非置放动词不含处所义素,构成的“把”字句尽管带有处所成分,但处所成分并非动词的必有论元,而是句式带来的新增论元,新增论元不能参与“处所倒置”,因此非置放动词不能涵生为存现动词,即不能表示静态义。

还有些动词也可以构成S1和S2,如“写、画、刻、绣、描、印、按(手印)”等,但这类动词所带的宾语不是受事宾语而是结果宾语,在动作发生前客体并不存在,动作完成后某客体事物产生并附着于某处所。这类动词不是致移动词,而是致果动词,客体成分没有自立性,具有附庸性。可见,由该类动词构成的S1和S2并不真正表达置放事件,充其量只能算附着事件①置放事件和附着事件通常具有相关性。有些置放事件结束意味着附着事件开始,这类结束类置放事件也可看作附着事件:不仅表达这两类事件的句式有重合之处,而且句式之间常常可以互相转换。。例如:

(13)a.她往彩纸上写了几行字。

b.她写在彩纸上几行字。

(14)a.他往石头上刻了一首诗。

b.他刻在石头上一首诗。

(15)a.他往合同上按了一个手印。

b.他按在合同上一个手印。

置放句式表示施动者自主地、有目的的发出动作并致使受事置于某处所,具有意愿性或自主性特征。能进入句式S1和S2的动词都是自主动词,非自主动词不能进入。或者说,S1和S2是两个具有意愿性或强施事性特征的句式,经过这两个句式过滤的动词才能表达置放事件。能进入S1和S2的四类动词中有些动词有自主性用法,也有非自主性用法,如“抹、洒、倒、喷、泼、砸”等,进入 S1、S2时为自主性用法,句子表达置放事件,进入其他句式则可能为非自主性用法,非自主性用法时句子表达的不是置放事件。例如:

(16)a.儿子(故意/*不小心)往土墙上抹了不少稀泥。

b.儿子(故意/*不小心)抹了土墙上不少稀泥。

c.儿子(故意/不小心)把稀泥抹在自己的鼻子上。

(17)a.儿子(故意/*不小心)往水泥地上洒了一些水。

b.儿子(故意/*不小心)洒了水泥地上一些水。

c.儿子(故意/不小心)把汤洒在自己的衣服上。

例(16a,b)、(17a,b)分别为 S1、S2,句中可加意愿标记“故意”,而不能加非意愿标记“不小心”,说明这两个句式中的“抹”和“洒”所表示的动作为自主性或意愿性动作,例(16c)、(17c)中既可加意愿标记“故意”,也可加非意愿标记“不小心”,说明这两句中的“抹”和“洒”所表示的动作可能是自主性或意愿性动作,也可能是非自主性或非意愿性动作。置放事件是施事自主地、有意识地发出动作使受事处于某处所,所以表达置放事件的句式应该是具有意愿性或自主性特征的句式。例(16a,b)、(17a,b)只具有意愿性或自主性特征,句子表达置放事件;例(16c)、(17c)可能具有有意愿性或自主性特征,也可能具有非自主性或非意愿性特征,前者表达置放事件,后者表达的不是置放事件。尽管“抹”、“洒”为非自主性用法时也表示使某物处于某处所,但这不是施事自主的、有意识的行为。

三、句式论元的特征和句位

(一)句式论元的特征

1.施事论元N1的特征

Dowty[8]指出,施事、受事等并不是初始概念,跟动词发生种种语义关系的成分中最基本的角色只有两类,即原型施事(Proto-Agent)和原型受事(Proto-Patient)。原型施事包括自主性、感知性、使因性、位移性和自立性特征;原型受事包括变化性、渐成性、受动性、静态性和附庸性特征。[9]

置放句式表示“施动者发出动作使受事处于一定位置”,句式中N1为典型的施事论元,具有自主性、使动性。N1自主地、有目的地发出动作并致使受事置于某处所,N1既是动作的施动者、事件的致使者,又是受事位移的动力源,具有意愿性或强施事性特征。

施事论元的意愿性或强施事性特征是由置放句中的动词所要求的。能进入句式S1和S2的动词都是自主动词,非自主动词不能进入。或者说,S1和S2是两个具有意愿性或强施事性特征的句式,经过这两个句式过滤的动词才能表达置放事件。上文提到的能进入S1和S2的四类动词中有些动词有自主性用法,也有非自主性用法,如“抹、洒、倒、喷、泼、砸”等,进入S1、S2时为自主性用法,句子表达置放事件,进入其他句式则可能为非自主性用法,非自主性用法时句子表达的不是置放事件。例如:

(18)a.儿子(故意/*不小心)往土墙上抹了不少稀泥。

b.儿子(故意/*不小心)抹了土墙上不少稀泥。

c.儿子(故意/不小心)把稀泥抹在自己的鼻子上。

(19)a.儿子(故意/*不小心)往水泥地上洒了一些水。

b.儿子(故意/*不小心)洒了水泥地上一些水。

c.儿子(故意/不小心)把汤洒在自己的衣服上。

例(18a,b)、(19a,b)分别为 S1、S2,句中可加意愿标记“故意”,而不能加非意愿标记“不小心”,说明这两个句式中的“抹”和“洒”所表示的动作为自主性或意愿性动作,例(18c)、(19c)中既可加意愿标记“故意”,也可加非意愿标记“不小心”,说明这两句中的“抹”和“洒”所表示的动作可能是自主性或意愿性动作,也可能是非自主性或非意愿性动作。置放事件是施事自主地、有意识地发出动作使受事处于某处所,所以表达置放事件的句式应该是具有意愿性或自主性特征的句式。例(18a,b)、(19a,b)只具有意愿性或自主性特征,句子表达置放事件;例(18c)、(19c)可能具有有意愿性或自主性特征,也可能具有非自主性或非意愿性特征,前者表达置放事件,后者表达的不是置放事件。尽管“抹”、“洒”为非自主性用法时也表示使某物处于某处所,但这不是施事自主的、有意识的行为。

2.受事论元N3的特征

置放句中的受事具备原型受事的受动性特征,受句式义影响,受事还具有两个非原型受事特征:位移性特征和自立性特征。置放句式的核心意义是“使受事转移并处于一定位置”,句式义要求N3具有位移性特征,而且须是人力能改变其空间位置的物体;由于转移物先于置放事件独立存在,因此N3又具有自立性特征,但不具有原型受事的变化性特征,因为受事在位移过程中保持不变。

在置放事件中,N3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动作的受事,又是存在的主体,即存在物、放置物。形式上,“V+N3”构成动宾结构,“N3在+N2”构成主谓结构。

3.处所论元N2的特征

N2是在动作的影响下置放物达到的处所,即终点处所。终点处所必须是具体的,只有具体事物才能够占据一个空间位置。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一是具有[+空间]特征的名词语,N3直接移动到N2。二是方位短语(参照成分+方位词),如果N2是“参照成分+里(中)”,N2为具有“容器”意义的参照物,N3位于N2的内部;如果N2是“参照成分+上(下、前、后、左、右、旁边)等”,N3位于 N2的外部。如果N2是“参照成分+上”和“参照成分+里(中)”,N2在面积或体积上应不小于N3,这样N2才有可能容纳和承载N3。N2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还可以是处所代词或者称人词语加处所代词。具有空间意义的名词语如果本身为处所性较高的名词成分(比如处所名词),则出现在动词前和动词后都无须附加方位词;如果为处所性较低的名词成分,则一般须后附方位词,成为方位短语,但位于动词后做宾语(格标为趋向词)时也可不加方位词。例如:

(20)a.他把那两张沙发摆在卧室→他在卧室摆了两张沙发

b.他把那些废纸填进了化纸炉→他在化纸炉里填了一些废纸

c.他把棉袍搭在椅子上→他在椅子上搭了一件棉袍

d.他把那些书稿搁在我那儿→他在我那儿搁了一些书稿

例(20a)中的“卧室”为处所名词,因为本身处所性较高,所以出现在动词前后无须后附方位词;(20b)中的“化纸炉”为处所性较低的名词语,位于动词后做宾语时无须附加方位词,而位于动词前做状语时必须附加方位词;(20c)、(20d)中的“椅子上”和“我那儿”分别为方位短语和指代性处所短语,位于动词前和动词后都表示空间处所。

可见,动词前和动词后的处所成分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处所成分位于动词前做状语和动词后做补语时只表示空间处所,位于动词后做宾语时则具有一定的事物性,所以由名词语充当的处所成分做宾语时无论其处所性高低与否都无须后附方位词,而做状语时低处所性的名词语必须后附方位词。(关于这一点,将另文详述。)

由方位短语充当N2时,在参照成分后所附加的方位词与置放动词的语义特点有一定联系。[4]219比如“穿、挂、晾、贴、盖”等动词的N2,参照成分一般后附“上”,相应地,这些动词一般可带趋向词“上”;“塞、填1、揣、灌注、加入”等动词的N2,参照成分一般后附“里”,相应地,这些动词一般可带趋向词“进”;“放、搁、摆、装”等动词的 N2,参照成分既可后附“上”,也可后附“里”,相应地,这些动词既可以带趋向词“上”,也可以带趋向词“进”。例如:

(21)a.她往骨灰匣上贴了一个标签→那个骨灰匣被她贴上了标签

b.她往灶膛里塞了一些柴草→她把柴草塞进灶膛了

c.他往马背上搁了一个木箱子→他把木箱子搁上马背了

d.她往冰箱里搁了一斤肉馅→她把肉馅搁进冰箱了

处所论元是受事在动作作用下所到达的处所或落点,动作完成后受事附着于该处所。在有的置放句中,处所成分并不是受事位移后最终的附着处所,而是置放事件发生的处所,这类处所成分不是置放句式的处所论元。例如:

(22)a.妈妈在园子里浇白菜。

b.杨妈在厨房灌暖瓶。

例(22a)中“在园子里”是“浇白菜”这一事件发生的处所,不是受事“水”位移后的附着处所,“水”的附着处所是“白菜上”;(22b)中的“在厨房”是“灌暖瓶”这一事件发生的处所,不是受事“开水”的位移后的附着处所,“开水”的附着处所是“暖瓶里”。所以(22a)中的处所论元应该是“白菜上”,(22b)中的处所论元应该是“暖瓶里”,只是因为分别做动词“浇”、“灌”的宾语而不能后附方位词。

(二)句式论元的句位

置放句式所要求的三个强制性论元成分(施事、受事、处所)通过一定的移位操作(如话题化和述题化①这里的话题化和述题化有时更准确地说应该是主语化和宾语化,有些语义格前移后做主语兼话题,有些后移充当宾语。参看张云秋[10]。)可以形成不同的句法结构。论元成分的移位一般是因为表达的需要而进行的,通过移位实现一定的语用目的。置放句中,施事的句位相对固定,通常位于句首,占据主语位置,在“被”字句中也可置于“被”后,但这一位置变化是因受事或处所的移位而引起的,因此这里主要观察受事和处所论元的位置变化。

1.受事论元的句位

受事论元在置放句中主要有四个句位:一是动词宾语位置;二是句首话题位置;三是“把”宾语位置;四是“被”字句主语位置。这样就形成四种句式②这里和下文列举的因受事论元和处所论元移位所形成的句式,并不意味着上文提到的四类动词都可以进入这些句式中。事实上,有些动词只能进入部分句式。:

A.N1+P+N2+V+N3

(23)她在我面前的茶几上放了一杯水。

B.N3+N1+V+P+N2

(24)那些书籍他堆在走廊里。

C.N1+把 +N3+V+P+N2

(25)她把选好的西红柿搁在秤盘上。

D.N3+被+N1+V+P+N2

(26)所有的家具和器皿都被他摆在贮藏室。

受事论元在置放句中的常规配位是做动词的宾语,其句法移位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前移至句首做话题;二是前移做“把”宾语和“被”字句主语。受事做“把”宾语和“被”字句主语时,处所论元占据动词后补语或宾语位置。处所论元直接做宾语,处所论元就由外围格进入核心格(客体格),这样,动词在逻辑上就有两个名词语做其宾语,一个是直接做宾语的处所论元,一个是做“把”宾语或“被”字句主语的受事论元。

在有的置放句中,施事和受事具有领属关系,受事为施事的一部分,受事通常的句位是“把”的宾语,一般不做动词宾语和“被”字句主语,但可作话题化或主语化移位。例如:

(27)a.他把手搭在我肩上。

b.男人把头转过去,下巴搁在方向盘上。值得一提的是,有的置放句式中动词所带的三个强制性论元成分为施事(N1)、处所(N2)和凭事(N3,工具或材料),N1为主体格,N2为客体格,N3为外围格,外围格以介词“用、拿”等引介做状语。这类置放句式中的动词为覆盖类和填充类动词,摆放类和扔吐类动词不能构成这类置放句式。例如:

(28)a.他用青砖铺院子了。

b.他用沙土填了那口机井。

c.*她用那些衣服放衣柜。

d.*她用手提包丢沙发。

2.处所论元的句位

处所论元有些带有格标(介词或趋向词),有些不带格标。带格标的处所论元在置放句中有四个句位:一是句首话题位置;二是动词前状语位置;三是动词和宾语之间;四是动词和宾语之后。这样就形成了四种句式:

A.P+N2+N1+V+N3

(29)在大号皮箱内她放了一双长筒靴。

B.N1+P+N2+V+N3

(30)他在我身后的墙上挂了一块小黑板。

C.N1+V+P+N2+N3

(31)他抛在我身后一个彩球。

D.N1+V+N3+P+N2

(32)她洒了一些水在地板上。

句式D可能因为“N3”移到句首或动词前而有以下变式:

D1.N3+N1+V+P+N2

D2.N3+被 +N1+V+P+N2

D3.N1+把 +N3+V+P+N2

带趋向词格标的处所论元只能出现在句式D的变式D1、D2、D3中,带介词格标的处所论元则可进入以上全部或部分句式及其变式,其中带介词“在”的处所论元,可进入上述所有句式。

不带格标的处所论元在置放句中可以有五个句位:一是句首话题位置;二是“被”字句主语位置;三是“把”宾语位置;四是双宾句间接宾语位置;五是动词宾语位置。这样就形成了五种句式:

A.N2+N1+V+N3

(33)篮子里她放了些西红柿和洋葱头。

B.N2+被 +N1+V+N3

(34)那堵墙上被他挂满了各种猎获的兽头。

C.N1+把 +N2+V+N3

(35)她把整个卫生间都摆满了各种香波浴液以及面霜雪花膏。

D.N1+V+N2+N3

(36)他挂墙上一把旧琵琶。

E.N1+把 +N3+V+N2

(37)他把家具都装车了。

句式E中,处所论元做“把”字句的动词宾语,这只是处所论元做动词宾语的一个代表而已,除了做“把”字句的动词宾语,还可以做“被”字句和话题句的动词宾语。

可见,处所论元既可以进行话题化或主语化移位,也可以进行宾语化移位。此外,处所论元还可前移做“把”宾语和“被”字句主语。处所论元做“把”宾语和“被”字句主语的动因主要是,为了在不改变受事论元做客体格的前提下增加受事成分的句位,使受事论元和处所论元都以受事者身份出现在句中。[2]经过上述移位操作后,处所论元由外围格变为核心格,可以出现在句子的主语和宾语位置。不过,处所论元的移位操作有时不太自由,比如,要求处所要受到完全影响,动词要带有结果补语或者要有总括性副词修饰等。(拟另文详述)

处所论元除了可作整体移位外,也可作部分移位[1],可作部分移位的是由方位短语充当的处所论元,移出的部分是参照成分(即具有空间意义的名词语),指示方向和位置的成分留在原位。例如:

(38)a.卧室的那个保险柜她在里面放了几样值钱的东西。

b.前厅的那堵侧墙主人挂了几块金漆匾额在上面。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的基本结论如下:一是典型的置放句式为三价句式,包括施事、受事和处所三个必不可少的论元成分;与置放事件相关的动词主要是置放动词,也包括非置放动词;置放动词句是置放句式的一个实例,某些非置放动词句也是置放句式的一个实例。二是置放句式中的施事具有自主性、使动性,处所具有具体性、空间性,受事具有受动性、位移性和自立性;置放句式具有意愿性或自主性特征,句式中的动词都是自主动词。三是受事论元可以有四个句位,可形成四种置放句式。处所论元有些带有格标,有些不带格标。带格标的处所论元可以有四个句位,可形成四种置放句式;不带格标的处所论元可以有五个句位,可形成五种置放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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