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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公诉情况调研分析

2014-03-05钟伟锋方海明沈颖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1期
关键词:笔录物证被告人

钟伟锋 方海明 沈颖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的质量问题高度重视。公诉部门在办理死刑案件时应充分发挥职能,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严格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不断改进工作,落实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公诉审查模式,进一步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笔者在对浙江省湖州市死刑案件公诉情况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死刑案件公诉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问题

死刑案件的特点在于后果极其严重,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公诉部门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有时在工作中会发现侦查环节证据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通过调研发现,自身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尚待改进的方面。

(一)侦查环节存在的问题

1.物证、书证收集问题。一是提取物证、书证的程序不合法。例如,提取人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物品文件持有人没有签名也没有说明原因;未及时调取通话记录,调取的通话记录无提供者的盖章。二是物证的处理情况比较混乱,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未随案移送,与案件无关的物证、书证未发还,对嫌疑人丢弃的物证、书证未追查,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物证未鉴定或辨认。比如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血迹、毛发、足迹、指纹、刀具、被害人财物等物证,却未作鉴定、检验或者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辨认,导致难以认定该物证和案件存在关联性,提取的关键物证不能发挥证明作用。

2.司法鉴定意见的问题。一是鉴定程序有瑕疵。比如没有附鉴定人的资格证明;鉴定血迹的来源和勘验中提取的血迹无法对应;侦查机关未向做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单位和鉴定人提供嫌疑人的详细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由于提取、储存不当等原因导致明显是被害人的血迹却无法鉴定出被害人的DNA。二是鉴定文书内容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尸检报告中的文字记录和照片不符或出现错别字导致歧义;枪械的鉴定报告中对枪械的使用方法表述不明确;DNA鉴定报告中错误粘贴了其他案件的鉴定意见,或因在某物证中未检出嫌疑人的DNA而遗漏了对该物证的鉴定意见;还存在未附有毒物检验鉴定或者毒物检验鉴定格式不规范的情况。

3.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的问题。实践中在见证人的工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案件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笔录缺少见证人;有的案件所有的辨认笔录的见证人都为同一人,经了解为公安机关聘用驾驶员;有的记载的见证人与签字的见证人名字不一;有的见证人签字时间晚于笔录制作时间。另外,笔录中也存在以下问题:现场勘验笔录中未写明提取物证的出处;勘查的文字记录内容和照片、绘图不相符合;勘验中的细目照片不充足;检查笔录中未写明当时提取了嫌疑人、被害人家属血液样本;犯罪嫌疑人未辨认作案地点或购买作案工具的地点;犯罪嫌疑人辨认了购买作案工具的商店后,再由在场的店员辨认嫌疑人照片显然也不符合辨认程序。

4.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的问题。讯问、询问的程序上存在问题,比如审讯、询问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的,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笔录改动的地方没有捺印;提押证上登记的时间与笔录起止时间不一致;不同份笔录之间相互复制粘贴;证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全;未对数名证人单独询问等。还有些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缺失重要的证人证言,笔录中对供述、证言本身有反复的或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地方未进行追问、补充。

5.视听资料的问题。湖州市侦查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基本都会对讯问被告人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经审查录像尚未发现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情况。但是,同步录音录像有些未附制作说明,有些未附播放程序导致无法播放,有些没有同一时间段的笔录证实,有些只能听清侦查人员的声音却根本听不清犯罪嫌疑人的声音。案件中其他的视听资料,比如能证明案发经过的监控录像,有的未调取,有的调取了却未移送,有的没有制作说明。

6.被告人、被害人身份查证的问题。目前有的外省市被告人的身份证明仅仅依据网上户籍系统下载资料来认定,而非当地派出所的证明;有的对被告人的临界年龄的查证不够全面;有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述的婚姻状况与本案案发有关,但没有证据证实;有的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查证不到位,没有同时做受审能力鉴定。同样,被害人的身份查证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不应有的欠缺。比如身份证明仅是网上材料或者按照其携带的身份证认定,未安排被害人近亲属辨认被害人尸体,也未做必要的DNA检验鉴定。

7. 量刑情节查证的问题。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自述有多次前科劣迹,但是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上没有注明,或侦查机关仅补充前一次犯罪的判决书以证实之前所有的犯罪情况,或未调取释放证明以证实其是否认定累犯。有的犯罪嫌疑人称打电话报警投案,侦查机关未补充110的接警记录,或者已有的到案经过中忽视了自首必须要经过审判阶段如实供述才能認定而直接写“投案自首”。有的犯罪嫌疑人向公诉机关提出检举揭发的线索,但反馈给侦查机关后,侦查机关未能积极查证。

(二)审查起诉工作存在的问题

1.证据审查方面。一方面,虽然在审查起诉环节能够发现存在的大部分证据问题,但也有些问题直到法院审理阶段才被发现和修正,这表明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对证据把关不严的情况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审查起诉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定罪证据的审查,而不重视量刑证据的审查,如对被告人自首立功情况、案件起因、犯罪后的悔罪情况、赔偿情况等的审查不够重视,导致在审判时又要重新予以调取。

2.法律适用方面。从分析看,部分案件中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于法律的适用、罪名的把握存在分歧,出现判决改变起诉罪名的情况。死刑案件中罪名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罪名认定: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区分和把握;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抢劫过程中杀人时定抢劫罪,还是抢劫、杀人两罪的问题;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如何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问题。这就要求案件承办人以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立法本意和精神全面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3.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在审查模式上,去年浙江省开始倡导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审查工作模式,实践中尚未全面实施;在侦诉协助上,检察机关尚未和公安机关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机制,案件承办人只能单独就某一案件中证据存在的问题向侦查机关要求补证,但无法系统地要求公安机关完善证据的收集工作;在死刑案件质量管理上,没有统一的评析工作,也尚未和法院交流证据审查、定罪量刑的意见,无法全面查找和分析审查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参与社会管理上,对于案件中隐藏的社会矛盾,无法及时发现并予以疏导解决,导致审判阶段矛盾更加激化。

二、完善死刑案件公诉工作机制的建议

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应当准确领会、全面把握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死刑政策,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死刑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个别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审查起诉阶段只是在复制摘抄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导致证据中存在的问题直到法院审理阶段,甚至死刑复核阶段才被发现。这样无法起到法律监督作用,甚至丧失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对于每一件死刑案件高度重视,审慎对待,关注细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发现定案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补证、更正,不忽视、漠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事实、证据的重要辩解,不盲目采信技术性证据,不凭借个人主观认识、判断或经验想当然地排除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甚至姑息、迁就定案证据存在的严重问题。

(二)加强对死刑案件证据的审查

1.注重证据审查方式,主要包括:

(1)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观念,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严格依照两个《证据规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形式是否合法完备,也要审查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既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比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对于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根据其违法危害程度与刑讯逼供和暴力、威胁手段是否相当,决定是否依法排除。

(2)单个证据审查与整个证据链审查相结合。先要审查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比如针对每一类证据的收集程序,可以制定审查起诉审查明细表,细化审查标准,列出审查重点,使承办人对于审查的内容一目了然,对于能够补正的及时补正,需要排除的予以排除。还要审查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的事实、量刑的情节是否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更要审查该证据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尤其是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最后审查是否能够借助这些证据进行逻辑上的分析、判断、归纳、综合,来得出唯一的结论。

(3)自行审查与委托审查相结合。公诉机关在审查案件材料时,要细致、认真自行独立审查案卷材料,运用逻辑推理等方法,来分析、排除证据间存在的矛盾。在此基础上,当审查案卷材料中的技术性、专业性的问题,比如司法鉴定意见时,应积极寻求检察技术部门支持,可以委托法医介入审查工作,进一步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推动检察内部协作工作机制的形成。

2.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积极落实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公诉案件审查模式,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将审查工作重心从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中心转变到以物證、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充分梳理和挖掘客观性证据,凭借客观性证据具有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特征,确认案件基础事实脉络,并以此为基础对全案证据予以审查和检验,进而认定犯罪事实。通过重建和推演,再现犯罪过程来印证现场状况及痕迹、物证存在的合理性,进一步去伪存真,得出更接近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

3.突出证据审查重点,主要包括:

(1)书证、物证的审查重点。审查涉案的书证、物证是否收集齐全,特别是主要的、关键的证据是否收集在卷;审查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提取人、持有人有无签字或盖章;审查提取的重要物证、痕迹是否已经进行鉴定或辨认,未鉴定或辨认的有无说明原因。

(2)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审查鉴定单位、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意见的格式是否合法;鉴定检材的来源是否客观、真实、合法;鉴定文书的文字部分和所附照片是否相符,是否出现错漏;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鉴定结论有无告知被害人家属及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同时有无进行受审能力的鉴定;女性被害人有无进行性侵的鉴定。

(3)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笔录的审查重点。审查现场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的程序是否合法,笔录、现场图、照片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在场的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笔录的文字部分和所附照片是否相符;审查现场勘验中的物证提取有无说明出处;审查案发地点、关键物证、书证有无经过嫌疑人或被害人辨认,勘查、搜查、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物品或痕迹经侦查排除与犯罪有关的,侦查人员有无制作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的审查重点。审查重要的言词证据是否收集在案;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有无供述作案动机、主观故意,有无描述作案工具、作案细节;作案工具所能造成的伤害是否和被害人的伤口形态、伤势程度一致,被告人所供述案发现场的细节是否和勘验笔录相符。

(5)视听资料的审查重点。审查案发现场是否存在监控探头,监控录像有无调取,没有调取的原因有无出具说明;视听资料有无制作说明;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有无移送;审讯录像是否有相应的笔录;审讯中有无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情况。

(6)被告人、被告人身份方面证据的审查重点。审查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是否是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的年龄是否准确,重视临界年龄的证据收集和采信;被害人的身份是否确切,有无必要进行辨认或DNA鉴定。

(7)量刑方面证据的审查重点。审查案卷材料中有无公安机关的侦破报告,能否说明案件侦破的详细经过;被告人的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是否齐全;案卷中的抓获经过是否客观、真实,和被告人的描述是否对应;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是否客观、真实,和被检举人案件的案发经过是否一致,其检举揭发的作用如何;审查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平时表现及社会舆论等酌定量刑情节。

(三)建立健全配套机制

1.探索建立内部办案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构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渠道。对于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但需要继续收集、补充、完善、固定证据的案件,以及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提出补充证据材料的意见,送交侦查机关,将副本送交公诉部门。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跟踪监督,督促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按照补充侦查意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构建与监所检察、渎职侵权检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渠道。监所检察发现所内审讯、羁押后所外讯问、狱侦等环节存在不当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诉部门。进一步提高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的发现能力和水平,通过对违法犯罪的及时有效追究,切实遏制非法取证等行为。

2.建立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加强办理重大复杂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科学制定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的涉检信访。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工作预案,完善组织体系和协调保障。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判、现场指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能力。建立舆情监测研判制度,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3.加强死刑案件质量评析工作。定期对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总结,对于认定事实是否准确、收集证据是否全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检查、评析,并形成书面材料。公诉部门在质量评析中发现的侦查环节的问题要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引导侦查人员按照出庭公诉的证据要求完善侦查取证工作。公诉部门在质量评析中发现的公诉环节的问题,要及时分析问题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4.建立健全横向配合协助机制,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探索提前介入与侦查引导工作的具体方式,引导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为公诉、审判奠定基础。要与公安机关建立重特大案件协调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制定命案等重特大案件侦查工作流程、证据收集规程等标准性工作规范。

(2)建立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以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分析探讨办理死刑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的工作不规范问题,督促侦查机关加强整改,切实提高侦查工作质量。和审判机关探讨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努力在死刑政策的理解与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死刑案件民事赔偿等问题上达成共识。

(3)建立矛盾疏导机制。要着眼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教育,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加强与公安、司法等单位的配合,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不断完善刑事赔偿制度,积极推進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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