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审查起诉工作中审讯策略的运用与限制

2014-03-05刘丹丹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1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检察官

刘丹丹

对于公诉部门而言,审讯是指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调查,并对其中的矛盾和疑点问题进行深入讯问的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认罪或是不认罪,其供述内容基本稳定。因此,在公诉阶段的讯问工作中,突破口供的紧迫性已经大大减少,转而着重于复核和完善案件证据、核实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和思想动态,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准备等。

一、审讯策略的必要性

在现今的公诉部门中,年轻检察官占很大比例。他们虽然法律功底深厚、精力充沛,但缺少实际办案经验,而犯罪嫌疑人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社会阅历和处世经验各不相同。对于嫌疑人的发难和挑衅,检察官感到很难应对,经常出现嫌疑人不配合讯问工作、拒绝回答问题、突然翻供等情况,给检察官的审查起诉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在审查起诉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掌握着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对此检察官却一无所知,只有通过案件的证据材料,逐步了解事实情况。从这个角度上说,在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是掌握着主动地位的,他可以选择说或者不说。讯问人员是处于相对被动地位的,只有对方供述了事实,才可以获得口供,如果对方拒绝供述,则还需要通过其他方法手段去获知事实。即便是实行零口供定罪,也需要充足、完善的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并对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有着很高的要求,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必然要为此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由此,为了保证审查起诉的顺利开展,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使用审讯策略获得嫌疑人口供成为使检察官获得主动地位的一种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审讯是一种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较量,没有策略的审讯只是一种程序上的讯问过程,而不是真正的审讯。这就要求检察官在讯问过程中要能够控制局面,正确使用讯问策略,不能过于喜形于色,态度要不温不火、不紧不慢。如果讯问人员太过于急躁,那么嫌疑人容易产生强烈的抵抗情绪。反之,如果讯问人员表现的太过于温和,会使嫌疑人有机可乘,有损讯问的效果。审讯工作同时涵盖了侦查学、心理学、哲学、法学、逻辑学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建立在讯问经验基础上的技巧和能力。

二、使用讯问策略的前提与准备

(一)与嫌疑人建立适当的心理关系

在进行审讯之前,首先要仔细阅卷,了解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细节。关于阅卷的顺序,可以先审查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等客观证据,再审查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主观证据,最后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这样有利于真实、客观的了解案情,避免受主观证据影响导致对事实认识的偏差。

(二)審前筹划

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应当制作讯问提纲,讯问提纲的拟定也具有一定的技巧和方法。除去必要的权利义务告知、自然情况讯问之外,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从先前口供上的疑问点、犯罪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回避的问题进行重点讯问。但是讯问并不是刻板的一成不变,提纲只是对讯问思路起到引导的作用,在实际讯问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按照提纲进行。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与公安机关讯问时不同的态度,或者向讯问人员提问,这就要求讯问人员能够做到心中有数、随机应变,把握讯问的局面,控制讯问节奏。因此在制定提纲时要充分考虑讯问的多变性,尽量考虑多种可能性,对于嫌疑人可能产生的反应、疑问、辩解做出充分的应对准备,努力做到全面、详实。

(三)讯问环境与交流方式

讯问人员应掌控讯问的局面,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同时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心理素质、令人尊敬的品质和吸引人的特质,也就是人格魅力。讯问双方应当建立起一种相容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讯问人员要利用心理上的优势,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交流,而不是“审问”式的对话。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开始讯问时具有畏惧、对立、防备等心理。在强硬的对抗中,往往会激化嫌疑人的对立心理,增加逆反情绪,无法实现应有的讯问效果。因此要消除或者弱化嫌疑人的防范和对立,使其能够从心理上接受讯问人员的谈话方式,在谈话的过程中产生认同观念,使得嫌疑人能够跟随讯问人员的思路回答问题。建立讯问下的相容关系,对讯问环境也有一定的要求。讯问房间应当在15平米左右,讯问人员的座位应当面向房门,对屋子具有心理上的掌控权,在座位的安排上最好采用面对面或者近距离的相邻关系。讯问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距离为1.5米左右,能够看见犯罪嫌疑人的全身,这样有助于给对方心理上形成一定的压力,对于讯问的开展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四)谈话技巧

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接触时,要树立讯问人员的自然威信。一般在开场时讯问人员先进行自我介绍,这样有利于与犯罪嫌疑人开展互动、深入式的谈话。另外也有讯问人员开场时先讯问基本情况,或者直呼犯罪嫌疑人姓名、绰号、职务等,给嫌疑人造成紧张情绪,有利于控制住讯问的局面。在切入犯罪事实时建议使用模糊语言指出其犯罪行为,比如在讯问盗窃案件的嫌疑人时,使用“说说你是怎么拿的?”而不是“你是怎么偷的?”这样的语言有助于使犯罪嫌疑人从心理上接受问话的方式,避免逆反心理,从而进行更加深入的问话。同时在犯罪嫌疑人供述时,要注重倾听,不要任意打断其说话,但在过程中要进行话语的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讯问人员在整个讯问过程中要掌握谈话的主导权,避免跟随嫌疑人的思路的情况发生。例如,一起多名嫌疑人故意伤害案件的讯问: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我想问问我在起诉书上排第几告?”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案件没有起诉,但根据现有证据,仍可以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被列为第四被告或第五被告。但讯问人员如果如实回答,则会丧失了讯问的主导权。因此,讯问人员反问:“你觉得你会被列为第几被告?”

嫌疑人一笑,答:“我觉得应该挺靠前的吧。”

问:“通过现有事实和证据,可以证实你的积极参与行为,你对自己的行为认识的比较清楚,但你认罪态度较好,又有立功表现,这些司法机关都会考虑的。”

嫌疑人点头,答:“好的。”[1]

讯问主导权的把握,是一门语言的艺术。讯问人员需要通过长期积累和多次实践才能够体会并加以总结提炼,对讯问人员的社会阅历和心理素质都是一种考验。

三、审讯策略的运用

(一)建立威慑下的相容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暗含了一定的威胁性和强制性。犯罪嫌疑人不坦白交待自然被划为“认罪态度不好”,属于抗拒司法的行为。虽然在审查起诉的讯问过程中,检察人员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暴力威胁,但是也必然会加入某些强制性的因素,这也是一种讯问的手段。因此,检察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良好的“相容”关系,有利于讯问的顺利开展。所谓“相容”关系,就是一种“威慑下的和谐关系”。检察人员在犯罪嫌疑人面前必须要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又要避免使其产生抵触心理,要让犯罪嫌疑人接受、信任、尊重和畏惧检察官。

(二)引导嫌疑人进入自愿供述的氛围

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常常会使用“你最好还是如实交待,这样对你更有利……”等语言,这也是“坦白从宽”政策的体现。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有助于促使其交待犯罪事实。具有高超讯问技巧的讯问人员,可以引导犯罪嫌疑人的思路,使其清楚有序的交待犯罪事实,而避免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素质、情绪等问题,在供述中出现含混和疏漏的情况。比如第一种讯问:

问:“你是如何杀害被害人的?”

答:“我没有杀人。”

问:“你不要狡辩,要如实交代。”

答:“说我杀了人,你们要拿出证据。”

第二种讯问:

问:“你认识XXX吗?”

答:“认识。”

问:“你接触过她吗?”

答:“接触过。”

问:“你单独接触过她吗?”

答:(沉默)。

问:“做人要有良心,据我们所知她跟你的关系不一般,她死的很惨,不是吗?”

答:(叹气)“我和她是朋友关系,我对不起她。”[2]

第一种讯问的语言是明显诱供的问话,犯罪嫌疑人具有强烈的对抗意识,使讯问陷入僵局。而第二种讯问则没有那么强硬,但问话中也隐含有引导的意思。嫌疑人虽然没有直接回答是否杀死被害人的事实,但是已经和讯问人员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桥梁,这种讯问方式是嫌疑人完全能够接受的,同时又能抓住嫌疑人的思路,促使其交待犯罪行为,这种引导是合法并且有利于讯问顺利开展的。

(三)虚实结合、攻心斗智

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天然的存在对立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受到刑罚惩罚,一般来说很难自愿的、如实的向检察官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检察官须借助一些手段和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虚实结合”就是其中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例如“间离同案犯”,这種策略的使用并没有达到使嫌疑人做出虚假供述的程度,嫌疑人仍然可以选择说或不说。策略的目的在于瓦解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交待犯罪行为,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四、讯问策略的使用限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两个《证据规定》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可见,司法机关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确立了二者并重的观念,要求办案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切实提高刑事案件质量。

因此,审讯策略的运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具体来说依照以下几个原则:

(一)道德底线原则

讯问程序要体现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中最起码的人性关怀和基本的伦理道德。伦理道德的底线应参照我国社会中人民群众认可的一般伦理道德的尺度,对于嫌疑人的家庭关系、亲情关系、人格尊严、社会关系给予最基本的保护。如某地检察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嫌疑人称:“如果不说,就要在你儿子结婚的那天到你家去搜查,如果你说了的话,我们可以改期。”这种方式给嫌疑人精神方面带来巨大压力,属于对其个人和亲人的人格侮辱,如果用这种威胁的方式取得口供,则冲破了社会一般伦理道德的底线。

(二)目的合法性原则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并不是迫使嫌疑人承担罪责。强迫认罪的做法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的。检察人员在讯问言语中使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或对嫌疑人的回答采取断章取义的方式都是不可取的。如:

问:“你看见他(同案)打被害人了吗?”

答:“我看见他在被害人身边,当时别人都围在周围打被害人,他也动手了。”

问:“在那么多人都同时动手的情况下你怎么能够看清他也打了呢?”

答:“因为当时在场的都动手了,所以他也动手了。”

问:“也就是说你并没有看见他动手是吗?”

答:“我看见他们都动手了。”[3]

上述问话明显具有诱导性语言,目的是使嫌疑人承认没有看清同案打人。这种讯问迫使嫌疑人跟随讯问人的思路,与其真实意思不符,也不符合讯问的目的合法性原则。

(三)真实性原则

案件讯问必须依照事实进行,以客观真实性为基础。策略的使用必须保证嫌疑人具有辨认、控制自己供述的能力,具有自由供述的能力。讯问人员的问话不得左右嫌疑人的供述内容。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经常出现嫌疑人过于被动的情形。在讯问人员批评教育时,嫌疑人心理压力过大,认定自己犯下大错,无可挽回,必定被判处死刑,所以在讯问过程中表现为垂头丧气,回答过于简练。对于检察人员的问话要么沉默不语,要么一概全认,称:“你说什么我都认,反正也是死,我无所谓”。这种消极的“配合”态度极不利于讯问人员查清案件事实。也容易出现讯问人员按照认定的事实书写整篇笔录,嫌疑人放弃看笔录的权利而直接签字的情况。因此策略的运用要适度,既要打击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又不能让其心灰意冷,走向极端。

注释:

[1]引自巴图故意伤害案讯问笔录。

[2]引于毕惜茜讲座案例讲解。

[3]引于张永安等人故意伤害案庭审笔录。

猜你喜欢

供述讯问检察官
比较法视域下被告人庭前供述证据能力的三种模式
——以被告人翻供为主要研究视角
“检察官让我重获自由”
重复供述排除问题研究——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5条
论我国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论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双十一,单身检察官是怎样炼成的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以公安机关侦查讯问为中心的考察
自动到案后仅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上海检察机关第一届“十佳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