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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司法队伍建设

2014-03-05罗茜

世纪桥 2014年2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司法

罗茜

摘要:司法工作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地方司法队伍建设成为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地方司法系统队伍中人力不足、素质不高、职责不明、体制不全的现状,深入考察加强地方司法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对于纯洁地方司法队伍,公正廉洁司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地方;司法队伍 ;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法制建设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司法机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以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及时有效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在地方司法队伍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工作的神圣感和尊严感。因此,我们要进一步重视加强地方司法队伍建设,真正实现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权威。

一、地方司法队伍的现状

当前阶段,我国地方司法队伍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人力不足、素质不高、职责不明、体制不全等。这些问题严重威胁我国司法的公正权威,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人力不足

充实的司法队伍是提高司法行政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有效的必要条件和有力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地方司法机关的人力资源严重不足,究其主要原因则是行政编制的供给不足。我国司法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基层,地方司法机关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的第一线平台。而我国现有的司法行政编制根本不能满足司法工作的要求,地方司法部门长期出现空编的情况,个别司法人员退休后,没有新的人员补充进来,导致人手经常不够用,在职司法人员超负荷工作,很多时候还需要向地方的同级行政单位调配人手来完成既定任务。这样一来就大大降低了地方司法队伍的整体办事效率,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满意度也因此下降。

(二)素质不高

老龄化是我国地方司法队伍的普遍特点。地方司法人员的学历基本不高,不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知识结构,文字能力也不强,法律专业知识更是严重欠缺,这样的司法队伍必然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干劲。有的司法人员不善于学习和钻研,还保持守旧的思维观念,靠自己原有的经验做事;有的司法人员对工作热情不高,没有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把握不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有的司法人员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满足于一般应付,流于表面,工作没有创新性;有的司法人员不具备应有的能力和素质,作风不实问题也经常出现。还有个别司法人员,他们内心轻视司法工作,更愿意干轰轰烈烈的事业,搞惊天动地的行动,一般、具体的司法工作根本无法满足他们内心对于司法权力的欲求,所以时常会出现懈怠的情绪,严重影响地方司法职能的发挥和地方司法队伍的素质建设。

(三)职责不明

职责不明确是影响我国地方司法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司法行政规章虽然明确规定了司法人员需要履行的基本职责,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严重偏离的情况。地方司法人员每天在上级领导身边做事,他们的工作完全取决于上级领导的需要,很多地方司法人员的工作内容与职责无关,经常投入到非司法功能的事务中去。这样就导致地方司法队伍的专业性大打折扣,同时降低了司法人员的职业品格,部分司法人员对本职业的神圣感失去了原有的认同。另一方面,司法行政规章作为管理司法人员的法律体系,只是一个大的原则和笼统的框架,究竟要怎么去严格管理、具体操作,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细则,这就造成地方司法机关按照自己的需要和诉求随意管理,组织涣散,以至于上级司法机关管不了下级司法机关,上级司法机关的领导想管下级司法机关的行政人员,也不知道从哪管起,从而影响了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体制不全

体制不完善是我国地方司法队伍建设过程中一个薄弱的环节。我国宪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是互不隶属、各自独立的关系,那么地方司法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也必然互不隶属、各自独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都掌握在地方行政机关的手里。在这种体制下,地方司法机关缺少实现司法独立的完善机制,党政职能与司法权力相混淆。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并没有条文明确规定地方司法人员的职责和待遇,地方司法机关很多时候被地方行政机关用多种理由影响和干涉,长此以往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极大影响了地方司法队伍的公正廉洁和严格执法,亟待解决,刻不容缓。

二、如何加强地方司法队伍建设

针对目前我国地方司法队伍中存在的人力不足、素质不高、职责不明、体制不全的现状,如何加强地方司法队伍建设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给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为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贡献一点微薄力量。

(一)培养吸收

要把不断充实地方司法队伍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上。只有行政编制增加了,才能真正解决我国地方司法队伍人力不足的现状。还要在地方开设一些司法培训班,对参与人员加强马列主义和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等优良作风教育,使其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无私奉献、执法为民的坚定信仰;教育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得失;不断强化其法制观念,重视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这是司法工作的大前提,执法人员只有在思想上转变了,才能指导行动有所转变。

与此同时,吸收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到地方司法部门工作。教育和引导他们树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世界观,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地方司法人员积极热情的投入到司法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增强他们对本职业的认同感。这样在充实地方司法队伍的同时,还进一步提高了地方司法队伍的整体办事效率。

(二)选贤任能

地方司法机关应该鼓励各部门定期举办考察司法人员专业知识的比赛,把竞争意识植入到司法人员的头脑中去,给那些在竞赛中脱颖而出的优秀者一定的物质奖赏和精神奖励,促使地方司法队伍中涌现更多佼佼者,人人争先创优,人人争做业务模范。如此一来,不仅增强了地方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而且大大提升地方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竞争还会促使地方司法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潜力和释放潜能,在此基础上选拔优秀干部,不失为一计良策。

司法人员的能力最终还是体现在办案上,要教育和改造出一支高素质的地方司法队伍。首先,从队伍中挑选能力突出的人,使其成为榜样,用榜样的力量激励其他司法人员共同前进。其次,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这些骨干,让他们在要案难案中锻炼自己的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使他们的执法能力得到真正锻炼,使他们各方面素质得到真正提高。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办案质量,还能使地方司法队伍士气大增。要进一步在实践中培养和检验司法干部,选拔德才兼备的人作为新干部的储备人选,把品行端正、业务优秀的人吸引进来以满足司法工作的需要,把拥护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独立自主工作、踏实勤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作为选拔干部的标准。这些新补充的司法干部经过短期实践培训后,分配到地方,不但可以解决司法干部的来源,还使其得到实践的检验。

(三)考察监督

地方司法机关要把系统内考察和社会面监督统一起来。有考察才会有动力,有监督才能更有效的执行法纪。要在地方司法队伍中建立一定的考察制度,科学评价一个司法人员的知识、能力、品行、素质等,使其对自身不足有充分认识并努力改善。地方司法机关必须始终坚持秉公执法,严格管理,重视和加强执法纪律教育,不断强化地方司法人员的法纪观念。第一,健全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第二,对那些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的人,绝不姑息护短;让那些思想不进取,工作不努力,对业务没有积极性的司法人员彻底改变其错误的倾向,投入到庄严神圣的司法工作中去;让那些没有职业道德、不履行司法职责的人员马上离开司法岗位。第三,坚决落实地方司法机关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地方司法队伍的执法公信力,使其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威望和形象,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作风过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地方司法队伍。

地方司法机关还要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包括地方人大的权利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近几年来,地方司法工作引发了媒体和网络的广泛关注,通过网络舆论被放大的简单刑事案件比比皆是,地方司法工作遇到了来自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因此,地方司法机关必须对此进行深刻认识,敢于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躲避和推卸责任,及时准确的向公众发布权威的司法信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媒体和大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在接受社会面监督的过程中,地方司法机关要重视和善于处理本部门与立法部门、执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只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相互支持,才能确保地方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利益。

(四)独立司法

司法独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则。要不断改革现有的司法体制机制,保证地方司法的独立性。当前,司法独立在我国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究其原因有很多方面,最根本的原因则是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机制不合理不完善。地方党委对地方司法机关的干预过细过多,地方司法机关处理的一些利益突出的大案要案需要向地方党委报告,受地方党委的权利制约,这样一来审判的结果就会有失公平。针对这种弊端,司法体制已经到了不得不下大力气改革和整顿的时候。

1.严格立法

首先,在立法上要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明确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司法机关同样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地方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预,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2.改善领导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活动。党对司法的领导主要通过对法律行为实施监督来实现。因此,必须把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坚强有力领导是正确实施法律行为的关键。要彻底消除地方司法队伍中存在的旧习,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办案时向同级党委和行政机关请示汇报这一旧习,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才能真正维护和实现地方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尊严性。

3.地域设置

在我国,地方司法机关的设置往往与地方行政区域相同,导致地方司法机关办案时或多或少会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因此,必须把地方司法机关的设置与地方行政区域分离开来,保证司法机关按自然地域设置,这样一来,地方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就不会受到地方党委和行政机关的干预和限制,彻底打击司法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4.资源独立

当前,地方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多数掌握在地方行政机关手里,这样很难实现地方司法的独立性。必须改变地方司法机关人事和财务受地方行政机关控制和干预的状态,各级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要由中央指定相关部门掌控,真正实现地方司法机关的资源独立,使其在法律范围内独立行使权利,为地方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予以机制上的保障。

三、结语

近几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公正效率给予了越来越高的期望,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成为廉洁司法的重要保障。重视和加强地方司法队伍建设不仅是我们党执政的内在要求,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必然条件。只有把公正司法的观念深深扎根于地方司法人员的心中,才能使他们严于律己,认同司法工作的神圣感和使命感,进而公平规范的执法。与此同时,要提升地方司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把优秀的人才吸引进来,为地方司法队伍注入新鲜血液,使其更有活力和干劲。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比较复杂,司法的独立性还不够强,地方司法队伍的整体水平和能力还不够高,这就需要不断加强内在监督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司法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监督职能的同时,也要自觉成为被监督者,只有让人民群众满意,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工作的公正廉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司法机关担负的责任更加重大,加强地方司法队伍建设既重要又紧迫。

参考文献:

[1]肖昌华.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调查与研究,2011,(3).

[2]王清.公正廉洁司法与队伍建设[J].法制与社会, 2010,(5).

[3]许华先.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公正[J].世纪桥, 2010,(13).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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