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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发展与金融创新

2014-03-05董志尚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年5期
关键词:中西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

□文/董志尚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郑州)

一、金融创新与区域经济增长的相关性

(一)金融中介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金融机构本身的运营会对区域经济增长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一是我国中西部区域金融机构因其外部环境和自身原因,使得运营效率不高,给投资者和借款人较高的交易和信息费用,增加了投资主体的筹资成本,降低投资者投资的预期收益率。由于筹资成本高,抑制了整个区域投资需求的上升;二是中西部区域的金融机构受区域经济整体环境落后以及投资环境较差等因素的制约,缺乏数量大和稳定的外源融资渠道,当地的投资需求束缚于当地金融机构现有储蓄的不足,无法生出大额的投资需求;三是在中西部区域,其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弱,适应不同投资者风险偏好的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无论从规模数量上还是质量效益等方面都十分有限,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规避风险的手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投资需求。

(二)金融市场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金融市场是储蓄者和投资者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其功能就在于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目前,对于中西部区域来讲,金融市场所带来的便利却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中西部区域金融市场起步时间晚,发展规模小,加之受金融市场储蓄者与投资者时空的差距性以及交易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中西部区域经济发展难以获得有效资金的支持。金融市场主要建立在发达的东部区域,中西部区域要借助于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活动时,储蓄者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搜寻的交易成本、储蓄者与投资者的谈判费用、储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履行和实施的费用等都高于发达的东部区域。这一切均不利于激励储蓄者和投资者从事金融活动的意愿,不利于资本的有效使用和资本形成的质量,最终不利于经济增长。

二、我国金融创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强制性金融创新制度的桎梏。

目前,在我国金融创新主要依靠的还是强制性金融创新制度。随着我国金融发展的逐步壮大,强制性的金融创新制度会造成一些问题,限制我国的金融创新。强制性金融创新制度限制金融主体的收益。目前,我国政府在提出金融创新方案时更加关心社会效益,提供的金融创新的动力,并非仅仅出于金融创新的经济效益。如果政府的金融创新具体措施对现有的政治秩序和政府的目标有影响,即使实行这种金融创新措施对于金融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很有必要,由于政府和金融主体认识上的差距,政府也不会采取具体动作或者提供的金融创新措施不是金融主体所迫切需要的,降低了金融主体本身的收益。

(二)金融体制使金融主体缺乏内在动力。

金融创新主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机构。其由于自负盈亏,出于盈利和竞争的考虑,金融机构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来扩大竞争优势,增加盈利,由于自主经营,金融机构能够根据需要及时决策、进行金融创新。然而,长期的自上而下的金融体制,使得金融主体长期处于以来政府的状态,缺乏自身内在动力,对市场分析速度慢。在进行创新时,本应是自己决定的商业行为,由于对于原来体制的依赖,对于外界的市场变化反应迟钝,减弱对原本金融创新的投入力度,往往会错过金融创新的最好时机。例如,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并不是很健全,金融市场没有形成资源充分流动,要素价格的反映机制和场外交易时常发展缓慢,企业很难得到金融资金支持,使得许多企业由于得不到资金支持而无法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

(三)金融创新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金融机构在基本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就盲目地推出一些创新,而不是从自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开拓创新。缺少对金融创新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的规划设计,创新缺乏整体感和层次感,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如果金融机构内部的创新之间不系统不协调,如决策失误、各种创新行为间竞争和协同关系的失衡、由于协调管理不力而引发的机构内部秩序紊乱等,一旦有序的方式被破坏,金融创新行为之间就处于不适应环境的状况。

(四)我国金融发展存在地区差异。我国的金融创新主要以政府为主导,一般来说,重要的金融创新措施都是从部分沿海地区或者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先进行试点,经过这些地方的论证以后,再向我国其他地区进行复制。这样虽然降低了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但是同时,也带来了我国各地区金融创新发展的地区差异。试点地区具有优先的金融优势,吸引资本投入,通过金融创新获得更高的收益,非试点地区,虽然条件类似,但是没有政府特批的金融创新资源,无法吸引到投资,这样长此以往,试点地区的金融业越来越发达,非试点地区的金融业逐渐落后,形成了地理区域概念下的金融创新差异。

三、金融创新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对策建议

(一)依靠中央政府的力量,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金融政策支持。制定明确的区域金融政策和区域金融发展目标,并对之实行法律化。在利率方面,由于利率目前尚未实现市场化,中央银行对中西部地区的贷款利息应有别于东部地区,使其与中西部地区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对中西部金融机构在税收和利润留成上给予一定优惠,以弥补贷款利率所带来利润的减少。在存款准备金方面,应考虑按大区实行差别准备金的政策。东部地区的存款准备金率可以高一些,而中西部可以低一些。因现行存款准备金并不作为安全性的保证之一,而是作为资金调节的工具,这样就可以通过这种方法,使发达地区的资金通过中央银行的调节流入中西部地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行已经改变为按经济区划设置,因此可考虑给每个区域的人民银行分行一定的准备金浮动权和再贷款权,让它们根据本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来确定一个比较适当的准备金率,并发放一定数量的再贷款,从而起到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从资金的流动看,每增加一个金融机构,都会带来资金,增加存款,并加速资金的流动,间接地为本地资金流入做出贡献。根据目前情况,应实行有差别的金融机构设置管理条件,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设置区域性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资本金、营运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大力促进中西部地区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提高金融效率。

(二)发展新的区域性商业性金融机构,改善中西部地区金融。中西部地区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可以优先取消目前中外资银行在所得税率、外汇存款利率、业务收费利率、外汇资金利率的融资渠道、资金拆借期限、人民币业务等方面的待遇差别,实行国民待遇,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去中西部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诸如中信、民生、光大、深发展、浦发展、招商、华夏、兴业等全国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行去中西部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应实行有差别的金融机构设立条件,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设置区域性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资本金、营运规模等方面的条件,大力促进中西部地区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效率。由于民营银行产权明晰、激励机制健全,以它们为中介的间接融资效率更高。在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促进中西部民营银行的诞生和成长,扩大其市场占有率,从而为中西部民营经济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三)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培育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消除对企业重组的业务干预,促进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在此基础上,中西部地区应在优惠政策方面多创造条件,促成一些专门从事中西部项目向东部乃至境外推荐介绍的咨询管理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在中西部落户;对中西部地区现存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合理的改组和改造,组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以便达到激活中西部地区存量金融资产,增加中西部直接融资规模的目的。大力发展壮大担保公司、健全担保准则,积极推广担保公司制度,建立方式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壮大中西部地区担保公司规模,为中西部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担保。

(四)大力发展区域性金融市场,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随着上海作为一个完整的全国性金融市场的初步形成,可在条件成熟的中西部城市培育和发展区域性金融市场,从而形成多层次、开放性的金融市场网络,为中西部地区发展提供资金,增强其资本形成能力,完善同业拆借市场,积极发展票据市场,规范市场行为,抑制资金的无序流动;注重资本市场的基础建设,推动中西部资本市场的发展。中西部资本市场发展的现实基础很薄弱,基于国有经济占主导的事实,从长期来看,中西部资本市场的发展应注重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推动国有资本的流动与重组,加快资本经营步伐。推进中西部地区股份制改革进程,以推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发展,积极筹建和完善不同层次的区域性、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

[1]聂正彦.金融转型、技术创新与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2.5.

[2]周佰成,朱斯索.金融创新对经济增长的动态影响研究[J].学习与探索,2012.7.

[3]人行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保持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持续性、稳定性,促进区域发展方式的转变[J].经济丛刊,2011.2.

[4]温贵广等.实施科技金融创新推进经济跨越式发展[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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