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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法”核实非法言词证据

2014-03-05杜心泉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期
关键词:金某公诉人胡某

文◎杜心泉

“五查法”核实非法言词证据

文◎杜心泉*

一、查同步录音录相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其供述是侦查人员逼供、诱供述、指供或是由侦查人员一人讯问等情形,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相,由公诉人对录音录相进行审查,并将录音录相的内容与笔录内容进行比对,通过这样的全面审查,就可以轻易地发现侦查人员是否存在非法取证问题。

二、查讯问时间

对被告人辩解侦查人员未在某个时间段进行讯问,且在该时间段讯问笔录是伪造的情形,公诉人从核查讯问时间入手,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如被告人童某强制猥亵妇女案,有一份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间是“2009年9月3日4时23分至2009年5时10分”,童某提出公安人员只是在那天的下午讯问过他,并未在凌晨讯问过他,认为该份笔录系公安人员伪造,从而否认自己猥亵妇女的事实。公诉人审查了该份笔录上记录的讯问时间,及全案其他材料记录的时间,并要求侦查人员就此说明情况,经查系侦查人员笔下误将14时写成了4时,将15时写成了5时所致。再将被告人在该份笔录上的被告人的签字、指纹与被告人的现有签字、指纹进行技术比对,没有问题,并再次讯问了被告人,确认只是笔下误,从而认定该证据合法性。

三、查笔录内容及签章

对被告人辩解讯问笔录记录的内容未反映其真实意思的情形,公诉人重点审查相关笔录上内容及被告人的签章。如李某挪用资金案,在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李某辩解卷宗内一份其供述“擅自决定将其本公司资金10万元借给供货的对方公司销售部经理张某使用”并不属实,实际是为了公司利益,且由公司集体决定。李某辩解侦查人员未如实记录其供述,并要求侦查人员修改,但是侦查人员未修改。公诉人审查了该份笔录,李某在结尾上的签字是“以上内容经我看过,基本属实”。从“基本属实”四个字的签字看,李某对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只是部分认同,部分不予认同,这就给对该份笔录内容的认定带来了困难,且程序上存在问题。经研究,将该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查提押时间和看守所工作日志

对被告人辩解侦查人员采用采取连续多日不让休息的方式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形,公诉人从侦查机关提押证上记载的提押时间入手进行调查。如王某等11人团伙盗窃案,王某在公诉阶段辩称其在侦查阶段的前两次供述参与盗窃21起,价值14万余元是真实的,后面的3次笔录供述参与盗窃7起(价值8万余元)是假的,是侦查人员一星期(又是暑天)不让睡觉,困急了按照侦查人员的提示说的。审查这3次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也就1个小时左右,且提押证记载的提押时间也与相应的讯问笔录反映的讯问时间基本对应,看不出什么问题。公诉人通过调阅看守所值班日志,日志上记载王某被提出所连续8天才还押,且该3份笔录侦查人员的讯问引起了公诉人的怀疑:“问:你今天身体怎么样?答:你们对我很好,给我吃饭了,也给我水喝了,也让我休息了。问:你头脑清醒吗?答:我现在头脑清醒···”这种提审讯问方式,间接证实了侦查人员以连续多日不让休息的方式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同时又核实了其他证据,排除了该3份供述。

五、查证据之间的矛盾

如胡某故意伤害案。胡某始终辩解未殴打被害人,多次到上级院上访。公诉人通过审查卷宗证据得知,双方纠纷现场有张某等六名证人和离现场40米左右有金某一名证人。卷宗内有离现场几十米元的金某证言证实胡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耳部;而在现场的张某证言证实没有看到胡某殴打被害人。公诉人到案发现场查看,并将证人金某请到检察院复核证据。金某如实陈述了其系被害人侄女婿,是被害人的儿子请其到公安机关作证,并教其如何说词,所以作了假证。之后,公诉人又找到现场的六名证人取证,该六名证人均证实胡某根本没有殴打被害人,只有被害人撕扯胡某的事实。据此,认定了仅有证实胡某殴打被害人的证人金某的证言系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又查清了胡某没有犯罪行为,建议公安机关对胡某撤销案件。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46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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