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中劳动力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1
2014-03-04陈乃新
黄 婷,陈乃新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当前,我国在国际经济危机的冲击下,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不能再继续只依赖经营资源密集、劳动密集和污染密集的价值链中低端产业,而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致力于价值链中高端产业的“中国创造”型产业。《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是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必须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结构性问题。[1]因此,我们过去着重向投资者开放我国资源和市场的改革开放政策和相应的法制建设就需要做出调整。在尚未全面完成经济结构调整之时,仍须继续传统的招商引资,让资本和投资者在我国仍能在中低端产业获得高于世界平均利润的利益;同时还必须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结构性问题,即在低成本竞争优势丧失后,提高劳动者劳动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而提高劳动者劳动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就首先要确认和保护劳动力权。劳动力权的保护得到确认和完善,是实现自主创新能力和劳动者劳动能力提高的前提和有力保障,同时也是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重大结构问题的重要动力。
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制约因素
(一)我国经济结构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取得一些新进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取得显著成效,国内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提高,第三产业发展加快,先进生产力比重增大,工业技术水平和产业层次得到提高,城镇化水平持续提升,中西部地区发展加快,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增强,等等。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结构失衡问题仍较突出,某些方面的矛盾还在加剧。这些都成为阻碍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重大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需求结构不合理,消费率偏低,经济增长对投资的依赖程度仍然偏高;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服务业比重偏低,制造业多处于国际产业价值链的中低端;三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生产力布局不尽合理,资源配置效率低;四是城镇化特别是人口城镇化滞后,制约内需扩大。[2]由此可见,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和关键仍然是在需求结构、三次产业结构、区域布局结构、要素投入结构等层面,其中需求结构调整是关键,产业结构调整是重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要重点放在这两方面。
(二)影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制约因素分析
影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需求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层面来看,有经济环境、政府调控手段等因素。从微观层面来看,作为经济结构中最基本的要素——劳动者,其劳动能力的提高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实现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紧密相关,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1.劳动者劳动能力偏低影响需求结构的改善。在需求结构演变的过程中,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历了传统经济增长阶段向现代经济增长启动阶段的转折,目前正处于这个转折时期,这个时期的关键在于扩大消费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无论是当前还是未来, 扩大内需, 开拓国内消费市场, 建立“消费型社会”,是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所在。参照全球经济演变的一般形式,中国高投资、低消费的需求结构特征十分明显。按世界近五年投资率和消费率的平均水平衡量,近五年中国的平均消费率为5 017%,比世界平均水平低2 418个百分点。其中居民消费率为3 513%,比世界平均水平低2 418个百分点。[3]39-40这种现象与我国消费水平不均衡,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消费能力偏低有着必然的联系。目前,广大中低收入者都处于价值链中低端产业,靠出卖廉价的劳动力来获取报酬,而这种价值链中低端的劳动力所得是非常低廉且难以在短时期内得到质的改变。这部分人群收入上不去,就很难在一定时期内达到拉动消费内需,实现需求结构调整的目的。因此,让中低收入人群提高劳动能力,从价值链低端转到高端,对实现需求结构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2.自主创新能力缺乏影响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当前,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还有很大的空间。CCER/中国经济观察研究组通过估测改革开放时期工业企业资本回报率等九个系列指标,指出近时期中国工业资本回报率发生了真实持续的增长,表明中国产业投资还存在很大空间。[4]31-32无论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还是第三产业都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升级,都面临着要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从经济理论上看,产业结构升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拉力。一是消费需求升级拉动。不同产品的需求收入弹性不同,随着居民收入增加,需求弹性高的行业增长较快,从而带动产业结构升级。二是产业技术升级拉动。我们必须要在巩固第一产业的基础上增强第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更要加大发挥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第二产业的发展在朝着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基础上创新力度不够,还没有完全从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转化。如果不能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就难以在新的国际竞争条件下形成新的核心竞争力。[5]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后,通过发挥低成本优势成为了举世瞩目的“世界工厂”,但这对我国造成了双重的伤害:一方面,我国从事价值链中低端产业的低成本优势已遭遇美国等发达国家强劲的贸易保护主义的遏制,我国继续牺牲性地让投资者开发资源,利用我国的市场并取走高额利润,国家已日益难以调控;另一方面,我国利用低成本资源和廉价劳动力制造的中低端产品,扩大对外贸易而获得贸易顺差等形成的以美元为主的巨额外汇,由于它不能用于购进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科技产品等,还因美元的发行权又操控于美国政府之手而遭到了巨大损失,我国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所需的资本积累严重受阻。[6]45从这个双重的伤害中我们认识到,我们固守资源密集、劳动密集和污染密集的价值链中低端产业是难以完成资本积累和难以获得价值增值利益的,最终甚至会陷入有增长而无发展的泥潭而加剧相对贫困。因此,加强和开发我国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迫在眉睫。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归根到底还是离不开个体的培养,必须以个体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础。个体的自主创新能力通过企业这个大平台汇合成集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生产的过程中结合资本逐步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保护劳动力权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无论是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偏低还是自主创新能力的缺乏,都与劳动力权的保护密切相关。劳动力权得到保护,是劳动者劳动能力得以提高以及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前提和基本保障。没有基本权利的保障,要实现能力的提高是非常艰难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其实现的难度。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证明,在商品经济中,劳动力是创造大于它自身价值的源泉。剩余价值学说为劳动力权的确立奠定了雄厚的理论基础。我们所说的劳动力权,是自然人对存在于体内天然属于他自己的劳动力为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利益所用的权利,是一种真正的天赋人权。[7]3-6正是由于劳动,才使人在物种关系方面从其余动物中提升出来,人具有劳动能力并且能够把劳动力为自己的生存发展的利益需要所用的权利,是千百年来自发形成的真正的天赋人权。[8]26人的劳动力权是一种内物权,它不同于人们对投入企业的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权利(民法所称的物权、外物权)。劳动力存在于活的人体中,是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前提。劳动力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者就能在生产过程中更好地创造财富并将财富用于生存或发展的需要。
(一)保护劳动力权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劳动能力
在奴隶社会时期,劳动者作为劳动个体,他的个体劳动力权是不受到保护的,资本只是廉价地剥削其劳动力,不可能将创造的剩余价值用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按照唯物史观,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提高,与剩余价值有关。如恩格斯所说,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和积累,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因此,我们应该将这种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变成社会基金,用于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劳动能力的发展,即对这种基金需要从特权者支配转向对劳动力权益的维护,尤其是用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当前,我国有系统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个体权利,如财产权等。但与财产权相对应的劳动力权,作为直接创造和积累财富的基本条件更加应该受到保护和认可。劳动力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个体就能在劳动中更加平等地享受各种政策,实现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提高,从而为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保护劳动力权有利于激发劳动力的自主创新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国内外投资者实行开放资源和市场的政策,并承接了西方发达国家转移过来的价值链中低端产业,这使我们在初期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但中国在很长的时期内还只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着要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如何改变我国目前所处的价值链地位,跻身进发展技术信息密集和价值信息密集等价值链高端产业,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难题。我们不得不将目光投向发挥劳动力个体以及企业整体的自主创新能力上来。这就要求我们应具有更多高素质的低价劳动力资源以供更大规模的新的招商引资的需要。
三、完善劳动力权保护的法律途径
当前,劳动力权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初步得到确认。如在公司法、劳动法、竞争法等中都规定了对劳动力权确认和保护的相关内容。但是,劳动力权法律保护制度还没有系统化,还不能满足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其获得保护的法律途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宏观经济法中关于劳动力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经济法侧重于宏观层次,国家通过政府及经济管理机关,以市场为基础,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国际收支平衡等法律,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而调整这些经济活动的法律为宏观经济法。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宏观经济法,目前,宏观经济法是由许多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总称为宏观经济法。[9]87-93如计划法、财政税收法以及金融法等。
1.在计划法中明确劳动力权保护的相关内容。通过完善计划法来加强对劳动力权的保护,要将人才计划纳入计划法的范畴,重视精英教育、人才引进以及加强大众化教育。当前,我国对如何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缺少切实可行的方法,计划法更应该要强化和细化人才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的规定。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以来,随着人口众多的禀赋和劳动力价格低廉优势的逐步丧失,中外投者就将失去获利条件而逐步撤资,国家财政收入也会锐减。
2.通过财政税收法加大教育投入来明确对劳动力权的保护。国家对大众化教育的人才培养应有专门预算,应以国家财政收入保障大众化教育。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经济结构调整能否成功,实际上取决于我国能否科学地开展大众化教育,使之持续出现大量高素质、低价格的人才。国家通过财政预算,以法律保障财政投入,最终也必然有利于财政增收,这也正是财政税收法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增量利益关系的应有之义。
3.在金融法中加强劳动力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即金融法要为个人、国家和社会对大众化教育投入而融资提供制度保障。当前,全球金融化为各国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金融机构都有可能在本国境内或走出国门,在更大的金融空间内参与竞争,获取竞争中比较优势和利益。在这种国际金融的大环境下,我国以廉价劳动力为支撑,获得了中低端产品出口优势,已有了2.4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在这种良好的金融环境下,在金融法中加强对劳动力权的保护,是从更高层面提升了劳动力权保护的高度,使劳动者在金融环境中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
(二)完善微观经济法中劳动力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微观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在微观经济运行和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微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内容包括:国家对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过程中发生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而发生的微观规制关系;国家为建立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包括各类市场)过程中发生的对各类市场的微观经济监管关系;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转变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微观服务关系。[10]221如企业法、劳动法竞争法等都属于微观经济法的范畴。为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在大众化教育中成才,就应当有精力与财力不断增加其知识,微观经济法就应为之提供保障。
1.完善企业法、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力权保护的内容。一方面,对于愿意投资大众化教育,致力于提高劳动力素质,加快产品升级换代,积极参与经济结构调整的企业,在企业法中要对该部分企业给予相应的国家激励制度,包括要规定实行优惠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以及各种荣誉奖等;另一方面,要在劳动法中全面规定劳动标准并严格执行,保障一切从业人员有时间和精力学习知识。对提高劳动者劳动能力,使全社会得到增量利益的个体或集体,应当奖励;得不到奖励或奖励不当的,应当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其奖励权益。
2.完善竞争法中对劳动力权保护的相关内容。竞争法要加强对提高劳动者劳动能力开展竞争的市场竞争力权的保护,包括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在国家机关等就业竞争领域、实物经济竞争领域和虚拟经济竞争领域,制定正面保护市场竞争力权即创造财富能力或劳动力权的竞争法,使一切就业岗位和职位向大众公平开放;使资源和市场都向商品制造商、劳务提供商和各种投资者公平开放,构建全面的市场竞争制度。
综上所述,经济结构调整的实现与否与我国是否具有可满足进一步招商引资需要、大量廉价的高劳动力素质的人才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实现紧密相关。这需要我们完善反映劳动力所有制要求、保护劳动力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力权利。中国经济的发展,首先在于中国具有大量廉价劳动力,允许中外投资者对我国的资源和市场,尤其是对廉价劳动力进行资本化利用。但在实现了经济的初步发展和飞跃之后,我们必须适合劳动力的开发与再开发,必须配合劳动力权的保护和再保护,才能使我们成为强大的资本增值国,成为强大的经济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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