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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民意与当前司法应对

2014-03-04

关键词:民意法官民众

罗 薇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涉诉民意与当前司法应对

罗 薇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不公平和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存在催发了民意对于司法的空前关注。涉诉民意以网络平台为重要载体,以意见领袖为核心,呈现复杂态势。司法应该在坚持审判独立的基础上,采取"回应型"司法理念,建立吸纳整合民意的参与机制,以公开透明的程序,以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赢得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涉诉民意; 司法公正; 司法应对

近年来,从不断涌现的重大影响性诉讼当中,我们不难发现当下民意对于中国司法的日益显著的影响力。民众对司法案件的广泛参与,形成民意与司法的互动,已成为观察中国法治进程的新焦点,引发我们对于当前司法如何应对民意尤其是涉诉民意的新思考。

涉诉民意是指司法领域的民意,即呈现零散化的公民个体以司法案件曝光为契机,就个案处置抱有强烈倾向性观点的意见。[1]44-50涉诉民意有其自身显著的特征:第一,与司法相关联,是人们对于司法裁判的评价;第二,表达主体是与涉诉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三,是一种公开的民意,以公开表达为前提。

当前,涉诉民意呈现出以下新的特质:第一,以网络平台为重要载体。网络媒体以“多对多”的链式反应迅速成为民意的主要表达渠道,民众可以在网上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评价和猜测,并对案件进行持续深入的谈论。第二,以意见领袖为核心。越来越多的法学学者、知名律师愿意公开表达专业视角和专业评判,他们的专业性、理性和草根性,在民意走向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作用。第三,涉诉民意呈现复杂性。由于公众构成的多样性,使得涉诉评论有时候表现出非理性和非恒定性,很多个案评论中包含有媒体的渲染、诱导,也包括部分特定身份的人(当事人的亲属、律师)在一定范围内的发起与联络。对此,司法需要理性甄别。

司法实践中,审判倾向民意进行判决已然成为法官的倾向性选择。司法为什么受到民意的空前关注和回应?司法是否应当吸纳民意,民意会不会贬损司法独立?司法要如何应对民意?这些问题不容回避,我们必须去面对,去研究,去选择。

一、民意强烈关注司法的原因

民众关注司法、关注法治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表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公民开始多途径、多角度地参与社会建设。这种急剧膨胀的公共参与诉求汇聚成了强有力的民意,不仅体现在立法过程,也蔓延到司法审判之中。2003 年以来,在刘涌案、李昌奎案、吴英案、夏俊峰案等一次次影响性司法事件的公共参与实践中,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逐渐走向自觉。通过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的交锋,人们能够开始找到渠道去表达自己对于基本权利问题的看法。人们已经习惯大声说出自己的权利,并维护自身的权利。可以预见到,当网络公共领域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人们在网络公共领域实践中逐渐养成的公民权利意识和公共参与意识,将扩散到现实生活之中,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也会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快进程。

转型期不公正现象的存在是民众关注司法的另一原因。由于中国的各类社会矛盾在个别地区被激化,而司法机关不得不承受消解社会危机和进行社会整合的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与其本身在国家制度结构中的地位不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形成矛盾,司法机关不时被推到风口浪尖。欧文·费斯指出,诉讼的传统理论强调的是以个人主义为导向,案件审理只涉及当事人双方;而结构性诉讼则以群体为导向,不只关心当事人双方,也关心其他受到案件影响的人的福利,诉讼中的原被告不过是该群体的“代言人”。前者只关心案件本身是否得到解决,公平正义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得到实现;后者的焦点不是个别事件本身,而是危及宪政价值或者组织结构的社会条件。[2]18-19这一理论对我们分析思考当前的影响性诉讼颇具启发意义。在许霆案背后隐含的是公众对许霆打工仔身份的体认和对银行业长期傲慢作风的不满;邓玉娇案、杨佳案和“我爸是李刚”案体现的是民众对于官员作风的不满;吴英案背后隐含着民众对民间金融监管和规范明显滞后的不满;而崔英杰案、夏俊峰案则包含了公众对于城管制度的“痛感”。社会的不公平损害了民众利益,使得他们对被曝光的案件感同身受。因此每一个被民众关注的案件,都有其心理根源。围绕司法个案的讨论,正是社会某方面矛盾的进一步延伸与展示,这种情况增加了个案司法处置社会功效的承载。

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促使民众热衷监督司法。司法的价值在于公正,无公正即无司法。正是由于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才表现出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期盼。然而,少数法官却用行动破坏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最高法院法官四人落马,阜阳、深圳、沈阳等地中级法院的腐败案,以及杭州飙车案中对70 码的轻率判断,邓玉娇案中对案情前后不一的描述,这些都成为人们怀疑司法公正的理由。公众也许不会去核实司法的整体进步,他们往往会从典型案件中去评价和认知司法,然而典型案件很多都是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当司法腐败案件层出不穷,当公众脑海中留下的都是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时,人们就很难相信司法能维护公道,对于司法的不信任也就会被不断反复、累积,最终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习惯性质疑”。

民众热衷监督案件暗含的前提就是司法有可能出现腐败或不公,必须挺身而出才能得到公正结果,所以他们对于司法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如果法院在面对汹涌民意时自乱阵脚,或是试图敷衍搪塞,那么法院的权威性、公正性将再次受到影响。

二、司法是否应当吸纳民意

立法无论如何完善,司法经验无论如何丰富,都难以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一个司法不能完全摆脱权力不当干预,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时期,吸纳民意未必贬损司法独立,反可能在净化司法、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积极功效。

(一) 民意是司法无法绕过的一道坎

刘涌案、孙志刚案、佘祥林案、吴英案等案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需要我们回答的问题。民意影响司法的个案不只是简单或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是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必然反映。既然民意是司法无法绕过的一道坎,我们就应该积极地去发现民意、回应民意,而不是消极地逃避、搪塞民意。我们发现,即使在行为方式和尺度上一向以保守著称的普通法国家,很多地方的法院近年来也开始转变观念,以更开放的姿态来面对公众,开始听取不同的声音,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当然,在这期间,法律还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甄别良莠不齐的声音。

(二)司法判决要与主流价值观相契合

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并不能在一个封闭的法律体系中自我证明,司法官除考虑法律之外,还要考虑社会伦理、社会道德、社会倾向即民意等超法律的因素,使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能够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相契合。尽管大多数公众对司法个案发表意见无法采用法律专业视角,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意见完全脱离法律立场。所谓尊重民意,就是尊重老百姓的常识、常理、常情。法官要做的是通过裁判过程和裁判方法来取舍真正的民意,以此作为裁判合理化的依据。如果不考虑司法裁判的合理化,其裁判结果就很难被民众所接受。如果司法裁判与民意完全背离,则很难说是完全公正的。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言,“拒绝民意不仅政治上不明智,司法上很有害,而且在法律思维上也是封闭和不求上进的,是另一种法条主义”。[3]93-111

(三)吸纳民意未必贬损司法独立

当代中国的司法权具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它往往成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一种形式。社会飞速发展以及价值多元化难免会引发法律与民意的紧张,而不论司法因何种原因失去了民意基础,经常会导致政治性部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或直接或隐秘的干预。在各种压力面前,司法机关很难坚持独立的判断。从现实性上看,吸纳民意并不会干扰司法独立,相反可能是司法独立的保证和司法权威的培育,至少在中国目前如此。假若说司法仅仅独立于舆论,而不独立于政治部门,那就更难建立司法公信力,也更非我国宪法所期待的角色。

三、当前司法应对民意的策略

在司法职业化还是民主化的问题上,融合已然成为趋势,务实的努力方向是用法治的手段吸纳民意,使得司法判决更加符合大众期待。中国司法应该在坚持司法审判独立的基础上,采用一种“回应型”的司法理念:(1) 司法审判的独立是最高的价值原则。(2)法院不能在个案中直接依照民意判案,而要将各种宏观影响和微观反应经过过滤后,通过适当的管道反映到决策中去,并通过妥当的裁量技术展开说理与论证。(3) 司法机关考虑的应当是在一段时期内汇聚社会共识的真正的民意。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许多针对司法的舆论,实质上与司法无关,而是社会情绪的集中反映。对此,司法必须仔细甄别,以厘清司法与政治的分野。

司法既要坚持专业理性,又要通过法定程序与大众观念在交锋中弥合裂痕,实现价值融通,这方面的工作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司法应对民意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吸纳整合民意的参与机制

陈瑞华教授认为:“一国的司法体制如果要想得到民众的尊重,必须让民众有参与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了解司法制度,才有可能让民众对国家的司法体系产生尊重,这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才能慢慢地被民众所接受。”[4]37在司法阶段建立吸纳、整合民意的参与机制,应当强调“制度性”的要求,即要在保障民意进入司法的同时,保证用制度剔除盲动的民意,使之无损于司法的独立性。为此,应在如下两方面着手努力:

第一,完善现有制度。在司法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有现实的制度基础,如陪审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旁听制度等。但现有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某些缺陷。特别是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境地使得陪审制饱受诟病。一是准入资格过高。司法民主本身并不要求精英司法,它要求将具有普通感情和社会正义观念的人带入司法,以弥补职业法官远离社会特别是草根阶层的缺陷。因此,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序确定为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较为符合我国国情。二是角色错位。人民陪审员在法院的裁判中只是一个配角,不应享有与专业法官同等的权力。而在我国,人民陪审员被赋予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这相当于将病人交给从未学过医的人去治疗。因此,我们应该效仿实行陪审制数百年的英美法系国家,让陪审员负责认定事实是否存在,而不负责法律的适用。三是缺少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法院对陪审员的管理基本上是无章可循。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对法律的适用负有什么责任、发现错误如何处理等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当然,要真正解决问题,还需要跳出人民陪审制度本身,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放置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去整体谋划。

第二,借鉴他国制度。法院之友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实质是民众参与司法。具体而言,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向法院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以影响法院判决的一项制度。近年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有85%以上的案件有“法院之友”参与。法院之友既可以由政府担任,也可以由个人( 包括法律专家) 或利益集团充当,通过法院主动征询意见、法院之友主动提交和当事人主动联系法院之友三种途径,提交法院之友意见。近年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国家组织已经对法院之友制度进行了合理借鉴,这说明该制度具有生命力且有可移植性。

近年来,“专家意见书”在我国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频繁出现。然而,由于法治土壤不同,即使与美国法院之友制度具有相似的运作程序,产生效果却大相径庭,“专家意见”甚至被称作“伸向法庭的无影神掌”,是对司法独立的粗暴干涉。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应该看到“专家意见”在司法与社会沟通方面的重要价值。下一步,笔者建议,一是只采用法院主动向专家征询意见的方式,而不是专家受一方之托,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二是扩大法院与社会沟通范围——构建法院与专家以外的其他主体的沟通机制,克服专家意见的局限,使法院在个案决策中能更有效吸纳各方利益主体意见,并平衡各种利益关系。

(二)坚持司法公开,而非选择性公开

凡是拥有公权力的机构,公众都有理由怀疑。它必须用足够公开透明的程序来证明自己的公正无私,以消减公众的疑窦。而公众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全面准确地认识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及事实背后隐含的问题,取决于基础信息源的情况。只有司法公开,才能引导民意向理性的方向发展。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善于利用纸媒、论坛、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多个传媒平台,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另一方面要为媒体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创造实际条件。必要时放低姿态,通过借助媒体评论员、专家学者、知名律师等意见领袖,采取深度报道、新闻评论、专家访谈等多种方式,引导受众正确认识影响性诉讼。今年9月以来,多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热点案件纷纷公开审理,有的敏感案件采取了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民众由此领会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今后,法院的大门要继续开放,媒体要真正监督,公众才能真正相信。在审判结果公开方面,要注重判决书的说理,展现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不仅如此,公开判决书后,法院要敢于直面舆情拷问,有针对性地开展说理和释疑。在司法信息公开方面,有两类案件要特别关注:一类是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习惯性质疑司法的背景下,不及时不全面公开,或是拙劣的隐瞒与敷衍,无益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第二类是涉及到生命权被剥夺的死刑案件,应该公开死刑判决的正当理由。正如一位学者所言:“一个民主政权杀自己的百姓必须有正当的理由,而且这个理由正当与否要得到尽可能广泛的舆论认可,所以要对每一个死刑案件都要经过广泛的讨论。绝不可以偷偷摸摸进行。否则就有怀疑死刑是为了统治者本身的利益,而非为了人民的利益”。[5]近日,最高法向公众全面释疑夏俊峰案的死刑复核理由,展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希望以阳光透明破解死刑复核神秘化的努力,社会反响良好。

(三)以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累积司法公信力

每一次司法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绕道。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才是解决民意与司法冲突的根本出路。要使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第一,阻隔权力因素的不当干扰。中国并非有着法治传统的国家,人们对于法治多少怀着矛盾心理,既希望利用法治维护秩序,又想方设法使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成为冤假错案的重要推手。法院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挽回司法公信力。长官意志、人治思想不能代替法律,党政机关甚至高层法院都应尽可能不指示法院的一审、二审或重审判决,而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完成对待民意的辨认、凝聚和吸纳过程,这需要时间和耐心。当然,最本质的还是要进一步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中基层法院将迎来三十年来最实质的体制改革,其人财物独立于地方,直接受省高院管理,这意味着法院不再靠地方发粮,看地方领导脸色行事。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相信,人财物改革将推动未来法院更核心的改革。第二,进一步加强法官群体的队伍建设,通过明确法官选任标准、改革法官任免制度、健全法官任前公示、建立法官逐级遴选等制度把好“入口关”,同时不断加强法官专业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使法官群体在道德上放心,在技艺上成熟,足以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要特别注意加强法官应对舆情危机能力的培养,要求他们用证据和事实说话,有理有节,不推诿责任,否则只会陷入被动。

涉诉民意是司法合法性的最终基础。司法应当在坚持司法独立审判的基础上,依据制度和程序有效回应民意。只有彻底缓解司法与涉诉民意的矛盾并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才是挽回民众对司法信任的根本出路。这既需要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也需要为司法创造屏蔽外界干扰的制度保障,更需要构建全社会对司法权威的认同。

[1]涂云新,秦前红.司法与民意关系的现实困境与法理破解[J].探索与争鸣,2013(7).

[2]Owen Fiss. The Law as it Could be.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3.

[3]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J].中外法学,2009(1).

[4]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茅于轼.死刑信息的公开化[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a3971d01000bbh.html,2007-08-09.

责任编辑:饶娣清

On the Public Opinion Concerning Lawsuit and the Current Judicial Response

LUO Wei

(Faculty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Hunan 411105,China)

In the transformation period of our country, the phenomenons of social injustice and judicial injustice have spurred unprecedented public concern with the judicature. A complicated situation of litigation-related opinion emerged in which takes network platform as an important carrier and regards thought leaders as the core.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enhanc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mechanism of attracting and integration of public opinion and to ensure open and transparent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in each cases which justice should take judicial idea of “response” based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Keywords:public opinion concerning lawsuit;judicial justice; judicial response

2013-10-28

罗薇(1978-),女,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电机学院副教授。

DF73

A

1001-5981(2014)01-00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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