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言能力的作用表现与语言观念的心路历程
2014-03-04肖福平
肖福平
(西华大学 四川成都 610039)
论语言能力的作用表现与语言观念的心路历程
肖福平
(西华大学 四川成都 610039)
作为语言现象经验主体的语言行为者,拥有语言能力的事实无可置疑。这样的语言能力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语言感性能力和语言知性能力。语言知性能力,主要涉及心理过程的语言观念形成与展示,以及语言观念的存在地位与作用。语言观念作为心理经验对象的形式存在,首先源自语言现象的经验,而且它还要表现为一种“自然化”的观念存在。语言观念因为语言现象与自然物的是否一一对应,而被区别为抽象与具体。
语言知性;观念;经验
在语言哲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发生后,传统意义上的语言学研究对象被聚焦到了哲学的视野下。以符号标记系统为主要存在特征的自然语言,成为了哲学家和语言学家们讨论的对象。他们努力地要建构一种关于自然语言或自然语言现象研究的科学方法和内容,并用以寻觅“语言是什么”的科学答案,以及解决语言哲学研究的纷争与困惑。因为在哲学家的眼里,纷争与困惑的缘起主要不是由于问题本身的判断正误,而是由于表达判断所使用的语言现象形式的缺陷所引起的。为此,语言哲学家们不断地从科学的要求和逻辑的要求出发,不断地探寻建立一种精确的、逻辑的和科学的语言。不管这样的探寻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推进自然语言现象的分析和研究,也不管科学语言形式建立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显现出实现的可能性,“语言学转向”可以将语言现象的对象地位加以凸显和强调。但这样的凸显和强调不能搁置自然语言现象的存在本源,即语言现象经验中语言主体与语言行为者。基于这样的出发点,语言哲学的研究在经历了“语言学转向” 后应该是重新回到“语言行为者转向”的时候了。只有立足于语言主体存在的原因并联系于语言现象的经验事实,“语言是什么”的思考才会拥有一种理想的途径,才能遵循语言行为者的中心地位,作为结果的语言现象就可能真正地将自身的存在原因联系到语言能力和语言观念的源头上,进而将语言现象存在的为什么转变为语言主体存在的为什么。一旦我们回到语言行为者的原因环节,语言学研究的视野就会获得极大的丰富,比如语言能力的感性与知性区分;语言能力的存在说明;语言能力的经验发生;语言观念的经验因素;语言观念的区分;语言观念的现象地位以及语言观念的自然化,等等。自然语言现象的原因论最终也不可离开语言行为者的主体论。
一、语言知性作用的重现、比较、区分和判定
语言观念的形成与记忆留存发生于语言现象的经验过程,而这样的语言现象经验总是要体现为语言感性和语言知性的应用,其过程总是要联系于感性作用的外在经验和知性作用的内在经验。如果我们将语言现象的范畴延伸到内在语言图景的经验,那我们关于语言现象的经验也就要涵盖相应的心理经验发生。同其自然形式的语言现象存在比较而言,语言现象在心理层面的延伸表现则要体现为心理世界的形式存在,或者为心理中的语言图景、或者为心理中的语言意境、或者为记忆中的语言观念,等等。作为记忆中存在形式的语言观念不能缺少语言感性的经验过程,尽管语言感性的作用还不是形成语言观念的主要阶段。只有基于语言感性化作用的语言现象的经验过程,语言知性的作用才能在语言观念的形成方面真正地发挥作用。
在语言观念的形成过程里,我们所表现出的语言能力就是一种语言知性的能力,知性作用的对象就是一种作为语言感性成果的内在心理经验形式,其作用的特征主要在于重现、比较、区分和判定。在重现的环节,人类的语言知性能力通过语言记忆能力的帮助可以将自然语言现象的认知成果重新显示为相应的心理经验内容。当然,这里的重现无异于记忆中的原有语言感性观念和语言知性观念的重现,它既是涉及语言现象观念之高级形式的重现,又是涉及语言现象经验之初级观念或直观成果的重现,语言知性作用下的重现在经验主义的视野里是将语言认知从感性阶段带向知性阶段的前提条件,凭借这样的条件,语言感知的成果才被再次地加以呈现,只是知性开始阶段的重现并非是语言现象的外在到来,而是关于语言现象的直观成果的内在到来;语言知性作用环节的重现意义只能是在语言感性作用已经发生的意义上加以确立,只能是在知性作用和感性作用被加以了区分之后加以确立,否则,从时间意义或逻辑意义上看,我们就会遭遇难以说明的困惑,因为重现概念本身会造成语言感性作用成果与知性作用成果的混同,或者,造成两种作用地位的混同而损害我们对于感性和知性的认知界定。
在相同语言现象的认知经验中,如果我们没有权限将语言知性的作用(重现)必然地后置于语言感性的作用,并且认为两者作用的同时进行也是可能的,那么,重现之说就显得不是那么必要。总之,语言知性的重现之意更多地指向了知性能力作用过程的分析。如果说语言感性作用的直观对象是关于语言现象的事实,那语言知性的重现作用则是关于语言观念经验的事实,前者的过程犹如阳光照过大地的情形,所有的自然对象都会出现在阳光下而没有关于这些对象各自标注的名称,这样的一种状态不具备任何的比较性和区别性,更不用说关于这些对象是什么的判定。要完成语言现象经验成果的比较与区别,我们只有依靠后者的事实存在,即依靠语言知性的区别性环节来加以完成。从语言现象认知的知识性成果来看,我们总是要立足于语言现象及其观念的区分性特征来确立其作为知识的地位,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在语言知性的环节辨别经验直观的感性成果,即使我们接收了再多的语言现象材料,我们也不会宣称相关现象的知识性获取,也不会宣称相关语言观念的形成。语言知性作用的区分性环节是基于语言感性成果的划界和定义,它所形成的是关于语言现象的心理经验内容的“相似性”考察与“差异性”比较,并且,依据“相似性”确立其内容的联系和观念的组合型规律,依据“差异性”确立其对象内容的自身独立型特征。
当然,语言现象的知识形成和语言观念的形成并非本质性区分的过程,知识形成的过程针对了一个更大范围的结果,而语言观念的形成则是更加地凸显语言现象知识的内在形式结果,总之,语言现象的知识应该是完成于语言观念之上的知识,语言观念一定是关于语言知识的观念。一旦我们获取了语言观念或关于语言现象的知识,我们就经验了语言知性作用的区分性环节,我们也就对语言感性的材料进行了辨明,全部语言观念之间的区分性特征都会因为这样辨明而被确定下来,结果,每当我们增加语言现象的知识或语言观念时,我们就是在原来的基础之上添加新的对象,即具有新的差异性特征的知识对象或观念对象,任何等同于原有对象的出现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添加”或“新知”。此外,语言知性作用的区分环节带来一系列的判定过程,所有的“区分”与“辨明”都是要凭借“是什么”和“不是什么”的判定来加以完成,于是,我们自然地要面对区分过程所出现的各种命题,而维护我们做出正确区分或真值命题的源泉还是那些作为语言现象经验的存在。
语言知性作用的重现、区分和判定环节带来了语言观念的辨明,也带来了语言知识的确立。不可否认,这样的结果并不意味着所有言说个体在其语言知性作用的过程中都会具有相同的情形出现,即他们在作用的各个环节必然地具有各自的作用特征;只要我们在语言知性作用的过程中取得了关于语言观念的清晰地位,只要我们能够凭借自身的记忆能力来留存这种清晰的语言观念,我们就可以在应用这些语言观念时避免不当与误解,即使是那些存在于不同语言观念间的细微差异也会被明白地加以区分。在语言知性作用的重现环节,我们的语言能力主要地体现为心灵语言图景的即刻联系能力和展示能力,它通过心灵中语言图画或意象,以及相关语言观念之间的相关性和类似性来迅速地构成语言现象经验的内在形式世界。与此相对,语言知性作用的区分环节则强调语言能力应用中的“辨明”,哪怕是存在于语言观念之间的细微区别也会在这样的环节中得到“辨明”。完成语言观念的“辨明”必须考虑到观念存在和观念之间关系的各个方面,如语言观念所涉及的范围、时间、地点,等等,只有将语言观念的“辨明”展示在它的各个方面,语言观念的个别形式才会是清晰的,语言观念之间的关系才会是明确的。如果我们将语言观念的“辨明”加以彻底的贯彻,我们所获得的便是一条走向语言观念简单化和具体化的道路,最后成果必将是那些最为具体、最为基本和最为简洁的语言观念形式。这样的语言观念所对应的语言现象存在,将会是唯一的和不可重复的,因此,如果我们可以将语言观念的辨明进行到底,我们就可以到达语言的观念形式与符号形式一一对应的层面,并获得一种关于语言观念应用的毫无歧义的状态。显然,这是关于语言观念“辨明”的理想要求①。
在语言观念的经验中,我们或许缺少实现“辨明”理想的条件,但我们却不愿放弃这样的理想,因为我们总是相信自己是为着这样的目标在前行。如果我们将语言观念的区分工作首先地开始于一个观念本身的理解上,那么,我们就是在这个对象性的观念进行分解或解构性的工作,对应到语言现象的层面。我们其实就是在分析对象性语词的外延和内涵,从而获取关于它的最为基本的构成要素特征。当然,关于语言观念辨明的微观性基础,总是能够保证其宏观性区分的正确性基础。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对于语言观念的辨明并非总是要依靠微观层面的工作。同时,语言观念的区分工作还要涉及观念之间关系的理解,这样的理解一定要建立在理解不同观念的基础之上,它是一种基于对立和差异的理解;它是基于语言观念场存在的关系辨明;它是探讨语言观念场的构成性关系存在的辨明。
同语言观念及其关系的辨明进程相联系的方面,还有关于语言观念的组合。这样的观念组合同样隶属于人类语言知性能力的作用范畴,也是一种基于个体语言观念辨明的归类或合成。通过这样的合成过程,那些在语言现象经验中所形成的观念个体,会走向一种超越自身原初意义的变化过程,或者成为更为高级和复杂的语言观念的组成部分,或者成为新的语言观念的起点和原型。当然,在我们谈及个体语言观念形式的组合时,我们并非是在谈论新语言观念的“先验论”②或“心灵生成论”。事实上,语言观念的组合所形成的复杂观念和新观念在其形式上,是作为了语言知性作用的结果存在,但这样的结果存在同样不会缺少相关语言现象的经验存在。换言之,我们之所以能够具有个体语言观念的合成发生,以及新的复杂语言观念的产生,是因为我们经验了产生复杂语言观念的相关语言现象。语言知性作用的完成,同样没有脱离语言感性作用的完成。比如在语言现象世界的词素经验中,我们可以经验纷繁复杂的词素现象,形成相应的关于词素的语言观念,如英语中的词根词素、派生词素、曲折词素,等等。我们的词素观念不仅仅是关于这些简单而单独的词素,而是关于它们的合成形式的观念。这样的复杂观念或合成观念本身,就对应在词素现象的存在中,即我们在经验像“un-”和“happy”这样的词素时不可能只是生产关于它们的两个简单观念,伴随它们的语言现象经验和观念形成,一定会延伸到更为广泛的层面和更为复杂的联系层面,如伴随着像“unhappy”这样的现象和观念的出现。任何想要从语言现象经验的缺失层面来生产观念或复杂观念的想法,都将是不现实的。
因此,我们在此谈论的“合成”或“新观念”不可能是一种语言知性的作用的纯粹创造,也不可能缺少语言现象世界中的对象性存在,否则,我们关于语言观念的经验地位的确立就会背离语言现象的现实之路。如果要是这样的“背离”存在原因,那就是我们对过去相关语言现象经验的淡化和遗忘,并习惯地认为观念形式的存在可以独立于外在经验对象的存在。事实上,这是语言观念形成上的“原因遗忘”,是记忆中的观念形式存在的凸显和经验源泉的遮蔽。
在语言现象的经验中,不管是孩提时代的经验,还是成年后的经验,都在为我们心灵中的语言观念(简单的观念和复杂的观念)提供着诠释的记忆和根据。这样的记忆和根据无需现代文明社会下的书面语言能力的背景提供,“文盲”与“非文盲”的界限无碍于语言现象的经验。人类自身从开始的那一天起就不曾缺失过语言现象的经验,只是到了高度文明的今天,语言现象主要作为语言文字符号的存在系统,越来越明显地被凸显在了自然对象的世界里。这是一种语言现象被限制、被选择和被主观任意规定的结果。于是,只要我们在今天谈起语言现象的经验,就会自然联想到语文课的听说读写之类的活动,就会跟随语言文字的掌握和应用而确立所谓的语言对象。
其实,语言现象的经验范畴远比常识观下的对象确立要更加宽阔,只要是我们作为理性主体而从事的交往活动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应该立于这样的经验世界之中。这样的语言现象经验可以是自然对象的经验,也可以是心理对象的经验。同样,它可以是物理性存在的经验,也可以是精神性存在的经验。当然,它可以是关于语言现象的原初形式的经验,也可以是关于高度发达后的标准文字符号的经验。从这样的认知出发,我们的语言现象经验就不仅仅属于今天的交流,它同样属于过去的“交流”,以及属于未来的“交流”。其语言现象作为对象存在的特征或许呈现为自然对象的方面,或许呈现为非自然对象的符号标记,以及呈现为观念形式的内在记忆留存。总之,语言现象的经验,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关于现代语言文字符号的学习和应用。但这样的理解只能作为常识观下的理解,其主要目的还在于说明的“经验”的事实存在的发生,在于说明“经验”的主体性作用存在,以及说明“经验”对象的真实性存在。
二、自然语言现象的经验与语言观念外在化
不论是我们人类交流的早期,还是我们作为言说个体交流的早期,我们的语言现象经验就是一种基于“语言白板”的建设活动,一种应用语言知性能力和感性能力的活动。其活动对象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符号”,主要包括心理的语言图画、声带活动的标记、自然对象符号和象征性符号,等等。一旦“符号”被赋予了意义,我们的语言符号从此就与纯粹的自然对象加以了区分,我们对于这些符号的感知就必然地发生了。而且,关于这些符号的观念形式就一定存在。
在语言现象的经验中,我们都在学习使用这样的语言符号,如语音符号的形成。我们的学习,总是能将自身发出的声音区分为可以加以识别的语音单位,只要这样的具有区别性特征的语音单位形成,我们的语音经验过程所收获的就不仅是发音目的的实现,而是语音单位与符号的连接,要么是关于自然对象符号的连接,要么是关于心灵中语言图画符号的连接,不管这样的连接成功是否可以还原为发音学习次数的清晰叠加。但连接成功本身,就意味着语音经验对于语言观念形成的基础性地位存在。只要我们的语音经验能够被确立为某种语音符号(具有书写形式和不具有书写形式的),语音符号就成为了语词符号的基础,也成为了自然对象的标记形式和语音观念的标记形式。结果,凭借语言现象经验中语音学习,我们所获得的发音单位及其符号不仅是作为了一种语言现象的存在,也是作为了语言现象之意义联系载体的存在。没有语言现象的语音及其符号存在,我们无法表明自然的世界,也无法表明心灵的语言观念。
当然,任何自然世界的表明无法实现于缺失语言现象的世界,任何语言观念的传递无法实现于缺失语言符号的世界。我们的语言现象经验过程,总是要贯彻着语音交流的经验、语音符号交流的经验、语言观念图画再现的经验,以及文明背景下的语言文字系统的经验。它体现了我们的一切认知经验得以进行的整体性和内容性基础,或者说,关于自然世界的认知一定要体现为语言现象的认知,关于人类自身观念存在的认知一定要体现为语言现象的认知,语言现象的认知既是认知世界统一的开端,也是认知统一的归属。语言现象即人类存在的“家园”,语言现象所宣示的意义,就在于生活的真实和生命本身的真实③。如果我们真正地拥有了属于我们自己的回归“语言家园”的路,那标记它的路标就是关于语音的符号、关于象征的符号、关于语言观念的符号。而取得这些语言现象之符号的过程,就是一种认知语言现象世界的过程,语言现象世界的符号也将从此与自然物的符号区分开去,语言符号也会因此而属于人类自身经验的成果形式。
不可否认,只要我们在语言现象的经验中学习了如何使用这样的符号来表达意义世界,我们就从自然状态的“我”中标示了语言状态下的“我”,我们的语音不再是自然的声音,我们的标记也不再是自然的痕迹,我们的印象也不再是纯粹物理的光学反映,我们在语言现象的经验中不断地取得“符号是什么”的答案。这样的答案无需我们的“亲知”,尽管这样的“亲知”不可否认,语言现象世界的符号主要源于一种人类历史中的传承作用,主要依靠一种间接经验的获取。所以,我们在语言现象的经验中总是在从他人那里获得语言符号,即从自身所处的语言现象群体和社会中借用语言符号。如此的语言行为的发生,并不意味着这样的收获缺少语言现象的创造性经验或“亲知”,它只是作为了一种被建立起来的语言现象的认可和应用,一种关于约定俗成的认可和应用。毫无疑问,我们的认可和应用并非一种盲从,也并非一种荒唐的臆想,一切的借用和接受都是基于我们自身的语言现象经验的需要,更何况“接受”语言符号本身就是一种语言现象的经验。
如果说我们的语言现象以呈现人类自身为己任,那么这样的语言现象就一定要联系于语言观念的世界,并形成关于语言观念表现形式的外在符号。如果说语言观念的内在形式只是建立在语言现象经验之上的心灵形式,那么关于这种心灵形式的外在符号标记,则是作为自然语言现象存在的语音和语词形式。同内在的观念形式比起来,外在的语言符号存在具备其有限性、具体性和自然对象性的特征。
首先,外在的语言符号区别于自然物的存在。它一定要是作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而这样的结果总是要体现一定的时空限制的要求,其存在的数量的大小总会是相对的和变化的。其次,外在语言符号不论采取了何种存在形式,它都应该是作为了一个个的语言感性的直观对象,具有现实中的时空位置的占据,这样的语言符号是相对于言语行为者的对象存在。最后,外在语言符号具有自然对象的存在特征,它可以被视为我们人类所创造的关于自然世界的标记世界,即我们所带来的“第二自然”④。就以文字系统的语词符号来看,任何一个语词符号都应该是属于我们的语言标记。我们对于这样的语词符号经验包括了感官应用的各个阶段,就如我们将感官的功能应用于自然物的世界一样。通过对语词符号的经验,我们对于语词对象所建立的观念就涉及了音、形、意等方面的内容,这样的内容就属于我们反复提及的语言观念。
既然我们在语言现象的经验中将外在语言符号同语言观念对应了起来,既然我们在一般性的自然观念或生活观念中区分出了语言观念,那么作为语言现象的外在形式(自然语言现象)与两种观念形式的关系又该如何确立呢?要获得这种关系的解析答案,我们仍然不能离开解析的起点,即作为语言现象形式的符号存在。在今天的语言学研究实际中,我们的对象研究基本上都是在以语言符号为起点所展开的,而且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不同符号层面的研究体系,如语音学、形态学、句法学,等等,以至于我们都可以沿着这样的研究进程去获得“语音是什么”、“语词是什么”、“语句是什么”,以及“语言是什么”的答案。但是,语言现象的符号形式或符号体系是什么的定义,却会导致符号自身真实地位的缺失,即我们会认为那些语音符号、文字符号、句子符号,以及其他的篇章符号都具有自身是什么的自然物属性。事实上,语言现象世界的外在符号系列可以联系于自然物的世界,但这样的联系却无法完成于语言符号自身,因为语言现象世界的符号体系与其说是它自身的产物,不如说是我们心灵中观念存在的自然化产物。
从语言现象的经验过程来分析,作为语言符号存在的对象总是可以提供给我们相关的观念,即语言观念,但这样的观念在通常意义上并不是某种关于符号对象的新的认知和新的抽象,它的主体部分还是属于那些造就了语言符号的原有观念,即一般性观念或生活观念。对此,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没有语言观念的存在情形来说明只有一般性观念的存在情形:我们人类社会存在过这样一段时期,一切同语言现象相关的外在符号都不曾出现,没有任何语音的符号,没有任何文字的符号,更没有任何语言现象研究的学科对象,总之,自然语言现象未曾出现;在这样的条件之下,语言观念又是否存在呢?即使存在,它又该是什么呢?它还应该被称为语言之观念吗?显然,如此的称谓有悖于无语言现象存在的情形,这样的观念只能是一般性的观念,只能是我们的生活性观念,而与任何语言的关联毫无关系。
一般性的观念就是我们对于自然世界和生活世界加以认知的结果,它同样是我们心灵中形式存在,它的存在只是观念而非语言观念,因为观念的源泉和经验对象还仅仅是自然物的存在。只有在这样的观念存在时,我们才有了关于世界的感知和认识,我们才有了关于观念重塑和世界描述的诉求。如果我们可以将这样的诉求归置于人类自身认知行为的能动性,它在自己的原初形式上就要体现为一种感性和知性的能动性。人类认知行为中能动性作用绝不会停留于观念存在内在状态,并且只有在这样的观念可以被对象化和自然化时,观念的外在化过程才可能真正地发生。于是,言说的过程开始了,描述的过程开始了,一种通过观念外在化过程造就“第二自然”的经验开始了。于是,我们的观念形式开始有了称谓和外在的标记形式。不管这样的称谓和外在形式如何具备多样性的特征,观念毕竟具有了自身可以被经验地赋予直观的表现形式。简而言之,这样的外在形式就是我们人类所特别地拥有的语言现象。广义而言,它涵盖了从心理经验世界到自然经验世界的整个过程的内容存在;狭义而言,它就是我们听说读写的内容存在,即一般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因此,语言现象并非自然世界的原有对象,它只是关于人类在经验中所形成的内在观念的表现载体,一种被称之为“语言文字”的载体,一旦语言现象出现并被确立下来,观念的认知就部分地转变为了语言现象的认知,并随着语言现象的发展完善而不断丰富观念的内容与表达。
至于语言现象的完善是否可以达到与观念内容的完全一致,这更多地要体现为一种理论的可行和理想的展望。从一般性的人类观念存在到语言现象世界的建立,观念的内容和称谓就面临了变化的可能。当观念世界的内容从自然之物的对应转向了与语言现象对应,这样的观念也就被加以了某种限制,成为了语言的观念。对于那些创造并首次使用语言标记的创新者而言,语言的观念或许可以更加恰当地表述为“观念的语言”;语言的观念应该是在语言现象存在后的观念标示。只要语言现象作为了感知的对象世界存在,那种在语言现象创立者眼中的“观念——符号”的关系,就自然地变换为“语言观念——语言现象”的关系。这样,我们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获得了语言观念与语言现象的关系。
三、 语言观念的“事实”、抽象与具体
对于大部分的语言现象经验者而言,语言现象经验的活动不是在创造观念的表现形式,而是在接受和应用那些确定下来的语言现象知识,就如接受认知世界的知识一样。实际上,观念与外在表现符号的关系由于发展与变化的原因而并非一成不变,语言现象的经验者所取得的语言观念,并非要否认之前的语言现象时期观念存在的语言属性。因此,就存在形式与存在的源泉而言,语言观念与一般性观念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分,只是语言观念将语言现象作为了我们的认知对象,并习惯地认为语言现象的经验过程导致了我们心灵中的相应观念的形成,即语言观念的形成。其实,语言观念只是观念内容对象化后的重新命名,是一种通过语言符号来重现世界的观念内容重组和命名。总之,语言现象存在的事实就是语言观念存在的事实。倘若我们希望在观念和语言观念之间做出某种区分,那也只能是关于范围特征和原初性特征的区分。此外,考虑到“自然——观念——符号——语言观念”的形成过程,语言观念与其说是关于语言现象的观念,不如说是关于自然的观念。如果说从观念到语言符号建立的过程属于观念的异化过程,那么从语言现象到语言观念的过程就是回归观念的过程,只是回归后的成果形式不再被称之为观念而是语言观念了。从此,我们便可知晓两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自然认知与语言现象认知的统一性。
语言观念是基于语言现象认知的观念划分。在语言现象经验中,根据语言现象与语言观念的对应情形,我们同样可以在具体和抽象的层面对语言观念进行区分,即具体语言观念和抽象语言观念。
语言观念的形式区分主要是针对语言现象的个体呈现情况而言,而不是要将语言现象延伸到自然世界的对照上来加以完成。具体语言观念源自于那些语言现象个体的命名和定义,不论是语音意义上的,还是语词意义上的以及其他意义上的现象个体,语言观念的存在都要通过它们的“在场”来实现。具体语言观念是关于语言现象的具体,而非是关于它本身存在的具体。在这样的具体语言观念里,我们拥有的是语言现象经验中的真正的对象存在,或为语言的图画、或为语言的标记、或为语言的象征,等等。具体语言观念构成了语言观念体系中最为简单和直观的部分,一个语言学者需要接受的主要属于这样的部分。它主要构成了语言现象中的“约定俗成”部分,成为了语言学知识体系中的基础观念。其中最为常见的对应关系,就是“一个具体语言观念——一个语言现象个体”(指向自然的个体对象)。当然,基于语言知性的应用,具体语言观念的形成总是要伴随观念的抽象过程,即形成抽象语言观念的过程。
抽象语言观念的形成,是基于具体语言观念的一般化过程。它直接开始于那些具体的语言观念形式,将自身观念的建构,立足于已经取得的具体语言观念形式。因此,抽象语言观念的建构活动不需考虑那些语言现象的指称对象存在,也无需考虑语言现象中指称对象的经验过程。它的形成与其说是关于语言现象的,不如说是关于语言现象之具体观念的。抽象语言观念在其抽象化和一般化的过程中,会逐步摆脱个体对象的具体特征的限制,逐步取得关于相关语言现象个体都可以适用的观念形式,即成为一种没有严格经验直观意义上的观念存在形式。
在语言现象的经验中,一个显然的例子就是作为类的语言观念的情形,它一定属于语言的观念,但它又不属于具有严格“物与观念”对应意义上的具体语言观念,它只能是作为了大脑之内所发生的相关具体语言观念的抽象结果。换言之,这样的类概念或观念可以指向语言现象中一个符号,但并非指向一个具体对象,而是指向一系列的个体对象,具有对象上的泛指性。如果我们可以在语言观念与语言现象之间确定一种距离,那么这样的距离也只能是一种平均值,因为语言观念中的具体和抽象两种形式对于语言现象的目标而言并非具备相同的距离关系,即抽象的语言观念会更加远离语言现象。如果我们单单从心灵中观念活动来看,抽象语言观念可以在这样的心灵世界中加以完成,而无需拷问它需要的具体观念形式是如何产生的,以及是在怎样的时空里和怎样的语言现象里产生的。于是,我们在形式存在的意义上可以这样认为:抽象语言观念是源于观念的观念,是具有了共同性特征组合的一般性观念。而反映了这种一般性观念的语言现象符号,只能是那些被称之为上位概念的部分⑤。或者,从语言现象符号的逻辑关系来看,抽象语言观念所反映的语言现象,只能是那些表达了属概念的语词部分。
因此,我们在将语言观念进行具体和抽象的区分时,其实是在对语言现象进行区分,即取得关于具体语言观念的符号部分和关于抽象语言观念的符号部分的区分;即作为最为基础的下位词与其上位词的区分。如果我们的语言观念能够在完全的意义上取得语言现象的表达和对应,那么表达了抽象语言观念的语言现象总是要同一组,或一系列表达了具体语言观念的语言现象联系在一起。并且,我们总是可以凭借那种类概念或属概念符号的语言现象存在,来获得其应用的范式和标准,从而将语言现象的知识展现为符号的归类和语言观念的赋予。
在我们的语言学习中,语言现象作为了学习者的经验对象,语言知识其实就是关于语言现象的知识,其心灵的存在形式就是语言观念,就是我们记忆库中的观念留存,以及依靠具体语言观念而形成抽象语言观念的心灵成果。在此,语言知识的存在形式和产生源泉可以被清楚地加以分析。尽管这样的知识总是要表现为一种观念的形式,总是要依靠我们的记忆能力来加以应用,但这样的存在形式,并不意味着它的产生源泉就是我们的内在心灵或心灵的纯粹制造。作为心灵中存在形式的语言观念必然建立在语言现象的经验之中,必须通过心灵行为者对语言现象的接触、观察和分析的过程得以建立。所以,任何希望对语言知识及其观念的说明和印证,都不能缺少语言现象的经验基础。只有立足于这样的经验基础,我们方可定义语言现象的内容,以及真正地理解语言观念的存在。语言现象作为知识获取的源泉,总是要存在于我们的语言感性和知性能力的作用之中;语言现象知识所涉及的观念,除了通过语言感性和知性的形成之路,没有任何其他的路径可行。一方面,我们依靠语言感性来直观语言现象,使得语言现象真正体现为人类自身的一种特别的认知对象。另一方面,我们的语言知性只有真正地拥有观念的呈现,语言知性的过程才会真正地拥有自己作用对象。在语言现象经验发生的第一个环节,我们面临的是语言感性的直观环节,作为认知对象的语言现象被我们的外在感官所捕捉。而且,外在感官所取得的印象材料,还要进一步被我们的感性能力加以初步的综合与反思。从这样的综合与反思之路出发,我们才进向了通往语言知性作用的世界,否则语言现象的存在对于语言知性而言,就是不可解读的存在。如果语言知性的世界阻隔于语言现象的世界,如果说语言知性的世界遮蔽于语言现象的世界,那语言感性的世界就是联系的桥梁,就是解蔽的启示之光,语言感性带来了照亮语言知性世界的阳光。从此,语言现象的观念形成之路得以显现,语言观念的世界得以形成和理解。
总之,在我们面对语言现象的自然形式和观念形式的存在时,我们也在面对自身语言能力的存在,以及面对语言现象经验过程的存在。作为理性主体的语言行为者,应该成为所有语言现象存在的制造者和认知者,其成果既可以表现为异己的自然语言现象形式,也可以表现为心理过程的语言观念形式。不论语言现象出现在心理的内在环节,还是出现在自然的外在环节,它的存在总是要建立在语言现象的经验基础之上,任何对此的怀疑必将导致语言现象存在的本体论和语言现象认知的先验论。在我们将语言能力进行感性与知性的划分中,我们的依据在于语言现象的经验事实;在我们将语言观念的存在形式进行辨明时,我们的依据还是语言现象的经验事实。因此,语言现象认知的“经验论”成为了我们确立语言能力存在和作用的标准,也成为我们将心理经验的语言观念视为语言现象的根据。如果说语言能力的区分,带来了从现象到知识过程的具体化和阶段化,那么语言观念的地位辨析,则将语言能力作用的成果展示为心理经验的形式和自然经验的形式。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统一于语言行为者的存在。
注释
① 陈乐民(编).莱布尼茨读本[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89.
② 康 德.纯粹理性批判[M].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60,42.
③ 王一川.语言乌托邦——20世纪西方语言论美学探索[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95.
④ 指一切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语言现象形式,并属于人类自身的存在创造结果,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等。
⑤ 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2000:106.
[1] 洛克.人类理解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 王路.逻辑的观念[M].商务印书馆,2000.
[3] 王一川.语言乌托邦——20世纪西方语言论美学探索[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
[4] 海德格尔.诗·语言·思[M].彭富春,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
[5]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60.
[6] 陈乐民,编.莱布尼茨读本[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TheRoleofLanguageIntelligenceandItsInternalExperienceofLanguageIdeas
XIAO Fu-ping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Cultures, Xihua University, Chengdu 610039, Sichuan,China)
As the subject of experiencing language, it is certain that our human being has language ability.And the ability can be further analyzed under the distinction of language sensitivity and language intelligence.Language intelligence’s role should be mainly exhibited in the forming of language ideas and the function of these ideas.As the psychological objects of language intelligence, language ideas originally come from the experience of language phenomena, and they also have the tendency of being externalized, individualized and abstracted based on the real conditions of experiencing language phenomena.
language intelligence; idea; experience
2013-12-11
肖福平(1962-),男,重庆璧山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语言哲学。
H0
A
1672-4860(2014)02-003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