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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氢弹秘密案的迷思:技术信息传播的思想困局及其意义

2014-03-04樊美玲

新闻与传播评论 2014年4期
关键词:莫兰氢弹霍华德

单 波 樊美玲

1979年,美国《进步》杂志试图刊文描述氢弹制造,引发联邦政府的管制与诉讼,史称氢弹秘密案。这一案件将氢弹技术信息这一极端隐秘的话题引向公众视野,呈现技术信息传播的难题:源于公开领域的技术信息还需要纳入保密体系吗?技术信息是否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公众知情权与技术信息保密的冲突如何解决?核技术的神秘性与风险性使美国社会在这些问题上莫衷一是:遏制技术信息风险需要怎样的法律控制?是加强政府的权力,让少数人监视多数人的技术信息使用,还是给公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允许他们参与政策的讨论和制定,从而提升每个人的技术信息传播责任?本文所要探讨的是,这种困局表现了怎样的技术信息传播思潮?其中又蕴含了怎样的思想意义?

一、公开领域的技术信息的保密性

1979年2月,自由撰稿人霍华德·莫兰(Howard Morland)为美国《进步》杂志撰写了一篇描述氢弹制造的文章,题为《氢弹秘密:我们如何得到,又为什么要讲述》,计划用作该刊1979年4月号的封面故事。出版之前,能源部要求核实文章中技术信息的准确性,霍华德·莫兰的一份手稿副本被送往能源部办公室。政府官员认定,文章中所包含的大部分信息都是《原子能法案》规定的限制性数据(restricted data)。由此,政府要求杂志省略文章中包含限制性数据的部分。杂志经过思考之后决定出版该文章,联邦政府因此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进步》杂志出版文章中所包含的限制性数据。这场官司搅动了美国司法界、科学界、新闻界,草根阶层也被卷入到思想交锋的洪流之中。思想的交锋最终触发了社会行动,到了9月,一个名叫查克·汉森的电脑程序员发起了一场反对政府起诉《进步》杂志的运动,他不但使得无数来自民间的抗议信飞向议员和能源部,还发起了一场“氢弹设计竞赛”,其优胜标准就是“让能源部必须定性为保密”。除此之外,汉森还到处散发一封长达18页的信,信中详述了对核爆炸问题的理解。9月16日,威斯康星州麦迪逊的《新闻链接》(Press—Connection)第一次公开发表了这封信,随后美国各地的媒体纷纷转发这篇文章。与此同时,无数氢弹技术爱好者运用自己的智慧设计出了很多氢弹制造方案,并表达了对政府将氢弹技术信息定密的见解。这样一来,那些被政府列为秘密信息的技术知识,也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开领域被公众获知。这使得政府的起诉理由不复存在,美国上诉法院只得驳回起诉,美国政府也觉得,这件事情既然已经尽人皆知,那么秘密也就不存在了,于是在9月17日自动撤诉。

在地方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审判中,政府依据《原子能法案》阐明的主要观点是,国家安全保护和自身利益允许对政府机密进行保护和分类,也允许政府对源于公共领域的信息进行分类和审查,因为如果这些信息被放在一起,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就会对美国利益造成立刻的、直接的、不可挽回的损害。霍华德·莫兰反对政府将其发表文章的行为定为“泄露国家秘密”,认为文章所用信息不是从国家保密系统中窃取的,而是从许多公开领域的资源中分析所得。按照他的说法,“大部分人被告知是秘密的信息,其实并不真的是一个秘密。如果人们想要获取的话,其实是很容易就能获得的,因此,对于这些信息的保密是徒劳的,因为其他国家也会试图掌握这些技术信息”①Howard Morland.The H-Bomb Secret:To Know How Is to Ask Why.The Progressive,1979,43(10),p.14.。但是,案件发生之初,霍华德·莫兰并未获得舆论的支持,《进步》杂志收到了很多来自美国科学家联合会和忧思科学家联盟里的众多杰出人物的电话和电报,里面的内容都是希望他们不要发表文章,也不要挑战政府对出版事先限制的行为,这主要缘于他们对普通民众接近高深的氢弹信息的怀疑与不信任,认为不应该利用这些客观的科学知识信息来达到反核运动的政治目的。

科学家的立场随后发生转变,他们在对文章进行仔细分析后认为,“使用公开的文件资料,经过逻辑推理,以及运用那些物理原理等,是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的”②A.DeVolpi,G.E.Marsh,T.A.Postal,G.S.Stanford.Born Secret:The H-Bomb,the Progressive Case and National Security.New York:Pergamon Press,1981,p.68.。其中,物理学家波兹托尔(T.A.Postal)在向法庭提交的宣誓书上说:“我还认为,只要研究过科学家爱德华·泰勒在《美国百科全书》上发表的那篇关于氢弹制造的图解,科学家就可以很快地得出和霍华德·莫兰文章中的相同结论。”③Joint Reply Brief of Appellants Knoll.Erwin,Day and Morland(September 26,1979).

对于氢弹信息的来源问题,政府一方认为,无论具体信息是否处于公共领域,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再归类为秘密信息,这些都不是问题关键,关键是法庭应该考察预先泄露的性质和背景,并对事先限制的实际影响与本案中数据泄露的实际影响进行比较分析,“虽然看到这些信息后的普通人不可能在地下室制造氢弹,但是,文章可能提供了充分的信息,使一个中等规模的国家能够在发展氢弹武器的进程中走得更快。”④DOE,82,170f,181f,184,186,241,282;Warhead Production,239.与此同时,即使霍华德·莫兰文章中的秘密信息是可以在公开领域找到的信息,也不能回避美国司法部对《原子能法案》的解释,即“有些信息不管是在政府内部还是在公开领域,其性质都是天生秘密的”⑤Plaintiff’s Statement of Points and Authorities(March 8,1979).。这样一来,就等于用“天生的秘密(born secret)”否定了公开领域里的秘密信息的合法性,《进步》杂志即使证明了文章的信息不是来自对政府的窃取,也必须遵从政府的预先禁令。这无异于说,信息来源于公开领域的辩解失去了合法性。霍华德·莫兰转而指出,关于氢弹制造的技术知识并不是只有政府或者高端科学家才拥有,只要是拥有较高智慧并且认真思考的人,依靠个人的能力解答相关的问题并不是难事。这一观点进一步引起反弹,政府方面提出了更加强硬的观点,即“即使文章中所包含的那些信息是出自个人的原创性工作,但其受限性质仍然是无法改变的”⑥Knoll E.National Security:The Ultimate Threat to the First Amendment.Minn.L.Rev.,1981,66,p.161.。

《纽约时报》深知,要推翻“天生的秘密”的思想,必须从法理上着手,因此,它在社论中指出,保密制度的依据是 “一个恶劣的法理依据”,因为“仅仅是依据数据的级别分类,政府就认为自己有权力限制氢弹信息的公开,甚至将限制范围扩大到公民的自由思想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只要公民脑海里想到的信息恰好是政府所归类的秘密信息,就要禁止出版,这种做法是荒谬的”⑦The Way the Press Saw it.,The Progressive,1979,43(10),p.28.。与此相呼应的是,一些科学家通过考察《原子能法案》的立法历史指出,“即使是在《原子能法案》中,天生的秘密(born secret)的观念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原子能法案》中规定的是个人不能够使用、操作、传播法案规定的限制性的秘密数据,但是并没有将来源于自身智慧所得或者公开领域里面的信息也包含在内”①A.DeVolpi,G.E.Marsh,T.A.Postal,G.S.Stanford.Born Secret:The H-Bomb,the Progressive Case and National Security.New York:Pergamon Press,1981,p.194.。

面对权力的压迫,思想一方面开始彰显权力批判意识,人们转而质疑美国的保密体系,意识到神秘性的真正功能,“只能是让公众不能了解氢弹以及它的影响力,因此给予既得利益者更自由的空间去继续核军备竞赛。”②Samuel H.Day Jr.The Other Neclear Weapons Club.The Progressive,1979,43(11),p.11.另一方面,思想也呈现出某种折中的态度,物理学家德沃尔皮(A.DeVolpi)认为,保密在有些时候即使是需要的,比如在延缓潜在危险性武器的使用与滥用上至关重要,但是对于保密行为本身来说,是与公众对于信息与生俱来的需求相违背的,何况技术信息是允许被理解和控制的③A.DeVolpi,G.E.Marsh,T.A.Postal,et al.Born Secret:The H-Bomb,the Progressive Case and National Security.Physics Today,1982,vol.35,p.61.。这些争论引发了一个思考,即是否能找到比目前更好的政策,来控制热核武器的扩散以及日益频繁的军备竞赛。

二、技术信息的宪法保护问题

正当舆论开始偏向霍华德·莫兰时,美国政府随即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技术信息不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使氢弹秘密案的迷思进一步扩散。美国政府的理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是言论,而不是数据、知识等信息,“技术数据就如同猥亵的言语(或行为)一样,他们并不是‘思想表达或者诠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作为得到真相的一个步骤,这些信息没有任何社会价值。”④Brief for the Appellee(August 7,1979).对此,霍华德·莫兰和《进步》杂志的编辑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是任何形式的出版自由,并不会对知识与言论区别对待;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保护就是为了对“自由的意见市场”的保护,而“技术信息的交流可以构成自由的意见市场,并因此推动科技的发展和进步”⑤Defendants’Memorandum Brief In Opposition to the Government’s Application for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March 21,1979).。

这种尖锐对立的讨论是从事先限制原则的边界开始的。政府首先认定霍华德·莫兰文章将会给美国带来“确定的、即刻的和无法弥补的危害”,因此需要事先限制,由此给辩论设定了一个观点,即“事先限制已经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要是涉及政府有保护秘密信息的需要的时候”⑥The United States vs The Progressive,Wisconsin Western District Court,1979467bF.990.。罗伯特·沃伦法官基本同意政府的观点,他认为,“在政府保护的美国安全利益面前,被告们所遭受的任何不方便都是可以忍受的。而被告所说的新闻价值也会随着出版的推迟被消减或者消失。”⑦The United States vs The Progressive,Wisconsin Western District Court,1979467bF.990.与此相应的是,在案件发生前期,美国主流媒体出现了谨慎保守的立场。比如《华盛顿邮报》在事件发生之初就接受了政府进行事先限制的做法,并在一篇报道中指出,“这些信息涉及到我们至关重要的国家安全,最好的保密办法就是不让信息泄露出去,因为一旦泄露出去,将会得到迅速传播”⑧Erwin Knoll.Wrestling with Leviathan:the Progressive knew it would win.The Progressive,1979,43(11).。《纽约时报》在3月11日的社论中也应和道,“虽然事先限制是对言论和出版自由最严重的侵犯,但是霍华德·莫兰的文章将将会帮助其他国家制造氢弹,从而迟早会对美国造成安全威胁,因此报社支持罗伯特·沃伦法官颁布的禁令”⑨Erwin Knoll.Wrestling with Leviathan:the Progressive knew it would win.The Progressive,1979,43(11).。《洛杉矶时报》则表现出逃避自由的倾向:“我们不需要在牺牲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来拥有这样一场看似关于第一修正案的胜利。”⑩The Way the Press Saw It.The Progressive,1979,43(10),p.30.

此时,国家安全的优先考虑使得美国主流媒体形成了有限支持事先限制的共识,《进步》杂志的辩驳在美国新闻界显得有些孤立,更为主要的是,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确立了实施事先限制的 “标准”,即如果出版的信息被证明确定会给美国及其人民带来“直接、即刻和无法挽回的伤害”,那么政府可以据此要求法院实施事先限制的禁令,当然,政府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而在该案件中,美国政府坚称他们已经获得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氢弹信息的出版所带来的危害已经达到了“五角大楼文件案标准”。尽管如此,霍华德·莫兰坚持认为,文章中的信息在这之前都已经在公开领域出现过,如果说一定会发生危害,那么危害早就已经存在。至于将会有利于外国的看法,他引用美国著名法官汉德(Learned Hand)的话进行反驳:“一旦信息是出自公开领域,而且已经被他人或者其他国家获得,那么在间谍法中所提到的相对于外国的优势则不再能发挥原本的作用,即使是将那些信息进行压缩或者重构等方式”①Defendants’Memorandum Brief In Opposition to the Government’s Application for a Preliminary in junction(March 21,1979).。面对政府的指控,《进步》杂志的编辑在一份集体声明中做出回应:首先,文章的内容主要侧重于提醒人们警惕热核武器将会给整个人类带来的灾难,而不是氢弹制造的细节,因此是从美国本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伤害美国利益;其次,他们向法院提交了很多书籍、报纸和杂志等,证明了霍华德·莫兰文章中的信息在这些资料中可以找到或者推导出来;最后,编辑提交了一些有声望的专家证人的宣誓书,这些人在考察了霍华德·莫兰文章之后证明其中的信息不会危害美国。

更为关键的反驳是,《进步》杂志搬出1975年的阿尔弗莱德·诺普公司诉考拜案,当时最高法院对于同类泄密现象首次采用了法院秘密审阅程序,以确认政府所指认的信息是否真正需要保密。这一判例体现了最高法院的这样一种思想,即行政机密文件的解密和降秘处理,主要是一种依靠专家来完成的工作,而不是法官的工作。显然,罗伯特·沃伦法官直接将霍华德·莫兰文章中的信息进行秘密定性,是不合乎判例法的精神的,应该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信息积累的人员来界定。被告的这一建议得到了很多专家的认同,比如物理学家波兹托尔(T.A.Postal)就认为,“核技术问题不仅是指单纯的技术知识,还包括战略武器升级的预防、热核武器的安全、指挥和监督、现代武器的社会和政治影响、核爆炸试验的验证和禁止、核聚变发电的开发等,而这些问题的考察需要对技术有更专业的了解”②A.DeVolpi,G.E.Marsh,T.A.Postal,G.S.Stanford.Born Secret:The H-Bomb,the Progressive Case and National Security.New York:Pergamon Press,1981,p.56.。

在罗伯特·沃伦法官颁布事先限制禁令的前一天,即1979年3月25日,纽约时报的态度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当天的社论完全是另一种格调:“有充分的事实可以说明,政府并没有找到确切的可以证明那些信息将会给美国带来直接、即刻和无法弥补的危险的证据。唯一可以想到的进行审查的理由,就是这篇文章可能会给政府带来尴尬和不方便,即它可能会不利于政府制定政策。”③Public Bombs and Minds Born Secret.The New York Times Editorial,25th,March,1979.到9月份最后的听证会举行之际,美国主流媒体的态度更加明确。《芝加哥论坛报》认为,“这个案件的唯一的真正目的是让人们不再注意政府这么多年保护秘密信息的失败业绩,为了这一可怜的目的,政府对秘密信息进行宪法上的保护,将其重要性看得和以前一样”④The way the press saw it.The Progressive,1979,43(10),p.29.;《底特律自由新闻》则认为“政府一味地以保护国家安全的名义,将民众隔离在灾难、事故、恐怖主义诸如此类的信息之外,在一个被武装部队和热核武器包围的世界里,对民众自由的威胁比对我们安全的威胁大得多”⑤Ron McCrea.A Nation Beset by Confusion and Fear.The Progressive,1979,43(10),p.25.。即使最后政府撤诉了,《威斯康星州日报》还是不依不饶地提出批评:“虽然政府的最后撤诉,避免了恶法的使用,但是对于媒体的事先限制的幽灵,却始终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就像幽灵一样一直挥之不去。”⑥The Way the Press Saw It.The Progressive,1979,43(10),p.30.

由于《原子能法案》被政府当作面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挡箭牌,这一法案的合宪性一时间也引发了人们的质疑和争议。面对社会各界对《原子能法案》的质疑,罗伯特·沃伦法官坚持认为,“事先限制的禁令在特殊紧急的情况下即便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威也具有效力,而这并不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⑦Hearing on Preliminary Injunction(March 26,1979).。而能源部主任认为该法案是在总统赋权、经过特定行政部门研究颁布的法令,而“个人获取限制性数据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获得了权威授予,另一个是他们‘有需要知道’的情况”⑧Supplemental Affidavit of John A.Griffin(March 13,1979).,他认为霍华德·莫兰显然没有满足第一个条件。《进步》杂志和其支持方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坚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绝对神圣性”,他们认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阻止各种类型的事先限制,而这在美国已经成为了一个传统、一种常识。

三、公众知情权与技术信息保密

在氢弹秘密案中,原告和被告双方一开始主要围绕霍华德·莫兰的文章是否含有《原子能法案》中所禁止发表的信息这一方面进行讨论,而作为被告的《进步》杂志和霍华德·莫兰本人也一直致力于通过各种渠道来证明那篇介绍氢弹制造的文章的“安全性”,直到众多科学家的参与,最终倾向于文章并不包含“秘密信息”的结论之后,作为被告的《进步》杂志和霍华德·莫兰才得以“大舒一口气”,而这时候的讨论进程也脱离了对“霍华德·莫兰文章是否包含秘密”的具体讨论,从而延伸到了“与氢弹制造相关的技术信息应该公开或是保密的”的议题。

霍华德·莫兰辩称,“保密的神秘性创造了一种阻碍公众讨论和批评的氛围……只要政府依然进行保密计划,美国人民将会失去讨论重要议题的机会……只有将这些信息公开,普通民众也许就能对热核武器发表有见识的意见。压制出版将会阻碍社会进步改革运动中公民对热核武器的认知,并带来对国家政策问题的启发性辩论”①Howard Morland.The H-Bomb Secret:To Know How Is to Ask Why.The Progressive,1979,43(10),p.14.。显然,其目的是引起人们对热核武器问题的关注。对于这一点,司法部不以为然,认为氢弹武器的结构设计、使用等信息的描述,只是有利于氢弹制造者,对于加强相关政治议题的讨论没有任何用处②The United States v The Progressive,Wisconsin Western District Court,1979467bF.990.。物理学家哈格尔(Ralph S.Hager)也认为“没有必要使这个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因为这个问题主要是有关国防安全,而不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问题”。

但是,美国科学杂志不以为然,在向法院提交的一份法庭简报中提出,毫无疑问地,霍华德·莫兰的文章对于公共政策决定意义重大,因为它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在民主国家,其安全系统是否对民主政治发展有着促进作用。因为热核武器的限制、实施、使用、数量等相关议题,都取决于这些知识。而目前关于是否制造所谓的中子弹的争论也是如此。关于氢弹是否是一个其他国家还没有发现的秘密,这个秘密是否可以限制其他国家制定氢弹的诸多问题,都是重大的公共问题③Brief on Behalf of Scientific American as Amicus Curiae(May 21).。

美国政府坚持认为热核技术信息与促进政治的民主决策没有关系,对此,被告引用《原子能法案》的条款予以反驳:“与原子能相关的技术和科学信息的传播是应该被允许和鼓励的,这样才能提供有助于科学和产业进步以及公众理解的观点,并扩大技术信息的经费等。”④Defendants’Memorandum Brief In Opposition to the Government’s Application for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March 21,1979).霍华德·莫兰则试图把问题还原到日常生活中来,强调氢弹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并不会因为政府将其保密就意味着它本身也与现实生活绝缘,“它存在于现实的核工业中,它潜在的危险也镶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⑤Howard Morland.The H-Bomb Secret:To Know How Is to Ask Why.The Progressive,1979,43(10),p.14.那么,如何看待氢弹技术信息公开的风险呢?诺尔在听证会上专门就此问题回应政府的担忧,认为公开讨论对于美国安全实际是有利的,“它将证明这个国家的安全不在于一个压抑的无效的保密和密级制度,而在于就人们必须决定的问题进行公开、真诚、知情的争论”⑥A.DeVolpi,G.E.Marsh,T.A.Postal,G.S.Stanford.Born Secret:The H-Bomb,The Progressive Case and National Security.New York:Pergamon Press,1981,p.31.。

其实,霍华德·莫兰的初衷是想让政府放弃热核武器,并且销毁核军库。早在1978年的时候,这位自由撰稿人就给一些环保活动家讲课,希望发动他们一起来关注热核武器。而当时的《进步》杂志编辑诺尔是一个狂热的和平主义者,他准备采访全国的核工厂,发表一系列有关热核武器工业的文章,在这个过程中,诺尔与霍华德·莫兰相遇并达成了共识。在他们看来,氢弹技术的信息关涉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既然它不在公众可以触及到的公共领域之内,那么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就有责任进行公开报道。

此时,美国的科学家们也越来越认清一个事实,在核军备竞赛的背景下,公众对于热核武器的利害意识在逐渐成熟。过去,国家是有可能在牺牲很小一部分生命的代价下保护所有民众的,但是在今天的核战争下,国家的武器再也不能保护任何一个人,而是牺牲更多人的生命,“美国民众的恐惧和沮丧日益增长,真正的国家安全随着热核武器库存的越发庞大而逐渐消解”①A.DeVolpi,G.E.Marsh,T.A.Postal,G.S.Stanford.Born Secret:The H-Bomb,the Progressive Case and National Security.New York:Pergamon Press,1981,p.31.。基于此,美国的原子弹之父罗伯特·奥本海默曾经建议美国政府向这个国家的人民坦率公开这些信息。在他看来,比核技术更危险的是人们对核危机的一无所知,任由少数掌权者保守着核危机的秘密。顺着这一思路,《进步》杂志和霍华德·莫兰借用公众知情权加强辩护。他们认为在一个民主国家,政府处理一切国家事务的权利都是公民按照契约让渡出来的,与公民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该由公民自己做主,知晓政府的一言一行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政府和法院以基本一致的话语口径加以反驳,将公众是否“有权”知晓的话题转向了公众是否“应该”知晓或者“需要”知晓的讨论,从而置换了民主政治权利的话语逻辑。

面对这样的辩论,关注该事件的读者形成了对立两派,一类是认为普通民众没有必要知晓这些信息,就如一位来自加利福尼亚的名叫戴维斯(Mary Davis)的读者所言:“我不明白为什么一定要知晓这些氢弹信息,在涉及到热核武器秘密的问题上,难道所谓的“知”的权利不显得荒谬可笑吗?”②Letters on the H-bomb controversy.The Progressive,1979,43(10),p.33.;另一类观点认为政府没有权力决定民众需不需要知晓这些信息,比如同样来自加利福尼亚的拉梅德(Wanda Lamade)在信中写道:“任何拥有实际权力的人,无论是政府官员或是其他,都不能将自己的权力凌驾于他人之上,以自己的主观意愿来支配他人的行为。我这一生中所经历和目睹的都让我更加无比坚信阿克顿男爵的‘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产生腐败’的名言,因此不管将来世界如何,至少《进步》杂志现在是在为这一终极价值做出努力。”③Letters on the H-bomb controversy.The Progressive,1979,43(10),p.32.

然而,诺尔却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什么性质的信息有权发表,而在于这个发表的决定权应该是在公民手中,而不是政府那里;政府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其实是在为自身盗窃这一权力做遮羞布。其立场完全倒向公民权,即无论政府以怎样的名义为公民的生存和发展考虑,公民都有权力了解这些“考虑”的详细内容,即使承担后果也是公民的自由选择。正是由于制造氢弹的秘密太重要了,因此不能仅仅留给政府及社会精英们来决定,应该让普通大众知道这些方面的知识,从而在国家安全、军备增加、核试验等方面做出民众自己的选择,而不是一切交给政府来决定。“从某种意义上,氢弹是危险的,但更危险的是,政府可以决定什么内容是危险的,什么内容可以阅读。”④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之一》,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第91~110页。

其实,氢弹武器信息关涉的不仅仅是一个技术信息的话题,其背后牵引着的是无数人的生命。很自然地,氢弹秘密案进一步转向在知情权利和生命权利之争。地方法院的罗伯特·沃伦法官也在此案触及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出版自由和普通个体的生命安全之间颇为犹豫,正如他自己所言,“尽管从长期来看,‘不自由,毋宁死’或许是正确的,但是短期来看,如果一个人不能享受生存的自由,他就不可能享受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或出版自由。”⑤The United States v The Progressive,Wisconsin Western District Court,1979467bF.990.此时以罗伯特·沃伦法官为代表的地方法院已经将天平偏向了生命权利这一端,但是他们仍在继续寻找更加令人信服或者至少说服他们自己的理由,这些法官巧妙地避开了“生命与自由”这种简化的二选一,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他们的判决依据,即生命与自由不是生死对决的零和游戏,而是可以在暂时“委屈”某一方的情况下达到共存的局面。

普通的美国读者似乎更关注自己的生命安全,写信指责《进步》杂志以及其他媒体报道氢弹信息的“不负责任行为”,比如来自路易斯安那州的麦克林(Ann McLin)在信中写道:“你们可能将这起案件看作是修正案对于联邦审查官的胜利,但是我认为这是一次不负责任的新闻运动。因为你们可能会带来后院起火式的灾害,而我们普通人的生命则是首当其冲的牺牲品。”⑥Letters on the H-bomb controversy.The Progressive,1979,43(10),p.30.威斯康星州的柯里(Cristi Currie)也在信中表达了诘问:“你们让我想起六十年代,许多激进分子在街道上游行示威,以一种极端不理性的方式,为了某种事业而奋斗。为了一种事业进行战斗本身没有错,但是再来看看这付出了什么代价?你们是为自由而战,但是与此同时,你们却剥夺了我们免于恐惧第三次世界大战的自由。”⑦Letters on the H-bomb controversy.The Progressive,1979,43(10),p.31.

霍华德·莫兰并不回避人们的焦虑,但是,在他看来,原子时代的真正危险不是公开氢弹信息可能带来生命安全的危险,而是保守秘密本身就是在制造一种政治气氛,“这种气氛使得那些可怕武器的生产和使用受到保护,并且变得永久化”①Howard Morland.The H-Bomb Secret:To Know How is to Ask Why.The Progressive,1979,43(10),p.14.,而这种不自由的生存状态,比氢弹本身可能给生命带来的伤害更严重。只是在危险随时降临的核危机时代,又有多少人为了这种自由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呢?

四、结 论

氢弹秘密案给人类世界呈现了这样一种现状,即优先掌握热核武器技术的国家都致力于将这些技术信息进行保密,拥有技术信息的国家互相之间掌握秘密,以国家安全的名义,人类世界进入一种忌讳技术信息交流、互相保密的状态。另一方面,知的天性又使人们不断探知技术信息的秘密,满足对知识的确定性、理性控制的确定性的需要。这就形成了人类在技术信息传播上的一种矛盾性,一边制造技术秘密,一边又奔走相告;一边为了公众的利益传播技术信息,一边又对这种传播可能带来的伤害充满恐惧。一旦涉及像核技术这样具有危险性的技术信息,人们在思想上的矛盾性就更是可想而知了。

即使确立了核技术信息秘密性质的鉴定标准,那也依然存在一个问题:如何在平衡技术信息保密与出版自由的矛盾关系的基础上确保公众对于这类信息的知情权利?从美国历史来看,知情权是为了对抗从冷战时兴起的秘密主义而产生的。自从1967年实施《信息自由法》之后,美国公众开始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寻求对政府权力的审查与平衡。在氢弹秘密案中,各方围绕是否有必要让公众关注氢弹技术问题、公众是否有权知晓氢弹技术问题展开激辩,其中的重要成果是,媒体、科学家以及一些公众明晰了一种思路,即应该将氢弹技术的相关议题纳入公共政策,而关于这些政策的信息都需要对公众公开,并且允许公众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并对其进行评议和监督。

然而,当话题被引向知情权利和生命权利之争时,一些公众开始变得极其焦虑,认为核技术信息传播行为会构成对生命权利的伤害,指责媒体的核技术报道对人的生命权利是不负责任的。政府和法院也好像摸准了公众的脉搏,倒向生命权利的保护,强调生命权利永远优先于自由权利,一个人如果不能享受生存的自由,他就不可能享受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或出版自由,这种观点着眼于人们当下的生命权利受到威胁的状况,看上去充满了人性。反观媒体,始终抱持人类的自由理想和作为公共利益的知情权,倾向于做一些重自由轻责任的辩论,反而显得不近人情,也有某种自命不凡的味道。在当下受到威胁的生命权利和长远的自由权利之间,人们越来越难以亲近媒体的立场。可是,珍爱生命的人们并不知道,此时政府和法院用生命安全置换国家安全,再一次掩盖了权力垄断和权力操纵的危险性。

氢弹秘密案所呈现的技术信息传播的思想困局揭示了人与技术力量的矛盾性:人们在技术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一如既往地追寻着技术的秘密,试图掌握技术的力量,同时又担心技术信息的分享恶化技术力量的竞争,反过来让技术的力量毁掉自己;当人们思考如何驾驭技术力量时,发现政府及其保密系统是靠不住的,相反加剧了技术力量的竞争,转而求助于公共领域,可是公众已被技术力量吓得魂飞魄散,变得举棋不定。这里充分显示了处于技术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主体的扩张与消解,主体借助氢弹技术信息扩张自己的力量,同时又受到这种力量的威胁,显得渺小而荒谬。要改变这种处境,唯有消解技术理性,克服把人和社会工具化的想法,在人的价值理性层面开拓技术信息传播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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