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航空领域的国际标准与“全球性标准”之争
2014-03-04高丽稳
高丽稳
(中航工业综合技术研究所,北京 100028)
如何应对航空领域的国际标准与“全球性标准”之争
高丽稳
(中航工业综合技术研究所,北京 100028)
总结了当前航空领域的国际标准化组织与国外主要标准化机构活动情况,分析了国际标准与“全球性标准”之争的产生原因及对中国航空标准化工作产生的影响,提出了相关应对措施建议。
航空; 国际标准 ;全球性标准
航空领域的国际标准化活动(主要指ISO活动)曾一度繁荣,世界各主要航空大国均积极选派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提升本国标准为国际标准、促进国际标准在本国的采用。
然而,随着近年来“全球性标准”的兴起,传统国际标准在航空领域的作用和地位正在遭受不断的侵蚀和冲击。一方面,美国作为“全球性标准”的倡导国,在上世纪90年代宣布全面退出ISO/TC20(航空航天器技术委员会)下属若干分技术委员会活动,转而全力支持协会性标准机构制定的“全球性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美国等国的参与、投入和支持, ISO/TC20及其下属分技术委员会标准数量增长缓慢,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一些分技术委员会甚至不得不暂停活动。
航空领域国际标准和“全球性标准”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我国航空标准化工作。本文选取航空领域主要国际、区域和协会性标准化机构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国际标准和“全球性标准”之争的产生原因,提出了相关应对措施建议。
1 航空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
1.1 ISO/TC20
ISO/TC20从事航空航天器系统、设备、零部件、材料及使用和维修等有关的标准化工作,秘书处由美国航空航天工业协会(AIA)承担,拥有11个P成员和25个O成员。美、英、德、法、日、俄罗斯、巴西和中国等主要航空大国均是TC20的P成员。
TC20现行标准560项,标准制、修订任务由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各P成员国可指派专家参与标准制定,通过召开年会的方式集中解决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TC20只负责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以及协调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不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具体工作。
TC20现有分技术委员会及其活动状态详见表1。
1.2 IEC/TC107
IEC/TC107(国际电工委员会航空电子过程管理技术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9月,其主要任务是研制开发航空电子(包括商用、民用和军用)领域系统和设备过程管理标准。秘书处由法国承担,拥有7个P成员和12个O成员,下设3个工作组。
IEC/TC107共发布2项国际标准、10项技术规范(TS)、1项技术报告(TR)和4项可公开获取的规范(PAS)。
1.3 ICAO和IATA
除ISO和IEC外,ICAO和IATA也是受到ISO认可的国际组织。
ICAO(国际民航组织)专责管理和发展国际民航事务。拥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90个缔约国。ICAO制定的标准和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飞机发动机排放物、意外/事件报告、环境保护、噪音评测、飞行人员疲劳度、认证和检查、航空通信、机场规划、适航性、人员执照许可和培训等。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组成的大型国际组织,主要活动包括:协商制定国际航空客货运价、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章制度、通过清算或统一结算各会员间以及会员与非会员间联运业务帐目、开展业务代理、进行技术合作、协助各会员公司改善机场布局和程序、标准,以提高机场运营效率等。
表1 ISO/TC20下属分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表(数据信息为2013年4月15日更新)
2 航空领域内主要跨国标准化活动
2.1 IAQG
IAQG(国际航空航天质量组织)成立于1998年,下设美洲航空航天质量组织(AAQG)、欧洲航空航天质量组织(EAQG)、亚太航空航天质量组织(APAQG)3个地区组织机构。其成员为全球范围内的60多家顶级航空航天工业企业。
IAQG并非标准化组织,本身不负责标准的发布,而是把AAQG、EAQG、APAQG三个地区组织提交的信息统一成全球协调一致的标准,交由三大标准化机构SAE、ASD-STAN和SJAC(日本宇航工业协会)同时出版发布成为AS/prEN/JISQ 9100系列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标准。AAQG、EAQG、APAQG三个地区质量组织可再分别授权本地区的其他标准制定机构,将发布的AS/prEN/JISQ 9100标准翻译成不同语言版本,促进标准在全球航空航天工业的普及。
2.2 ASD-STAN
ASD-STAN(欧洲航空航天与防务工业协会标准化分会)成立于2005年10月,由原欧洲航空工业协会标准化分会(AECMA-STAN)演变而来,由法、德、意大利、西班牙、瑞典和英国6个成员国组成。
为满足行业需求,缩短标准制定周期,ASDSTAN将制定的航空标准作为prEN直接发布,供行业使用。如有必要,再将prEN提交CEN发布为正式的欧洲标准EN。近年来,ASD-STAN的标准制、修订速度不断加快,年均新制定或修订标准在100项左右。
3 航空领域的“全球性标准组织”
除了上述的国际和区域性标准化活动外,还有一些协会性机构从事航空标准化工作。这些机构的办公地点设在美国,但发布的标准已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应用。随着标准应用范围的扩大和来自美国以外其他国家参与程度的加深,一些机构将自己的名称冠以“国际”字眼,如SAE国际组织,ASTM国际组织;或者直接宣称自己制定的标准就是国际标准,如IEEE。本文将此类机构暂且称之为“全球性标准组织”。
3.1 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SAE)
SAE拥有来自97个国家的121 000多个成员,业务领域包括:航空航天、汽车、商务车辆。SAE航空航天下设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多达150余个,迄今为止发布了6800多项航空航天标准,其中航空航天材料规范(AMS)占36%,航空航天标准占(AS)49%,航空航天推荐方案(ARP)占9%,航空航天信息报告(AIR)占6%。
SAE承担了大量的美军标转化任务,约有1500项美军标被转化为SAE标准。同时,也有一定数量的SAE航空航天标准被列入国防部《国防部规格和标准索引》(DODISS),并被FAA(美国联邦航空局)和EASA(欧洲航空安全机构)采用,或被ISO/TC20认可。
3.2 ASTM国际组织
ASTM国际组织,原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下设140余个技术委员会和2 000余个分技术委员会,共发布了12 000余项标准,其中涉及航空航天的标准为1 300余项,主要为航空航天材料标准。这些标准在测试和评价材料的热、光、机械、化学、电学性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3 IEEE
IEEE (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的主要工作领域为电信、信息技术和发电。在全球160多个国家拥有395 000多名会员,其中45%的会员来自美国以外的国家。IEEE现行标准900余项,其中航空航天标准约110项,主要涉及航空航天电子设备、计算机硬件、技术状态管理、电气电子、制图、软件工程、系统工程、测试与计量等方面。
除上述“全球性标准组织”外,航空领域还活跃着其他协会性标准组织,如:美国航空航天工业协会(AIA),由其发布和维护的航空航天标准达3 400余项,其中包括美军标改革后转交AIA负责维护的500余项标准;美国航空无线电协会(ARINC),由其发布的航空航天标准约240项。
4 航空领域标准阵营分析
4.1 国际标准的概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4日颁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根据这一规定,国际标准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由ISO、IEC、ITU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二是由ISO认可并在ISO标准目录上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4.2 所谓“全球性标准”
航空航天战略标准化论坛(SSFA)在2005年发布的《美国航空航天标准化未来》报告中提出了“全球性标准”(Global standards)的概念。
“全球性标准”是符合下述3条原则的标准。即:
全球认可——全球所有利益相关方认可该标准的技术准确性和相关性;
全球接受——全球所有监管当局与客户认可该标准满足了相应要求;
全球使用——全球所有利益相关方使用该标准。
SSFA认为:航空业所需要的不是美国、欧洲或日本主导的标准,也不是任何地区或政治团体主导的标准,而是具有优异技术性能和市场相关性的标准。用户应优先选择具有优异技术性能和市场相关性的“全球性标准”,而不要看到ISO、IEC的字眼就选择由其制定的标准。
4.3 “全球性标准”产生的原因
美国是航空“全球性标准”的主要倡导国,其鼓吹“全球性标准”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4.3.1 美国协会性航空标准应用广泛
SAE、ASTM、IEEE等协会标准涵盖了各主要航空技术领域,标准技术内容先进、数量众多、对市场需求的反应速度快,得到了全球各大航空主制造商的广泛使用。
4.3.2 美国在ISO、IEC国际标准化机构的优势地位受到挑战
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制定程序规定: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成员单位代表国家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拥有一个投票权。
欧洲国家在ISO、IEC拥有的投票权总和远远超过美国。为了争夺航空产品的国际市场,维护欧洲企业的利益,欧洲国家往往联合起来左右标准投票结果,促使技术委员会做出不利于美国的决定。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出于经济目的,还是政治需要,美国都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反击。推进“全球性标准”成为美国的反击手段之一。
4.3.3 美国主导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愿望受到标准版权、企业支持程度等问题的制约
为反击欧洲在ISO、IEC领域的“帮派”行为,美国曾试图采用将更多由美国机构制定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选派更多优秀的美国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措施来继续保持美国的主导地位。
然而,美国的协会性标准组织都是独立运营的机构,标准销售收入是维持机构运转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将标准提升为ISO、IEC国际标准后,版权随之转由ISO、IEC所有,影响了美国协会性标准化机构的标准销售收入。
此外,各技术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差旅费用主要由专家所在的企业承担,美国航空企业大量使用的是美国协会性机构发布的标准,对ISO等国际标准的参与热情不高。缺乏企业的支持,美国专家无法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更遑论主导标准制定工作。
4.4 航空领域国际标准的局限性
航空领域“全球性标准”的产生,也与ISO、IEC等国际标准的局限性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这些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4.4.1 ISO、IEC国际标准不能很好地满足航空行业需求
ISO、IEC国际标准编制周期长。一份典型的ISO标准从起草到最终发布要经历工作草案(WD)、委员会会草案(CD)、国际标准草案(DIS)、国际标准最终草案(FDIS)、国际标准(IS)等几个阶段,历时3年~5年方能正式发布。近几年ISO、IEC开发了标准制订快速程序,但制定一部标准最快也需12个月。而SAE等“全球性标准组织”的最快可在30天内制定出一份“全球性标准”,满足市场急需。
ISO、IEC航空标准总量较少。ISO、IEC制定的航空航天国际标准总和仅为600项,远远不能满足行业需求。而SAE等“全球性标准组织”的航空航天标准数量为几千项,企业使用“全球性标准”也是必然的选择。
4.4.2 各航空大国对ISO、IEC标准的投入明显下降
美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全面退出ISO/TC20下属的几个分技术委员会后,不仅不再以P成员身份参与相应国际标准化活动,而且阻挠美国专家以个人名义参与。欧洲一些国家在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之间摇摆不定,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热情降低。
4.4.3 地区、行业或协会组织对自身标准的保护意识增强
许多组织认为自身发布的标准已经是事实上的国际标准,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使用,因而参与ISO、IEC国际标准工作的热情减弱,更加不希望将自己的标准提升为ISO、IEC国际标准,丧失版权。
4.4.4 主制造商更加热衷于制订企业标准而非行业或国际标准。
主制造商的管理层很少支持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除非国际标准的要求即将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生产与发展。
4.4.5 国际标准化人才缺乏
各个地区性标准化组织、“全球性标准化组织”与ISO、IEC激烈争夺有限的标准化专家人才资源。缺乏经验丰富的项目负责人和工作组召集人主导标准编制工作是ISO/TC20下属各分技术委员会面临的普遍难题。
4.5 ISO对“全球性标准”的反应
“全球性标准”的提法并不是航空业的首创,在IT行业、通讯行业、食品与农产品行业以及有关社会责任和环境问题等领域,都出现了类似的“全球性标准”。
2010年2月,ISO发布了 “国际标准与私有标准(Private standards)”报告。该报告指出:“私有标准”是为了满足特定行业或某些群体的需求而制定,这些标准可能完全有效,并且和自身目的完全相关,但是不能坚持WTO TBT透明、公开、无歧视和协商一致、有效性和相关性、一致性、解决发展中国家关切的原则,也不具备其他正式国际标准的属性(本文所述的“全球性标准”属于ISO定义的“私有标准”范畴)。
在某些领域或某一特定时期,“私有标准”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私有标准”往往具有市场驱动属性,由行业内龙头企业引领制定,容易导致技术贸易壁垒,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而不被相关国家的监管当局所认可。此外,众多的“私有标准”还容易令使用者产生混淆。
ISO认为,正规的国际标准才是用户的最终和最佳选择。ISO表示要加强与私有标准制定机构之间的沟通与磋商,最终实现:“一份国际标准,一次测试,一个证书”的目标。
5. 应对国际标准与“全球性标准”之争的措施建议
5.1 正确认识有关“全球性标准”的几个问题
5.1.1 国际标准和“全球性标准”代表的利益主体不同
ISO等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用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代表国家的成员单位参与,拥有一个投票权的原则。国际标准制定的过程体现的是各国利益的协调过程。
而SAE等“全球性标准组织”究其本质仍然是协会性机构,采用的是会员制方式。一个企业甚至一个专家即为一个会员,一个国家可以有多个企业或专家成为会员。标准制定的过程是各会员利益协调的过程。
由于这些“全球性标准组织”的会员大多来自美国航空企业,其集中体现的必然是美国航空企业的意志和需求,其他国家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考虑和保障。
5.1.2 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全球性标准组织”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体现不同
ISO等国际标准化组织重视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成立了专门的发展中国家事务委员会,用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协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在实施国际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但“全球性标准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完全没有给予考虑。正如前文所述,这些机构本质上还是协会性机构。其运营模式和组织章程并没有因为其名称上赋予了“国际”的称号而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参与“全球性标准”制定工作的专家仅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企业或国家行为。“全球性标准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专家没有给予特殊的考虑,更没有制定关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相关政策。
5.1.3 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全球性标准组织”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政策
ISO、IEC拥有其制定标准的版权,但允许并鼓励其成员国免费将国际标准转化采用为本国标准使用。采用标准不需要支付相关版权费用。
SAE航空航天等“全球性标准组织”均制定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不允许将其标准进行转化采用。翻译、剪裁、甚至使用标准中的某一个图表都要向知识产权所属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专项谈判。
5.1.4 “全球性标准”的相互重复问题
“全球性标准”之间存在着相互重复的现象。而且每个“全球性标准组织”都有独立的商业运作模式,彼此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
众多的“全球性标准”不仅互相竞争,浪费有限的标准化人力和物力资源,而且还容易令使用者产生混淆。众多的“全球性标准”存在,也容易导致相关认证成本的增加,加重企业负担。
5.2 相关应对措施建议
5.2.1 继续积极参与ISO、IEC活动、提高实质性参与程度
中国参与ISO/TC20和IEC/TC107国际标准化工作多年,并承担ISO/TC20/SC1国际秘书处,积累了一定国际标准化工作经验。中国航空企业应继续积极参与ISO、IEC国际标准化工作,保持在此领域的传统优势。
在此基础上,应不断提高实质性参与程度。2008年,我国对口ISO/TC20和IEC/TC107成立了“全国航空器技术委员会”和“全国航空电子过程管理技术委员会”。这两个全国技术委员会汇聚了国内航空标准化工作的专家团队,应进一步发挥作用,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由我国航空工业主持编制的首部ISO国际标准ISO12384《航空航天—飞机供电特性参数数字式测试设备通用要求》于2010年正式发布。应借助这一契机,加大对我国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支持力度,扶持更多的国际标准项目开展。
5.2.2 充分认识ICAO和IATA国际标准的重要性
航空型号认证、生产认证、适航认证等符合性评定是一项跨国议题,各国的符合性评定条例虽在总体上是同步的,但在细节层面上仍存在较大差异,需要不断进行协调。ICAO和IATA发布的国际标准得到了FAA、JAA等适航机构的认可,其国际标准化活动是未来符合性评定程序的主体。应提高对ICAO和IATA国际标准的关注程度,如有必要,应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其标准制定活动。
5.2.3 选择重点领域,积极参与“全球性标准组织”活动
2007年起,中国航空行业专家陆续加入了SAE航空航天理事会及下属几个重点技术委员会,对SAE的标准制定工作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参与SAE航空航天标准的制定条件比较成熟。
应优先选择SAE作为突破口,按照我国航空工业实际需求,确定重点技术领域,选派专家参与相应的SAE技术委员会工作,实际介入标准编制过程。并组织专业团队,支撑专家参与“全球性标准”的投票、审议工作。对于我国急需的标准,应提请SAE相关技术委员会考虑按照特别程序尽快制定、发布。
5.2.4 妥善解决“全球性标准”的版权问题
对于确有必要转化采用的“全球性标准”,要按照相关知识产权规定,主动联系版权所属机构,谈判转化采用的条件和要求,将版权问题解决之后再进行转化采用,避免发生版权纠纷。
5.2.5 进一步参与IAQG、ASD-STAN等组织的活动
IAQG 9100系列标准和ICOP(行业控制的其他方认证)方案关系到我国民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关第三方认证工作,但上述工作主要由欧美企业操纵,亚太地区只有日本参与程度较深。而且上述工作的进展速度很快,如不实质性参与,会为后续工作开展造成很多不便。应加强对上述两个领域工作的参与,指派专人长期跟踪、研究、参与实际工作。
中国专家于2007年参与了ASD S1000D理事会工作,但只作为观察员参与。参与程度非常有限,随着S1000D规范在世界各国的广泛使用和版本的快速更新,也应进一步加大参与力度。并对S2000M、S3000L、S4000M、S5000F的制定进行密切跟踪。
6 结束语
航空领域的国际标准与“全球性标准”之争是现有世界航空标准化格局下的必然产物,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全球性标准”的发展势头迅猛,但国际标准不会就此消亡。我国对航空领域的国际标准与“全球性标准”都应积极参与,但应有所侧重。
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应侧重于以下两方面:
提升我国航空标准化工作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加话语权;
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加大投入力度,促进以我国标准制定国际标准、促进我国专家在ISO/ TC20和IEC/TC107承担工作组召集人工作。
参与“全球性标准”活动应侧重于以下两方面:
借助“全球性标准”满足当前我国航空标准的需求缺口;
利用“全球性标准组织”引进专家和技术,通过国际合作,促进我国相关标准化业务和科研工作开展。
本着积极参与、充分发表意见、反映中国航空工业利益和需求的原则,应尽快出台参与国际标准和“全球性标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制定相关制度与参与计划,选择重点领域,组建专业团队。在这场国际标准和“全球性标准”之争中寻找立足点,实现我国航空标准化工作的利益最大化。
1) Aerospace Industries Association of America (AIA):The future of aerospace standardization,2005年1月;
2) IS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private standards”,2010年2月。
(编辑: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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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03-6660(2014)02-0051-06
[收修订稿日期] 201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