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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教学中的练习法

2014-03-03李雅旺梁文生

教育界·上旬 2014年2期
关键词:民法运用教学

李雅旺+梁文生

【摘 要】根据需要在民法教学过程中运用好练习法,适当设计和安排练习活动,通过学、练相结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强民法教学的效果。同时,注意练习法与其他学习方法的区别与结合,避免练习法的误区。

【关键词】练习法 民法 教学 运用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已经表明,传统的课本教授方式容易使得学生陷入被动的机械记忆中去。根据实际情况,法学教育必须有所改革创新。将练习法运用到民法教学中,利用练习法的优势特点可以提升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从而使得学生更牢固地掌握民法知识。

一、练习法在民法教学的运用意义

练习法,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依靠自觉的控制和校正,反复地完成一定动作或活动方式,借以形成技能、技巧或行为习惯的教学方法。从生理机制上说,通过练习使学生在神经系统中形成一定的动力定型,以便顺利地、成功地完成某种活动。

练习法对于巩固知识,引导学生把既有民法知识应用于实际,发展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形成学生的道德品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是促进掌握民法基础知识。法学知识的获取,最普遍的方式是在课堂上通过专业法学教师面授,或者通过专业法学书籍获得。不论通过何种渠道,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民法有初步的结构性理解,才能顺利开展各项练习。

以《合同法》为例,设计的练习方案较为普遍的是:起草各式合同、协议等。合同法包括15种有名合同,以及有名合同以外的无名合同,不论何种合同、协议,最大的特点是合同主体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各款项,因此除了要求对合同所涉及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还需要对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等有大致性认知,方可在起草时熟练地运用法言法语详细叙说,避免出现纰漏。

二是改变对传统练习方式的依赖。所谓传统练习,是指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设计的练习题,题型包括选择题、判断题、问答题等。目前法学教育主要通过这种方式提高或考查学生对所获知的法学知识掌握的程度。

传统练习方式偏重于理论知识,往往答案早已固定,形式单调,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缺乏体现。将练习法运用于民法的教学,能够改变枯燥沉闷的传统练习方式,使教师能结合教学实际需要适当安排练习活动,学练相结合,提高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

三是调动学生积极性。练习法的教学目的不在于单纯教会学生解答、掌握结论,而是以其实际参与性的特点要求学生积极参与练习活动,注重在探究或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训练学生的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例如结合《婚姻法》《继承法》的特征,设计练习方案是:围绕离婚纠纷的模拟法庭等。将离婚、继承的知识要点教学融入练习活动,学生实际参与,通过“庭前准备”“庭审现场”等一系列练习更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活跃教学氛围。

四是突出体现民事法学的特性。民法作为法学领域的一大分支,适用范围广泛,运用练习法教学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场景,结合生活实际,有针对性地设计练习方案。

例如《合同法》的契约精神、经济利益等;《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即宣扬了民法特性,又系统性地锻炼了学生对民法知识综合认知能力。

二、练习法与其他教学方法的比较

练习法作为一种从传统中不断改革创新的教学方法,与其他教学方法都有密切联系,如讲授法、讨论法、实验法等,都致力于传授专业知识,使学生增进专业技能,但同时他们也各有不同之处。通过比较,可知练习法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练习法与讲授法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简明、易懂的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教学方法。讲授法是通过叙述、描绘、解释、推论来传递信息、传授知识、阐明概念、论证定律和公式,引导学生分析和认识问题。

两者不同之处体现在:第一,两者的行为主体不同。练习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学生,学生作为主动参与者,将已掌握的专业民法知识融入练习行为中,成为自我学习的主宰;讲授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教师,教师发挥主要讲授作用、较容易控制教学进程,与学生的正面交流较少。第二,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练习法可以有多种形式,例文书写作练习、案例分析练习等;讲授法通常只是教师面对学生讲授相关知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易发挥。

(二)练习法与讨论法

讨论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全班或小组为单位,围绕教材的中心问题,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教学方法。讨论法要求讨论的问题要具有吸引力,要善于启发引导学生自由发表意见;讨论要围绕中心,联系实际。讨论结束时,教师应进行小结,概括讨论的情况,使学生获得正确的观点和系统的知识。

由此可见,讨论法与练习法最大区别在于:讨论法是通过讨论过程得出结论知识;练习法是将已知理论知识融入练习过程中。

(三)练习法与实验法

实验法,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使用一定的设备和材料,通过控制条件的操作过程,引起实验对象的某些变化,从观察这些现象的变化中获取新知识或验证知识的教学方法。

练习法与实验法的联系,体现在两者都需要学生实际参与,通过积极的参与行为,加深对专业知识的了解。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练习法较实验法普遍适用于任何学科教学,而实验法多适用于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等学科的教学中。

三、练习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民法体系包含多个部门法,其性质、特点各不同,根据教学需要安排的练习活动亦不尽相同。在组建练习活动过程中,必须根据练习法曲线所呈现的特点和个别差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练习活动。

(一)明确练习的目的和要求

练习虽是多次地完成某项活动,但并不是简单地机械重复,而是有目的、有指导的形成,能够改进学生技能技巧,发展学生能力的过程。特别是在运用练习法初期,练习曲线表现的态势是缓慢上升。因此,在开展练习时,不仅教师要有明确的目的,而且也要使学生了解每一次练习的目的和具体要求,并依靠对民法知识的理解自觉地进行练习。endprint

起草一份规范的《货物买卖合同》,是为了明确合同标的物情况、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因此除一般条款外,还需适当发挥想象,假设各种履行合同情形或特殊约定,进行撰写练习。例如,对付款方式约定 “买受人先支付货款总额的20%定金后,出卖人发货;买受人收货后三天内完成验货,验货无误后支付货款余款。以上所有款项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设定特别约定“买受人支付所有货款前,出卖人保有对该货物的所有权”。

(二)精选练习材料

建构主义理论认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是学习的途径。民法覆盖范围广泛,现实生活中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法院公告的经典案例、专业法制报刊或节目报道的案例等都是练习活动材料的来源,教师必须要根据练习目的、学生实际情况以及学习和生活上的实际需要,结合社会生活加以选择。

譬如,有报纸曾报道案件:杨女士持欠条起诉,要求王先生给付货款。王先生认为欠条是在未找到给付货款收条的情况下再次出具的,后来其已经找到了杨女士出具的收条,而请求法院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该材料是典型的货款纠纷案件,双方各执一词,分别有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根据这一材料,教师组织开展多项练习活动,包括写作起诉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然后开展模拟法庭,让学生亲自参与其中,检阅所学的民法知识。

(三)正确的练习方法

练习方法要按照确定的步骤进行,不管何种练习活动,首先要求学生思维的积极性。练习开始时,教师通过讲解或示范,使学生获得有关练习的方法和实际操作的清晰表象,然后学生进行独立思考,继而再进行练习活动。例如,教师讲述某一具体案例:某甲在乙商场购买丙厂生产的一款电饭煲,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电饭煲爆炸,致某甲面部、身体多处受伤,部分家具烧毁。首先,学生对该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先进行分析,该案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侵权关系, 即可提起合同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从保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利益角度出发,某甲应选择提起侵权之诉,因为侵权之诉可请求乙商场和丙厂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学生积极分析案例,作诉讼选择后便是开始模拟法庭。

针对民法各部门法的特点,练习的方式应适当多样化、从易到难(简单到复杂),以提高学生练习的兴趣和效果。例如,设计关于《婚姻法》中“离婚”的练习活动,按实际情况,可以先安排离婚事项法律咨询,再到起草离婚协议书的练习活动,最后是案情较为复杂的模拟法庭等。

(四)适当分配练习的分量、次数和时间

技能、技巧等形成,都需要足够的练习;但是,练习的分量和次数,要根据部门法的实际、练习的材料等综合因素来确定。甚至同一练习材料,因练习目的的不同,练习活动也不尽相同。起草合同或协议适宜“一气呵成”;而模拟法庭,往往涉及诉前准备(“证据”材料、各种法律文书撰写等),适宜分段进行。

练习的时间分配,一般说,适当的分散练习比过度的集中效果更好;开始阶段,练习的次数要多些,每次练习的时间不宜过长,然后可逐渐延长练习的时距,每次练习的时间略可增加。

(五)了解练习的结果

每一次练习之后,需及时作总结,教师帮助学生分析成效得失:实体法知识是否清晰、掌握,程序法涉及的内容是否已经明确,评定对所涉部门法知识的掌握程度。通过总结,了解每次练习的结果,以便指引日后的练习,调整练习方案,提高学生对民事法掌握知识的信心,争取更大的进步。

四、在民法教学中运用练习法的误区

练习法作为一种改良式教学方法运用到民法教学中,因为其创新性而难免在具体运用上碰到误区。以下列举常见的误区,加强对练习法在民法教学中具体运用的认识。

(一)把练习法作为教学的唯一方法

练习法所具有的优势使得其将广泛用于民法教学中,但优化法学教育,并非简单地以一种教学方式替代另一种教学方式。教学是一种创造性活动,选择何种方式都需要从实际出发。练习法作为法学教育改革创新的一种成果,优势固然有,但短处也不可忽视,其适用深度未有充分印证。练习法的最终实施必须是教学内容、教师、学生三者有机统一的选择。

(二)练习过程浓缩化

作为较为创新性的教学方式,练习法始终与传统教授方法有所出入,未必所有教师都能接受,或者只是将本应具体的练习过程“浓缩”为一小段,简单地“走过场”。这是重形式,轻内涵的表现,学生真正的实践能力没有得到发挥,已经失去了练习的意义。

(三)练习内容、形式单调

法学知识庞大复杂,练习法要求学生学以致用,不是随意选取练习内容、单调开展某种形式的练习活动就能轻易掌握所学的民法理论知识的。练习内容、形式过于单调,没有配合民法教学做出调整,不但阻碍提高学生参与练习的积极性、而且降低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最终影响教学质量。

(四)练习过程与结果不统一

练习活动需要教师引导实施。并非所有教师愿意花时间、精力参与学生的练习活动全过程:有的只重视练习过程,对练习结果缺乏评论;有的却只关注结论,对练习过程不做纠正等。练习过程、结果不相等,明显的“偏重”都会影响练习目标的达成。

小结

法学教育是一门庞大的工程,民法教育则是该项工程的一大重点。结合练习法进行民法教学,是利用练习法的优势特点提升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是新时代法学教育发展要求所需。

练习法从传统中改良而来,需要结合教学实际不断优化,继而再利用,方可与时俱进,使法学教育与练习法一并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1]徐刚强,肖化移. 论职业院校教师的教学能力及其提升[J].职教论坛,2013(13).

[2]梁文生.法律文书课程中的案例教学法[J].法制与经济,2011(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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