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素说”及其困境*1
2014-03-03魏婷
魏 婷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2004年,杨振宁发表演讲认为,《易经》影响了中华文化中的思维方式,而这个影响是近代科学没有在中国萌芽的重要原因之一。[1]1-3这一演讲在国内引起激烈的争论。杨振宁的演讲实际上是对科学史中著名的“李约瑟难题”的回应。对此,爱因斯坦也有自己的观点:“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的:希腊哲学家(在欧几里得几何学中)发明了形式逻辑体系,以及文艺复兴时期发现通过系统的实验有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我看来,人们不必对中国圣贤没能做出这些进步感到惊讶。这些发现竟然被做出来了才是令人惊讶的。”[2]574笔者认为,西方近代科学成就证明:欧几里德的几何学公理化方法在科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在此,笔者提出一个寻求证伪的命题:几何学的公理化方法是建构严格理论的唯一途径。自然科学如此,人文社会科学也不例外。以经济学为例,经济学目前是公认的人文社科领域最严格和规范、最接近自然科学的学科。目前经济学领域影响最大的教科书,哈佛大学曼昆教授所著的《经济学原理》,第一章就列出了指导经济学研究的十大原理[3]3-15。 这些原理与欧几里德《几何学》中的公设十分类似。实际上某种程度来说,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都具有欧几里得《几何学》的演绎特征:有不可追问的前提、中间的推理、以及由此而推出的结论。西方两千年来哲学史中曾经出现过的众多哲学体系,霍布斯、洛克与罗尔斯的契约论,以及哈特、拉兹的法理学体系等等,大体上都可以辨析出一条由前提、推理、结论这样完整的逻辑链条构成的几何学图式。所以,对于理论来说,首要的是其逻辑链条的完整与贯通。换句话说,首要的要求就是自身逻辑的自洽性,至少其整个推理不能有明显的矛盾。这与对一个对象的认识,尤其是对自然的或者社会现象的认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要求一个理论是“全面的”——那是认识客观对象的要求。理论,某种意义上说就应该是“片面的”。这也是为什么西方权利理论的两个主要阵营,即利益说与意志说都有明显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法学家们仍然会选择其中之一为之辩护,却绝少有人站出来试图将两者“综合”起来的原因。
以霍布斯与洛克的契约论为例:霍布斯以人性恶为总体的前提假设,演绎出一套契约论的理论体系,最后推论出一个绝对威权的主权者;而洛克的人性假定,总体上接近于经济学的合理自利(或可称之为中性),但未必如霍布斯那样悲观,也可以推论出一个完整的契约论体系,其最后推论的政府形式是三权分立。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人性显然既有善良的一面也有邪恶的一面乃是一个直观事实——只有认识到人性既有善也有恶才是“全面”的认识。但如果仅仅屈从于这样的事实,则是一种直觉主义的思维方式,而不是理论建构的方式。对于理论体系的演绎来说,这种认识是否全面是完全无关的。从霍布斯与洛克的例子可以看出,人性既有善的因素又有恶的因素乃是一个直观事实,但是事实的另一面是:从这样一个“全面的”事实或认识,无法演绎出一个理论的体系。很难想象,有谁能够从人性既善又恶这样一个矛盾的命题演绎出一个理论体系。因为,作为理论演绎的不可追问的前提,这种假定自身不应当包含矛盾。所以,“全面”并不是衡量理论是否妥当的一个标准。要求一个理论是“全面”的,乃是非理性的。对于理论的逻辑来说,自洽性才是适当的标准,至于是否“全面”乃是不相关的。
一个完整的权利理论至少应该包含如下几个部分:首先是权利的主体,即权利的承载者;其次是与权利之合理性证明相关的权利主体的特征;再次是权利对象的属性,如资源、事态、行为等;最后是权利所对应之义务的承载者[4]55。 如用一个公式来概括,这就是:A对B,因为Y,而拥有X的权利。而且,对于权利理论来说,这几个部分是内在相关的。一般来说,对权利的合理性证明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这一理论对权利承载者的划定,也就是关于什么样的主体能够拥有权利这一问题的回答。
然而,在国内的法理学教材以及法理学著作中,大部分关于权利概念的定义或解释都是“要素说”。认为,权利内在地包含着一种或几种本质“要素”,如正当、主张、资格、利益、意志以及自由等等。要理解权利,就要从这些要素着手才能到达一个全面的理解。如夏勇先生主张,权利由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五个要素构成,并且“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五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以其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他的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5]40又如张文显教授认为,“上述种种权利和义务定义或释义说明权利和义务现象包含多种属性、多种要素,每个定义或释义都揭示出了权利和义务的某个或某些要素,包含对权利和义务的正确认识。”[6]306“解释权利不能简单化……如果我们将各种关于权利属性的描述结合起来,并顺着这条线索,联系权利的实态,就会得出关于权利本质的比较全面的认识。”[6]23
“要素说”实际上是对西方各种权利理论的综合。要素的背后大多对应着不同的权利理论:比如,被称作要素之一的“利益”、“意志”、“资格”其实分别对应着“利益说”、“意志说”与“资格说”。而这些西方权利理论,不能被看作仅仅是对权利下一个定义。它们往往根植于更深厚的理论背景,如“利益说”根植于后果论伦理学传统,而“意志说”则植根于义务论伦理学传统。这里我们要将“要素说”放到与“利益说”和“意志说”同等的高度,以此来考察其在逻辑自洽性方面可能面临的问题。
要素作为一个复合的概念,无论选取哪些概念作为要素之一,都要面临这样一个根本的问题:选取某个而不选其他概念作为要素的理由是什么?也就是“要素说”的各个要素之间是否具备内涵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但能使各个要素从内部关联起来,而且也能使“要素说”贯通于法律与道德的理论和实践。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无论选取哪些要素,都是一种外延式的概念的罗列。随之而来的问题,比如说:要素到底有多少个?这一点恐怕谁也说不清楚。有人主张:“与权利概念相关,或能在一定方面构成其定义要素的概念有自由、利益、资格、要求、意志、能力、选择、许可、权力、特权、豁免等等,但其中最主要的当推利益、自由和要求,这三者是权利构成所不可或缺的”[7]12;有人主张四种或五种要素:“葛洪义先生……提出权利的四要素说:即个体自主地位、利益、自由和权力……,夏勇先生又提出五要素说即: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8]35-40还有人主张三种要素:“自由意志,利益,行为自由构成了权利的三大要素。从这一意义上说,权利就是由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的行为自由”[9]31。
在这个问题上,“要素说”会面临一种两难:如果能给出选择的理由,就能进一步得出一个更抽象的单一概念而使要素的集合变得多余,要素的集合仅仅是中间的一个过渡性步骤;如果不能给出选择的理由则意味着这种集合是无根据的概念的随意罗列。
下面,以权利理论的构成即一个完整的权利理论其逻辑链条应贯通的几个关键部分来考察“要素说”的逻辑完备性。这一考察不是从“要素说”自身的逻辑图式,而是从其外部,即它所应具备的解释功能的角度来进行。
如果“要素说”仅仅是要给权利下一个定义的话,它恰恰无法完成这个任务。也就是说“要素说”甚至无法回答“什么是权利”这个基本问题。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考虑边沁的忠告:不要单独地问“权利”这个词是什么含义,至少要把“权利”放入一个句子中去理解。[10]29也就是说,我们应该这样来提问:对于“要素说”来说,“某人拥有一项权利”是什么含义?说某人拥有权利,就是拥有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这些“要素”吗?如果是这些“要素”,那么是要拥有全部的要素还是其中一个或几个?说某人拥有一项权利,就是:其利益是置其他人于相应义务之下的充足理由;或者,法律将尊重其意志或选择;或者,他是对某物或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之行为拥有某种资格……?拥有一项权利,是应当具备所有的“要素”,还是只具备一种或者几种“要素”?
从完整权利理论的角度分析,“要素说”很难确认谁是权利之可能承载者。什么样的存在者可以拥有权利?按照“意志说”,任何拥有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存在者都可以拥有权利。它甚至可以在此基础上推论:因为拥有理性与自由意志的存在者都可以拥有权利,所以外星人以及所有的智慧生命都应当拥有权利。现在看“要素说”的困境:“要素说”显然无法让各个“要素”各自单独通过这一检验,而只能以这些“要素”作为一个整体来接受检验。
首先,是“要素”数量的问题。作为权利的拥有者,一个存在者是否必须具备“要素说”的所有要素(这里我们暂且假定“要素”的数量是有限的)才能拥有权利,还是只要拥有其中一些要素就可以拥有权利?更重要的是这些要素之间可能是冲突的。例如,按照要素之一,即利益,动物可以拥有权利;但是按照另外一种要素,即意志,动物则不能拥有权利,两者是矛盾的。那么以“要素说”的内在逻辑,动物能否拥有权利呢?
其次,“要素说”很难解决权利之合理性证明的问题。合理性证明恐怕是“要素说”要面对的最棘手的问题。它似乎能够很容易地提供论证:只要将西方法学家所提供的各种理论和各种理由“综合”一下就可以了。但如果这样做就直接暴露了“要素说”的缺陷,即这是一种缺乏内涵一致性的综合。如果这样来证明权利则实际上是一种还原,也就是说,它用各种要素自身单独地证明权利。这样的还原将直接取消“要素说”,因为,如果各种“要素”本身就能说明自己,那么这种综合就没有必要了。权利的合理性证明乃是所有权利理论的核心,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权利理论的其他部分。一位要素说的支持者如何给出合理性证明呢?将这些“要素”各自的理由再重述一遍——这是这些理论原来的所有者,即创立这些理论的西方法学家已经做过的工作——肯定是行不通的。这里会回到上面提到的“要素说”的最根本的问题:要素选取的理由。不论这个理由是什么,只有基于这个理由才能给出属于“要素说”的权利的合理性证明。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要素说”并没有提供这样一个理由,这就决定了“要素说”尚且无法展开这种证明,那就更不用说如何去证明了。
参考文献:
[1]杨振宁. 《易经》对中华文化的影响[J]. 自然杂志,2005(1).
[2]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M]. 许良英.译,商务印书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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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Raymond Plant, "Needs, Agency, and Welfare Rights," in Responsibility, Rights,and Welfare: The Theory of the Welfare State, J. Donald Moon (ed.),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88.
[5]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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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人博,程燎原.权利及其救济[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10]哈特. 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M]. 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