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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与全球生命伦理的构建*1

2014-03-03李定坤韩跃红

关键词:科学技术伦理原则

李定坤,韩跃红

(1.湖南科技学院,湖南 永州 425000;2.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20世纪以来,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新技术诸如基因工程技术、辅助生殖技术、器官移植技术等的应用在维持和促进人类生命健康、提高生命和生活质量方面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福音。而与此同时,新技术的应用研究也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了诸多伦理问题,比如生命技术使用者知情权问题、人的基本权利的维护、国家间资源争夺及公正问题等等。因此,生命科学技术研究向前发展如果没有伦理规范必然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无尽的烦恼,虽然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在生命科技研究中有着自己国家民族的伦理规范,但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这种伦理规范应该在更大范围内考虑各国各民族的利益,让更多的人承担共同的责任,建立一种全球化的生命伦理规范。

一、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呼唤全球生命伦理

(一)生命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以理性为基础

哲学家罗素说:“科学提高了人类控制大自然的能力,因此据认为很可能会增加人类的快乐和富足。这种情形只能建立在理性基础上,但事实上,人类总是被激情和本能所束缚。”[1]21很显然,罗素所谓理性指的就是价值理性,如果科学技术发展是在人类的激情和本能控制下,作用空前强大,产生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也就难以挽回。上个世纪20~30年代,欧美曾一度盛行“优生学”,许多信奉优生学的知名遗传学家认为先天就存在“优等”和“劣等”民族,他们鼓吹“种族卫生”,主张“改良人种”;二战时期,有一些科学家、医生表示对犹太人“温暖的尸体”、布尔什维克政委的“颅骨”感兴趣,建议研究大规模无痛苦“干净”的杀人方法;日本侵华期间在我国东北秘密组建臭名昭著的731细菌部队,他们的科学家和医生对中国老百姓进行肆无忌惮的活体实验并认为这只是为了达到某些医学目的。对此,萨顿曾深刻地指出:“科学家和工程师们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自己的‘技术迷恋症’的受害者”,“他们对技术的专注以及由此而来的麻木不仁和无知无觉达到那样一种程度,致使他们的精神对人性已完全排斥,他们的心灵对仁慈已毫无感觉”。[2]

本世纪初,美国“克隆基金”主任布瓦瑟利耶“这个科学疯子”还曾大肆鼓吹克隆人计划,执意要克隆人。其论调是:科学研究无禁区,科学作为一种独立力量一直在按照自身的规律发展,科学研究反对伦理学的“干预”。但是,“科学无禁区”是就知识的追求而言的,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的活动,则不能没有规范。不能禁止的并不代表是允许的。科学自由的原则一定要坚持,但科学自由不能损害人,要使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类服务,科学自由原则必须与伦理原则一致。总之,科学研究活动应该以理性为前提。

(二)生命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全球生命伦理

由于当代生命技术具备了干预和操控生命活动和自然进化的力量,所以几乎所有的生命技术都存在负面作用,也或多或少存在着“该如何发展”的问题。换句话说,当代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生命伦理加以规范。

因为,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技术化的社会,高度的技术化也会给社会带来风险。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也在全球范围内形成高度相关性。局部的个体的活动不再和他人没有关系,而是会以“蝴蝶效应”迅速影响世界。有些科学家认为,为了某种正当科学目的而进行生物学实验是没有过错的。实际上,倘若这种新技术的安全性还未确定,倘若是明知新技术的应用会对受试者造成某种潜在“伤害”和“风险”的情况下还执意去从事这类技术活动,就是一种需受到伦理谴责批判的行为,这种对受试者及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为避免新技术研发及应用可能引起的危害,开创一种应对生物、医药新技术未知风险的合理程序机制,权衡涉及生物技术的社会利益与风险,应该在全球范围考虑制定出必要的伦理规范与管理措施,以期阻止那些后果尚未得到确切了解的实验。很显然,这种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的道德行为正是全球生命伦理的思维和视角。

另外,随着生命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生命伦理原则日益显得不再合适、合理。因为传统的生命技术伦理是建立在自由性和个人主义的伦理框架的基础上。只是用来直接规范生物技术或医学技术的个体主体,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评判主体行为的好与坏、是与非、善与恶。而当代的生命伦理已经直接介入到了新技术应用研究的决策当中,具体对某一领域是否采用新技术作出伦理审查和道德判断。

因此,生命伦理原则的伦理场如果只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则会在现实生活中带来一些矛盾和冲突。而能够适应生物科学技术发展要求的生命伦理原则应该在全球生命范围内考虑利益、自主性、不伤害和公正问题,其伦理关注必须“从个人、家庭、社区扩展到国家、人类、地球、未来世代”[3]57-62。当代生命技术伦理研究应该建构一个新的范式——全球生命伦理。

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丘卓斯在《生命伦理学原则》一书中论述了生命伦理学的四原则:尊重自主、不伤害、行善、公正。他们指出:“无论人们生活在世界上的什么地方,具有什么样的社会状况,继承了什么样的文化传统、崇拜何种宗教、信仰哪个主义或坚持哪种意识形态,人们都可以使用这几条原则来分析和解决生命伦理学问题”[4]416。

我国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曾指出:随着20世纪末国家间交流交往的日益频繁,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也愈来愈明显。因此,许多学者纷纷发表见解以图制订一种全球生命伦理学去规范不同道德情境下的行为。他们试图用“爱”、“人权”、“普遍基础”或“基本道德价值”来论证全球生命伦理学[5]35。

二、当代全球生命伦理如何成为可能

(一)全球化趋势是全球生命伦理的现实基础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全人类共同命运的关怀与担忧已越来越成为当代社会的重要话题。首先,全球化经济及信息技术的的不断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在经济领域,全球贸易自由化推动着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跨国公司成为核心,引领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走向;经济的信息化使全球化的深度得到拓展。在政治领域,更多地是表现为各国政府对人类共同面临的全球性问题的关注及为之付出的实践努力。在文化及生活方面,文化主体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不同文化、价值观相互渗透。因此每个人都感觉自己是生活在"地球村",每个个体的活动都不自觉地带有全球性质。正是这种全球化形成的高度相关性伴随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为全球生命伦理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其次,解决大家共同面对的生命伦理难题的需要是全球生命伦理形成的主观条件。全球化的发展带来了各国生命科学技术之间的合作,也带来了不同文化传统之间的冲突。人类如果没有表现出足够的谨慎和责任心就有可能对生命技术进行滥用,难免造成严重的后果。如何解决、协调好来自不同国度、有着不同文化传统和道德谱系的生命伦理问题,牵动着世界范围内伦理学家、科学家乃至政治家敏感的神经。当人们之间形成了这种对全人类共同命运的担忧的意识并且乐意去彼此了解、加强沟通、共同成为世界的主人去解决各种难题时,来自不同国度的他们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就某些问题达成道德共识。如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共同的道德需要。正如《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中说到,人类共同生活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价值、理想与目标,它体现为两个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应得到人道的对待;第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两个原则又可以进一步被具体化为四条古老戒令:“不杀人、不偷盗、不撒谎、不奸淫”。[6]135-154

由上可见,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全球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及应用为全球伦理学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支点。“在这样一种急剧变化的全球形势下,人类需要一种远见,预想人类和平地共同生活,预想不论是人种的,还是伦理群体和宗教都共同分担照看地球的责任。”[7]59全球化趋势已然成为全球生命伦理的现实基础。

(二)“和而不同”是全球生命伦理的发展趋势

我国古代思想家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而不同”可以理解为多样性的统一,或多样性的协调。"和而不同"是典型的中国哲学智慧,较早出于《国语·郑语》,“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8]253“和”反映的是一种有差异的平衡或者是多样性的统一,指不同性质的东西相掺和;“同”反映的是无差别的同一,指的是相同事物的简单累加。“和而不同”的意思就是要在价值和利益多元的情况下保持团结。这个哲学智慧对当今世界来说具有普遍的意义。如今,利益和价值多元化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使多元主义者也主张以某种形式尽量避免因为价值多元而引起的社会分裂。他们设法让多元价值之间彼此宽容、相互妥协。和而不同就是要既坚持原则又不排斥不同意见。全球生命伦理也一定是能够协调好世界伦理与民族伦理的相互关系、平衡好伦理的世界性和民族性这两性,才能够科学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当今生命科学技术引起的重大伦理难题要依靠交流和对话,共同协商,尽最大的努力在最底线的原则和规范方面形成基本的共识,即使到最后不能达成书面上的协议,也要力求增进彼此的了解从而获得理解。同时,生命伦理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也要充分考虑各个国家地区的民族性,宽容和允许不同国家地区从他们自身民族的角度和文化传统的特点出发,允许他们在生命伦理研究上有不同的声音、不同的见解和措施。总之,“和而不同”已成为全球生命伦理的发展趋势。

三、构建全球生命伦理的方法论思考

在应对生命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的过程中,如何真正做到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人的尊严?如何正确看待科学与人文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各种伦理道德问题,做到一切生命伦理研究最终都有利于人和人类的幸福?笔者认为,迫切需要构建一种全球生命伦理规范。

(一)构建全球生命伦理应当坚持生命科技研究中的底线原则

当前,世界不同地区的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地意识到:他们彼此之间实际上是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他们常常感到仅靠本国的力量显得力不从心,唯有加强国家和地区的相互信任、相互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好本国利益、维持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生态等多方面的平衡。很显然,这种相互之间的依存感的提升会促使大家形成一种共同的责任意识,就是责任伦理。宗教学家孔汉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提出:今天,我们的世界正在空前地被世界性政治、世界性技术、世界性经济、世界性文明所塑造,我们需要一种世界伦理。[9]68因此,全球伦理的构建必须低起点地遵循“最起码的最大普遍化”的原则,从而实现一种由最大多数人共同认可并接受的“基本伦理共识”,即底线原则。底线原则源于一些最基本的伦理规范,有着最普遍的相同的道德文化基础。在现实中也最具有操作性,容易被不同国家的人们接受和遵循。坚持底线原则可以实现尽可能地尊重和保护人权、促进生命健康、提高生命质量,从而实现尊重每个人的尊严。这也正是很多学者把全球伦理等同于底线伦理的合理性所在。

各国生命伦理学家们都试图确立一些共同的道德原则,以此作为来自不同道德共同体的人们能共同遵守和进行合作的基础。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认为,基本的道德原则应该是共同协商和相互尊重的原则。他在承认不同的伦理学体系是不可通约的同时,提出了两个主要原则,作为解决道德争议的程序性方案——允许原则和行善原则。[10]108允许原则指的是,在多元化的社会中,涉及他人的行动的权威只能从他人的允许得来;行善原则强调的是对他人行善事。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丘卓斯则提出了自主性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并认为它们是应当得到共同遵循的伦理学原则[4]416。

(二)构建全球生命伦理应当加强生命科技研究中的对话和交流

和平与发展是世界的主题。构建全球生命伦理,既要充分尊重民族伦理、考虑各国利益,特别是核心利益,也要防止过分强调民族性导致伦理分裂走向片面,同时还应该反对不顾全球利益的文化霸权主义。生命伦理研究应该在“和而不同”的宽容氛围中进行研究与合作。

在政治格局多极化、民族文化多元化的当今世界,不同民族及宗教间的交流对话与和谐共存的趋势愈来愈明显。虽然不同价值观念、不同文化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冲突,但更多的是它们之间的对话、交流。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发展,在西方国家,少数霸权主义者也在妄想把自己的文化理念强加于他国,一部分空想主义者也只能把他们的理想境界停留在理论上,而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在对待全球伦理问题上则出现了一种更为理智、更为平和的声音,就是要把彼此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宽容、而不是强势价值当作全球伦理的真谛和追求,这是值得全世界人们欣慰和期待的。

因此,全球生命伦理的建构需要生命伦理研究者在充分尊重各民族与各群体的多样性、差异性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各民族文化传统中优秀的伦理思想资源,在宽容的氛围中进行研究与合作,用“和而不同”的理念实现扩大全球生命伦理文化的相互认同。构建全球生命伦理要梳理一个基本理念:既要反对不顾全球利益的文化霸权主义或伦理帝国主义,企图用一种模式来强行推行全球生命伦理;同样,也要明白文化多元主义并不排斥在生命伦理研究重大问题上达成最低限度的统一的道理。同时,全球生命伦理原则也并不排斥不同文化、宗教的伦理准则,没有民族性的全球生命伦理是空洞抽象的、无意义的,而没有全球普遍性的生命伦理则是分裂的、盲目的、无光芒的。全球生命伦理与各民族伦理之间应保持一定必要的张力,这种张力是机遇而不是威胁,是合作而不是冲突。

当代生命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所涉及到的道德难题越来越多,难题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对具体伦理难题的解决和指导离不开人类文明进程中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世世代代累积所构成的道德价值谱系、伦理思想体系。为了更好地发展和应用当代生命科学技术使之为人类造福,为了生命科学技术本身健康理性地发展,我们必须深入挖掘各种文化共同体中所蕴涵着的共同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随着经济社会全球化的脚步加快,世界不同地区的生命科学技术和医学新技术的研究也加快了合作的步伐,他们在合作范围的广度及研究内容的深度上进行了拓展,原来道德的民族性在全球生命科学技术研究日益高涨的浪潮中渐渐变得不再适应,日益显示出它的局限性。生命技术研究中的伦理难题的探索和解决需要放在更广领域中才能取得它的合理性。于是世界各国人们急切渴望有一种能够为所有生命科学技术及医学研究都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的出现。全球生命伦理这一新范式正是在这个时候得以应运而生。

参考文献:

[1]转引自张法瑞.自然辩证法[M].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2.

[2]转引自沈铭贤.731部队——半个多世纪的反思[C].2004北京国际生命伦理学学术会议论文.

[3]雷瑞鹏.异种移植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综述[J].哲学动态,2005(10).

[4]Beauchamp. & Childress.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rdedition, 1989.

[5]邱仁宗.21世纪生命伦理学展望[J].哲学研究,2000(1).

[6]孔汉思,库舍尔.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M].何光沪.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

[7]高扬先.走向普遍伦理—普遍伦理的可能性研究[M]. 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

[8] 左丘明.国语[M].商务印书馆,1958.

[9]A Global Ethic And Global Responsibilities.Hans Kung and Helmut Schmidt(ed)SCM PRESS,LTD,1998.

[10]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的基础[M]. 范瑞平.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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