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性保护研究
——陕西省渭南市的调查与思考*1
2014-03-03王前
王 前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9;湖南工业大学 商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一、服务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成为该公约缔约国。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正式启动了我国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价值是不言而喻,其保护实践也已全面展开。然而,对于以何种路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理论界仍然存在争论。
1.“原生态保护”的“幻象”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是一种“原生态文化”,也即“某一人群在某一时期、某一地域内,以某种方式产生的某种文化形态”[1],其产生与存在都以一定的区域性文化生态环境为前提。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其所扎根的整体性文化生态环境中抽离出来,而要以“整体性”和“本真性”为原则,通过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生态博物馆”和“社区博物馆”等保护机制[2],进行“原生态保护”。这种观点可称之为“原生态保护论”。
然而,问题是任何一种文化形式都是根植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当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文化形态也会随之变化,那么,到底哪个阶段的何种文化形态才是“原生态”的?同时,坚持“原生态保护”,难免有以“原生态保护”话语压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民众现代化发展诉求的嫌疑。因此,界定真正意义上的“原生态”是困难的,以“原生态保护”的名义压制民众现代化发展诉求也是难以接受的。所谓“原生态”更多地是一种被建构的“原生态的幻象”[3]192,“原生态保护”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的非物质遗产保护路径。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原生态保护论”提出的“整体性”和“本真性”保护理念,对于我们反思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商业化开发还是具有一定价值的。
2.“生产性保护”及其限度
与“原生态保护论”相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纯以 “原汁原味”的原生态保护的标准是不可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问题。[4]因为,非物质文化本质上是各地区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为满足文化需求而进行的精神生产,具有“活态性”和“生产性”的特点,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其所赖以产生的生产实践中去保护”[5],也即进行“生产性传承”和“生产性保护”。[6]这种观点可称为“生产性保护论”。
诚然,“生产性保护”是一种立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创新性保护方式,也是“一种更具生命力和延续性的保护和传承方式”。[7]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并非没有限度。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的范围比较广,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合生产性保护。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界定的五种主要类型中*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第二类、第三类和第五类具有较强的生产性。事实上,《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也注意到了生产性保护的限度,强调“目前生产性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主要是一种产业性保护方式,产业性保护必然涉及到产权的界定与保护问题。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和发展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区域的群体持续创作的结果,其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8],这种不特定性导致在相关产权纠纷裁决的困难性。同时,产业性保护在商业利润的刺激下也容易消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因此,如何对生产性较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保护,以及如何克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可能导致的产权纠纷与“本真性”消解问题,仍然是一个有待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予以回应的问题。
3.“服务性保护论”的提出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第一次出现“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政策表述。自此之后,公共文化服务日益受到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也发展成为我国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文化事业。
公共文化服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差不多同时由国家认定并推动的两项文化事业,二者之间的关系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有学者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当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有机部分,提出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文化形态来加以保护。[9]还有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相融合。[10]受这种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联系起来的观点的启发,以及结合我们在陕西省渭南市的调研发现,我们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服务性保护论”,即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联动互促机制,实现的二者相互融合,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我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联动,不仅可以开辟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路径,还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公民文化需求和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目标,也即二者的联动具有互促性。理由有三: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在政策目标上具有兼容性,在根本目标上具有一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目标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了立法目标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对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鉴赏、参与、传承是人们基本文化需求和基本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满足人们对于传统文化的需求,就是保障人民群众对传统文化的鉴赏、参与等文化权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目标是兼容的,且都统一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根本目标。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特色资源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优秀代表,具有较强的群众基础,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不仅能满足人们的对本民族传统的文化需求,还可以形成特色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其三,公共文化服务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活态”保护。经由公共文化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摆脱“生产性保护”所具有的产业性局限,融入人们的公共文化生活,成为人们公共文化生活的一部分,从而实现“活态”保护与传承。
二、渭南经验: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性保护的实践探索
2013年11月,笔者所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课题组对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建示范区陕西省渭南市进行了的实地调研。我们发现渭南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服务性保护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渭南市是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地市之一,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传统,辖区内拥有1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5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全国地级市中处于前列。然而,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传统农耕文明土壤上生发的,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空间受到挤压。一方面,农村社区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内容和文化形式逐渐失去了生存土壤;另一方面,大量农村人口流向都市和都市文化的强劲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这样的背景下,渭南市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积极探索方法方式,发掘和利用辖区内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作为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资源,也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活态保护。
1.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人们的公共文化生活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文化形式,其中有许多项目有着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特别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等群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属性,渭南市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重视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例如,在历届渭南市文化旅游节中专门组织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加展演;在每年过年和元宵节等传统节日,以各种传统舞蹈、传统戏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体组织“信达文化”大庙会;在“百姓大舞台”演出中优先推荐和选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种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做法,既满足了人们对本地区传统文化的需求,丰富了人们的公共文化生活,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人们的日常文化生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活态保护和传承方式。
2.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特色地景,拓展人们的公共文化空间
从文化治理的视野来看,空间不仅仅是一种物理空间,还是一种“被赋予特定象征和意义,并支持特定社会关系、文化想象和政经利益的治理场域”。[11]14在地方规划与建设中,公共空间的营造也是一种文化建构,也即对某些特定文化价值的表征、宣示与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具有国家性和民族性,更具有地方性,是形塑地域文化认同的重要资源依托。渭南市依托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塑造了两处重要的特色文化地景: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朝阳公园。2010年,渭南市完成了陕西全省第一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的建设。博物馆内陈列了渭南市国家级、省级、市级和部分优秀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与影像资料,非节假日都免费对外开放。同年,渭南市还在新城区中心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朝阳公园。公园里建设了代表渭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皮影”、“华阴老腔”、“老庙老鼓”、“澄城刺绣”等的立柱、壁画、雕塑等公共设施建筑。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还是朝阳公园,作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文化地景一经建成与开放,就成为了公共文化空间。这样的文化空间既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文化休闲的场所,又让人们在休闲和参观过程中增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并无形中增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增进了地方认同。这种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特色文化地景的策略,既拓展了人们的公共文化空间,又创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形式,有效地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的联动互促。
3.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育社会文化组织,开展地方特色公共文化服务
社会文化组织建设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渭南市通过注册登记、提供设施设备、专业指导和财政补贴等形式,加强对各种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功能的社会文化组织的培育,并组织引导这些社会文化组织为城乡居民提供地方特色公共文化服务,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文化“自乐班”的培育。所谓文化“自乐班”是指城乡居民自发组织的以满足自身文化爱好为主要目的的草根性社会文化组织。这些文化“自乐班”是民间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其中有很多“自乐班”传承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如“秦腔”、“皮影戏”、“朱王秧歌”等。经过几年的引导培育,目前渭南市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达到了212个,其中70%是文化“自乐班”形式。这些文化“自乐班”已经成为渭南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主体。这种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育社会文化组织的做法,既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与传承,又促进了地方特色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
三、联动互促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性保护的实现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服务性保护,既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两项文化事业的内在价值和文化规律,又要立足现实文化政策及其实施情况,关键是要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联动互促机制。总的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从而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联动互促机制:
1.加强设施共建共享
文化设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必要物化载体,加强相关文化设施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也是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在政府文化行政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基本上是作为两项文化职能在行使,文化设施建设也往往分开建设。因此,有必要改变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两项文化事业相对独立进行文化设施建设的工作方式,统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文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最大程度地实现设施共建共享,为二者的联动互促更好的物理空间。例如,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习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的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参照“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模式全面实行免费开放;在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广场、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建设中要预留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空间等。
2.加强资金统筹使用
目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中央财政都安排了专项资金,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资金等。但由于各类文化性专项资金在设立上存在部门分割,在用途上具有特定化,在使用时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这不仅分散了原本并不充裕的文化类财政资金的使用,还制约了地方在资金使用上的自主性,不利于尚处于探索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联动互促机制的建构。因此,一方面在中央层面要加强部门间协调,加大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统筹与整合力度;另一方面,在专项资金的使用方面要授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使地方有更多的动力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资金使用,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联动互促,最大化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统筹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短缺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主要在传承人扶持和培养上,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则包括了文化管理人员队伍、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文化志愿者队伍的建设。要更好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服务性保护,就有必要统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两项事业的人才队伍建设。例如,通过政策激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有生力量,通过加强对公共文化管理人员、文化专业技术人才、文化志愿者的业务指导,提升他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与保护能力,把他们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生力量,甚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4.加强标准化建设
标准化作为促进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工具,受到了理论界和文化行政部门的高度关注,成为当前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联动互促机制的建构也应该高度重视标准化建设。例如,首先各地可以制定对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功能社会文化组织的认定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其次,可制定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标识系统标准;再次,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墙纳入社区文化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建设或装饰标准;最后,可以制定政府购买文化服务标准,引导和规范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服务的购买。当一些地方标准被实践证明能有效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联动互促后,还可以把这些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5.打造支撑平台
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联动互促机制,还要充分利用各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已经探索和建设的各类实体支撑平台,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动互促的形式。根据我们在各地调研了解的情况,至少有如下五类平台是可以利用和重点打造的:一是广场平台。广场是市-县(市)区-乡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的最为活跃的地方,也是地方最重要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之一。各地可以各类文化广场为中心,借鉴“百姓大舞台”等相对成熟的文化模式,引导和鼓励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展演。二是社区平台。社区文化中心(活动室)是开展社区群众性文化活动的重要平台。在社区文化中心的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可以根据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色,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墙”,使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既成为群众自主开展文化活动的中心,也成为群众了解、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三是剧场平台。各市县城市一般都有专业性文化剧场。各地可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传统舞蹈、戏剧、曲艺等具有表演性功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广大群众提供特色公共文化服务。四是流动平台。各地可以借鉴“流动图书馆”模式,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社区进行“流动展演”,为群众提供特色公共文化服务。五是数字平台。数字化技术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形式,各地要充分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地方文化网站建设,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联动互促的数字平台。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非物质文化服务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在我国毕竟都还是处于探索阶段的文化事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服务性保护也需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形态以及各地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性保护仍然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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