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谁是记者?*
——对记者职业身份的思考
2014-03-03郑一卉
■郑一卉
互联网时代:谁是记者?*
——对记者职业身份的思考
■郑一卉
20世纪,在新闻专业主义话语的助力下,记者这一职业获得了社会认同,其职业身份逐渐清晰。但互联网的出现让新闻专业主义话语逐渐失去了说服力,也让记者的身份变得模糊,使记者成为了一个难以定义的职业。互联网对新闻业及其职业身份的挑战仍在继续,记者也许需要重新定位自己,再次踏上寻找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的路程。
记者;身份;互联网;专业主义
2007年,一位美国律师出版了一本名叫《我们现在都是记者》(We Are All Journalists Now)的书。书中指出,在互联网时代,非专业记者与专业记者之间的身份界限已经模糊,美国应该改变法律,让网络上非专业的“公民记者”获得与媒体专业记者一样的权利与地位。①
但他的观点似乎没有获得美国法官的认同。2009年,新泽西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家软件公司状告西丽·黑尔(Shellee Hale),说她在一个网站的留言板上所写的东西损害了公司名誉,并要求她公布信息来源。黑尔则称自己是记者,拥有“记者特权”,受到新泽西州《新闻保障法》(shield law,或译《盾牌法》)的保护,可拒不透露信息源。若要给予黑尔法律保护,必须先确定她具有记者身份。法官在审理意见书上指出,黑尔女士只有一个理疗师学位,没有新闻学学位;不是新闻机构的雇员,也没有因发布新闻获得过报酬;这位女士也未按新闻行业的规范行事,未向原告求证,未公布正反两方的观点,缺乏客观性和可靠性;黑尔发文的网络留言板只是一个用于交谈的论坛,不能当作新闻媒体。②
不难看出,在法官的头脑中,所谓记者,大致是这么一个形象:受过新闻教育,受雇于某个传统新闻机构,恪守新闻业的行为准则。我们也许可以说,这张“记者画像”是依照上世纪的新闻专业主义思维绘制而成的。当下,对这一职业身份的挑战越来越激烈,身份焦虑逐渐在已经获得这一身份的记者中蔓延。
一、记者职业身份的形成
在19世纪早期的美国,记者大都是兼职的,收入也不高,社会认可度也很低。人们认为他们是一帮为酬劳而写作的无赖,不学无术又常常喝醉酒。新闻,对于那些当记者的人而言,是一个饭碗而已。③
到了世纪之交,巨型的新闻机构开始出现,并开始大量雇佣全职专业人士生产新闻;大学里开始有了新闻学专业,提供专门的新闻教育;新闻界建立了自己的职业协会,提出了自己的职业理念和规范,如客观、中立等。按照社会学家威伦斯基(Harold Wilensky)的观点,这些变化意味着,新闻逐渐成为了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职业”。④
但是,用知识积累、职业组织和职业规范来解释职业化是有缺陷的。“这种组织结构的视角能够显示某些行业对其知识的控制和应用,却无法解释为什么这些组织结构或形态得以形成。”⑤为什么会有培训学校?为什么会有道德规范?威伦斯基没有作出回答。
其实,在新闻职业化的进程中,专业主义话语十分重要。职业化不只是一个特质积累,能力、技术提升,规范形成的过程,更是某一行业为取得其优势地位而不断讲述专业主义标准,并最终获得对此职业的掌控权的过程。
讲述专业主义话语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打造名记者,因为榜样可以被用来阐述自己职业的价值与意义。因此,20世纪的美国名记者辈出,从李普曼到克朗凯特,从默罗到华莱士。记者头上的光环变亮了,知名度不亚于政要和娱乐明星。这些新闻职业精神和原则的代表被写进了小说、传记和新闻教科书,成为公众顶礼膜拜的对象。美国早先的新闻学教育和新闻学研究也把目光锁定在一些著名报纸或报人身上,因为大众化报纸所开创的那种“职业化”办报路子得到了青睐和认同,能让新闻人有一种自豪感。⑥
除了编织名记者和著名新闻机构的“神话”,新闻人也热衷于讲述自己职业的社会角色。普利策把记者比喻成“船桥上的瞭望者”,后来又有人称记者为人民的“看门狗”。这些社会角色定位,加上名记者身上体现出来的客观中立、不畏权贵等特质,是新闻界给自己贴上的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特殊标识。有了很多区别性的标识,记者在人们心目中的模样或者说职业身份也就逐渐清晰。
当然,对于专业主义话语,不是人人都听得顺耳,也有人会表示不满。社会学、文化学、组织学批判学派的学者都对新闻专业主义做了批评。⑦但是,面对种种批评,新闻界的回应不是逃避而是反击。最终的结果往往是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得到强化,职业身份更加明晰。公共新闻运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出于提升自身影响力和改善民主状况的双重考虑,美国地方新闻界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掀起公共新闻运动。该运动的主要主张是:记者不能眼睛总是向上,应该关注自己所在社区的普通民众;不能仅以旁观者的姿态报道新闻,还应组织、参与民众的公共生活,推动民主发展。对此,主流媒体的精英表示,记者应该恪守新闻原则,做一个中立的旁观者,不能听命于公众,也不可以参与他们的活动。⑧
在新闻精英的一片嘘声中,公共新闻运动在世纪之交即互联网兴起之时退潮了。可以说,这是一场新闻界的内部斗争。精英们之所以能够获得胜利,也许是因为与支持公共新闻的地方小报新闻记者相比,他们的力量更大,能够掌控局面。但随之而来的互联网浪潮则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媒体多元化,制作传播新闻的人并非都是圈内人,新闻职业的“边界”不再像以前那么清晰,来自新兴网络媒体的压力不断增大。新闻精英们是否还能捍卫专业主义立场成为了一个未知数。
二、互联网带来的身份困惑
科技和网络的发展降低了新闻制作、传播的成本,给了受众成为传者的机会,“公民记者”应运而生并取得了让人刮目相看的成绩。有两个耳熟能详的故事:1.《新闻周刊》的记者发现了克林顿的性丑闻,但高层却以无法核实为由“枪毙”了稿件,只上过高中的马特·德拉吉无所顾忌地在其个人网站爆出了这个丑闻,各大传统媒体最终不得不跟进报道。最后,他的个人站点“德拉吉报道”成为了点击量颇高的新闻网站。2.身为律师的约翰·海德雷克在博客上发文指出CBS著名主持人丹·拉瑟使用虚假文件资料,逼得丹·拉瑟不得不出面道歉,继而宣布退休。
种种“公民记者”或新兴网络媒体击败新闻精英和传统媒体的故事提升了“公民记者”的影响力,也带来了社会对其身份的认同——原本只有职业记者才能进入的白宫新闻发布厅对他们敞开了大门,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和法院也为他们发放了采访通行证。
这一切似乎是在向我们说明:在互联网时代,做一个记者不需要接受新闻教育或培训,不需要被传统新闻机构聘用或与其有关联,甚至也不需要遵守新闻职业的规范——因为坚持核实会让别人抢了先机,或者以客观自居的传统媒体其实根本做不到客观。
但是,在前文所述的案件中,法官并不认可网络上的“公民记者”具有记者身份。他认为,法院不能让那些只要有一个电子邮件地址就能在网上随便发言的人获得新闻人的特权。⑨这样的说法让很多博客写手感到不满,于是纷纷发文批评,说法官的思维过于陈旧。当事人西丽·黑尔也感到不满,于是提起了上诉。
网络让记者的身份变得模糊,而这起案件又关系到记者身份的法律界定以及新闻职业的特权,于是引起了传统新闻机构的关注。北泽西传媒集团、新泽西新闻界联合会、NBC广播公司、纽约时报公司、甘耐特集团以及职业记者协会都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加入了战局,希望能从法官那里找到一个关于记者身份的答案。
新泽西州高法法官于2011年作出了终审判决,黑尔依然败诉。但审判意见书显示,终审法官的意见与初审法官的意见并不一致。终审法官认为,某人要获得记者特权须满足三个条件:1.与新闻媒体(可以是网络媒体)有必要的联系。2.以采集或传播新闻为目的。3.通过专业的新闻采集活动收集材料。这也就是说,初审法官所列出的一些判断记者身份的标准,例如供职于媒体、受过新闻教育、坚持新闻行业的准则等,已被终审法官否决。实际上,终审法官已经明确指出,坚持新闻职业的标准,例如揭示利益冲突、做笔记等,并不是获得记者特权的前提要求,因为新闻业自己在这些方面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⑩
很显然,新泽西的法官们注意到了互联网给新闻界带来的变化,认识到20世纪新闻专业主义话语所描述的那个记者形象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符,原来可以用来确定记者身份的硬性的条条框框已经不再适用。但法官不希望让记者特权惠及所有人,因为这背离了设立《新闻保障法》的初衷。于是,法官写下了确定记者身份的前提条件。
那么,这能让互联网时代的记者身份变得清晰吗?这三个条件体现出一种功能主义的思维,即抛弃“门户之见”,认为无需满足僵硬的先决条件,只要实现了生产、传播新闻这一功能,即可被认作记者。这是一种观念上的进步,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却问题多多。要判断什么是新闻媒体和传播者的意图并非易事,因为互联网上媒体多种多样,传播者的意图也十分复杂。而且,在判定什么是新闻媒体,什么是新闻,确定传播者的立场,或检验新闻采集活动的专业性这些方面,似乎并无一个获得各方认可的标准。若以传统媒体的标准去衡定新兴事物,考察博客作者的客观性、更新频率、新闻质量、点击率等,很容易落入新闻专业主义的窠臼,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2013年,新泽西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与黑尔案类似的案件。法官按照黑尔案中提出的功能原则进行审判,并判定涉案的博客作者受《保障法》的保护,即使她看上去不是特别“专业”。但在判决意见书中,高法法官又指出,高法并不禁止初审法院把新闻专业主义原则作为考量标准。
在判决书的最后,法官呼吁新泽西的立法机构与时俱进,修改《保障法》,给记者一个清晰的身份界定和判断标准。无独有偶,俄勒冈地方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把给记者、新闻下定义的“皮球”踢给了立法机构。(11)这说明法官们已经认识到现有《保障法》对于记者、媒体的界定已经过时。他们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款对互联网时代的记者、新闻传媒、新闻所做的司法解释只是一个权宜之策,不是一个完美的答案。
简言之,对于互联网时代“何为记者”这一问题,仍没有清晰的答案。即使美国的立法机构能够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也只能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适用,因为互联网对新闻业及其职业身份的挑战仍在继续。
三、记者职业的未来
如果人人都是记者,那么职业记者该怎么办?面对公民记者带来的挑战,主流媒体大都没有像对待公共新闻那样作出强硬的回应。他们的应对方式一是“收编”,即与优秀的公民记者签订聘用合同。二是“引入”,例如CNN就在自己的网站上开办了公民记者专栏,让他们为传统媒体提供新闻稿。
隐藏在这些措施背后的,其实仍是新闻界对于新闻专业主义阵地的坚守,因为无论是“收编”还是“引入”,都带有“让离经叛道者皈依”的意味。另外,即使让公民记者为自己的网站提供新闻稿,主流媒体仍保留着编辑权,能把不符合专业标准的内容挡在门外。其实,只要传统的新闻机构继续存在,传统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以及秉持这种理念的记者也将继续存在并发挥其影响。
但是,互联网不止给职业记者“生产”了竞争对手,还改变了记者的传统业务。
采访原本是记者的专属业务,也是记者的一个身份标签。20世纪的记者十分热衷于探讨采访技巧,如提问法、速记法和心理分析等,但互联网使这一切变得过时。面对面的采访被电子邮件和视频通话取代,记者甚至都不用与新闻当事人取得联系,只要看看他的推特、脸谱账号说了什么,再收集一下网络上各方的评论,就能拼凑出一篇新闻稿。
最近,新闻界已经不再满足于在网上收集资料,而是开始搞数据新闻(Data Journalism)。所谓数据新闻,就是指对公开的资料、数据和图表加以统计分析和筛选,然后整理并生成的新闻报道。这种报道所采用的新闻采集方式“只需采无需访”,降低了传统采访方式的重要性。此外,按照传统的新闻观念,数据新闻学似乎缺乏人文精神,它更像是一门科学,关注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事实”而非价值,倾向于描述现状而不是展开批评。若数据新闻成为主流,传统的新闻教育的重要性就会降低,记者就不再是壮志凌云的“瞭望者”或斗志激昂的“看门狗”,而是变身成为了足不出户的数据分析家或社会科学家。新泽西法官所提出的获得记者身份所需的最后一个条件——专业的新闻采集活动——就得包括通过电脑数据分析收集资料,而不是仅指采访或实地调查。
面对数据新闻学,传统媒体也没有表示反对,反而把它当成了互联网时代的“救命稻草”。美国各大传统新闻传媒都热衷于研究数据,许多老牌的新闻院校都开设了数据新闻学课程,力图培养出大数据时代的弄潮儿。这说明美国新闻界已经认识到老一套的业务模式将被取代。或者,新闻界虽还没有完全抛弃传统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意愿,但觉得至少应该对其做一些改变。
当然,只要各种数据分析软件的使用者仍是记者,就有人会心安理得地宣称,软件只是辅助,操控者是记者,新闻专业主义会在记者使用软件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指导记者筛选信息和作价值判断。但是,建设庞大数据王国的是工程师而不是记者。对于他们而言,在新闻生产的过程中,新闻专业主义并没有独特的魅力,就连记者似乎也并不是必须的。要达到所谓的专业标准,也许只需对软件做一些技术上的改进。
最近,致力于“在数据与人之间建立起桥梁”的美国“叙事科技”(Narrative Science)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Quill的软件,可自动收集网络上的数据并分析,30秒就能整合出一篇新闻报道。《福布斯》与该公司合作,让Quill在其网站上开设了新闻报道专栏。(12)如果这是数据新闻学甚至新闻业发展的最终结果,我们也不必思考记者的未来了,因为他们将被电脑软件取代。
四、结语
20多年前,公共新闻运动的发起人之一、记者戴维斯·梅里特写道:“新闻业的重要性已被侵蚀,它丧失了自己的目标,变成了一个平常的文字和视觉行业……”(13)到了现在,新闻业的重要性似乎更低了。新闻业在20世纪建立的秩序正在崩溃,传统的新闻专业主义话语失去了说服力,名记者开始走下神坛,继续生存成为了很多传统媒体的唯一目标。当然,我们大可不必过于担忧,或哀叹今不如昔,因为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价值和意义。只不过记者也许需要重新定位自己,再次踏上寻找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的路程。
注释:
① Scott Gant,We're All Journalists Now: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ress and Reshaping of the Law in the Internet Age,NY:Free Press,2007,pp.5-6.
②⑨ Too Much Media,LLC v.Shellee Hale(2009)N.J.Mon-L-2736-08。
③ 迈克尔·舒德森:《探索新闻——美国报业社会史》,何颖怡译,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70-71页。
④⑥⑦ 参见黄旦:《传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3页。
⑤ 刘思达:《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
⑧ 郑一卉:《美国的公共新闻运动》,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0页。
⑩ Tina Renna v.County of Union(2013)N.J.13-0001。
(11) Obsidian Finance Group,LLC,and Kevin Padrick V.Crystal Cox(2013),3:11-cv-57-HZ。
(12) 叙事科技公司介绍,参见:http://narrativescience.com/why-narratives/。
(13) Davis Merritt,Public Journalism and Public Life,NJ:LEA,1998,p.6.
(作者系北京语言大学新闻系副教授)
【责任编辑:潘可武】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研究基金项目“社会性媒介的政治功能研究”(项目编号:11YJC86006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