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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的矛盾与民主模式的发展

2014-03-03任健峰

关键词:宪政精英矛盾

任健峰

(华侨大学, 福建 泉州362021)

一、问题的提出

民主是人类创造的,但却不是随心所欲就能改变的,它表现为一系列制度与规则,承载着人类的某种价值。民主理论和模式的变迁可谓纷繁复杂,而关于民主理论和模式的研究也十分丰富。那么支配民主模式变迁的因素到底是什么呢,民主模式之间有没有相关性呢?除了现实环境外,有没有其它要素在规范着民主模式的变迁。如果有,那么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能不能用一个整体的视角或者路径去统合这些要素,以此来反观民主模式的发展。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其矛盾,事物的发展是矛盾斗争的结果,那么民主模式的发展是不是这样呢?因此,本文尝试着用民主的矛盾来统合历史上民主模式的发展,希望能够对现有民主模式的发展进行简单的解剖。

二、民主的矛盾分析

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角度看,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以及事物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要分析民主的矛盾就必须要分析民主内部对立统一的要素,以及与民主形成对立统一关系的事物。

从民主的主体来看,民主就意味着人民是主人,是权力的所有者,因而其第一个要素就是“主人”。但是主人又不能仅仅停留在所有权的归属上,作为主人的公民必须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作为主人的公民还要通过“主事”来保证自身的权益,所以“主事”是另一个要素。作为民主的主体——公民,就必然包含两个要素:主人,主事。“主人”和“主事”这两个要素对立统一于公民之中。从事实与价值的角度来看,民主包含价值与事实的对立统一。民主的价值就是人们实行民主的意义,是一种规范层面的要求。人们追求民主也正是因为民主所具有的价值意义,民主的价值那就是人民主权、人民的统治及其所彰显的公民的意义。与价值相对的就是民主的事实,它表示为某一具体民主模式中的制度和行为。民主的价值必须依赖于民主事实得以体现,人民的统治不是一句口号,而要落实到制度的设计和行为中,而民主的事实也必须在民主价值的规范下发展变化。民主的价值和事实共同对立统一于具体的民主理论和模式中。从民主的实现机制上来看,民主必须采取多数的原则。既然有多数,那就必须存在少数,多数和少数以何种的方式相处影响着民主的运行状况。多数与少数之间相互斗争,相互制约,并统一于民主运行的过程中。从事物之间的矛盾来看,民主也会与其它事物构成对立统一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民主与其构成矛盾的对立面之间相互限制,并且从其对立面中寻求发展的力量。而民主到底与何物形成对立统一的关系不是随便建立的,而是由现实发展,民主自身缺陷以及人民需求所决定的。由于矛盾的对立面之间表现为一种相互制约,相互限制的关系,所以将民主的对立面称为民主的限制。民主要更全面的发展,就必须与民主的限制对立统一于某一具体的民主模式中。

综上,民主的矛盾主要体现为四对:主人与主事的矛盾,价值与事实的矛盾,多数与少数的矛盾,民主与民主限制的矛盾。当面临不同的现实环境时,民主的矛盾表现出不同的形态,也就需要民主模式的创新来统合这些矛盾,以防止民主毁灭。而民主的矛盾也就决定了民主模式变迁的范围和方向。

三、民主的矛盾与模式的发展

以上简单列举了民主的几对主要的矛盾,也正是民主的矛盾推动了民主模式的发展。当原有民主模式在面临新的现实时候,相关的民主矛盾就会出现紧张,为了使民主得以继续发展下去,就必须要民主模式的创新。从民主矛盾来看民主模式的发展,就会发现民主模式变迁的中的相关性、规律性。

1.主人与主事的矛盾:直接民主到间接民主

主人,指的是权力归谁所有,谁做主的问题。主事,表现为如何做主的问题,是自己亲自处理公共事务还是让别人代为照管。主人与主事之间相互依存,也相互分离。在民主的发展史上,最先突显的是主人与主事之间的矛盾。

民主诞生于古希腊,在古希腊人看来,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他们心目中的民主,无非是公民参政,亲自决定和管理城邦的公共事务,说到底也就是公民自己治理自己”[1]53。当民主产生的时候,是以直接民主的模式来统领这一对矛盾的。它的产生有其必要的社会与自然条件。雅典作为直接民主的城邦,其公民只有几万人,而且居住集中,是一个很小且很紧密的共同体。城邦的公共事务相对较少,远没有现代国家那么复杂,城邦也被看作是公民的共有事业,作为主人的公民能够亲自并且被鼓励参与城邦公共事务。雅典特殊的政治环境孕育了其直接民主,在这里实现了“主人”与“主事”的和谐统一。这种统一体现为公民亲自参与选举、决策、执行,就连公职也能够轮流担任。所以,“不用复杂的推论就能明白,理想类型的民主(古希腊的直接民主)要转化为现实,只有在微型的政治规模下才有可能”[1]54。但是,主人与主事的统一并不代表这两者没有对立,所以康德说:“凡不是代议制的一切政权形式,严格说来就是无形式,因为在同一个人身上立法者不可能同时又是自己意志的执行者”[2]17,这种对立在后来才紧张起来。

可是,民主的历程不是连续的,当欧洲资产阶级扬起民主的大旗时,民主已经中断了近两千年。为此,必须要证明民主的正当性。而这一正当性的论证必须要回到民主的根本价值上来,即对人民主权、人民统治的理论建构。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有欧洲大陆的自然权利说和英国的功利自由主义两种方式。自然权利说的代表卢梭直接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而功利主义的密尔则相对温和保守,他认为,“只有容许所有的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一份才是终究可以想望的”[3]352。虽然两者的立场、方法不一样,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归宿——人民主权。

对“人民主权”的论证打下了民主理论最坚实的基础,然后才开始对实践问题进行解决。当民主复兴时,所面对的现实情况已经完全变了。“大多数民主支持者认为他们想要实行民主的政治单位比公民大会的政治单位要大得多”[4]89,他们面临的是广土众民的民族国家而不是小国寡民的城邦。如今再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统合主人与主事的关系是不可能的。广袤的空间、参与的时间、专业政治的问题等等都让这种原始民主中主人与主事之间产生了更大的对立,主人要直接主事已经不可能了。主人与主事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张力,如果再以直接民主的方式亲力亲为,这个共同体就会破裂。因此主人必须适当地与主事相分离,但是这种分离又必须不至于两者完全的决裂,因为这是人民的统治,主人不能沦落为一个空洞的名号,这需要民主模式的创新。在代议制与民主的结合下,产生了代议制民主,也就是间接民主。如果没有民主正当性的追问,代议制仅仅是代议制,而不是民主制。在代议制民主中,采用代表的形式化解了主人与主事的激烈对立,同时又保证了两者统一于做主的公民中,主人仍然是主人,只是让别人代为主事。

外部条件的变化,使得主人与主事的矛盾第一次激烈的紧张。但是主人与主事又必须共同统一于民主之中,两者不能彻底地分离,只能适当地分开。这就让直接民主转变为间接民主,带来了民主模式的第一次发展。这次发展同时为精英腾出了活动的空间,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使得另一对矛盾显现出来。

2.价值与事实的矛盾:精英民主到参与式民主

民主当是价值与事实的统一,民主的价值离不开事实的表现,而民主的事实也应当承载着民主价值。民主模式的第一次发展为精英提供了广阔的政治活动空间,那么这种创新的结果会不会伤及民主本身呢?卢梭曾这样评价英国的代议制民主:“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是在选举国会议员的短暂时间内,才是自由的,而议员一旦选出,他们就成为了奴隶,他们就失去了本该属于自己的自由”[5]111。

事实证明,卢梭的担忧是正确的。自代议制民主产生以来,政治逐步变成一项专门的职业,只有少数精英才是政治真正的参与者。社会出现精英与大众的分立,权力日益集中在少数精英的手中,加之官僚制下的行政集权不断加强,社会的民主气息日薄西山。所以,米歇尔斯说:“职业化领袖的出现即意味着民主走向末路的开端,这首先是由于‘代表’体制(无论是在议会活动还是在政党代表大会中)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带来的结果”[6]31。代议制民主产生的副作用已威胁到民主的前途,而精英主义民主理论为这种现实政治进行了的辩护,也正是他们对这种现实的政治进行了直白的描述和解释,消解了民主的价值。

早期的精英民主理论家如莫斯卡、帕累托、米歇尔斯等,对民主往往持悲观的态度。在他们看来,民主在现实中就是少数人、精英阶层和寡头的统治,所谓人民的统治就像神话一样虚无,“除了在抽象意义上,大众绝不可能进行统治”[6]352。韦伯发现,现代国家是官僚的国家,国家理性要求建立严密的官僚制系统,而官僚制的特性又决定了其反民主的倾向。直接参与的民主已经难以实现,现实的民主体现为一些民主的机制,是“公民投票的领袖民主”。精英主义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熊彼特在韦伯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精英民主理论。在他看来民主只是一种方法,“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7]395-396。他认为,民主只是一种制度,是精英竞取权力的游戏规则。人民的统治在历史上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统治是精英的统治。精英主义民主理论家最大的特点在于将民主只看作是一种方法、程序,贬抑甚至否定大众的价值。

面对精英主义民主理论家的直白,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佩特曼曾这样批评到:“尽管大多数当代政治理论家强调他们的专业领域所展示出来的实证的、科学的性质,但他们不愿意以怀疑的眼光看待事实。也就是,他们不愿意看到在关于政治事实为什么此时需要提出一种理论解释,相反,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有可能产生一种解释的理论已经过时了,因而盲目地集中关注建构一种‘现实主义的’理论以适合政治社会学所揭示的事实”[8]98。虽然现实运作中的民主确实是这样,他们也看到了大众的缺陷,但问题就在于这样的民主仅仅是对现实民主的描述,并不代表民主的本质,不应该以一种赤裸裸的现实来否定民主的价值,这是精英主义民主应当被批评的关键。“这样对待民主就将民主的本质命题由谁来统治变成选谁来统治”[9]58。这种赤裸裸的现实主义,“其本质上是对民主主义基本立场、核心价值的背弃……否认民主的价值理性,是狭隘的、肤浅的,因为失去了价值目标的民主也就丧失了理论的政治理想和诉求方向而不利于理论本身的进步与完善”[9]59。民主不应当只是游戏规则,大众也不只是看客。这种割裂民主价值的理论和模式,使得民主本身所包含的价值与事实出现严重的分裂,必然造成民主价值的危机,民主本身的危机。这样,民主价值与事实之间的矛盾紧张起来。

“正是针对这种对民主价值的扭曲,参与式民主理论秉承卢梭的理想,主张公民应该直接参与到广泛的政策制定过程中,通过公民参与培养公民对公共问题和公共利益的关注,增强其效能感和责任感,减少权力疏离感,积累政治参与所需的各种知识和技能,逐步使公民从政治权力的边缘重新走向政治权力的中心”[10]。他们给出的答案就是参与,“所有批评者均同意,所有人最大限度的参与就是民主的核心”[8]15。虽然广泛参与并非一定能够使得政治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但能找回被精英主义所遗失的东西——民主的价值,公民的价值。“一个在参与性的社会中,个人投票的意义将有所不同,作为私人个体,他将享有各种机会成为一个有教养的公民”[8]103。总体看来,参与式民主与精英主义民主主要有三大不同:(1)对待大众的态度上,精英主义持贬抑甚至否定的态度,而参与式民主理论则持肯定的态度;(2)对待民主的态度上,精英主义民主认为民主根本不可能是人民的统治,是精英的统治,民主就是一种单纯的政治游戏规则和程序,参与式民主则认为民主应该是人民的统治,民主必须有其规范的价值,而不单是一种政治规则;(3)对于参与而言,精英主义民主认为大众是幼稚的、低水平的,大众的参与对决策没有什么意义,而参与式民主则认为公民应该广泛参与政治,维护自身利益,实现公民价值。

可以发现,参与式民主是精英主义民主的一种否定,否定精英民主对民主价值的抛弃,让民主不那么现实,让现实的民主不要离轨太远。这也是一种发展,这种发展在于将民主的模式拉回到价值的轨道上来,重新将民主的价值与事实统一起来。民主的事实与价值的矛盾促使了精英主义民主向参与式民主的发展,虽然参与式民主在运行中有较大的困难,但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方向,也是一种警惕。

3.多数与少数的矛盾:聚合民主到协商民主

从民主的实现机制来看,民主必须采用采取多数原则。那么,有多数就必然有少数。从民主本身的意义来讲,我们不能忽视少数,因为他们也是人民的一部分,当人民的统治不能够保护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时候,民主就沦为多数人的工具,人民的概念也就被抽空了,何况多数人并不一定就是永恒正确的。因此,在民主的运作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多数与少数的矛盾。

解决这一矛盾最古老也是最便捷的民主模式就是聚合民主。“聚合民主就是运用多数原则将个人偏好聚合并转化为社会偏好的一种民主形式,其外在表现形式是投票”[11]。聚合民主主要有两层意思:个人的偏好在个人理性思考下通过投票表达;社会的偏好通过对票数相加得到。在聚合民主中,少数应对多数的办法主要有服从、反抗、退出、消极应付。因为实行起来简单而且能够基本体现政治上的平等,聚合民主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民主意味着人民的统治,而‘人民’是多层面的异质性要素,因此,民主要求必须平等考虑不同公民的偏好”[12],这种以简单的投票方式来形成的多数人意志,继而形成社会选择,一个重大的缺陷就是对待少数人意志上的不平等也是不民主的,所以简单的聚合民主其实有反民主的一面。况且现实社会中利益结构是多元的、分化的,以这种简单聚合的民主模式来应对多数与少数的矛盾,难以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在利益结构冲突严重的社会,简单的偏好聚合很容易导致社会的分裂,例如泰国,出现红、黄两军的激烈对峙。当然这与泰国的社会利益结构有关系,不单单是民主模式的问题。此处只是说明聚合民主的模式在应对多元社会的公共选择时的脆弱。其症结就在于聚合民主在处理多数与少数的矛盾上显得有些原始和生硬,因为在这种民主模式之下多数与少数容易分裂,很容易产生民主的危机,政策合法性的危机,这样的民主制度就会越来越虚弱。

现实的变化使得聚合民主在处理少数与多数的矛盾显得有些软弱无力,这势必要求民主模式的发展。勃兴于20世纪80年代的协商民主也被称作审议民主,可以说是对这一矛盾提出的一个科学的解决方法——协商。“它直接针对复杂多元社会中以投票为核心的‘利益聚合机制’的狭隘性,试图以公民间深思熟虑的交往实现公民偏好更加理性的表达”[10]。就协商民主本身而论,不同的理论家有不同的看法,有将其看作一种决策体制,也有将其看作是一种治理形式,还有视为决策程序、组织形式等等。而无论怎样去看待协商民主,都能看出它的核心就是公共协商,“就是要求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谈论和批判性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12]。虽然协商对于民主来说本不缺乏,可作为一种民主的新模式有其更突出的内容。

相较于聚合民主,协商民主在个人偏好的认识上试图摆脱个人理性的狭隘性,认为在偏好确定之前应该有一个公共的协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相互的交流、了解,个人的偏好则可能发生转移和改变,或者对自己的偏好进行重新的认识。再者,协商民主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它强调在投票前应该有一个公共的审议过程,使得公民可以透过自由而公开的讨论深化他们对共同利益的理解”[13]。公民的偏好不是既定的而是可以改变的,通过这一个协商过程,对公共利益进行理性而公开的讨论让公民能够更加明确的认识公共利益,使个人更加关注公共利益,由个人理性转向公共理性。协商民主除了重视这一协商过程,还强调协商主体的平等性,相互宽容、妥协,达成一致。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协商民主在处理少数与多数的问题上比聚合民主更加科学、人性。在协商的过程中,多数与少数面对分歧时可以开诚布公,平等对待,相互妥协寻求平衡,以达成共识。同时以公共利益为归宿,使得大众偏好与公共利益尽量和谐相处,让多数更加具有代表性,为少数与多数建立起一个平衡点,两者的对立可以得到缓和。协商民主为多数与少数之间的矛盾平衡提供了一种优良的途径,通过平等协商,使得制度更加民主,意志更加民主。因此协商民主对于聚合民主来说当是一大发展,这种发展是在现实环境下多数与少数矛盾要求的结果。

4.民主与民主的限制的矛盾:非宪政民主到宪政民主

“一件东西的真正本质总是有三重的,首先是它所呈现的样子,其次是这样子的对立面,第三是头两面综合的结果”[14]103,所以,探寻民主的本质也有必要从其对立面寻找资源。从矛盾的角度来讲,就是要在民主的限制中吸收营养,这样民主才不至于完全走向其反面,以实现对民主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在民主与民主限制的矛盾推动下,由非宪政民主到宪政民主就是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民主一直为人所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多数人的暴政,苏格拉底的死就是多数暴政的结果,也是民主史上的污点。其实暴政的发生与多数还是少数并没有直接关系,多数可以产生暴政,少数一样可以制造暴政。只因为民主实行的是多数决定原则,对民主暴政的批评往往指向这种多数的权力产生形式。但事实上,“暴政不是全民掌权的缘故,而是国家权力的本性”[15]165。因为这种由民主产生的权力没有受到约束,而权力执行者往往以民主之名行专制之实。对于个人或者少数人来说,如果民主的权力和范围没有限制,民主往往就会变成他主,沦为多数暴政。何况多数是可错的,由民主产生的所有都是可怀疑的,对民主的限制也是理所当然的。

对民主限制的理念发挥最充分的当属自由主义者,“自由主义理念对民主价值的至上性持不信任态度,表现在它不是依据民主本身发现走出多数原则困境的路径,而是从作为本身和自在意义的民主城堡中脱逸出来,力图在民主的外部对民主施加限制”[16]。自由主义者对民主的缺陷洞悉的十分清楚,由于对民主价值至上性的怀疑,对个人自由持更重要的态度,自由主义认为民主产生的多数原则的困境从内部是解决不了的,而要从外部对民主进行限制。这种对民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民主范围的限制和由民主产生的政府权力的限制,即使是人民主权。自由主义者认为“人们的选择应受制于一整套一以贯之的原则的支配,即人民主权原则一方面必须受到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宪政原则的限制,另一方面人民主权以不侵犯个人自由为限度”[16]。而这种来自于自由主义对来自权力的限制便是宪政的理念。

“宪政”一词最初的含义是“控制国家或政府的权力”[1]115,其理论渊源来自于自然法理论和混合政体理论,但是作为一种完整的宪政学说则起于自由主义的鼻祖——洛克。在《政府论》中,洛克阐述了个人权益保障、有限政府、分权制衡、法治的思想,为后来自由主义者所继承发挥,时至今日这仍然是宪政的核心思想。宪政与民主的对立关系表现在“宪政要求限制民主的权力,宪政坚持一切权力都不能是绝对的,无限的,不管权力掌握在谁手中,即使是掌握在人民手中也不例外”[1]128。

宪政民主是宪政与民主的融合,体现了民主与民主的限制的对立统一。宪政民主之所以是民主模式的一次飞跃,因为它是综合了民主和民主的限制两对立面而产生的结果,实现了民主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在这一对矛盾中,民主吸收了宪政中民主限制的因素,对民主的权力进行了限制,避免了民主变为他主,沦为暴政。宪政与民主,两者缺一不可,必然要统一于一体,任何社会的民主都必须经历这样的民主历程,“没有民主,社会平等必然是一个可遇不可求的梦想,没有宪政,任何招牌的‘民主’都必然堕落为专制独裁”[17],只有这样民主才不会误入歧途。

四、结 语

以上对民主矛盾和民主模式的变迁做了梳理和解释。从民主的矛盾切入,来探索民主模式演变的一般路径无疑是可行的,也能对民主模式的变迁有一整体的把握。对民主矛盾分析,不仅体现了民主模式发展的逻辑选择,也体现了人类对美好政治理想的追求。当然,每一民主模式还有其他不同的侧面,民主可以体现出其他的矛盾,这只能在未来的政治发展中进一步研究。从民主模式变化发展的过程可以发现,民主面临不同的现实环境时体现出不同矛盾,这种环境不但包括自然环境还包括社会历史环境,而不同的环境要求民主以不同的模式来应对。那么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不同国家的社会历史以及自然环境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各国所采取的民主模式自然会多种多样,这也是民主矛盾的要求。就一国之内来说,不同的层面也决定了民主环境的多样性,所采取的民主的模式也因此不同,比如在政党层面的民主和社会层面的民主,其模式必然存在差异。但是无论环境怎么样不同,民主模式的变迁都必须遵守自身固有的矛盾和规律,都是要为了实现其本质——人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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