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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寨老组织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研究

2014-03-03

关键词:侗族村寨事务

(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中国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在经济建设层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管理却呈现出严重滞后性,制约着农村社会全面健康发展。当前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大多数地方都首创了社会管理经验。包括强化基层政府组织及农村两委的社会服务意识,转变管理部门和干部社会管理的具体职能和方式,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和高效的社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强对农村空巢老人及留守儿童的关爱和管理,创造性地预防并有效解决民族社会存在的各类矛盾,强化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和谐。尽管我国地方基层政府已开拓出社会管理创新的诸多有效路径,然而还有一种对农村社会管理极为重要的社会资源没有被重视甚至被忽略,即农村地区传统社会组织这一重要社会管理主体。

我国少数民族在其各自悠久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能反映其民族性格、民族心理及民族特质的传统社会组织,比如支撑苗族社会结构的鼓社、议榔以及理老组织;瑶族的瑶老、石牌、密诺以及村老组织;满族的牛录、八旗组织;侗族的寨老、款组织;黎族的合亩组织以及仫佬族的冬组织等等。凡是存在的,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传统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为适应社会而应运而生,它们在各自少数民族内部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在少数民族人们心目中占有重要地位。面对我国民族地区农村的情况复杂,特殊的民族性格、民族心理及民族习惯给党和国家在进行农村社会管理过程中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处理好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所以党和政府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管理具体过程中要针对少数民族农村当地的具体情况,要尊重各民族的传统,充分认识到这些传统社会组织资源所具有的对农村地区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和重要性,因势利导,吸收其中合理合法内核,用来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服务,促进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稳定。

“寨老”组织是侗族地区农村的一种社会管理组织,它在历史中形成了独特的组织形态、管理职能、运作模式以及管理手段,在侗族地区村寨中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对村寨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成为侗族村寨不可或缺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国内不少专家、学者对于我国侗族设计寨老组织的发展和情况从不同视角和学科进行了相应研究,栗丹(2011)对这种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的非正式权威在解决当地乡村纠纷问题的具体作用进行了分析。邓敏文、吴浩(1995)、廖君湘,严志钦(2004)、黄梅(2011)、司霖霞(2012)等不少学者对侗族寨老制度的前身即侗款制度及其组织的运行过程进行了较为深入研究,王玲(2005)、钟立跃,瞿州莲(2008)和田书清(2009)分别对贵州黎平九龙村、湖南通道阳烂村和贵州黎平九龙村的寨老组织的发展和变迁进程进行了个案分析,较为深刻地揭示了各地寨老制度及其组织的演进和变化。郭宇宽(2004)从社会学、政治学等视角较为通俗且全面地对侗族寨老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分析。总体而言我国对于寨老组织的相关研究还较少,已有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分散,更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和完整的理论成果和体系,鉴于这些组织在新时代我国现代化建设中所处的地位,应该在这些课题方面加大学术研究的力度,从理论上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创新和实践提供支撑。本文探讨了这种侗族的“寨老”组织传统社会阶层组织的相关概念和其历史演进渊源,分析该组织目前在侗族所在的村寨的日常生活生产管理中所起到的现实性作用以及遭遇的发展困境,从而思考这种社会组织对当地社会管理所有的实际意义和启示,为我国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一、侗族寨老组织基本内容

1.寨老组织的概念

侗族寨老组织是我国西南地区侗族农村即村寨内部进行日常社会管理的一种传统的社会管理组织。首先由村寨寨民选举一到多个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熟悉侗族风俗规则的男性中老年人担任寨老(也称乡老、头人),进行职责分工并组成寨老组织,负责对本村寨内部以及与外部村寨或社会进行事务管理,维护本村寨寨民个人及村寨的整体利益。寨老制度经过了几个世纪的不同社会历史形态的时代变迁,从最古老的“补拉”制度到大约产生于唐末宋初的侗款制度,到最终形成的如今的寨老制度。很多寨老组织现在被称为“老人协会”、“寨老联席会”[1],实质上是寨老组织在新时代的一种变体,为方便起见,本文统称“寨老”组织。

侗族人民世居地区主要在我国西南部的贵州、湖南、广西三省的交界地带以及湖北的西南地区,人口大约300万。侗族是一个拥有一整套完整社会体系的民族,包括村寨建设、社会治安、婚丧嫁娶、宗教信仰、节日庆典、子女教育等等方面,侗族人民直到解放以后才开始有自己的文字。侗族社会的很多社会事务的处理依赖的就是侗族“寨老”这样的组织来完成的,虽然现代社会寨老组织的职能有所减少,但在某些社会事务的管理方面是非常有效的,可以说没有寨老,整个村寨的日常生活事务的开展就受到严重影响。

2.寨老组织的运行

村寨是侗族社会最小的生活单元,每个村寨会有一或多个寨老,作为该村寨的自然领袖并形成寨老组织,主导管理本村寨内部以及涉外事务。作为村寨内有崇高威望而受群众拥戴的领袖,寨老的选举是由村寨的全体村民通过民主讨论而推举的,一般由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熟悉风俗典故、懂得乡条侗理的男性中老年人担当。寨老们通常能在处理寨内纠纷时做到公平合理,而处理与外寨纠纷则能为本寨争取利益,因此威信极高[2]46-47,否则就会失去威信,寨老地位也就自然消失。只要得到寨民们的信任,只要他愿意,就可以无限期连任,在侗族地区有些寨老能够连任二十多年。

寨老组织有内部分工,有的设主任、副主任、会计等职务,有事务要商量时,大家一起讨论,有意见就当面提出,直到协商一致后执行。寨老并不是专职的,平时从事农业活动,当有社会事务需要进行处理或解决时才扮演起寨老的角色。也没有特定的收入,仍然靠自己耕田种地为生,寨老完全免费为村寨服务,仅有的经济来源为两种,一种是依靠寨民违规后所交的少量罚款,另一种是对社会纠纷调解处理的好,当事人可能会送点小礼。

寨老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便是制定本村的村规民约,也称习惯法、民间法,“这种民间规范显示出很强的生命力,出现问题时,乡民常自行解决而‘不报官司’。款约内容公议后由各寨亲属或者房族兄弟自觉执行,对于违背款约者,处罚方法非常严厉”[3]。其内容涉及村民的基本社会道德、日常行为、邻里关系、社会秩序等诸方面的内容,一经公布,村寨所有人都必须认真履行遵守,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对国家法在乡村社会事务的处理方面能力不足的一种补充,同时“寨老和‘老人协会’对侗族村寨秩序的维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村民自治的集中体现”[2]47。

二、“寨老”组织在民族地区农村管理中的现实性作用

无论是寨老组织还是其变化成的其它诸如老人协会、寨老连协会等形式,不可否认的是其在管理侗族村级事务上有着不可忽视也不能小觑的能力,而且其在处理某些社会事务上的有效性是村委会与村支部所无法比拟的,那么寨老组织究竟在村寨管理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为什么能够在某些事务方面替代村委会、村支部而起决定性作用,该组织的优势何在呢?

1.社会整合作用

公共空间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发展而来,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作为公众的私人聚集在一起,就公共事务进行讨论最后形成共同意见的领地。这种空间是一种不受技术、法制、行政以及市场等因素侵扰的自由空间。寨老组织能起到创造公共空间的作用,在寨老制度下,所有寨民对于村内事务都有权利参与,包括纠纷的解决,公共事务的开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甚至是寨老的选任事项,通过这样一些形式的共同集会,为村民参与讨论村寨相关事务提供了一个平台,这里的平台包括有形和无形的两种平台,有形的平台指作为体现侗族文化精髓的鼓楼和花桥,它们为村民共同商议提供了一个场所,无形的平台即是保障民众参与的这样一种制度。寨民只要是有自己的想法而且符合习俗规范的,都可以表达出来,对于需要集体商讨的事情,大家都能在民主平等的条件下共同表决,最后形成统一的意见,从制度上保证了这种充分自由的公共空间的存在。另一方面,寨老组织作为一种民间社会组织形式,与具有国家政治权力色彩的村委会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也从另一个角度实行了社会的结构整合。村委会作为国家法定村级管理组织,在政治、经济与合法性资源方面有着极大的优势,成为在现代社会事务中的主体,村寨大部分事务都转向依赖村委会来处理,但如前所述,某些特定方面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村委会无法单独有效解决的,寨老组织在这里就起到了很好职能补充作用,来协助村委会处理一些问题。同时,寨老组织还有对村委会进行监督的功能,由于寨老组织代表的是本村寨村民的公众利益,如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村委会的某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如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有损害到村寨的利益现象出现,那么寨老组织代表寨民形成统一意见向村委会提出抗议或者寻求其他途径保障村民的根本利益。

2.社会动员作用

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既有的国家动员所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消失,“目前农村中国家运用正式权力对农民的动员能力下降了,很多农民对国家权力产生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致使基层干部不得不寻求正式权力之外的社会资源以谋求问题的解决”[4]。寨老组织在新的时代下就弥补了正式制度的动员能力不足问题,其在社会动员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动员方面。“参与动员是指人们参与、加入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过程中所受的影响,主要指人们对社会公共事务、各种社会生活及群体活动的关涉,对个人发展的需求及利益的关切”[5]。在动员寨民参与公共事务方面,对于需要进行民主讨论商议的内外大小事务,由寨老主持村寨寨民集合召开寨民会议并集体进行公开商讨,最后作出决策。对于本村寨建设的诸多事宜包括鼓楼、桥梁、道路、庙堂、萨坛的兴建、保护、维修等公共事务,寨老进行号召和动员,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大家共同完成这样一些事务。另外,侗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其传统民族活动非常丰富,既有在村寨内部进行的活动,有青年社交的活动,有宗教祭祀活动,有祈祷风调雨顺的活动等等,还有村寨与村寨之间共同举行的节庆活动,比如赶歌会、斗牛节、赶社活动、花炮节以及村寨之间进行的联谊活动。在这些传统民族节日、活动的组织方面,寨老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这种寨老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动员,将寨民动员、号召起来,集体参与上述各类活动,寨老组织在这些活动的动员和组织事务方面起着核心作用,这种非正式组织的动员有诸多优势,能保证每个民众都有权利参与到与自己生活相关的社会日常事务中,都有发表自己意见,影响共同决策的机会。

3.社会控制作用

社会控制是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或者风俗、道德、信仰以及信念的力量来将组织内成员的行为施行约束,以防止发生行为偏离或越轨的过程,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中利用社会控制来特指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社会控制力量正处于弱化的阶段,国家机器没有办法植入到最基础的村级单位,村委会的社会控制力量也极为有限,所以作为体制外的一些社会管理组织就起到了弥补不足的作用。“村规民约”作为集体意志的体现,是全体成员行为规范的制度性文件和规则,其内容涉及民族风俗、公共道德、公共秩序等方面的规定,组织内部成员都必须遵循这一规定,如果有人违反,就有寨老据此来执行,进行解决或者处罚。有了这样一个制度性文件,如果发生一些纠纷,比如山界、田界、地界、林界等所有权方面的纠纷,家庭财产权继承纠纷,婚姻家庭不和产生的纠纷以及村寨之间产生的纠纷[6],村委会在没有能力解决的情况下,就必须由寨老组织或寨老出面,依靠其威信和地位并依据村寨条约来进行调解,消除矛盾。如果发生了村规民约里面没有提到的事故或矛盾,寨老可以根据以往经验或者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协调处理,这样不仅能较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而且能较为公平、公正、民主地处理事故争端,给各方利益受损者较为合理也都能接受的利益补偿,消除当事人顾虑,对村寨和谐安定团结有极大贡献。另一方面,寨老的人选都是熟悉本寨的历史和风俗典故,具有高尚的品德,他们在村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教化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比如教育寨民遵守社会公德,不偷盗、不故意伤害他人,尊重长辈,尊重自然等等,通过道德教育的方式来从思想上提高寨民的思想素质,使民众以内心道德规范作为自身行为准则,通过道德这种软规则来约束人的行为,作为一种内在控制来弥补以正式规则为基准的外在控制的不足。

4.构建社会网络

社会人假设认为人是社会性动物,人与人之间是通过沟通、交流和互动而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侗族地区村寨内,寨老组织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动员,使民众参与到社会事务中来,构建起了社会交流和沟通网络,从而增强了公民之间的信任感,积累了丰富的社会资本,“这里所说的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他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7],它能使村寨民众相互之间紧密联系起来,凝聚民众的意志和情感,构建和谐的沟通网络,促进村寨团结和稳定。一方面,村寨民众在社会日常事务中相互接触,增进了寨民之间的了解,沟通是凝聚力产生的前提条件,感情不断加强以至于产生强烈的群体归属感,以至于形成了发达的社会沟通网络和互惠规则,在这样一种社会环境中,村民之间产生了强烈的彼此社会信任,这样一种信任反过来更加强化了民众之间的情感联系,正如学者黄宗智所说 “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8]。在这里“参与者清楚地意识到了违约的风险……声誉的不确定性和违约的风险,被强大的规范和密集的互惠性参与网络降到了最低”[7]。互惠规范保证了民众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对破坏正常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如果寨民的行为有损自身的诚信和名声,在这个关系网络中,其自身社会资本就会随之弱化,成员对其的信任会降低,从而也降低了民众之间进行沟通、交流与合作机会。所以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的寨民通过这种古典的社会管理组织——寨老组织,自然的将情感紧密结合起来,增强了当地村寨内民众甚至村寨之间的交流和团结,强化了侗族村寨的凝聚力。

三、促进侗族“寨老”组织在农村社会管理良性运行

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下,发挥既存的传统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是可行而且有效的,民间社会组织治理传统可以发挥其优势来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不及或缺失,促进社会更好向前发展。所以要本着去除糟铂,吸取精华的原则,充分利用类似寨老组织的传统组织资源优势,并积极规避这些组织存在的与社会现实相冲突的地方,从而处理好该地区农村社会管理的问题,建设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并构建和谐社会。

1.尊重并从制度上引导其发展

传统社会组织的作用是不容漠视的。这些组织在民族农村地区或者说村寨治理中是不可或缺的,村委会、村支部、基层政府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这种传统社会组织在处理部分事务上的有效性,尊重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的作用,在这个基础上再逐步寻求村委会或者国家权力与其共通之处。比如寨老组织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村寨稳定团结,促进村寨发展,将某些寨老组织更擅长处理或管理事务的职责让渡与其,充分利用这种民间既存的社会管理资源,妥善处理与其关系,共同协作并在具体社会管理中形成良性的互动,构建制度的与非制度的社会组织相结合的二元社会管理模式,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补充,解决社会管理难题,为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制度和实践上的经验。

政府可以采取一些其它措施来因势利导,引导传统社会组织运用正确的符合法律规范的手段措施来管理社会,并将目标扩展到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大限度的发挥寨老组织的积极功能。比如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自2009年以来,已经多次举办了村级寨老深化能力培训班,向其讲授关于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工作安排、计划生育知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知识、市场经济及村级财务管理、科学发展观、新农村建设等适合农村工作有关知识,旨在进一步提高寨老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贵州锦屏县也先后组织过多次少数民族村寨寨老、族长培训班。通过此类制度层面的设计来赋予寨老组织政治合法性地位,为其发挥作用提供政治资源和平台,不失为一个富有创意的策略。

2.强化基层组织与传统组织的良性互动与合作

虽然村委会不是政府组织,但是其作为乡村治理的现代权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基层政府组织的属性,可以将其归为合理合法型的权威组织,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形态,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村委会获得了更多的平台,在民族地区农村逐渐替代寨老组织起到主要作用,在管理村级事务中趋于主导型地位。然而村委会的功能也不是万能的,对于很多村寨事务包括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侵权以及继承权纠纷的解决问题,包括鼓楼、桥梁、道路的兴建、保护、维修的捐钱捐粮的公益事业问题,主持村寨寨民集会、商讨事宜的问题以及当地政府在推行包括计划生育等国家政策的问题等等,村委会的合理合法性权威通常是弱化甚至是无效的,村委会无法有效彻底地解决这类事务,村民也不一定服从其调节或管理,村组干部出面调解,甚至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有时比不上“寨老”的三言两语。所以必须通过其他路径的选择来对这些村寨事务进行处理。因此,在全国各地基层政府利用村委会以及村党支部来进行农村社会管理的同时,针对少数民族农村当地的具体情况,要尊重各民族自身所有的传统社会组织,充分认识到这些传统组织在该地区、该宗族所具有的威信以及重要性,因势利导,吸收其中合理合法内核,用来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服务,促进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稳定,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良性的社会和制度环境。

3.改革其糟粕之处以适应社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像寨老组织一样的传统社会组织也会存在与现实发展相冲突的方面,它是以血缘关系为依托来对社会进行组织,以它为轴心形成的少数民族乡村或民族村寨也是一种传统的宗族、家族在现代社会的一种衍生,那么这个社会体系必然存在着与现代性不相容,甚至相违背的传统。

在侗族农村地区社会,寨老或其他社会组织在解决纠纷或矛盾的时候仍然习惯运用民间法或习惯法,习惯法作为国家法在村级社会的补充,发挥了重要功能。在广大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民众对国家法律的认识极为有限,法律意识非常淡薄,这就为民间法在传统地区的生存提供了合理性。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民间法也有很多不适宜的地方,甚至有些方面比如对村民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者对寨民的惩罚等还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由乡民自行强制执行民族规则习惯容易产生冲突事件而引发事态的扩大,触及国家法律底线,国家是绝不会容忍的。不仅如此,乡民自己强制执行民族规则习惯的本身就是集体暴力,如果允许这种暴力的存在,以暴制暴,我们只有回到丛林社会”[10]。因而,对于民间法或者习惯法要进行适当的修改以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另外,还要加强国家法律在乡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法律认识,从而使传统社会组织在国家法的制度框架内运用民间法进行具体事务的解决,增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另外,由于寨老组织的形成,寨老的产生,以及寨老对社会事务的处理等等都是非常民主的,每个人都参与其中,这与参与式、协商式民主的思想是不谋而合的,但是在这样一种制度中,妇女是没有地位的,她们没有资格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更没有资格成为寨老了(也有极个别村寨曾经有女人担任寨老的历史),“公共事务成为‘男人们的事’,妇女只可以远远地‘观望’,却只能‘不置可否’。公共事务是大事,对这样的大事,女人不可以参和,更不该指手画脚”[9]。所以在这种制度文化和组织形式下,妇女是受到不公平甚至是歧视性待遇的,这与现代社会所宣扬的男女平等思想是相抵触的,所以只能说这是一种限制性民主。

四、结 语

在经济快速增长、社会结构加快转型、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充分利用民间资源和优势来补充村委会治理的不足是一条可循之路。事实与实践证明,民族地区的这些宝贵民间资源在社会管理方面确实起到了惊人的作用,这种优势是其它体制内管理机构或组织所无法拥有的,然而,即便如此,由于村委会作为国家对农村实行间接控制的机制,获得大量的政治资源、合理合法化的政治地位以及政治权威,这种机制或组织在村庄社会运行与治理中还是处于主导性地位,那么相应的农村传统组织的地位就变得越来越弱小,职能越来越萎缩。所以在这种社会情境中,如何有效处理好体制内与体制外的社会组织的关系,有效吸收民间组织的资源优势,用来为社会管理服务,是值得进行探讨和深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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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栗丹.纠纷解决中的非正式权威—当代侗族社会的寨老考察[J].民族论坛,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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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卢文军.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乡村治理与民族规则习惯[J].理论与当代,20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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