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路客运线路租赁费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2014-03-03吕树坤
3.公路客运线路租赁费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问:目前,公路客运公司对客运线路有两种租赁形式:一种是租赁运输车辆与租赁线路同时进行,但分别收取租费;二是只租线路,运输车辆由运输户自己购置。请问,客运线路租赁费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承德姚媛运输公司 吕树坤
答:在客运市场中,公路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一般将经由交通运管部门批准的客运线路列作无形资产管理,然后,组织安排车辆运送旅客或者租赁给其他运输户(包括个体运输户)使用。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旅店、饮食、旅游、仓储、租赁、广告以及其他服务业等8个人所得税目及若干细目。资产租赁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租赁,属于服务业中的租赁。因此,“营改增”前,纳税人对外出租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由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并明确:“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因此,“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租赁业务仍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但客运公司应分别核算客运线路租赁与运输车辆等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收入,未分别核算的、或者与车辆租赁一揽子收取租金的,因“营改增”后客运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关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杨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