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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减负亟需“改革思维”

2014-03-01李亮亮

决策 2014年10期
关键词:街道办委员会居民

中国的基层治理,有腠理之疾,亦有骨髓之病,日益繁多的社区工作负担即属前者,“不治将恐深”。

多年来,站在社会治理最前沿、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区,一直备受公众的关注、媒体的聚焦,但在社区负担越减越重、“小巷总理”不堪重负、社工“相顾无言”的现实情状下,许多地区开始试水新一轮的社区减负探索。从武汉到铜陵、从南京到宁波,方式方法虽有不同,但探索创新的共识却基本一致。

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什么会有不能承受的工作之“重”呢?

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就是社区需要承担的工作到底有哪些?根据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二是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三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然而,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居民群众的服务需求比以往更加迫切、更加多元,这就决定了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将更加繁重。

更为主要的是,社区居委会的“准行政化”,导致其本身应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得不到很好体现,这就使其几乎成为一些行政机关的下设机构,承担了大量职责权限范围以外的工作,工作时间超长、工作内容超额、工作范围超大,大多数时间和大部分精力都花在了完成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布置的任务上面。

从另一方面来看,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各级政府的职责在制度规定上基本相同,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思想指导下,共同参与对所有事务的管理。许多工作经过层层安排,直至交给基层落实,这就造成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街道办为完成上级部门下派的任务,只能将任务再分解到社区居委会。甚至有的职能部门和单位随意在社区设立分支机构,随意在社区乱挂牌子,直接向社区布置任务,将社区作为自己工作的延伸,更好地“协助”自己工作。

但更多的工作任务其实是隐性和零碎的,因为社区工作人员“接地气”,对片区的情况非常熟悉,甚至“谁家的灶台朝南还是朝北他们都一清二楚”,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上级部门就需要社区尽“地主之谊”,搞活动需要社区配合、搞调查需要社区陪同、了解情况需要社区介绍、做群众工作需要社区协助……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而对社区干部来讲,面对“管钱、管事有时又管人”的上级部门,“工作再多也得硬着头皮干,打掉门牙也得硬往肚里咽”。

因此,社区的工作任务不单单是少挂几块牌子、少设几个机构、出一份工作清单那么容易减掉的,而是取决于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各自的职能与作用范围的厘定上,这就亟需以“改革思维”进行统筹谋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可喜的是,多年迟滞的社区减负工作,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其推行力度必将加大,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可能会经历较长的历程,而局部的改革努力,必须从现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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