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重地 严禁“医闹”!
2014-02-28杨学友
杨学友
对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文称:要果断制服,依法严惩。
医治疾病从来都与生命风险并存。在医疗风险与纠纷难免的情形下,个别患方出于一已私利,以“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的极端错位心理,采取“医闹”“暴力索赔”。对此,《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个部门在《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中发出的警告是:对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要果断制服,依法严惩。对“医闹”、“医托”及“号贩子”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有理”胡闹,未必能免责
因一岁半的女儿突发重症肺炎在某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王某电话通知亲属、老乡20余人赶到该医院,既不听该医院和外院会诊专家的解释,也未要求医疗事故或过错鉴定查清责任,便一口咬定医院存在严重过错,要求追究医院责任。部分人员情绪激动,动手打坏医务室门窗玻璃、追打住院部有关医务人员,造成3名医务人员不同程度轻微受伤,部分医疗设备等损失折合人民币10余万元。混乱的场面导致许多住院病人不得不转院。后经医方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带着闹事的王某等3人刑事拘留。
说法: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 (四)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无论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责任,王某聚众带头冲击该医院,打砸医疗设备、玻璃等物品,打伤医务人员、扰乱医院公共场所秩序,并造成3名医务人员不同程度轻微受伤,医疗设备等损失10余万元,众多患者转院的严重后果,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应受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聚众扰乱医院秩序,刑事责任必须承担
郑某妻子因心脏病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不到半月,因病情突然加重抢救无效死亡。郑某怀疑医方存在医疗事故问题,既未依法投诉、亦未要求医疗事故鉴定,而是招集亲属多人一起向医院索赔90万元。被拒绝后,郑某的亲戚赵某领其他亲属在医院门口挂横幅、置花圈、烧纸,围堵医院大门及附近道路长达4小时,导致该医院无法正常工作,附近交通严重受阻,此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赵某等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3年,缓刑3年、4年。
说法:
《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中的赵某等人为达到索取巨额赔偿的目的,挂横幅、置花圈、烧纸,围堵医院及附近交通道路长达4小时,导致该医院无法正常工作,附近交通严重受阻,影响比较恶劣,后果严重,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胡闹又伤医务人员,数罪应并罚
早年,邹某因妻子患子宫癌转院期间不治身亡。医方本来并无过错,可邹某及家人、老乡打着“还我妻子,还我公道”横幅,不停地哭闹,一举获得3万元的赔偿。偿到“医闹”的甜头后,邹某干起了“职业医闹”行当。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在一次帮他人医疗纠纷索赔闹事时,收取2万元“医闹”费的邹某,先是安排其所雇用的10余名“医闹”者打横幅、打砸门诊办公室,当医方人员制止时,邹某用短刀威吓医方人员,相互推搡过程中,将一名前来劝阻的保安人员脸部扎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害。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犯罪数罪并罚,判处邹某有期徒刑4年。
说法:
一罪与数罪的判断标准,不是看行为人有几个行为,或有几个犯罪结果、几个目的,而是应该以构成要件为准则,若行为符合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一罪,符合两个以上的就是数罪。数罪并罚的前提是罪犯同时或先后分别实施了两种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两个以上的犯罪客体,达到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邹某先实施了纠结10余名“医闹”打横幅、打砸门诊办公室等寻衅滋事罪犯罪行为;其后又实施了扎伤他人脸部的伤害犯罪行为,完全符合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数罪并罚之处罚。
限制医生自由引发伤害,“医闹”难脱干系
曹某儿子(5岁)患有先天心脏病,因病情突发送往某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直到傍晚,曹某及亲属纠集多人找到就诊医院讨要说法,并要求赔偿。尽管医院再三说明整个抢救过程并无不当,若怀疑医院有过错可依法解决,可曹某非但不听,还与主治医生张某反复纠缠,后发展到打骂张某,将张某逼至医生办公室不让其下班回家。张某为脱离困境,无奈之下选择从2楼窗台处跳楼,造成右腿骨折。经医方报案,公安机关已对此案立案侦查。
说法:
在抢救曹某儿子的过程中,无论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曹某绝无变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利,其行为存在两个方面的过错:
一是非法变相限制医生张某人身自由,应受治安处罚。两高一部等11部门制定《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规定:对聚众侮辱、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曹某等人殴打他人,变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的后果,应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二是曹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医生张某不仅无辜地遭遇曹某等人的打骂,甚至连按时下班的权利也受到限制,最终导致张某无奈之下选择跳楼摔伤,张某的摔伤与曹某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曹某等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