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痛苦”问题无法回避
2014-02-27
贾 康 不久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报告提到“中国人均税负近万元”引起热议。近日,该院高培勇院长提出,我国税负的90%甚至更多都压在企业身上,建议通过税制改革增加居民个人缴纳税收的比重,再次引发网民激烈讨论。有人认为,这是在鼓励增加普通民众的负担。对此,笔者想做一些厘清。 从直观形式看,我国从居民个人那里直接征收的税收,在目前阶段还不足一成,即政府收入中九成以上是从企业那里征收的。而从实质问题看,企业缴的税最后并不一定就出自企业自身。除企业所得税这种直接税基本无转嫁机制外,形式上由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会发生转嫁。经济分析表明,大部分流转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所以流转税因其转嫁特征而被专业语汇称为“间接税”。于是,我国由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特征所形成的税收负担归宿的格局与特点,便成为对“税负压力”问题作出理性分析认识的关键点。与间接税可转嫁于消费者这一概念以及税收归宿概念相关的“真问题”,在我国至少需指出如下几点: 第一,由于我国间接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甚高,所以我国的消费大众实际上成为向国库作税收贡献的主要群体,这一点也是与其他经济体情况相比形成重大差异的现阶段的“特殊国情”。 第二,在现阶段我国大多数消费者是低中收入阶层,由于他们将相当大部分的收入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消费环节承担税负、作出利益让渡,很大程度上便属于在基本生活资料层次上的利益让渡,其“痛苦程度”也就较高。一旦百姓随纳税人意识和基本税收知识的提升而知道“馒头里有税”、“月饼里有税”,他们的不满甚至愤怒便会油然而生。 第三,为回应公众诉求,降低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随着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升和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问题凸显,我国在总体税制结构中应适当、逐步地提升直接税的调节作用,以及提高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这样在大体维持宏观税负水平的前提下,也就可以降低社会总体的税收痛苦程度——因为当更多的国库收入份额是来自有支付能力的较高收入阶层的直接税缴纳时(并由此相应地替代间接税收入),这些直接税纳税人便是较多地在其“享受资料”的层面对国库作出利益让渡,他们感受的痛苦程度并不高。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的“税负”及“税收痛苦”问题无法回避。但在当前阶段解决问题的关键,既不在于降低宏观税负,也不在于指出宏观税负人均指标与“企业上交90%税收”在直观形式上的不对应,而在于如何使实际的“税负压力”从宏观(社会整体)到微观(单个居民)的结构分布合理化;如何针对财税再分配功能薄弱问题,经过改革使之能够得到矫治。在此,有必要援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改革任务要求:“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并努力把税制改革配套融入优化收入分配、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改革。▲(作者是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