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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笔录实证研究
——以S市X县①侦查卷宗为样本

2014-02-27杨鑫燕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笔录看守所讯问

杨鑫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笔录实证研究
——以S市X县①侦查卷宗为样本

杨鑫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学界在以往的理论探讨中,往往存在人云亦云、主观臆想等情况,因此探讨的问题以及提出的解决对策也时常不切乎实际。为改变这一现状,有必要遵循实证研究的精神,采用实际调研的方法,并以某市某县侦查卷宗为研究样本,从不同讯问场所的讯问时间、次数统计比较以及律师辩护率统计分析等方面,来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探讨,以服务于司法实践需要。

侦查讯问;实证研究;讯问笔录

近年来,几起重大冤假错案的出现 (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等),使得人们不得不再次认真审视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从中探寻问题的症结所在,以免重蹈覆辙。在观察我国刑事司法的整个流程后,发现影响刑事审判结果的 “案件笔录中心主义”依然盛行,学界很多学者亦乐此不疲的致力于刑事审判程序的研究,力图使法官在核实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以及避免办案法官先入为主,尊重自己形成的内心确信,敢于判案等等。但“‘诉讼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观念决定了刑事审判前程序在保障人权问题上必然具有与审判程序同等的重要性,而刑事审判前程序所处的时序地位,则决定了刑事审判前程序的人权保障比法庭审理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1]。经过深入思考后,笔者认为,如果将刑事司法程序看作是食品加工生产流水线,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视为食品加工的每一道工序,那么一旦其中某一加工环节出问题,后续的环节再怎么完善、设计再怎么合理恐怕也将难以弥补先前的缺陷。鉴于此,对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盛行所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后果的解决措施就需要从源头予以改善,因此笔者对案卷笔录进行了调研,通过考察侦查讯问实践现状,对其中反映的问题加以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探寻出解决良策,以期能对刑事司法尽出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一、调查对象

由于笔者是在校研究生,精力有限,所以本次调研活动仅选取在S市X县公安机关一个地点,统计出的数据、得出的结论也因而欠缺足够的代表性与普适性,但即便如此,笔者依然认为有研究的价值,首先调研所反映的现象代表了本区域的刑事司法现象,其次得出的数据资料也是为我国刑事司法所普遍存在现象提供切实客观的依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次调研共调取了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卷宗37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13件,交通肇事案件7件,寻衅滋事案件3件,过失致人死亡案件1件,危险驾驶案件1件,抢劫案件2件,盗窃案件3件,抢夺案件1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1件,诈骗案件2件,开设赌场案件1件,妨害公务案件1件,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1件。(04年:5起案件;06-07年1起案件;10-13年1起案件;08-09年1起案件;09-11年:1起案件;10-11年:2起案件;10-13年:1起案件;11-13年:3起案件;11年:3起案件;12-13年:9起案件;12年:6起案件;13年:4起案件)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不同讯问场所的讯问时间、次数比较

收集的37起案件中只有21起案件,存在在看守所讯问的情形,对这21起案件,按照看守所与看守所之外、每次平均讯问时长和个案平均讯问次数,进行统计汇总,得出表1—1。

表1—1

对表格内容进行观察可以发现,(1)看守所每次讯问平均时长与看守所之外每次平均讯问时长的比值为0.79,说明在看守所每次的平均时长少于看守所之外每次平均讯问时长;(2)从看守所个案和人均平均讯问次数同看守所之外的比较可以看出,在看守所的讯问次数少于在看守之外的讯问次数;(3)在看守所与看守所之外每次讯问的平均时长分别为40.18分、50.60分,统计的讯问时间中最长的五次讯问时长分别达 380分、169分、162分、145分、125分,如若按照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规定,“在任何24小时期间内,必须允许被拘留者享有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应受讯问、转移或来自警察人员的打扰”、“用餐时间一般应至少持续45分钟,每2小时后的短暂休息至少应持续15分钟”,[2]上述的5次讯问均不符合要求;如若按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对刑事被告人,“一次询问的时间不得连续超过4小时,至少间隔1小时休息和用餐后才允许继续询问,而且一天内询问的总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3]上述的讯问时长,除了380分钟的讯问之外,均在合理范围内。

为什么在看守所的讯问次数、讯问时长均少于看守所之外场所呢?对此可以作以下可能性探讨:(1)看守所的管理体制较为严格,讯问环境相对开放,并且又受看守所上下班等规定的限制,致使公安侦查人员在看守所讯问不方便;(2)通常在嫌疑人进入看守所之前,对犯罪嫌疑人已经展开充分的讯问,获取到了足够多有效的信息、线索;(3)根据统计显示,有36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初次讯问即已招供认罪,仅有一起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未在初次讯问招供,因此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后,侦查讯问人员对嫌疑人的讯问,很可能意图旨在稳定先前所获取的供述,以防供述的反复、波动;(4)按照当时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说明侦查讯问人员在看守所对嫌疑人的讯问,更可能多的是在履行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性义务,而非仅仅为了获取案件线索。

(二)律师辩护率统计

对37个案件在侦查阶段是否委托律师辩护进行统计结果显示:仅有1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辩护;另有8起案件,侦查讯问人员在初次讯问以及后来的讯问中,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律师辩护或请求法律援助的权利;对于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

形式一: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有权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聘请吗?

答:我请(或不请)律师。

问:这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你仔细看一下?

答:我看明白了。”(04年案件)

形式二:“问:这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你自己看还是向你宣读?

答:我自己看。”(没有额外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形式三:“问:这是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你看下。

答:我看明白了。

问:你聘请律师吗?

答:我不聘请律师。

问:你如果家庭困难,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你是否申请法律援助?

答:我不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98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①“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侦查讯问人员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而根据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侦查讯问人员还要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据此可知形式一、三的讯问形式基本符合法律精神用意。统计37起案件显示:采用形式一、三的有24起案件(包括聘请律师辩护的那起案件),采用形式二的有5起案件,加之未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8起案件,形式内容不规范的案件有13起,占总案件数的35.14%,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基层民众,这可能是侦查阶段律师聘请率较低的一个原因。另外,在同基层民警、当地人民群众交谈过程中,发现基层人民群众的一个普遍心理:不相信律师,认为律师是“吃完原告、吃被告,两头赚好处”,至于律师的介入对于案件最终定论发挥作用的程度,表示不敢恭维。这也是律师聘请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以及律师附属的一系列权利规定的普适性将大大降低,在基层几近被架空,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为此,可以从以下两点着手加以改善:一是注重律师执业水平的提高以及司法职业道德的培养,加强对律师群体的管制;二是健全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权威,加大基层法制宣传的力度,使法治意识深入人心。这两点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没有律师群体树立的良好司法形象,人民群众不会轻易求助于律师;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遇到法律问题就不会想到聘请律师。

(三)讯问笔录反映的其他问题现象

通过对37起案件讯问笔录的查阅,还发现以下问题:(1)询问、讯问笔录使用不规范,使用讯问笔录首先应该确定是刑事案件 (或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有些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在伤残鉴定意见出来之前,难以确定案件性质,此时对加害人应该用询问笔录;实践中存在确定刑事案件前用的是询问笔录,而确定是刑事案件后,又将先前的询问笔录形式改作讯问笔录的情形,应该说这是违背侦查讯问尊重客观、尊重办案规律原则的现象。另外先前的询问笔录不能成为独立的一次讯问,亦即之后采用讯问笔录时,记录讯问次数时应重新计数,严格遵守第一次讯问时程序规范。(2)讯问笔录显示的讯问时间与所作出的讯问笔录内容不成比例,如04年4月22日8时0分讯问嫌疑人郭某120分钟,结果讯问笔录只有区区两页。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1)讯问人员对讯问的内容可能有选择性的记录,而不是完整客观的反映讯问内容;(2)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可能对犯罪嫌疑人作思想性的工作,或是其他能够使犯罪嫌疑人坦白认罪的工作,而不是完全直切案件事实。

三、改善举措

(一)规定讯问时间上限,保障嫌疑人应有权利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每一个涉案人员,即便有重大嫌疑甚或是证明其有罪的证据已十分充分,但在法官最终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其在法律上一律视为无罪之人。因此在法律程序上需要不遗余力的确保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如休息权、按时用餐权等等权利。讯问时间的长短将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讯问时间过长,嫌疑人的休息权等权益将受到损害,从而所获取的口供的真实性、可靠性亦将大打折扣;但一次讯问持续时间多长才算长?在什么范围内才算合理?这一点可以参照俄罗斯以及英国的做法。由于“侦查讯问程序的目的应当定位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统一”[4],因此应该“结合制定讯问规则的理论基础,从讯问效果和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心理角度出发”[5],规定一个统一的合理的时间上限,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活动等重大犯罪外,每次讯问持续时间不能超过这个规定,并保证讯问间隔时间,从讯问时间的角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讯问人员的讯问程序,防止立法与司法脱节

如果得不到司法的践行,再为先进的立法也难施拳脚,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为了防止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脱节,保证立法司法步调的一致性,讯问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讯问程序规范,不能因为案情简单、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等因素而简化程序上的硬性要求,应力求做到笔录形式与内容合乎法律的要求,方能体现刑事司法的严谨与权威。

(三)建立素质优良的现代化律师队伍

按照法治完善、健全的标准与要求,律师队伍现代化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为了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素养,塑造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建议各地司法局根据当事人反馈情况等评价标准,对律师的办案质量、办案情操、职业素养等进行定期考核;适时地举行律师专题培训讲座,从根本上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准;建立律师奖罚机制,鼓励律师办案的积极性等。当然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法治现代化律师队伍是一个宏远目标,对于当下的刑事侦查讯问现状,建议用录音录像制度加以弥补,以使侦查讯问人员从思想上意识到讯问程序的重要性,并从实践中切实做到自己讯问行为的规范性。

[1]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2.

[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G].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45-447.

[3]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新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73.

[4]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50.

[5]何家弘,南英.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1-112.

Empirical Research on Record of Investigative Interrog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Taking Cases of X county of S City as Example

Yang Xinyan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

According to past experiences,academics often repeat others ideas and become full of imaginations in the theoretical discussion.In order to change this situation,it is necessary to follow the spirit of empirical research,use the method of actual research,and through statistics of different interrogation time of interrogation places,comparison of number and a lawyer’s defence rates to find ou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Then on the basis of the discussion,a deep probe can be taken and will serve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vestigative interrogation;empirical research;record of interrogation

D035.32

A

1671-5101(2014)04-0068-04

(责任编辑:王泓)

2014-03-31

杨鑫燕(1989-),男,山东烟台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①S市是二线沿海城市,下辖4区8县,X县位于S市西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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