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快速发展的潜在风险及走向
2014-02-25孙含越
孙含越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脱媒的深化,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逐渐兴起。同时,受传统息差收窄、盈利压力以及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等多重因素作用,也使得商业银行越来越关注同业业务。金融同业合作交叉性较强,给银行带来的收益也是多元化、综合性的。利率双轨制形成的套利空间、金融机构竞争优势差异、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的资金分布不均以及信贷规模调控等都是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迅猛的重要原因。同业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随之暴露出来。资产端与负债端期限错配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增加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以及资金注入影子银行体系都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2013年以来,银监会出台一系列规定,特别是2013年2月起将开始执行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将系统地对同业业务进行监管,并为避免同业业务风险的产生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互为客户及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同业业务发展初期,仅有浅层次的同业存放和同业拆借等业务形式,但随着近年来同业业务的快速发展,金融同业的合作范围不断拓展,合作层次不断提升,合作规模不断扩大,现在同业间可以进行资金清算、债券投资、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更多种类的业务合作。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主要从银银合作、银保合作、银基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银租合作等六个方面来开展业务。
银行同业业务这些年也在一直不断的创新,其突出的特点是票据资产和信用证成为主要载体。银行承兑汇票兼具交易工具及融资工具特性,使得票据资产成为银行同业业务创新的主要载体。银行通过买入返售业务,在同业之间转移腾挪票据资产,将原本占用信贷规模的“票据贴现”资产转化为同业资产,从而达到压缩信贷规模、节约经济资本和满足存贷比约束的目的。利用信用证载体的同业创新,主要集中于代付类业务。
同业业务近年来发展迅猛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不受存贷比约束,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且交易对手为金融同业,整体风险较低;可成为生息业务盈利的有力补充,因而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得到较为迅猛的增长。
2009~2012年我国银行业同业资产规模年均增长36.4%,分别为总资产增速的2倍和贷款增速的2.2倍。同期同业负债年均增长25.8%,分别比总负债增速和各项存款增速高7.6个百分点和8.7个百分点。随着规模快速扩张,同业业务在银行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占比逐年上升。
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的表现最为抢眼。以同业业务发展最快的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为例,2012年其同业资产和负债在总资产和负债中的占比均超过30%;民生银行2012年的同业资产和负债同比增速分别达到155%和173%。其中,买入返售资产在同业资产中的占比由2011年的34.3%大幅升至近70%,兴业银行升至77.4%。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同业业务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国外商业银行来自金融同业业务的收入已普遍占到总收入的30%,而我国商业银行在同业业务方面的收入为10%左右,尚处于起步阶段。
快速发展的原因
同业业务规模和比重在合理范围内逐年提高是一个积极信号,也是银行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加强金融同业间的合作,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是银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个有效途径。我们认为同业业务近年快速扩张主要有以下四大方面的原因:
在信贷规模调控下,商业银行以同业业务形式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商业银行信贷增长受到资本充足率的制约、存贷比的限制。部分商业银行通过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公司平台将对企业的融资转换成权益或资产项目,而后借助同业业务项下的“买入返售”科目,绕开信贷规模调控。
利率双轨制创造了同业资金的套利空间。在央行的积极推动下,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了显著成就。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利率、金融工具的利率均已实现了市场定价,只有存款利率还存在管制。但因为存款市场利率管制与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定价同时并行,就有可能创造了套利空间。
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不同类别金融机构之间存在资金融通需求。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实施了分业监管。长期以来我国间接融资发达,直接融资发展缓慢。银行业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社会资金主要向银行集中,银行可运用资金规模巨大。随着居民理财意识的增强,证券、信托行业的资产管理业务需求增加,客观上也需要向银行体系融入资金。同时,商业银行与信托行业、证券行业合作开发理财产品,获得中间收益,也推动了同业业务的发展。大多数大型企业成立了财务公司,对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使部分公司存款也转化为同业存款。
金融机构竞争优势差异催生了同业业务需求。虽然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每一家商业银行背后都有强大的国家信用在支撑,但由于商业银行客观上存在规模、网络、服务以及认可度等多方面的差异,不同商业银行在存款市场上的竞争也存在较大差异。在存款准备金率较高、市场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部分存款增长乏力的银行就依靠同业负债暂时缓解流动性压力。
潜在风险及隐患
同业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从存款来看,存款过度依赖同业资金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加大,增加了宏观金融的不稳定性。2013年以来一个突出的现象是,为“冲时点”、做大规模导致银行存款月末、季末前后波幅加剧。存款剧烈波动加大了银行准确预测现金流、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难度,进而埋下了风险隐患。从贷款来看,信贷规模的持续收紧使得商业银行借助同业业务渠道满足企业的信贷需求。从中间业务来看,受利润的驱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同业市场的低成本资金更多地投向经过包装的信托、房地产等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虽然规避了监管,但使得同业业务逐渐呈现出脱离实体经济需求的一面。
资产端与负债端期限错配,产生流动性风险endprint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面对的最主要的风险之一。一些激进型的商业银行为追求高收益,通过扩大期限错配,拆短投长,将同业存放资金、拆入资金投资于期限较长的票据类资产及买入返售资产。在银行间整体流动性宽松,银行间拆借利率较低时,此举能带来较高的收益,同时各家银行也能“相安无事”。然而,在货币政策一收紧时,则易引发流动性风险。2013年6月末,因央行拒绝向银行间市场注入流动性,而导致短期利率飙升,隔夜拆借利率一度升至30%以上,而央行此举的初衷就是部分银行的不理性行为,导致同业业务期限错配,风险大增。
同业业务与流动性管理存在天然的“逆向性”。两者的“逆向性”集中体现在对期限错配偏好的反差上——期限错配对于同业业务盈利尤为重要,而流动性管理的核心则在于对期限错配的严格约束。不仅如此,这种“逆向性”还进一步反映到了具体行为驱动上的差异。一般地,在市场流动性紧张的时候,银行流动性管理部门往往会严控资金外流,并通过主动负债、变现资产等措施调整短期流动性。而此时恰恰又是市场利率迅速上扬、全力拓展同业资产业务的大好时机,银行同业业务部门存在巨大的资金运用需求。两者的行为截然相反,反之亦然。
增加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将更为紧密,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关联度也大幅提高,客观上导致金融分业体制下的防火墙作用出现净漏损。比如金融市场发生的局部风险事件,可能会通过同业业务链条扩展到整个金融市场、整个金融体系,且传导速度更快、更隐蔽,一定程度增加了宏观金融的不稳定性。例如,以个别商业银行“银银平台”业务为代表的同业合作创新模式,对宏观审慎管理就提出了新挑战。“银银平台”业务,通过科技输出,将各小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入其IT清算系统,向这些机构提供柜面互通、支付结算和资产托管等服务,而这些小型金融机构的结算资金和富余资金也成为提供平台服务商业银行的主要同业资金来源。此类同业合作模式虽有利于金融机构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但此类“一对多”合作模式也使得交易对手趋于集中,增大单一交易对手的风险敞口,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也应予以关注。
监管力度加大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2013年6月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紧张,使同业风险浮出水面。3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之后,6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事宜的函》,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即“金融国十条”),8月银监会也发布了《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定。
在这些规定中,央行及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规范理财资金投资,提高流动性管理,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流动性管理,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有效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遵循“三真实”原则,即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进行真实会计处理以及体现真实受托支付,强调应进一步完善同业业务管理制度,将标准化、透明度作为规范和加强同业业务管理的抓手,健全相关考核和监管机制,引导其在规范基础上稳健发展。
近期银监会有关部门起草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即“9号文”,以下简称为《办法》)将于2014年2月开始执行(注:文章写作截稿时间为1月底)。《办法》是国内首份银行同业融资业务指导办法,针对银行“类信贷业务”的新一轮监管动向,意在促使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去杠杆、斩断银行类信贷业务的扩张冲动。
对于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提出了“业务期限”、“集中度管理”的量化标准,并要求商业银行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计算资本和拨备。针对同业业务的期限错配风险,《办法》对同业资金融出业务期限做了规定,要求按照审慎原则“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针对各家银行开展同业业务的管理、流程任意性较大的现状,《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建立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融资业务。《办法》还对同业融资业务提出了资本占用和拨备的计提要求,规定同业融资业务应该计算资本占用,且根据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和减值影响因素,对存续期内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但是并没有明确计提的比例。
对于市场颇为关注的集中度管理,银监会列出了三项具体比例。《办法》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融出和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00%;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办法》还规定,办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这就意味着买入返售资产要计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占用风险资产。
我们预计,《办法》出台后,部分商业银行将受到较大影响。2013年初以来,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将以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为代表的同业业务开展得“热火朝天”。在6月份的流动性紧张后,大多数银行已经意识到监管层可能将对同业业务进行监管,因此在同业业务的扩充上有所收敛。但根据上市银行2013年三季报来看,尽管有“8号文”规范理财业务在前,部分银行同业资产依然不降反升。《办法》出台后,对于同业业务,特别是买入返售规模较大的银行将是非常大的冲击,对于个别银行的净利润影响也很大。
银监会将出台的《办法》体现了未来监管方向。目前银行同业投资降低了资本占用和风险评估,而《办法》将风险还原,有助于银行改变风险偏好,重新配置资产。
从国家角度来讲,我们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控制和解决同业业务的风险,还是要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和资产证券化这两大方面下手。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等金融体制改革,可以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增强风险定价能力。利用可转让存单规模可控、交易便利、信息透明的优势,扩大同业资金市场中长端产品种类并提高交易活跃性,稳定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和优化中长端市场利率形成机制。资产证券化作为未来“非标准化债权”向“标准化债权”转变的主要合规手段,既是银行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资本压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发展方向。
(作者单位:工银国际研究部)
声明:本报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其所在机构无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