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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现状及完善措施

2014-02-25祁让坤

时代金融 2014年4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金融

祁让坤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商学系,河南 郑州 450000)

网络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全面结合的产物,是未来金融业的主要运作模式。网络金融业务开放性强,创新速度快,没有现成法规可循,往往游离于银监会和央行监管之外,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一、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现状

(一)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网络金融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缺乏相关网络金融的配套法规。涉及网络金融的法律和制度仅有2001年6月发布实施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年8月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些法规和规范带有过渡特征,可操作性较差,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实践。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多空白领域。尚无明确和完善的法律规定网络金融市场中交易者的身份认证和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问题,参与网络金融交易的各主体责权利及纠纷界定不清。在我国金融法规中对电子扒手、网上诈骗、电脑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问题的预防和处理存在漏洞,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定和处置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故意犯罪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害。

(二)网络金融缺乏总体规划和统一标准

从近些年我国网络金融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对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规划各自为政,整体表现出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普遍存在安全协议、技术规范与标准等不统一的问题,缺乏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网络金融认证制度建设滞后,影响网络金融证书的服务效率和同业深度合作效率;各家金融机构重复开发认证系统,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缺乏统一的行业权威更加不利于网络金融行业的统筹发展和整体风险防控。

(三)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网络金融发展

网络金融的发展模糊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尤其是银行业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3A(Anytime,Anyw here,Anyhow)服务,对现阶段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我国现行的外部监管实行的是双重监管体制,一是按经济区域设置人行大区分行,二是按行政区域建立银监机构,但网络金融超越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的局限性,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增加了分支机构的监管难度,冲击外部监管体制。现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静态性、滞后性和事后补救性,而网络金融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更加改变了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导致金融市场潜在风险日益加大,使现行金融监管内容亟待充实。

(四)高技能网络金融专业监管人才缺乏

网络金融具有的开放性、综合性和高科技性特征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金融的业务虚拟化、服务机构虚拟化、交易媒介货币虚拟化和业务边界模糊化更要求网络金融监管人员掌握多方面知识和技能。网络金融监管人员在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的基础上,也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既要拥有开拓金融服务的宽广视野,也要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和信息系统工作经验。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这样的网络金融监管人才队伍缺口很大。

二、完善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措施

我国网络金融面临的风险点多、涉及的利益面广,有必要从多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完善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制度。

(一)健全网络金融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与网络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和网上证券交易等方面,但这些立法远不能适应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要求。建立健全网络金融法律法规,应以《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签名法》和《商业银行法》为基础,对不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的部分进行修订。明确网络金融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补充完善关于金融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及相关条款,通过对数字签名进行识别确认、交易证据加以保存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等诸多方法做出详细规定以保证网络金融交易安全。

(二)构建金融总体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

对我国网络金融系统建设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构建金融业总体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以成立近14年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为契机,依靠其在金融领域的国家级权威的安全认证机构地位,制定整个金融领域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和信息安全综合解决方案,增强网络金融系统内部的协调性,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的监测、监督和防范,更加有利于促进我国网络金融安全、健康地发展。

(三)健全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协调机制

2013年8月,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还不够健全,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在根本上并没有改变,难以适应当前网络金融发展趋势。为健全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体制,应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实时跟踪监测系统、联合检查制度和紧急磋商制度,完善协同监管与风险协调机制。同时,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建立与国际金融制度相适应的规则体系和市场标准。

(四)加快培养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人才

网络金融监管人才必须掌握金融风险管理技能、懂信息技术并且熟悉网络金融运作,努力建设这样一支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可通过高校培养、现有监管人才内部培训挖潜和国外适度引进等多种方式。我国财经金融类高等院校就要肩负重任,把握网络金融发展趋势,进行金融知识融合理论创新,为网络金融监管提供高水平后备人才。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定向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完善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技能结构,从中挖掘出对网络金融感兴趣、有发展潜力的人员进行重点培养。出于学习网络金融的先进监管经验和技术,改变我国金融监管队伍人才结构,也可以考虑有计划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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