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政策源动力
2014-02-25谭冰
[摘要]数字出版以其搜索便利、存储量大、传输速度快,成本低廉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成为当今世界高速发展的朝阳产业。政府如何有效调控数字出版产业活动,关系到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未来。本文在梳理我国数字出版政策脉络的基础上,对我国已有的数字出版产业政策的内容进行重新审视,并对此提出建议,希望可以为政策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数字出版;政策分析;发展建议
[作者简介]谭冰,广西科技大学财经学院。
目前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自身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虽然需要市场的调节,但政府宏观调控是产业发展源动力。
一、数字出版,政策源动力
近几年,有关单位提出了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重要方向以及产业发展的战略性任务和具体发展要求,充分激活了产业发展的正能量。2011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数字出版“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我国数字出版业发展的战略重点:积极推动传统出版企业向数字出版转型;发展、壮大优势产业;提升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水平;建立海量数字内容转换和加工中心;建设布局合理、类型多样的数字出版产业基地;构建公共数字出版服务体系;积极实施数字出版“走出去”战略。之后,中央和地方相关机构在资金、资源、技术、战略规划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行业发展的导向性政策。2013年下半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促进动漫游戏、数字音乐、网络艺术品等数字文化内容的消费;加快建立技术先进、传输便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提升文化产品多媒体、多终端制作传播能力;加强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和服务开发,建立数字内容生产、转换、加工、投送平台,丰富信息消费内容产品供给;加强基于互联网的新兴媒体建设,实施网络文化信息内容建设工程,推动优秀文化产品网络传播,鼓励各类网络文化企业生产提供健康向上的信息内容,逐步将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与国计民生紧密结合起来。
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地方各单位也积极行动,通过打造基地、园区等集约式发展模式为数字出版产业夯实基础。据悉,2013年,国家级数字出版产业基地数量已经达12家。其中上海张江基地2012年的总产值已达到200亿元,广东、江苏基地的产值也已达到130亿元左右,基地集群化效益已经显现。同时,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对提高产业集中度,打通产业链,带动整体和辐射周边等,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福建省,由于近年来国家制定了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战略,新闻出版总署也加大了对海峡西岸经济区新闻出版业建设的政策扶持,鼓励福建省在对台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同时,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对福建数字出版产业进行了多次调研,认为福建数字产业要素完备,而且在手机阅读渠道,两岸数字出版领域合作等方面优势明显。2012年底,福建省获批建立海峡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将基地发展成为集原创、研发、生产、孵化、培训、交易、运营为一体的“国内领先、国际知名”具有闽台特色的综合性数字出版产业基地。而在陕西省,西安获批成立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示范区,该区将重点发展以“高新技术为支撑,数字化内容为核心,以版权交易为手段”的数字出版产业,建成集内容原创、技术研发、数字加工、版权运营、终端服务等为主的产业集群,建成集孵化培育、人才培训、平台运营等为一体的服务体系,带动陕西乃至西部地区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二、政策,尚有余地和空间
虽然,我国政府及相关机构通过制定政策,激活了数字出版产业的能量,有力地拉动了全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但宏观政策调控尚有余地和空间。
有关数字出版产业的政策是政府对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就目前看,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首先,数字出版产业的政策常常跟不上产业发展的速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加上执行力不足,不能有效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开展,政策调控之手便“有其名无其实”。例如,多年来我国对出版业一直实行行政审批制度,国家多行政审批权把握非常严格,远远不能满足数字出版商的出版需求。目前全国有互联网出版单位几十万家,通过审批的出版单位也就是几十家而已。同时,对传统出版单位和新兴数字出版单位的管理上采用不同的方式,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传统出版单位具有新兴出版单位无法得到的资源优势,包括书号资源、音像出版资源以及网络出版优势等,这些都是新兴数字出版企业无法企及的。
其次,相关法律及规定不健全,无长效机制,这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数字出版物盗版现象严重,现有法律及规定不能行之有效地保护数字出版物版权利益、合法著作者利益以及数字出版企业合法利益。比如关于版权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只在几个法条中得到提及,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提到了一些,而其他法律法规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即使是专项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条例都不能做到明确规定保护合法权益。这样很难为数字版权提供合理合法的依据,也就很难切实保护数字出版的利益。二是法律及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日益变化的数字出版发展需要,没有给出新问题的解决依据。比如,网络出版是数字出版的新领域,网络出版的版权保护问题,目前在法律法规上几乎没有明确提及。由于网络的特性,网络出版作品的著作权很难得到保护,出版单位及作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这种状况的产生,一是我国数字出版从业者和经营者的版权保护意识淡薄,也主要是因为全社会还没有形成对数字出版物保护的有利形势。
再次,相关规定和政策的发布往往着眼于宏观。当前数字出版产业链较松散,而关注产业链建设的指导性政策较少,数字出版产业赢利模式模糊,产业发展非良性运转。数字出版产业上游是技术提供商,中游是网络运营商,下游是渠道开发商,上游提供技术服务,却也期待高回报,这种渴望在传统出版产业比较模糊的态度面前显得苍白。中游则是处于整个行业发展的垄断地位。下游的营销模式还没有建立健全,必须依赖传统出版客户,对新客户新市场开发不足。已出台的政策便不能很好地解决相关问题,比如产业链上分成比例不平衡、上中下游之间存在资源重叠浪费等。
对此,笔者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数字出版产业有关政策的调控和监管作用。首先,深入研究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参考美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家的数字出版保护政策,针对发展中已有问题以及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制订相关产业政策,加强政策的行政执行能力和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政策行之有效。其次,建立健全数字出版产业法律法规,形成保护数字出版产业发展长效机制。保护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要专门制订针对数字出版的法律,要制定针对网络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要制定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环境变化的法律。综合来看,一是要针对数字出版盗版问题制订法规,保护版权利益,二是针对发展中产生的一些新问题,比如对数字出版产品内容涉及的新领域审查、监管力度不够,要制订明确审查责任,落实审查流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再次,针对目前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不完善现状,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制订产业政策,保护产业发展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提高产业发展竞争力。宏观政策是政府机构制定的针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整体规划、发展方向的政策,如我国经济发展的五年规划。微观政策要涉及整个数字出版产业的各个细节,包括产业机构、产业链接、国际化接轨、资源整合、出版模式转换、版权保护等等。产业政策的完善一方面依靠政府的参与力和执行力,另一方面必须依靠行业发展的促动作用,数字出版产业政策和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产业政策应该本着为行业服务的态度不断完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