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七)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应用
20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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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七)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应用
陈向武,孙敬秋,李瑞红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执法文书应用
编者按:2012年,农业部重新修订发布了26种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为使官方兽医尽快掌握执法文书应用规范,本刊特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培训讲义,并将逐期刊登,供读者参考。
执法文书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和凭证,是体现执法程序的载体,同时也是衡量行政执法人员水平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文书制作水平,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和使用规范,通过对具体案例执法文书应用的分析,对原执法文书制作进行了点评,并以本案事实为基础制作了示例样本供读者参考。
【案情概述】
2009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千克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千克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结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组卷归档,档案中有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1见《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6期79-83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一)——《卷内目录》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应用。、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决定书2见《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7期83-85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行政强制决定书》的应用。、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3见《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8期86-89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三)——《送达回证》和《陈述申辩笔录》的应用。、询问笔录4见《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9期83-87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四)——《询问笔录》的应用。、案件处理意见书5见《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10期83-85页、第11期89-92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五)——《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应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见《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12期74-77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应用。、行政处罚决定书、蒋某的检查书、罚没收据存根清单以及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材料。
【执法文书规范制作】
《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6、7、8、9、10、11、12期分别对本案中《卷内目录》《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询问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应用进行了分析。本案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照2006年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不需要制作审批性法律文书。2012年9月,农业部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对2006年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其中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新增了《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7文书,该文书对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以及促进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指导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规范使用该文书,本期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制作规范进行了阐述,并以本案事实为基础制作了示例样本。本案处罚中使用的其他文书将陆续刊出。
1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制作规范8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规范制作示例见表1。
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是行政处罚有效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一和四十二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为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上述权利,动物卫生行政主体需要履行以下两项义务:
一是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判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标准。
二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组织听证。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主持人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9是判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要标准。但是,对于符合听证条件而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只进行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或者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而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案件,如何判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是否履行了“听取”义务,在2012年9月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予以体现。导致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大多数案件中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材料,但是否“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则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佐证,只有少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有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内容。为此,农业部在2012年9月修订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时,新增《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指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后,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执法人员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法律文书。因此,正确、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对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处理意见和审批意见五部分组成。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12〕3号)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应当按下列要求制作:
1.1案由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涉嫌”状态已结束,“案由”栏应当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如,经营染疫动物案。
1.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栏中“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且同一案件中当事人名称前后应当一致。具体制作要求已在《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6期《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一)——<卷内目录>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应用》一文中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1.3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栏应当如实写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情况。“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栏在填写时通常有两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对于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的案件,将当事人放弃该程序性权利的事实如实填写即可。如,“本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是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对于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案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如实进行填写。如,“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对本机关认定其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以及处理理由和处罚依据没有异议。同时提出了初犯、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再如,“听证中,当事人提出: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召回已售出的动物产品,检举他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应该对其从轻处罚”。
1.4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栏,由执法人员提出维持或变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在填写“处理意见”栏时,需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是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提出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理意见。如,“建议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处罚内容,即:1. 罚款XXX元;2.……;……。”
二是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但其陈述申辩理由或听证中提出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的,提出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理意见。如,“当事人提出的其初犯、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定减轻的情形,建议不予采纳。建议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处罚内容,即:1. 罚款XXX元;2. ……;……。”
三是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其陈述申辩理由或听证中提出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的,提出变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理意见。如,“当事人提出的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召回已售出的动物产品,检举他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应该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建议予以采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将罚款数额降至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XXX元10%的罚款,即XXX元。”
1.5审批意见审批意见由“执法机构意见”“法制机构意见”和“执法机关意见”三部分组成。
一是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意见的填写。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在“执法机构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或改变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内容,并由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名,如,“同意执法人员意见,建议将罚款数额降至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XXX元10%的罚款,计:XXX元。”;法制机构审查执法机构的意见是否正确,在“法制机构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或改变执法机构意见等内容,并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名,如,“同意执法机构意见”。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内部不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等部门的,则“执法机构意见、法制机构意见”栏不填写。需要说明的是,兽医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签署任何内容的审批意见。对于兽医主管部门将兽药等行政处罚权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应当填写在“执法机构意见”栏;“法制机构意见”由兽医主管部门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填写具体意见。
二是执法机关意见的填写。“执法机关意见”栏由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内设执法机构而未设法制机构的,填写同意执法机构或改变执法机构的审核意见,如,“同意执法机构意见”;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内部既设执法机构又设法制机构的,填写同意法制机构或改变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如,“同意法制机构意见”;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内部不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填写同意或改变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内容,如,“同意执法人员意见”。对于兽医主管部门将兽药等行政处罚权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的,“执法机关意见”栏由兽医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注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表1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0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示例的制作内容是以《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8期第89页的《陈述申辩笔录》(制作示例)和2013年第12期第77页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制作示例)的内容为基础进行制作的。该示例文书格式采用了2012年9月26日农业部修订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之十九。
S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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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4X(2014)01-00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