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机致损坏不必非得买
2014-02-23方继海,王文郁
试机致损坏不必非得买
消费者购买手机难免要先进行试机,但是在试机过程中不小心发生损坏,多数消费者会自认倒霉全款购买了事。7月23日,笔者从辽宁省凤城市工商局了解到,一起类似纠纷经工商机关调解,消费者支付相应维修费后,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免去了全款购买的责任。
日前,消费者艾女士与母亲到凤城市一手机专卖店选购手机时,看中了一款标价9000元的新款高档手机。艾女士边听商家介绍、边爱不释手地摆弄着手机。一不小心,手机滑落到地上,显示屏摔出了一条裂痕。
商家表示,如果艾女士不购买该手机或按照全款的价格进行赔偿,就不许她们离开。艾女士母女感觉实在难以接受,与商家发生争执。双方都拨打了110报警。两位民警赶到后,进行调解未果,便将纠纷双方带到工商机关寻找解决办法。
凤城市工商局消保科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案情时,艾女士表示自己并非故意损坏商品,商家明知可以修复,却非要她购买或按全价赔偿,她认为这样的要求毫无道理。而商家却解释说,由于手机是数码产品,有其特殊性。新手机进行过维修,在维修单和客服系统上会留下维修记录,会对再次销售产生很大影响,顾客应该购买已损坏的手机。
由于纠纷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凤城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对待纠纷,先分析造成损坏的原因,再依据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在工商机关的主持下,经过多轮调解与协商,艾女士和商家最终达成赔偿2900元现金的协议。
凤城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刘晓丹认为,顾客购买商品时,由于过失而导致财物毁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给予相应赔偿,这是我国民法“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现。但是,赔偿不能漫天要价。损坏商品照价赔偿或以其他方式赔偿本无可厚非,但商家是否对商品进行了有效防护?是否在顾客挑选易损贵重商品时进行了合理提醒?商品摆放位置是否安全?这些都会对顾客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
刘晓丹表示,在这起纠纷中,顾客并非故意损坏商品,商家为了销售也没有尽到提醒消费者注意试机安全等义务,其自身也负有一定责任。商家明知受损手机可以修复,却以商品标价索取赔偿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顾客可以通过“根据市场价折合现金”或“恢复原状”“修理”等不同的方法进行赔偿。
刘晓丹指出,类似纠纷的赔偿金额不能由商家单方面确定,要求顾客承担民事责任不得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如双方就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可以申请由物价部门进行价格评估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方继海 王文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