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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异地高考”问题剖论

2014-02-20李木洲

关键词:异地移民子女

李木洲

(湖北大学教育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恢复高考后,我国高考报名基本以户籍为核心,考生“须在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1]。所谓“异地高考”即指突破固有户籍限制在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而根据成因及“突破”性质的不同,其又分两种情况:一是高考移民,包括省际高考移民、省内高考移民及国际高考移民;二是移民高考,即流动人口(主要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因二者的成因与性质不同,政府所采取的政策也不同。前者是严令禁止的,后者是正在寻求解决之道的。总体而言,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要求打破既定高考利益格局是二者的最终诉求与共同指向。因此,从长远看,解决两种“异地高考”的方案必须合流,即从根本上清除催生“异地高考”的土壤。

一、“异地高考”之辨

长期以来,由于“高考移民”和“移民高考”之间的界限难以严格区分,特别是二者在户籍的甄别手段上难以剥离,使人们大多把注意力集中在“高考移民”上,导致“高考移民”的非法性遮掩了“移民高考”的合理性,损害了正常流动人口子女的高考权利[2]。因而,辨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解决“异地高考”问题的基本前提。

(一)“高考移民”与“移民高考”之别

“高考移民”与“移民高考”表面上都是突破现有户籍政策限制而在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但实质上二者有天壤之别:

1.形成动因不同。“高考移民”是指“未在户口迁入地实际居住和接受高中教育的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利用省际间录取分数线差异,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在分数线较低的省份获取报考资格和较多录取机会的一种现象”[3]。也就是说,“高考移民”是为高考而移民,是主动破坏现有制度规则,通过非诚信的手段追逐高考潜在利益,而侵犯既定高考利益者利益的一种行为。“移民高考”则是因移民而高考,是劳动者客观工作区域的变换而引起的随迁子女的高考诉求,并且其子女通常在就业地接受或长或短时间的基础教育。它是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城市化进程所导致的大规模人口在区域间流动的应然诉求,同时也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滞后性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某种意义上它具有被动性,是社会发展变迁引起的制度供给不足的必然结果,与考生及其家长的主观逐利关系不大,是被迫要求分享现有机制下既定高考利益者利益的行为。

2.流动倾向不同。由动因所决定,“高考移民”与“移民高考”在流动倾向上存在较大差异。就“高考移民”而言,在主动逐利的驱使下,通常是有选择性地由“高考高地”向“高考洼地”流动,即以中部地区为主的诸如豫、鲁、鄂、湘等“高考高地”向录取分数线低、录取比例高的青、琼、藏、新等西部政策照顾地区和高等教育资源丰厚的京、津、沪等“高考洼地”流动,但因由中部向西部流动的成本远远低于向高等教育资源丰富的发达省市流动,因此,向西部流动是“高考移民”的主要倾向,并一时表现出大规模、群体化等特征,如海南省的高考移民“在1999~2005年间,由198人猛增至9803人”[4]。就“移民高考”而言,其流动主要受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导,表现为劳动力输出省区向劳动力需求省市流动,没有像“高考移民”那样强的选择性和目的性。不过,由于经济发达省市的就业容量或劳动力需求一般较大,特别是京、粤、沪等,所以“移民高考”在很大程度上与“高考移民”又具有重合性与模糊性,这也是移民考生的高考权益长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主因所在。

3.移民主体不同。从移民考生的成绩看,主要可分两类:“一是在原籍考不上大学的学生,希望通过移民考取大学;二是那些成绩不是特别优秀的考生,渴望上更好的大学。成绩非常优秀的大多不需要移民,成绩太差的也不会移民,因而‘高考移民’一般是在本籍成绩中等的学生”[5]8。而“移民高考”由于缺少事先的功利性选择,可能涵盖优、良、中、差各类考生。从移民的社会阶层来看,在“高考移民”潮中,受移民成本的限制,如2001年北京规定:“外地投资者连续3年每年纳税达到80万元,或者近3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可办理进京户口”[6]。因而向京、津、沪等转移户籍的大多是政治、经济地位较高的富裕阶层考生,且可获得合法化的高考资格;“向西部移民的则主要是家庭收入中等的考生,因为经济条件太差的家庭无力支付移民费用”,一般不会选择移民。因此基本可以认为:流向西部的移民“大多是家庭收入中等,学习成绩中等的考生”[5]8。就“移民高考”而言,现阶段主要是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尽管有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分,但从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结构来看,以密集型产业为主要的体力劳动者居多,即俗称“农民工”,因此在社会阶层上以较低收入者为主。相对于“高考移民”而言,大多属于弱势群体阶层。

可见,“高考移民”是主观的,其流动是趋利避害的非正常的社会流动,从历史上的科举“冒籍应试”与现实来看,只要“移民”能够带来较大的考试收益,就难以完全消除,且一般只能通过政策设定加以防控和减少,是名副其实的历史性社会“顽疾”;“移民高考”则是客观的,其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需要正视与面对的,若不加以解决,将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增加,经济社会发展的迟滞,最终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高考移民”与“移民高考”之同

从问题的产生和矛盾的症结来看,“高考移民”与“移民高考”至少有两大共同之处:

1.问题产生的根源相同。“高考移民”与“移民高考”之所以会产生并成为问题,其直接根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倾斜”的录取分数线。在分省定额的招生体制下,由各地高校招生指标、考生水平差异及试卷不等值所决定,高考录取分数线因省而异,且存在较大差距。仅以2012年的高考录取分数线为例,在全国高考总分为750分的26个省(区、市)中,比较高线前三与低线前三的省区的录取分数发现,文史类第一批的均差为108分,理工类第一批的均差为134分;文史类第二批的均差为94分;理工类第二批的均差为95分(详见表1)。也就是说,表面上当前我国高考高线前三的二批线考生基本皆可被低线前三的一批线院校录取。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多数省份自主命题,各省之间的高考成绩并不具有绝对可比性。但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往往会给社会大众造成错觉,即认为不同省区录取分数线悬殊很大,从而形成误解甚至误导。二是不相等的录取率。有研究对2004年“985工程”院校的招生情况进行分析指出,“用招生人数除以报名人数得到录取百分比,上海位列第一,比例为6.86,其次为天津(6.18)、北京(5.05)、重庆(4.95)、吉林(4.51)、辽宁(4.10)、青海(3.98)、湖北(3.60)、海南(3.59)、四川(3.36)。报考人数最多的山东(2.31)、河南(1.32)和江苏(2.41)分列第18、30和17位,西部地区除了青海因报考人数少而排名较为靠前之外,其余的西藏、甘肃、宁夏和新疆分列31、22、16、21位,也都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下”[7]3。这表明京、津、沪等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集中的省市,其考生进入国内高水平大学的机会远远高于其他省区。显然,这些反差极大的录取分数线和录取率,对那些在本籍徘徊在高校入口的考生及其家长是一种巨大的诱惑。

(表1) 2012年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低线与高线前三之比较

就深层根源而言,导致录取分数线与录取率差异乃至“异地高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区域高等教育资源的分布失衡。由于历史及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等原因,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在东、中、西部和省际间的分布长期不均,且随着市场机制的介入,这种非均衡分布被进一步恶化。如1997年“全国共有高校1020所,中央部委属高校为345所,其中2/3(269所)的学校集中分布在1/3(12个)省份,另外2/3的省份只拥有1/3的部委直属高校,贵州、西藏和青海三省区连1所部委属高校都没有”[8]159。另有学者按照高等教育资源的多寡,将我国各省分为三类:一是以北京、上海、天津为代表的高等教育资源丰富地区,二是以山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为代表的高等教育资源有限地区,三是以海南、西藏、青海为代表的高等教育资源贫乏地区,并以《2011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为依据统计分析指出:“从本科院校所占当地高校的比例来看,第一类地区明显高于其他地区,第二三类地区不仅低于第一类地区,而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第二三类地区虽然有些省份高校数量不少,但本科院校所占比例低,最小值为海南27.27%,与最大值北京的68.48%相差近2倍。河南虽有131所普通高校,但本科院校比例只占33.59%;山东152所普通高校,但本科院校比例仅为38.16%”;“从生均本科院校拥有率来看,全国平均值为0.10%,北京、上海、天津分别是0.76%、0.51%和0.29%;山东、河南、湖南、安徽和江西分别是0.09%、0.04%、0.08%、0.06%、0.07%,海南、西藏和青海分别是0.09%、0.17%和0.08%”[9]。这一系列数据表明我国不同区域与省际之间的高等教育资源严重失衡。

显然,在高等教育资源严重不均的情况下,实行分省定额招生录取,不仅在客观上造成各省(区、市)高考录取分数线和录取率的巨大反差,还在主观上诱使“高考高地”考生向“高考洼地”流动,形成“高考移民”。同时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为维护“高考洼地”的考生利益,“移民高考”被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或干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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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殊途同归的矛盾指向。通过分析不难发现,不管如何区分“高考移民”与“移民高考”,其共同指向是要求打破现有高考制度框架下的高考既定利益格局。而所谓既定高考利益格局,其实就是由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不同的高考录取机会所造成的“高考洼地”与“高考高地”格局,而正是“高考洼地”的存在,才诱发为高考而移民,以及因移民而难以高考。然而,随着“高考移民”政策的封堵,“高考移民”不断“前移”(即增长在流入地接受基础教育的年限),其隐蔽性越来越强,与“移民高考”之间的界限也开始越来越模糊,因此从长远看,“高考移民”与“移民高考”终归合流。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移民高考”人口的骤增,“异地高考”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向了“移民高考”。而某种程度上,造成这种矛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高考制度的改革未能顺应国家经济发展与人口政策变化。如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变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不仅需要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各级教育的调整,还需要有与之相协调的升学制度加以配合,否则某些教育环节必定脱节,甚至造成或加剧社会矛盾。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的速度、规模及范围不断增大,随迁子女的教育及升学问题应运而生,而仍以户籍为核心的高考报名制度,必定难以适应这种社会变迁节奏。或可说,“异地高考”其实也是国家制度系统内部不够协调的必然结果。因此,不管是从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还是从未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改变既定高考利益格局是大势所趋。

二、“异地高考”之困

从大规模竞争性考试的历史来看,“异地高考”现象中国古已有之,最典型的莫过于科举考试中的“冒籍应试”。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异地高考”是一个千古难题。换言之,今人不仅要面对古人曾面临过的困境,还要面对时过境迁后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把准并认清这些困境,是合理、有效地解决“异地高考”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

从现象上看,“异地高考”问题是由考生或人口流动(包括正常流动和非正常流动)造成的,但实质是高考分省定额与原籍应试原则的问题,而隐藏在分省定额与原籍应试原则的背后,则是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选择问题[10]327。这一点,其与古代的“科举冒籍”问题如出一辙。北宋中叶,欧阳修与司马光就科举“南北举额分配”展开了首次激烈争辩,双方在“凭才取士”还是“逐路取士”的问题上争论不下。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改“比例解额制”为“固定解额制”。由于各地解额不均,由此出现了固定解额较少的州郡的士人纷纷到解额相对较多的州郡去取解的做法,人称“冒贯寄应”[11]。可见,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是一个自宋代以降就存在的历史难题。

当今高考,自从各省市之间的分数线和录取率出现差异,分省定额招生的做法就一直饱受争议,且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全国应该按照统一考试分数线录取;一是认为高考分数线的倾斜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这与科举时代讲求完全依据考试成绩选拔录取考生的“凭才取士”与注重通过区域配额调控各地区间考中人数悬殊差异的“逐路取人”之争不谋而合。然而,1300年的科举演变史表明:“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互动,是一个从重视考试公平向重视区域公平发展的渐进过程。但无论怎样发展,在基本遵循考试规则的前提下,考试公平和区域公平都只能是相对的。”[12]

恰如有学者分析指出,科举“分路取人,可以普及文化。而其为弊,文化低落之地,亦必照例取录。凭才取人,可以吸收英彦,而其为弊,多京师国学之人,鄙陋之乡难及焉”[13]173。显然,分区定额取中带有优待照顾边疆和文化相对落后地区的用意,从自由竞争的角度来看,它与考试的公平原则有某些矛盾之处。但从调动落后地区士人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当地人文教育水平提升以及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角度来看,则有其合理之处[14]。以此反观当前我国区域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等发展差异,通过调控高考名额的分配来消解这种差异,对维护民族统一与和谐,进而实现国家整体的均衡发展,不无现实意义。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又很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内必须坚持以区域公平优先,同时兼顾考试公平的方式选拔人才。

(二)国家政策系统内部的制度性障碍

从内外部关系看,“异地高考”至少关涉三个系统:高考系统、教育系统和社会系统。因此,“异地高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且任何一个系统的制度设计出现偏差,或不同系统间的制度运作协调不顺,都将成为产生或化解“异地高考”问题的制度性根源或障碍。

在社会系统中,最大的制度性障碍莫过于户籍制度与高考的挂钩。表面上,异地高考是流动人口子女的升学问题,但本质上,则是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因既定的制度设计,人们的社会经济角色和公民权利、国民福利被剥离的后遗症,即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隔离了两个处于不同的“经济——社会”结构的人群。而这种户籍制度实行的前提是社会没有流动,然而,改革开放在重构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结构的同时,伴随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及城市化的进程,必然引起大规模的社会人口流动并要求重新划分各种社会资源[16]。否则,将迟滞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引发社会矛盾。正如教育部前新闻发言人王旭明所说:“异地高考改革的根本是户籍制度改革,正是因为有了户籍制度,才有所谓的异地高考制度”[17]。

此外,从法律视角来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并且“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1997年中国政府正式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式,对一切人平等开放”[18]。不难发现,国家的“异地高考”政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即一方面国家的法律从公民权利方面为异地高考提供了合法依据,但另一方面国家及地方政府又同时出台各种封堵政策,致使下位法违背上位法,凸显了政府在高等教育公平中的责任缺失。其次,有些地方政府利用户籍政策拉动内需、吸引投资、刺激经济增长,也是异地高考的政策诱因之一。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国家高考政策倾向于增进社会利益的效率目的,而忽略分配社会利益的公正目的,是催生异地高考现象的政策根源。”[19]

可见,“异地高考”的产生有其制度性根源,其问题的化解不仅需要包括高考制度在内的教育内部制度的调整,还需要包括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等在内的教育外部制度的协同改革。若不打破“脚痛医脚、头痛医头”的思维定势,仅在教育制度内部寻找“药方”,终归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城市资源承载力等客观条件的制约

从产业经济学视角看,教育属于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产业,即教育本身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却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同时,教育的准公共属性决定了其资助主体主要是政府,政府财政拨款是我国当前大多数学校赖以生存的主要资源[20]。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国农民工数量每年增加600~800万人。2003年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数量为1.1亿,比2002年增长8.6%;2004年为1.2亿,比2003年增长3.8%。“十一五”期间,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总规模达到7500多万,年均转移为1500万以上,高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转移1200万人左右的规模;同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总规模已达4500万以上[21]。

为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国务院于2003年、2006年、2008年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基本形成了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体系,并提供相应财政资助的管理模式。如2008年的《通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22]。这些规定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政策保障,但同时也给各地方,特别是因政治、经济、文化等集聚效应明显的地区或大型城市的教育资源、土地资源、财政资源及水资源等社会资源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据悉,目前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跨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比例超过了40%,天津市达到18%,广东省超过10%,福建晋江、石狮达到60%以上,深圳和东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2/3。由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的“两免一补”费用实行户籍所在地管理政策,拨付到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且不能转移支付,使流入地政府在履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职责时得不到相应的财政补贴。而随着随迁子女就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地现有的教育资源不断被消耗,先后出现教学经费紧张、教学场地紧张、教师队伍紧张的现象。如:广东东莞市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随迁子女新增64338人(小学49501人,初中14837人),按广东省规范化学校生均占地面积相关规定,当年需新征地不低于922亩;按东莞市2010年财政教育经费年生均小学7900元∕人、初中11200元∕人计算,当年需多投入财政性教育经费37.3亿元。北京市仅海淀区在2010年出台同城待遇政策后,就读的外地子女数量激增,当年较上年增加2000人,2011年又增加了6000人。目前海淀区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6万人左右,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31%,按生均2.1万元计算,海淀区每年为此需多投入13亿元[23]85~87。另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截止2010年,北京市常住人口达到1961.2万人,已超过北京市“十一五”城市发展规划规定的2020年的人口发展目标,基本达到了北京市人口承载极限。

可见,在流动人口集聚性城市的相关基础设施及基本制度建设,特别是消耗性资源紧张的状况下,若断然放开“异地高考”,无疑会给当地的基础教育系统和社会资源系统带来较大冲击,这些现实问题客观上制约着“异地高考”的改革进程。

三、“异地高考”之解

“异地高考”既是中国教育领域的独有现象,也是中国特定历史发展时期不可避免的阶段性问题。据统计,到2012年,“全国流动人口达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在流入地的平均家庭规模达到2.5人”。同时,全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有1260.97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的有936.74万人”[24]。这表明我国已进入人口大流动的历史发展阶段,同时也表明“异地高考”是一个必须直面应对的重大社会问题。从“异地高考”的形成、特点及其困境来看,求解“异地高考”应至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从国家层面统筹教育内外部制度关系

新制度主义强调要构建立体化制度结构,即“特定时期内,一定范围的社会管理制度不仅包括经过协商一致而形成明文规定的制度(即所谓正式制度),还包括一些非正式的、潜在的制度等”[20],并促使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形成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制度体系。由于“异地高考”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高考问题或教育问题,而是一个涉及经济发展、人口管理、城市建设乃至社会稳定的国家战略问题。因此,化解“异地高考”问题非教育部门一己之力可完成,它需要包括户籍、财政、社会安全与管理、城市发展规划与资源管理以及法律法规制定等在内的多个国家或地方监管及建设部门的统筹协调。尤其是在“异地高考”制度的设计、改革与推进方面,必须从国家层面出发建立统一协调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应既包括高考制度系统内的考试制度与录取制度的改革,又包括教育系统内的基础与高等教育制度改革,还包括社会系统内的户籍制度、财政制度、经济制度(主要是经济布局及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资源分配制度等的一系列改革。而无疑,只有在国家统筹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内外部制度关系的协调改革。

(二)逐步缩小省际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

从根本上说,异地高考之所以难以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与由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所造成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尤其是优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密切相关。从长远来看,根据各省考生规模与比例调整高校招生名额的省际投放比例,对减少高考移民将具有积极意义。但在高等教育诉求层次上移的背景下,调整优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省际差异则更为重要。因此,调整重点大学或部属高校招生名额的省际投放比例,增加河南、山东等“高考大省”的优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是解决高考移民问题的一个关键方面[25]。同时,省际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的缩小,对缓解移民高考也具有重要作用,它至少利于引导部分移民的流向,缓解特大型城市的承载压力。当然,合理引导流动人口布局的关键在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产业结构的调整。此外,注重调整城乡之间、省内不同地区之间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也是化解异地高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而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的均衡化,不仅需要投放指标的调整,更需要加大中西部地区的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资源的投入力度。

(三)采取有条件地分步实施异地高考策略

在现有客观条件与制度框架下,从“异地高考”诉求群体的规模来看,不管是考虑流入地的资源承载力,还是为减少流动人口子女与流入地高考既得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都必须采取有条件地分步实施的策略。首先,在高考制度的改革设计中,要实现户籍与高考的脱钩,即在高考的报名、考试及录取等环节,逐步从以户籍为主向以学籍为主的方向过渡,以消除户籍对流动人口子女参加高考的束缚,保障公民接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公平公正。其次,通过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转移,特别是产业结构的布局,有效引导流动人口的流向,减少特大城市的聚集效应,以达到分散流动人口,实现人口结构的合理分布。再次,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教育的扶持及投入力度,逐步推进区域间的教育资源均衡化,同时注重不断缩小城乡之间的教育差异,实现省际间、城乡间入学机会的均等化,消除异地高考的利益位差,从根源上消解异地高考的动力势能。

从实践看,2012年教育部提出:“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要满足三项条件:一是家长在当地要有稳定工作、住所、收入并交纳了各种保险,也就是说考生家长可以不是户籍人口,但须是常住人口;二是学生在当地要有一定的学习年限;三是流入城市的发展规模及承载能力等。根据这三项条件,各地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26]这一解决思路至少表明了两点:一是现阶段的“异地高考”是有严格条件的,而不是一下子完全放开;二是具体的“异地高考”解决方案制定权在地方,需因地制宜。从2012年黑龙江、安徽、山东、福建等省已出台的具体方案来看,其设限门槛已基本实现了以学籍为主的“去户籍化”,代表着异地高考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但应清醒认识到,“如果放开户籍限制让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大量的人必定会跟进移民,不仅会与当地的考生及其家庭产生利益冲突,像北京、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人口承载规模已近极限,移民高考与控制人口规模会产生尖锐的矛盾”[27]。因此,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高考“去户籍化”对京、沪等特大城市缺少可操作性借鉴意义,只能在分数公平与区域公平之间尽量求得平衡,以相对合理的办法渐进解决。而真正解决“异地高考”问题,可能要建立在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相对平行、高校享有高度招生自主权以及高等教育资源合理布局且供求平衡的基础之上,但无疑,要实现这种目标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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