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社会分层与社会正义
2014-02-18姜丽曾海涛
姜丽+曾海涛
摘 要:现阶段中国社会分层呈明显的两极分化趋势,表现在社会正义层面是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社会不公日趋严重、社会权利与资源占有的日益集中等。社会正义缺失严重,必将影响社会的长远发展与国家的稳定。要实现社会分层结构达到橄榄型结构这一目标,关键是社会正义如何实现并得以维护的问题。政府要承担起必需的责任,建构起更为合理的社会制度、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的保障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人民群众与社会力量的积极介入。
关键词:社会分层;社会正义;转型期;中间阶层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1-0057-05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分层是西方社会学家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社会利益关系及其不平等的利益分配格局的一种理论抽象。社会分层是常态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因其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社会资源的能力和机会的不同而在社会等级次序中所处的不同位置。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行为准则。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包括: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人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等;无论个人贡献,在最低程度上都应平等地享有实现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因而实现社会正义牵涉到权利、机会和资源配置等社会制度的设计,当社会不正义超出人们的容忍限度,社会不安与动荡也就在所难免了。社会正义不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空洞的理念,其内容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在探讨正义问题时必须要考虑时代、地域、历史文化环境等的差异。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在社会分层与社会正义的张力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尤其是社会底层劳动者的利益,显然是当代中国实现社会正义的最根本要求。
在社会分层视域中探讨社会正义问题,就必须正视、承认利益的差异性诉求,是在承认权益分配存在差异的基础上,公正合理地进行权益的分配。资源的稀缺性是人们追求社会正义的最直接动因。在现代多元社会中,社会正义的践行,就是平衡好利益各方的利益冲突,互利是其根本的准则。社会共同体是利益各方谋求利益的出发点,因而各方利益的诉求不能凌驾于共同体的维护之上,包容、妥协,通过利益的让渡来解决或暂时解决冲突,应成为解决权益纠纷的基本方式。但仅此并不足够,还需有配套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共赢、互利的实现。此外,在解决社会正义问题时,还需要考虑诸如社会的政治环境、民众参与程度、传统历史文化以及受其影响而形成的对社会分层和公平、正义的理解、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交互影响等,这些因素都会对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的具体方式的选择产生制约作用,从而影响到社会阶层结构刚性化趋势的变化,进而,决定着现代社会分层对社会发展的导向——是更为有序有效抑或是陷于无序无效的困境。
社会分层的状况可以作为判定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状况的指针,若社会内部的流动渠道通畅,且社会整体流动的方向是向上的,无论是代内的或是代际的,表明社会正义的实现状况良好,而不断的向上流动更表明社会处于发展变化期,新的社会分层正在形成之中;反之亦然。情况比较复杂的是社会分层固化的状况,它或者意味着社会进入发展稳定期,也就是说,在社会中向上与向下流动者相当,这时的社会正义实现状况正常;或者意味着社会全面发展的停滞,表明社会正义问题严重,社会层级间的流动趋于停滞且层级间的差异、分化日益显著——所谓“穷二代”、“富二代”就是社会分层固化的表现,这种状况的持续将难免导致社会的动荡与不稳定,社会的倒退、人们向下的社会流动是其必然的结果。
二、转型期中国社会分层现状和趋势
“社会转型”是社会分层研究中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它在社会结构中居于核心位置。中国的社会转型是指:“中国正在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1]在这一过程中,旧有的或者说传统的制度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等遭到普遍否定和破坏,已渐渐失去对社会成员的约束作用,但新的制度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等又尚未形成或未被普遍接受,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约束,整个社会表现为权威缺失、规范真空或冲突,社会不稳与失范也就在所难免。合理的社会流动能避免社会分层的固化,促进社会的有效整合,推动新的社会规范的建立与形成,对中国社会、经济等长远、稳定的发展显然是必要且必需的。
(一)精英群体的利益结盟
吉登斯认为,精英是具体的在内部有权威机构的社会组织(国家、经济组织等)中占据首要地位的人[2]。而在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形成的过程中,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政治、经济与知识精英等的联盟。改革开放以来,这些精英们获得机遇而爬升至社会组织的上层,并可能通过利益关系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影响国家决策,实现既得利益的制度化。中国从计划到市场的制度变迁主要是由政府主导,知识精英为特定的制度设计和规划出谋划策,为其合理性进行辩护并提供理论依据,由此获取利益;政治精英群体成员利用掌控的公权设租,以获取利益;经济精英群体成员从中寻租并获得暴利;再加上目前中国对公共权力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种精英的利益结盟也就更加有利可图。在现阶段出现大量的官员腐败贪污的现象,并呈现出一种迅速膨胀的势头,是不可避免的。
历史地看,任何一个国家在现代化和社会转型进程中,几乎都出现过精英群体结盟现象。但在中国,由于政府权力的高度集中、经济规模的巨大、政府财政收支的庞大等原因,精英群体结盟对整个社会、全体民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损害与侵占所造成的影响也就尤其重大,为预防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必须高度重视这一发展趋势。
(二)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
中国社会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不仅仅是存在着一般意义上的、数量十分巨大的弱势群体成员,更为严重的是,中国社会的一些主要群体如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中的许多成员呈现出一种弱势化的趋向。这里所说的弱势化的趋向是指许多成员的生活状态没有能够同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持一种同步的关系,而是呈现出某种程度的边缘化状态。这表现在相对剥夺感较强,而且劳动者的尊严感开始削弱;他们基本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他们的劳动竞争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严重下降;他们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小,发言的声音越来越弱,已经渐渐丧失社会话语权[3]。
本身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且其劳动年龄和劳动精力往往处在最好的时期,现在恰恰是这样一些社会成员呈现出一种弱势化的趋向。如农民工在许多方面都不能与其他成员享受平等待遇,不能实现“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同城同仁”。农民工碰到的问题是全方位的,从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生活到社会认同,都处在边缘化状态。这种边缘化并不是因为农民工本身努力不够造成的,而是社会给他们设定的一些不合理的、歧视性制度带来的[4]。
在当下中国,所以产生这样的一些弱势群体,不是由于个人自身天然的缺陷、不幸的个人遭遇或者无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而是由于社会转型期的结构性、制度性原因所导致的,比如城乡二元体制、户籍制度、双轨制等等。也就是说,主要是因为基本权利的失衡,而不是由于基本权利普及基础上基于个体客观原因而致的不均衡,这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应该避免的。要实现社会正义,权利失衡的状况就必须加以改变。
(三)中间阶层尚未形成,社会缺乏稳定基础
陆学艺等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指出,与发达国家相比,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的基本构成成分在中国已经具备,今后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在构成成分上不会再有大的变化,变化的主要是各个阶层的规模。但目前,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仍是,“该缩小的阶层还没有小下去,该扩大的阶层还没有大起来”[5],李强也指出中国的总体社会结构,既不呈“橄榄型”也不呈“金字塔”型,而呈现为一个倒过来的“丁字型”的社会结构[6]。当下我国社会分层中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过大,社会中间层规模过小,只有20%左右,还远未形成现代社会理想的社会结构形态,即拥有一个庞大社会中间层的橄榄型社会结构。从中等收入者产生的来源看,若基础阶层成员的基本生存和尊严底线难以得到保证,那么,从基础阶层群体成员当中大量产生中等收入人群成员的可能空间也将被严重挤压;即使对现有的中等收入人群来说,其常态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也受到了明显的限制,如近年来房地产价格的飙升,许多中等收入人群成员倍感生存和发展的艰难;在另一端,则是社会财富与资源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实现社会正义就必须打破“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一般规律,否则公正合理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亦即“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将难以形成。
(四)贫富在代际传递,社会阶层趋向固化
虽然整个社会的流动程度在提高,自致性努力和机会平等有所增加,但是,一旦涉及向上流动到精英群体时,其难度依然巨大。“任何一个在社会分层系统中居于一定位置,特别是居于垄断位置和优势地位的社会群体,由于维护、扩大和延续自身位置和利益的需要,都会通过其他各种社会形式再生产社会分层系统本身,从而表现出一种强烈和顽固的‘社会封闭倾向”[7]。当前中国阶层的诸多观点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碎片化、断裂化、层理化。所谓碎片化即分化了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再扭结,呈现无序状态。断裂化则认为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结构出现断裂,两极化的群体不再有共同利益。所谓层理化,即社会群体横向流动的通道相对畅通,上下流动的通道阻滞,阶层之间形成了分明的界限并且难以实现利益的交流。其结果是阶层关系固化。“社会纵向流动的通道日渐狭窄,下层社会向上流动受阻,社会结构调整速度变慢,制度变革与调整的动力减弱;大量刚刚摆脱贫困状态的阶层,面临着难以共享发展成果的窘迫境地”[8]。
目前很多社会领域的选拔和竞争,都呈现出以“纯天然禀赋”——血缘为标准的现象。竞争者的教育背景和个人能力不再重要,家庭背景和人脉关系才是关键,其结果必然是“强者恒强,弱者恒弱”。代际遗传性加强的趋势,“拼爹游戏”、“官二代”、“贫二代”和“蚁族”都是这个身份化了的社会的产物。家庭状况的代际复制,即“穷人”的子女往往是“穷二代”,“富人”的子女往往是“富二代”。一方面,社会缺乏公平的竞争、选拔和退出机制,弱势群体的地位很难得到改变,其精英亦无法跻身社会中高层,领导发展和变革,实现政治和经济地位的改变;另一方面,占据社会优势地位的利益群体,则以维护既得的利益为其活动的第一要务,何谈进取和创新,维护国家与民族利益?社会阶层的固化,若导致社会向上流动的延缓甚至迟滞,表明社会正义已严重受损,阶层之间存在巨大的共识断裂,长此以往,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流失,社会亦失去了生机和活力,进而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退。
显然,对于贫富差距,人们不是仇富、恨富,而是仇恨个别人的富裕建立于对大众的剥夺之上,得之于不公平的资源占有上。人们憎恨官员的贪污腐败,却缺乏正义的力量加以制止。人们辛苦创造的社会财富,却被极少数的人大量占有。今天的中国,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各种社会问题积聚、激增,社会严重失衡,这些问题若都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政治基础将会丧失,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将难以发挥,何谈实现共产主义的美好理想?承认社会分层的现实,并不表明我们对现状的认可。破解目前中国社会持续发展面临的困局,就要在现实的社会分层结构状况下,协调阶层关系,为社会流动渠道的顺畅提供有力的保障,促成社会全体的发展进步。
三、社会分层视域下实现社会正义的对策分析
(一)合理设计制度,健全法律保障
不当的制度设计,将进一步加剧社会分层固化,从而制度自身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阻碍。当前中国社会中,这类制度不胜枚举,如教育普及的背后,蕴藏着国家制度带来的受教育机会的不公平;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隔离依然存在等。可见,制度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只有制度正义才可能实现社会正义。就此而言,社会正义直接决定制度是否具有“好的”特性、制度是否具有“有效”的特性、制度是否具有“公平”的特性以及制度是否具有“可行”的特性这样一系列重大的问题。罗尔斯也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精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9]。同时,寓于纯粹程序的正义之中的制度正义,亦会促进人性自然走向完善。因此,制度的创新应以追求制度正义为价值目标,进行实质性的执政资源公平配置和社会利益协调与平衡,才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
“权力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好的制度,不是好的结果的唯一保障,还必须要有法律、民众的监督等其他手段的运用。从人类历史来看,权力与腐败总是相生相伴,不受监督的权力,腐败难以避免,而即使受到监督的权力,无论监督是否有力,腐败也依然难免。腐败是国家、政府存在的必然衍生物,根源于人性的不完善,人性之不完善又是始终的,所以对权力的监督,是社会良性发展所必须的,而只有真正切实有效的监督,才能保证社会持续的良性发展。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仅要完善与健全体制内自上而下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与机制,而且要建构具有社会开放性、广泛性和多元性、自下而上的“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和创新制度。这就是要树立权力源于人民的权利、权利是主体的法治思想观念;积极推动“参与型民主”,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各种机会与渠道,使公众参与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有效的监督要获得实质性的保障,必须有制度、法律的保障,在防止公权滥用的同时,也要避免监督权的滥用,换言之,要健全法律,使政府、国民都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真正地发挥效用。合理的制度、健全的法律以及监督权的合理使用三位一体,社会正义的实现才能获得可靠的保障。
(二)顺畅社会流动的渠道,推动中产阶层的发展
急剧的社会流动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而公正、畅通的社会流动,是社会实现机会平等取向、社会成员寻求自由发展并改善自身处境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持续良性发展的基本动力源。当社会流动(指向上和水平流动)的通道充斥着各式壁垒时,譬如“行业”、“职业”、“单位”、“户籍”和“地区”等等分割和阻隔,社会正义的缺失和不稳定因素的增多也将愈加明显。顺畅社会流动渠道,要扩大社会横向的水平流动,即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更要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向上的社会流动,使下层社会成员能够通过公正、公平的社会流动机制与社会机会,实现人们向上流动的社会期望。具体措施如消除城乡户籍壁垒;杜绝所有制、财富、性别的歧视等现象。从而,最大可能的实现社会流动的无障碍。
顺畅社会流动渠道,有利于在社会中形成一个庞大而稳定的中产阶层,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合说,唯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比任何其他阶级较为稳定”[10]。虽然现代社会与城邦社会差距巨大,但是一个庞大而富有的社会中层,将比其他任何阶层占主导的社会具有更大的稳定性,托克维尔关于中产阶级能够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的论述[11],就是很好的说明。目前中国尚未形成一个稳定的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社会阶层结构,即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中间阶层业已产生,但规模有限,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还不能发挥关键性作用。今后,显然应推动形成中间阶层占绝对优势的社会阶层格局,这离不开社会流动渠道的顺畅,而随着中间阶层的壮大,社会流动的渠道也将更为畅通。
(三)扩大社会保障,缩小贫富差距
当前,弱势群体陷于恶性循环中,主要是因其在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中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其社会竞争力的提高难以得到保障且每况愈下而导致的。因而,在制度的选择与设计上,应当为弱势群体提供系统的、制度性的保障,增强其自身的社会竞争力与政治话语权,而不仅仅是解决如何缩小差距的问题,这就会涉及一系列的相关制度的改革与设计。显然,个人如果仅仅只能够解决温饱问题,其境况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真正实现个人生存状况与社会地位的改变还需要其他的一些平等权利,比如个人的发展权利等。也就是说,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其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至少在现阶段都必须得到同等的重视,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尤其是个人的发展权,更应成为政府、社会所关注的中心。
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或者因制度的缺陷,或者因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这显然是不公正的。贫富差距的增大在现阶段甚至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始终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致使贫富差距持续拉大的原因是什么,这种差距的增大是基于全体民众财富的显著增加还是部分人对财富的异常占有,以及国家、政府和社会为减少贫富差距是否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毫无疑问,避免弱势群体陷入恶性循环,在国民普遍富裕的基础上减少贫富差距,才是社会正义的首要价值。社会正义的实现应从改善经济状况入手,但如果这种改善仅仅是经济状况的改善,距离社会正义的实现依然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四)积极发展社会自治组织,形成开放的社会治理模式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长期以来,都是以经济发展为核心,这种发展取向,使得我国经济发展在较短的时期内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也造成了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巨大反差。对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管理,实践已经证明,国家参与过多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常常起到反作用,激起公众对社会、政府的不满;过多的干预,也扼杀了这些领域自主发展、创新的活力;并且社会、文化等领域不同于经济领域,对经济领域管理的有效方法未必适用于其他领域,甚至完全不能运用,但目前常见的却是市场原则的全面泛滥,当前众多社会问题与矛盾的凸显,与此有着直接的关联。社会转型在中国就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其最终目标是转向现代社会,因而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发生转变。我们不能将现有的问题简单地诿过于社会转型,而应积极寻求尽快走出转型期的途径,这就必须要加快形成开放的社会治理模式。
这一开放的社会治理模式,必然要求在政治与社会层面施行必要的权力和职责的分解与平衡,即由政府与社会共同承担起利益协调的职能。当下中国社会中,强势阶层能够肆意地侵蚀其他阶层利益,民间社会制约力量的薄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社会自治组织的增多、社会监督制约力量的壮大,就能够在社会成长与国家治理之间构建良性的和谐互动关系,实现社会各阶层间权利的高水平均衡。这种高水平权利均衡下的社会运行图景是:承认社会利益高度分化的现实,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压力作出制度性安排,而国家的作用则在于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冲突的裁决者[12]。通过社会组织这种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互动中的枢纽、杠杆作用,为社会正义的真正实现开辟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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