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道德生活的关系、规范和意义
2014-02-18高力
高力
摘 要:研究民族道德生活及其道德生活史,必须厘清与道德生活有关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等各种社会关系,分析在社会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用以调控和把握道德生活世界行为规范的结构、类型和作用,揭示民族道德生活对于民族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意义,从而为民族道德生活的研究提供一种视角和参考。
关键词:民族道德生活;关系结构;道德关系;道德规范;道德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1-0034-05
道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形成发展和变迁的历程,调节规范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的状况,构成人类的道德生活和道德生活史。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构成全部社会生活的内容,道德生活是以物质生活为基础的精神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生活是在一定社会道德指导下的并体现出道德意义的生活。由于道德具有民族属性和阶级属性,因此人类的道德生活也具有了民族道德生活、阶级道德生活的区分。研究民族道德生活及其历史进程,对于扩展伦理学的研究视域、丰富伦理学的理论、促进民族和谐发展,既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民族道德生活的关系论
道德生活是人们把握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社会生活和日常生活的集中表现和重要方式。一般而言,道德生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形态和组成部分,由于道德主体是由个人、群体、民族、阶级构成的活动主体,道德具有的民族性、阶级性,也必然体现在道德生活中,民族道德生活以及民族道德生活史理当成为伦理学和民族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民族道德生活是民族道德发生、发展的基础,道德所具有的民族性通过丰富多彩的民族道德生活展现出来。民族道德生活是各民族实践活动的世界,是人们按照道德要求改造过的生活,它既是民族个体成员道德品质形成的实践基础,也是一个民族整体道德水准的舞台。
民族道德生活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现象之一,可以划分为基本的三个方面或层面:生活形态、关系系统和规范现象。民族道德的生活形态包括物质生活形态和精神生活形态,其中涉及关于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各日常生活事项和行为中蕴含的道德意义和行为方式。关系系统包括在道德生活中发生的物质关系和精神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等等。规范现象是在民族道德生活中形成的用以调节各种生活关系包括利益矛盾的行为规则和评价标准。民族道德生活的意义通过这三个基本的活动层面而体现出来,展现着各民族以道德的方式把握世界的价值取向。
民族道德生活是一个复杂的关系系统,必须立足于社会关系的审视。社会的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影响并展现为丰富多彩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各民族道德生活的基础和条件,民族道德生活成为其具体内容和价值展现,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重要方式。物质生活方式和精神生活方式体现着道德生活的物质关系和精神关系及其基本内容。
由于各民族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生产方式和由此形成的生活方式的不同,各个民族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具有明显的区别。在生活形态的具体方面存在各自的鲜明特色和相互之间的差异。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类型来看,游牧民族、农耕民族、渔业民族以及山地民族,其劳动方式、产品的交换和消费具有不同的特征。从共性的特征来看,各个民族在物质需要和精神文化需要领域,维持生存发展要求的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生产方式的不同,使人们获得生活需求资料的内容和方式不同,进而使人们形成了不同的生活习俗和生活模式。各民族依据自身生活的具体需要,对于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生活事项,形成了具体的行为规则,在生活形态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中体现了民族的道德认知和理解以及对于意义世界的把握。事实上,由于调节利益关系矛盾的客观需要,人们在认识和把握利益矛盾的性质和特征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政治、道德、法律和宗教的调节方式。道德调节利益矛盾的特殊性在于它直面生活实践,以约定俗成、墨守成规的行为规范指导人们的行为,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风俗习惯来维系道德规范的力量。道德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这一特殊方式,正是基于人们对于其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利益矛盾冲突的特性而以精神活动的认识方式加以把握的结果。因此,道德生活的形态和变化是以物质生活为基础的精神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和过程。
在民族道德生活关系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直接表现为个人道德生活和民族道德生活的关系。事实上,个人的道德生活是在己我关系、人我关系、群我关系和物我关系乃至家国关系中存在的生活。个人的道德生活和民族的道德生活是在二者的互动整合中形成的一个系统,个人的道德生活发生在家庭、族群和民族社会生活中,民族社会生活成为个人道德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没有民族的认同容纳,与民族社会道德生活不相一致的个人生活,也就不是该民族的道德生活。所谓入乡随俗,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已通俗的表达了这一含义。基于民族道德生活中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要求而形成的风俗习惯、行为禁规,成为调整民族道德生活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并且具有普遍律令的性质。无论哪一个民族,个人的道德生活不可能离开民族道德生活的整体要求,民族的个体成员正是按照这一律令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和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创建民族道德生活成为民族成员的基本义务。民族道德生活关系的规范化、秩序化乃至制度化是道德规范调节的结果。
按照社会生活的公共生活、婚姻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三大领域划分来看,三大生活领域之间的关系,并非静态的关联关系。婚姻家庭生活是民族发展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活动领域,早期的公共生活也不具有现代社会生活的意义,而是村落生活、部落生活等。职业生活只是伴随社会分工的专门化和达到一定规模的时期才产生出职业化的道德要求。现代国家经济产业和职业分类成百上千,民族传统社会生活中的职业分类与其生产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类别类型相对简单。我国各民族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存在差异,民族内部阶级分化和职业分工存在不同。历史实事表明,并不是每一个民族都存在职业道德,而且,职业道德并不体现出道德的民族性,职业道德应有的规定性在于职业活动对于人的职业化素养的形成,职业道德要求并不存在民族之间的差异,与道德的民族性不是同一个概念。然而,在恋爱、婚姻和家庭生活中,各个民族的习俗风尚和评判标准则存在很大差异,例如,恋爱自由是我国少数民族中常见的规则,而儒家伦理的要求则与之发生巨大的碰撞。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存在着优秀的道德传统,恋爱自由、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帮贫济困、邻里和谐,是具有普遍性的婚姻家庭道德准则。蒙古族谚语“与有夫之妇谈情,人格必丢无疑”,体现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壮族谚语“恩爱睡冰心也暖,无情烤火心也寒”,体现了爱情在婚姻中具有的意义,朝鲜族谚语“贫寒家庭出英雄”反映了家庭教育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景颇族家庭伦理中明确规定:“不能虐待自己的妻子”,“不能调戏已婚妇女”,规定父母的义务是“教育孩子成为有道德会劳动的人”,表明人们已意识到家庭伦理道德具有的意义。民族地区家庭组织形成发展的过程与民族社会的劳动组织方式、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对家庭的制度分配和家庭生活过程及水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公共生活方面,历史上的乡村生活与城市生活迥然不同,民族地区的乡村生活与城市生活差异更大。民族村落生活中面对的是族群、民族成员之间在土地、水源、山林之间的自然关系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中的社会交往互助关系,血缘、亲缘和地缘成为民族道德生活的结构特质,由此形成了基本的公共道德生活准则。各民族三大生活的发生发展是不平衡的,因此,考察三大生活领域的道德要求也是各有其特殊性的。
在民族道德生活的政治关系方面,国家的政治伦理贯彻实施到民族地区而形成民族政治伦理。民族政治伦理是民族社会实施政治管理和伦理约束的产物。人类社会自形成民族并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阶级分化的现实而逐步形成政治权力在阶级之间的分配,民族社会的伦理约束由此得到政治力量的支撑,政治与伦理成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方式。社会生活本质上是由政治关系决定的一种政治道德生活,个人道德生活是相对远离政治要求的日常生活。但是,在政治关系直接控制社会生活的情况下,个人的日常生活难以避免的具有政治属性。由于我国各民族政治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不同,有的民族曾经成为各个民族的统治阶级,既统治着自身民族也统治着其他民族,有的民族也曾经远离中央政治的统治,以特有的制度统治着自身的民族。受不同政治的影响,各个民族的道德生活存在着相应的差异。同理,在宗教关系直接控制社会生活的情况下,个人的日常生活具有了宗教道德生活的色彩。因此,民族关系中的族际伦理既存在调节不同民族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也存在调节民族内部不同支系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在“大杂居,小聚居”的一定地域范围内,民族之间的政治和伦理相互影响更为直接一些,而在多元一体格局的中华民族范畴中,我国各个民族之间的伦理及其道德生活的相互影响则更为复杂。
就时代而言,道德生活可以划分为传统道德生活和现代道德生活两种形态。传统道德生活自从人类脱离动物界而有了生活禁规以调节生活中的各种关系时就开始了。传统道德生活是不同民族不断总结生活经验而以道德来把握的生活世界,在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朴素伦理走向理性伦理、从宗教世界走向现实世界、从民族走向阶级和国家的实践历程中,生活中的诚实守信与背信弃义、勤劳节俭与好逸恶劳、团结互助与损人自利、男女平等与男尊女卑、公平正义与等级制度等等善恶之间的矛盾成为传统道德生活走向现代道德生活的动力。传统道德生活中既传承了优秀的成分,也留存了一些糟粕。现代道德生活是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受到市场体制、现代科技、国际间交往影响下的生活,道德生活的意识形态色彩大于民间日常生活,民族间的交往日益频繁,文化之间的交流、碰撞和协调需要民族之间和国际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契约。现代道德生活显现出一种道德缺失及伦理危机,其深刻的根源不能从质朴的道德理由中去寻找,现代道德生活模式的建构当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民族道德生活的规范论
各民族以道德的方式把握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社会生活和日常生活的重要手段就是行为的道德规范。规范决定着行为,行为影响着生活。规范指导和约束人的行为,使各民族社会生活和日常生活秩序化。从道德规范和人的生活的关系来看,二者的互动关系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各种生活中的物质关系和精神关系是道德规范形成的基础。物质关系和精神关系的变动也促使道德规范发生变化。其二,道德规范的形成和发展,维护和把握着物质关系和精神关系。在已有的道德规范僵化守旧的情况下,人们的物质关系和精神关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就将受其束缚和禁锢,在社会发展突破这种约束和禁锢的情况下,革故鼎新、制度创新、变革创新的行为规范将指导、规范和适应人们的社会生活。从道德规范的形成来看,在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中,道德需要是其中之一。无论是在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中,还是在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中,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变革成为满足一切需要的物质基础和手段,道德需要、政治需要、法律需要、军事需要等等成为实现各种需要的保障。道德需要成为各种社会需要的重要构成要素。道德需要的具体表现形式,凝聚为调节行为关系的道德规范。而在道德规范的形成过程中,随着人们认识把握现实社会关系的深度、广度、进度的不同,历经了各种忌讳禁规直至义务规范的演化进程。在人们约定俗成、墨守成规的情况下,道德规范发挥着调节利益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道德生活属于实践的范畴,各民族道德生活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成为道德生活的历史过程。道德规范的形成是一个实践经验不断积累总结提升的过程,可以把它分为两个阶段和两种类型:道德规范的初级形式和高级形式,知性类型和理性类型[1]。这两种形式和类型是行为规范从感性实践到理性实践的提升历程,是民族道德规范形成的规律。感性实践以生活经验为基础,形成的行为规范属于生活化的表达和要求,以忌讳禁规、习俗礼仪的形式,成为行为习惯和行为标准,这是道德规范的初级形式和知性类型。理性实践以思维的自觉为基础,总结提升的义务通过文字典章记录和颁布出来,成为规范化的制度伦理,道德规范达到高级形式和理性类型。感性实践和理性实践相区别的主要特征在于,感性实践的物质基础在于生产力发展和物质生活资料及条件与简单的社会关系相适应,理性实践的物质基础在于伴随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物质生活资料和条件的分配以及利益矛盾的调节更加突出紧迫。感性实践和理性实践相区别的主观因素在于人们对于道德生活把握的自觉程度。虽然说感性实践和理性实践不能截然分离,在共时性上有着逻辑的联系,但在思维意识发展水平的历时性过程上,二者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文字的发明和使用是感性实践和理性实践相区别的分水岭。
感性实践和理性实践的功能,在生活化的意义上是一致的。道德生活是感性实践和理性实践的结合,感性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则和基本要求,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总是用来调节生活关系,维持生活秩序的准则。理性实践的意义在于使这些准则脱离经验化的体认,抽象为理性的原则,以确定行为自由的界限和程度。区别在于感性实践中的行为要求更加直观和具体,是更加生活化的礼仪,在衣食住行活动中,通过言传身教就能经验化地加以掌握。难怪各民族早期道德教育的形式常以“火塘边的故事”、婚丧嫁娶的仪式等表现出来。理性实践基础上形成的道德规范,成为超越经验习俗的抽象义务,道德教育的形式成为课堂教学的解读、案例、说教和社会的广泛宣传。
感性实践和理性实践还通过伦理的情感化约束机制体现出来。爱与恨、情与仇、善与恶,是在复杂的生活关系中形成的道德情感,道德生活离开情感表达是不可思议,也是不可想象的。人伦教化劝导行为过错,本身就体现出人性的社会关系内涵,善与恶的评判和矛盾冲突的解决,就是敢爱与敢恨的情感冲突和化解的过程。正如历史上纳西族的男女殉情悲剧一样,是男女恋爱自由的纳西族婚恋传统和儒家封建伦理冲撞的结果。理性实践的约束机制来自于道德主体的理性自觉而不是道德激情,理性实践的约束机制是向法律冷酷化的刚性规范惩处行为罪恶的过渡。在此意义上讲,道德生活是法律生活的基础和底线。
在民族交往和文化传播的过程上,各民族的感性实践和理性实践相互影响,带动着民族文化的相互交融,使民族道德生活显现出某些共性特征。各民族的道德生活显然不是一个孤岛,在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活动中,相互之间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也是难以抗拒的。在文化的相互交融中,外来文化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与本民族相对一致,或者民族道德生活中的一些规范被同化,道德生活的动荡变迁相对微弱一些。此种情形表明,道德文明具有人类的共同属性,民族道德相互间的融合正是以道德文明为基础的。在文化的相互冲突中,不同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和生活环境不同,本民族对于外来民族道德的选择面临艰难的选择甚至冲突。当民族上层或统治阶级主动接纳外来道德文化,二者间发生的冲突相对较小,否则将会发生文化间的抵制。而在民族社会发生急剧变迁时,民族道德生活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甚至陷入混乱无序状态,在道德失范的情况下,一种新的道德要么在民族内部生活中形成,要么被外来道德所取代。
三、民族道德生活的意义论
生活世界的意义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生活的意义本质是道德问题,是人们生活的理由,没有生活的意义,人们将不能生活下去。人们在生活实践中体认、创造和追求着生活的意义,生活世界的意义因而是相对于道德主体而言具有的意义,道德生活是这个意义世界的集中体现。民族道德生活的意义是一个民族对于生活应当如何的体验与认同,是对于如此生活何以值得的追问。由于生活世界是由不同意义构成的世界,各民族对这个意义世界的理解和把握也不同,生活的意义成为各民族生存发展的精神支撑和动力。
道德生活的意义首先是关系人生、家庭幸福的日常化意义,即关于生活充实安康,能满足基本生存需求乃至于实现发展和享受的生活。因此,道德生活的意义就具有满足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的层级和水平。日常化中的道德生活的意义,主要是满足物质生存需要的基本生活条件以及生活方式问题。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生产方式条件下,各民族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对生活意义的认识和把握,同一民族内部发生阶级分化,不同阶级对于生活意义的看法由于生活资料的多寡而存在差异甚至相互对立。劳动阶级把勤劳节俭,淡泊人生看作是有意义的,统治者则把占有奴隶、土地等财富的多少看作是生活的意义所在。
道德生活的意义还在于以明确的荣辱尺度来展示人之为人的资格、身份和角色,以仁而为人,以为人处世之道而规范人的行为,培育和塑造着人的品性。民族归属及民族认同感具有深厚的生活基础,民族道德生活中的己我关系、人我关系、群我关系、物我关系,形成伦理的标准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并成为人们的义务和荣辱尺度。一个民族所能宽容的生活方式,在另一个民族看来则是不可理解的。因此,民族道德生活是民族认同和集体归属感的道德条件,是得到全体民族成员认同的生活,而不是遭受羞辱、耻辱和侮辱的生活,唯有自尊、尊严和荣誉的生活,受人尊重的生活才是值得推崇的生活。
道德生活的意义最终在于对于个体、氏族、家族、民族和社会的意义。从道德主体的角度来看,民族道德生活是个体道德生活的关系集合体,也是民族社会生活和日常生活的有机系统。维护民族利益,崇尚助人为乐,反对损人利己,甚至在民族迁徙征战过程中,具有死而无憾的英雄气概,生存生活具有了崇高的意义。因此,民族道德生活具有了物质生活的意义和精神生活的意义、个人的意义和社会的意义。民族道德生活中的道德主体之间关系的意义具有了深刻的含义,提升和标示着各民族社会生活的文化、文明和进程。历史的和现实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必须以道德生活为支撑,各民族向善的提升和向文明的迈进,昭示着道德生活的积极意义。各民族在发展的千百年中,在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中不断创造着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财富汇聚为道德生活财富。在全部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社会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缺失道德生活就将是“经济人”的生活或者禽兽的生活。道德生活财富提升人们的幸福感,成为实现民族和谐、社会发展的力量源泉。
民族道德生活的意义对于促进民族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各民族在道德生活中,以实践活动的方式,以精神认识的方式创造着生活的意义,由此丰富着道德活动的内容,推动着道德的发展。从道德生活研究的视角来看,道德生活的世界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领域,即作为日常生活的道德、作为行为状态的道德和作为观念形态的道德。作为日常生活的道德是作为行为状态的道德的基础,正是日常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调整的客观需要,使人们在生活经验中形成和普遍认同一定行为规范的意义,进而形成相应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并维系着民族道德生活。历史地来看,作为观念形态的道德,各个民族在其道德观念的自觉及其与宗教信仰的分离,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早期的原始宗教和道德本是混为一体的,信仰的力量体现为宗教对道德的支持。在宗教与道德发生分化以后,宗教信仰与道德信仰共同发挥着支撑意义世界的作用[2]。因此,民族道德生活的意义是以信仰为支持的生活体系,也是民族道德生活的意义所具有的一种机制。
应当指出的是,道德生活的意义与道德准则的意义含义有所不同。道德准则以明确的善恶是非尺度界定和评判人的行为,维系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道德生活是道德准则指导人的行为和生活的产物,道德的生活和不道德的生活是道德生活的不同方面和基本内容。因此,道德生活展示了各民族全部社会生活的意义。意义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成为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生存方式、发展方式选择的善恶尺度。道德生活成为具有道德意义可以进行评价的生活。因此,道德准则是在道德生活中形成的,并且用来评价生活的意义的尺度,道德生活与道德准则在生活实践的互动中发展。
民族道德生活的现代走向使得传统道德生活的意义受到挑战,也面临适应性的调整问题。黑格尔曾以“伦理生活”概念来考察道德的进程,在他看来,人的“道德性”是作为“现代精神”的品性,是现代精神的代表。作为习俗性道德的伦理生活,是个人行为本身的客观化和通过伦理生活各个环节的形式的一种运动[3]。黑格尔以概念的抽象运动形式展示了伦理生活的历程和意义。然而,在现代西方,自从神学义务论对道德传统的基础支撑失效以及元伦理学对传统伦理思想的否定而使道德生活离开了研究的领域,如何获得道德生活的理性基础和意义,成为现代西方道德生活危机性的问题。
在我国,民族道德在早期各民族道德生活和历史发展中,有的分化出阶级道德,有的接受了儒家道德思想和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在社会形态发展不平衡的社会生活中,20世纪50年代起跨越式地直接过渡到了以计划经济为背景的共产主义道德时代。改革开放以来,从《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提出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的层次和要求,再到《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各民族的道德生活以极大的适应力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各个时期道德生活的有机整体。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活动方式的变化,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方式和精神生活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民族道德生活中的一些“质朴伦理”可能消失,具有积极意义的优秀传统道德部分传承下来,诸如经商为耻的道德观被新的商业道德理念所取代,民族道德的发展是总体趋势。学界和公众关注的当前“道德真空”、“道德危机”等等的讨论,不应与民族道德生活混为一谈,个人道德行为问题不应与民族道德属性相等同,作为社会性的问题不能与某个民族或某个民族个人相关联,否则将会把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问题相混淆,不利于民族和谐和共同发展。社会转型期的民族道德变迁是目前应当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高 力.民族伦理学引论[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68.
[2]高 力.原始宗教与民族道德[N].思想战线,1994(3):65-71.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