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版权产业比较研究
2014-02-17赵双阁李剑欣
赵双阁 李剑欣
摘要:作为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美国加强版权的立法保护,固然有其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但是最终目的却在于通过制度的完善促进相关产业变革及其经济发展。数据显示,近10多年中美版权产业在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均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并逐渐成为其国民经济中一个最重要的增长极。与美国的版权产业相比,中国版权产业差距巨大,存在着缺乏版权保护的具体实施政策、版权保护执法机制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版权产业人才培养机制等弊端。为此,我们应从完善版权产业发展政策,强化版权产业理论研究,强化版权保护执法体系,完善版权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促进中国版权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版权;版权产业;版权制度;核心版权产业;版权贸易;美国版权法;知识产权;数字版权
中图分类号:F7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1-0107-07
一、现实考察——中美版权产业对经济贡献之比较
(一)美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①
1. 版权产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日益突出。2007年以来,美国经历了国内生产总值与就业率一致下滑的局面,然而,即使在以经济衰退为显著标志的2008—2009年,美国版权产业仍然在持续地为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作贡献,且超过美国经济整体的增长势头。2009年后美国经济开始反弹,版权产业仍持续对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做出卓越贡献(见表1)。
如表1所示,美国的核心版权产业在2010年对国内生产总值增加达9 318亿美元。同年,美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4.66万亿美元。核心版权产业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3.6个百分点。同一时期的版权产业行业总体增加值在表1中也有体现。版权产业行业整体对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值为1 627万亿美元,占据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1.1个百分点。
在2007—2010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进入了以年增长率超过3%的迅猛发展阶段。然而,在2008—2009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实际增加值下降了3.07%。在2007—2010年,全部版权产业经历了一个可对照的模式发展。如表2所示,整体版权产业在2007—2008年和2009—2010年,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39%和4.20%。然而,整体版权产业也展现了在2008—2009年2.07%的负增长。这种包含增长和下降的混合发展模式诠释了美国经济整体的发展态势,如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在2007—2008年持平、在2008—2009年下降了2.63%、在2009—2010年增长了2.85%。
表2还显示,2007—2010年,美国的核心版权产业实质的复合年增长率为1.10%,整体版权行业的复合年均增长率为1.47%。相比之下,美国经济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却仅为0.05%。这些数据表明,在2007—2008年美国经济停滞不前的状态下,核心版权产业的增长率超过2.0%(整体版权产业增速超过3.0%)。随后,2008—2009年,像其他经济产业一样,版权产业经历了2%~3%的负增长。在2009—2010年,版权产业在美国经济的实际增长率仅为3%以下的背景下,也实现了3.4%~4.2%的实际增长。2007—2010年,美国版权产业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很明显地超越了整个美国经济体所实现的年均复合增长率。
2. 版权产业成为美国吸纳大量就业人口的重要领域。如表3显示,2007年,美国全部版权产业就业人数达到1 155.72万人,占当年美国就业人口总数的8.40%,其中核心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为549.61万人,占全部版权产业就业人数的47.56%,占当年美国就业人口总数的3.99%。到2010年,整体版权产业就业人数降低到1 063.22万人,占当年美国就业人口总数的8.19%,其中核心版权产业就业人数降为509.76万人,占整体版权产业就业人数的47.94%,占当年美国就业人口总数的3.93%。
2007—2010年,核心版权产业和整体版权产业中雇员的平均薪酬一直在增加。2010年核心版权产业中员工的平均薪酬基点为78 128美元,这一价值标准比2010年美国整体经济行业61 404美元的平均薪酬基点高出27个百分点。整体版权产业的雇员在2010年的平均薪酬为70 513美元,比整体美国经济行业的薪酬基点高出约15个百分点(如表4所示)。
3.版权产业成为美国出口的生力军。在美国的版权产业中,仅电影业、音像业、软件业和出版业(报纸、书籍和期刊)四个核心版权产业部门的外销和出口额,在2007年约为1 280亿美元,到2010年升至1 340亿美元(实现了近乎4个百分点的增长)。版权产业的外销市场明显超过包括飞机、汽车、农产品、食品和药品在内的其他行业,在美国的出口增长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如表5和表6所示)。
(二)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②
1. 版权产业为中国经济做出重大贡献。近5年来,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及其占当年GDP的比重始终保持增长势头,2006年占6.39%,到2010年已占到6.57%。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及其占当年GDP的比重增长较快,2006年是3.06%,到2010年已增至3.52%,明显高于其他产业组(如表7所示)。
2. 版权产业在吸纳就业人数方面的贡献。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就业人数及其占当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的比重均保持持续增长,在增加就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6年占当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的6.52%,到2010年已占到7.89%(如表8所示)。
3. 版权产业在出口总额方面的贡献。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海关商品出口额及其占当年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核心版权产业服务贸易出口额及其占当年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均保持增长趋势。中国版权产业的商品出口额及其占当年版权相关产业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占绝对优势,2006—2010年其比重均在90%以上,说明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外贸出口仍以制造业为主。中国核心版权产业的海关商品出口额、服务贸易出口额及其占当年海关商品出口总额、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都较低,五个年度核心版权产业的出口总额(包括商品与服务贸易)均不到当年全国对外贸易出口总额的1%(如表9所示)。
2010年我国版权相关产业海关统计商品出口额为2 662.96亿美元,占全国海关统计商品出口总额的16.88%,比2009年增加559.79亿美元。其中,核心版权产业出口额为41.90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0.27%,比2009年增加0.74亿美元。2010年我国核心版权产业服务贸易出口额为62.33亿美元,占全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3.84%,比2009年增加16亿美元。
(三)中美版权产业结构比较的结论
中国版权相关产业虽然近5年来持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也呈现出较高的行业增加值,但是核心版权产业在全部产业中尚处中游地带,与版权相关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相比,差距更是巨大。如,2010年美国版权相关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1.626 9千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110 766万亿元,中国为2.637 026千亿元,不到美国的1/4,其行业增加值占全美GDP的比重为11.1%,而中国的此项比重仅为6.57%;美国仅四个核心版权产业(音像业、电影业、软件业和出版业)海外销售额为1 340亿美元,而中国所有的核心版权产业出口总额仅为104.23亿美元,不到美国的1/12。
二、真相探索——中美版权产业发展悬殊之原因
无论哪种知识产权,都是由权利的取得、维护和利用三个方面组成。就版权而言,权利的利用尤为突出。“因为获得版权不是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贸易活动取得经济上的收入,才是目的,才是版权制度最初产生的原因,也才是维护版权的主要理由”。③所以,版权制度应该是在平衡版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因此,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无论是学术界还是业界,均把版权制度的立法和执法保护视为实现权利人各种权益的主要途径及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的生命线,即没有完善的版权制度及有效的执法环境,版权产业发展就无从谈起。尤其是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传统版权制度中的权利安排受到前所未有的影响。版权制度必须满足当下新技术的挑战,重新安排权利保护与限制的平衡机制,以实现版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的相对公平的利益,最终促进版权产业的飞速发展。故此,版权制度的完善程度能否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求,已成为判断一国版权产业繁荣程度的最为重要的标准。当我们手持该标准去衡量中美两国版权制度立法和执法现状时,美国较为完善和发达的版权制度体系就成为造成中美版权产业发展如此悬殊的真正原因。
众所周知,美国在其基本法律制度上沿袭了英国判例法的立法传统,但是美国版权法却是一个例外。从美国第一部版权法即《1790年版权法》④到现在,美国版权法都是属于联邦成文法的范畴。“这从一个侧面有力地反映了美国人对于版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在其建国之初就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平。”⑤不过,美国第一部版权法的立法方式过于简约、原则化,保护客体范围狭窄(仅限于地图、图表及书籍),保护期限较短(仅为14年)。之后,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技术和经济生活的繁荣,实现宪法目标,美国版权法于1831年、1870年、1909年和1976年均做了重大修改,将版权保护范围不断拓展,直至覆盖所有通过智力劳动创作出的、具备独创性的作品;将版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直至增加到作者死后50年(如果是匿名者、假名者或者雇佣他人创作者,无法确定单个自然人,版权期限为发表日后75年或创作后100年),充分反映了美国版权保护对象、保护水平及保护措施上的四次跨越。1976年后立法速度明显加快,资料显示:至2000年,美国版权法先后经历了46次修正,其中,仅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一年半的时间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案、修正案及决议就有33个;仅1996—1999年,有关数据库的立法提案就有“数据库投资与知识产权反盗版法”“信息汇集反盗版法”“数据库公平竞争和促进研究法”“数据库反盗版法”等法案。⑥特别是为了回应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突飞猛进,美国对传统的版权保护体系进行了实时更新,将数字作品、网络作品、网络传播及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畴,进一步扩大了版权的保护范围。如1995年的《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DPRA)》扩大了广播电台的权限,规定对于录音制品数字传输免受表演权之控制;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⑦将电台“临时复制”音乐制品的行为拓展至网络空间,突现了网络传播技术对版权法的影响,同时也兼顾了对网络空间中版权人、传播者权利的保护,这样新兴版权产业的发展也得到了法律保障。
进入21世纪,美国版权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如,2002年11月2日,美国“21世纪司法部预算授权法案”⑧中包括了“科技、教育与著作权协调法案(The Technology,Education,and Copyright Harmonization(TEACH)Act)”,修正了美国版权法第110条第(2)项,使得官方所认许的非营利教育机构得以透过网络,对注册参与远程教育的学生提供受版权保护的信息。2002年6月2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规范对等网络法案》,旨在保护对等传输中享有版权的作品,同时对传输者的责任进行限制。2003年美国版权法将个人版权保护期从版权人终生及死后50年延长至70年,公司版权保护期从75年延长到95年。2005年4月27日,时任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明确规定以刑事处罚应对擅自在网络上传播预览影片。2010年12月26日,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做了最新修改,其主要内容涉及在特定情况下破解技术措施不构成违法,尤其表现为破解iPhone和基于教育或评论目的转换DVD属于合法行为。{10}
另外,为了强化保护海外版权的能力,提升自身版权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国强烈要求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列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程,导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4月15日)最终出笼。不过,美国并未止步于该协议所提供的版权保护,其还通过推动修订TRIPS协议、签订贸易和投资框架协议、双边投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等多项措施,来提升国外版权保护力度和水平,最终实现版权产业在21世纪继续保持高速发展。
三、真情追问——中国版权产业存在的问题
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早已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地位,从其对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经验来看,主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展开运作,遵循政府主导与市场拉动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换言之,首先,在国内,美国注重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企业特点制定和调整相关法律和政策{1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法律制度、国家政策的修改与完善、落实与执行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核心内容。其次,在国际上,为提高本国国际竞争力,拓展国外发展空间,实现国内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美国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内容,通过推进有关国家条约的修订与完善,努力使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上升为全球共识,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行动标准。再次,在理论上,美国对版权产业的研究非常重视。为准确掌握版权产业对本国经济的贡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委托经济学家完成,从1990年开始每年发布一个年度报告——《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将全部版权产业划分为四大部类,并分别从总体和局部角度统计版权产业经济的增加值,为修订和完善版权制度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最后,版权保护制度执法力度强劲。
到目前为止,即使我国民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已超过90%(80%的受访者认同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对盗版持反对态度者超过半数){12},且我国政府早在2008年就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下简称《纲要》),对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进行战略发展规划,但是在中国,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对版权产业保护的认识远达不到美国的程度。
(一)缺乏与上述《纲要》相匹配的对应政策
现如今,发达国家都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作为构建创新型国家、维系技术优势、保持贸易利益、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战略决策。我国也不例外,为了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缩小与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中国政府于2008年6月5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一年后,为了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调整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和文化领域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国政府于2009年9月26日发布了《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版权产业已引起中央政府在国家战略层面的高度重视。不过,纲要也好,规划也罢,毕竟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要想真正实现版权产业的保护及其快速、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将这些文件精神和指导思想通过具体部门和具体政策加以落实。例如在美国,其政府机构序列中不仅设置了版权办公室、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和科技局,而且还配置了贸易代表署、海关、版权审查庭等相关行政部门,另外还成立直属工作小组,像“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顾问委员会”及信息政策委员会”等。这些机构或小组的设置,对美国版权战略规划落实、版权产业的发展无疑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反观我国,在行政机构中既没有设置如此多的版权保护部门,也没有更加详细的、更具操作性的版权产业保护政策。
(二)版权理论研究与版权产业发展脱节
版权产业发展不是纯粹的法律或经济问题。版权产业作为国家整体产业中的一部分或一种,具有典型的市场经济特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版权产业的保护不同于版权保护,虽然两者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版权产业保护不仅关注版权制度是否完善,尤其是有关版权保护客体作为商品顺利流转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而且还重视政府版权政策是否完善、执法机制是否有效,同时还不能忽视版权产业核心竞争力的研究。而版权保护则仅侧重版权制度层次的探讨与完善。因此,我们不仅要强调版权保护方面的研究,而且还要注意结合产业发展方面的特征与规律,才能实现理论研究与版权产业发展间的完美结合。目前,我国学界和政府相关部门对此认识不足,对版权保护、版权产业保护的相关研究,绝大多停留在法律层面的探讨上,缺乏进一步拓展到产业发展领域,很难满足理论指导实践的需要。另外,我国在版权产业领域的研究力量还很薄弱,“几乎还没有专业的文化版权产业研究机构和成建制的研究团队。目前仅有少量科研学者对此进行专业研究,版权产业领域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也非常有限,不足以为我国版权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13}
(三)版权保护执法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从上至下由行政、公安、法院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执法机制。首先,行政管理机构分散。当前,我国对版权管理的行政机关有国家版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另外还有工商管理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等。虽然各个部门各司其职,执法遍布全国,但是由于不同系统间甚至系统内部缺乏有效沟通,不可避免地就会出现执法重复或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其次,司法系统对知识产权法庭设置不充分,造成民庭、刑庭、行政庭均能受理版权纠纷,而刑庭、行政庭由于业务范围所限,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且若三类案件涉及的基本上是同一事实,由不同审判庭分别审理,就会出现重复劳动,增加诉讼成本。再次,公安机关对版权犯罪类行为重视不够,打击不足,从其他版权管理机构获取此类信息有限。总体而言,上述执法部门并没形成联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优势,没有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执法态势。
(四)版权产业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
相对于美国版权产业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尚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首先,我国版权立法史较短,至今才23年。1990年9月,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目前正在进行第3次修改),1992年10月我国宣布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2001年以加入WTO为契机对我国版权法律法规进行系统修改,2010年2月受有关中美WTO贸易纠纷裁决等因素的影响,又进行了一次小范围的修订。其次,版权法体系对版权产业保护不完善。一方面,法律规定打击盗版力度不足。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对侵权损害赔偿虽然做了明确的规定,{14}但是,现实中由于权利人举证能力、调查取证能力有限,很难证明侵权人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准确的违法所得。另外,也缺乏惩罚性赔偿规定,很难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利用证据优势原则,合理分配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对版权人的保护很是重要。“版权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少,一个重要原因是盗版侵权者对自己实施盗版的数量没有明确的举证责任,我国也没有其他国家诉讼证据披露制度的一些有效规定。”{15}另外,网络版权侵权法律适用混乱。三网合一技术对版权制度和版权产业的格局与走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版权制度和版权产业面临的最大挑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应运而生,为解决网络传播中版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保护方案。但是“在有关网络传播的版权、邻接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方面尚存在突出的混乱问题。例如对网络传播行为概念、性质和范围问题,对侵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网络传播权的界限等问题,都需要在著作权法修改中予以明确规定。”{16}
(五)缺乏版权产业人才培养机制
根据版权人才素养特征的要求,现代版权人才应当是既懂市场又懂版权,既懂法律又懂产业,既懂管理又懂销售,既懂国际贸易又懂多种语言的创新型、复合型、协作型人才。美国版权产业战略的核心之一在于此类人才的培养与引进。“美国版权产业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每年从世界各地吸收大量优秀文化艺术人才,源源不断地给美国文化产业市场注入新鲜血液。在人才引进的同时,他们还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文化产业人才。”{17}为美国版权产业飞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反观我国,虽然国务院在2009年9月颁布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培养文化产业人才”{18},从国家层面对文化产业人才培养作了指导性的规划,但是,文化产业毕竟不完全等同于版权产业,文化产业人才与版权产业人才有很大的不同,显示出在国家层面缺乏对版权人才的重视。另外,在人才培养实践层面,大学是培养版权产业人才的摇篮,很多大学都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不过,目前无论从师资知识储备还是从课程设置,目标都集中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掌握,对于版权产业理论与实践重视不够,造成培养者与被培养者知识结构单一,很难满足版权产业对专业人才的刚性需求。当然,从该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来看,除了大学外,版权产业相关部门与单位在人才培养方面也有广阔空间。但是,由于重视程度不够或资金不足,各部门或单位在组织职工集中学习或短期培训方面并不积极,严重影响了版权产业中人才素养的提高。
四、未来思考——中国版权产业发展措施
(一)完善版权产业发展政策,提供良好软环境
推动企业成为版权产业运用的主体,促进创新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无疑是版权产业战略实施的关键所在,这一点既已为美国版权战略的成功实施所证实,也已经为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所认识,并反映在立法文件中。但是,在战略的具体实施中,这一目标远未实现。就我国版权局的现有作为来看,其作为实施国家版权战略的重要行政部门,在推动版权创新激励体系的成功构建、促进版权作品市场化、激发产业活力、落实版权战略等方面存有重大缺陷。为此,政府应会同版权局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学艺术、信息网络、计算机软件、广告设计、文化娱乐、工艺美术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支持优秀作品的创作;继续出台有关版权市场化的制度和政策,如推进作品登记、版权质押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拓展版权利用方式,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
政府应进一步加强版权创新机制,“支持创新要落实到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上,鼓励各类版权部门和机构在与版权相关产业基地建设中引入版权创新机制,努力实现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内在统一。”{19}扶持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福建、浙江、四川等)创建国家版权创新基地、版权产业发展基地,通过行政拨款重点支持某些领域和某些行业的版权事业发展,增强我国版权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另外,政府应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版权,建立规范的版权交易平台,强化版权市场管理,引导版权市场主体采取许可、转让、入股、质押、合同备案等方式实现版权市场化,繁荣版权产业。
(二)强化版权产业理论研究,促进版权产业发展
为准确判断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自1990年开始发布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研究报告,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布了14个研究报告,这对美国版权产业蓬勃发展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同时,也为美国国会修订版权法、政府制定或调整版权产业政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由此观之,我们完全有必要借鉴美国之经验,成立由政府委托或提供经济支持的由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共同组成的研究机构,对中国版权产业进行定性、分类和调查研究,“构建版权产业科学的理论体系、版权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体系以及版权产业化体系等”{20},每年发布研究报告,以促进我国版权产业健康发展。2007年,国家版权局在WIPO的指导下,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进行《中国版权产业对经济的贡献调研》,对2007—2010年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经济贡献进行了调查、测算与分析,并结合首次调研成果进行了纵向比较研究,揭示了版权产业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以版权制度为基础的创新活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提升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版权保护制度、版权相关产业地位以及版权相关产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寻找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空间和路径,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我国修订相关法律、制订相关产业政策提供研究基础与依据。
另外,各高校或研究院所研究人员应当将研究重点向版权产业方向做一定程度的调整,抛弃单纯对版权保护的传统研究视阈,重视对版权产业与版权保护的关系研究,如版权保护对发展我国版权产业的作用和意义研究、发展版权产业对完善我国版权保护作用研究以及加大版权保护对促进版权产业及与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影响等方面的研究。相关部门也可增加设立该方面的研究课题,用资助项目的形式引导或加大对版权产业的理论研究。
(三)强化版权保护执法体系,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首先,建立全国版权管理系统,通过对该系统建设,可以将新闻出版、文化、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同版权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联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态势。“大力惩治和打击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假冒和盗版行为,情节严重者,一经查实,不仅要给予权利人足够的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还要加重对侵权者的刑事处罚力度。”{21}
其次,健全版权保护执法体系。健全的版权保护执法体系离不开全面的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充足的执法人员和执法经费,因此,提高版权执法力度,实现版权保护,应高度重视对执法部门的建设。尤其面对“地市及以下不少地方存在着‘无版权局牌子、无版权管理职能、无版权执法人员的‘三无现象”,{22}要树立版权保护从基层抓起的意识,扩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在基层的覆盖面,适当增加执法人员人数,设立专项版权保护执法经费。
再次,强化版权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很早就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不过,基层法院很少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造成很多弊端。因此,笔者建议在文化、经济繁荣发达地区,基层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都应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四)完善版权产业法律制度体系
完善版权产业法律制度,是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完善版权法律制度,就是要迎接三网融合技术的挑战,以解决网络传播版权、数字出版版权、版权市场化内容等新问题为重点,以《著作权法》修订为契机,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完善版权制度,促进版权市场化。首先应从观念入手,修正过分强调保护版权人的精神权利,弥补版权制度中应用制度的缺位,构建版权作品与版权产业之间的有效互动机制,凸显版权的财产属性。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制度,拓展版权利用方式,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
第二,根据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的现状,以重点保护和有效引导为发展思路,制定适应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抓紧制定促进创意设计、数字内容、动漫游戏、网络游戏、计算机服务业、互联网服务业等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创建专门针对数字技术条件下、保护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三,对《著作权法》修订。为适应数字、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广泛应用的现实需要,我国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已经拉开序幕。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其中增加了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作者出租权等项内容、赔偿数额上限提到100万元。笔者以为,面对网络盗版日益猖獗的形势,这些新的制度规定对打击侵权盗版、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另外,针对前文所指出法律制度的不足,建议在法律责任规定中提高惩罚力度和完善赔偿额计算方式;补充有关网络版权保护规定,解决网络版权侵权法律适用混乱的突出问题等。
(五)完善版权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面对当前我国版权产业的急剧拓展和版权人才的严重缺乏之间的矛盾现状,尽快制定版权产业人才的培养机制,让更多更优秀的版权人才脱颖而出满足版权产业发展之需,就显得刻不容缓。
首先,国家应当构建版权产业人才战略。版权产业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发展版权产业,人才是第一要素。因此,国家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对版权产业专门人才的培养,尤其是面对信息化、数字化、国际化的快速发展,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储备措施,采取相应对策,从宏观层面为版权产业人才建设指明方向。
其次,各级政府应出台保护版权产业人才的措施。继续实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在文化事业建设费中设立文化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定期遴选、引进、培训文化创作、经营管理、科技创新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领军人才。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版权产业、文化创意、数字动漫等专业,大力培养版权产业经营管理、高新技术、文化作品等领域的急需人才。把版权领域人才纳入各省人才专题计划范围,建立版权人才库。制定出台《版权领域高层次人才管理使用办法》,在住房、职称、薪酬待遇、家属随迁等方面给予倾斜,使我国成为集聚国内外优秀版权人才的“洼地”。鼓励文化企业以岗位聘用、项目聘任、客座邀请、兼职、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或使用国外高端版权人才及其团队。研究制定《文化企事业单位智力贡献参与分配的实施意见》,允许版权人才通过技术、作品、品牌入股,探索高层次版权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注释:
{1}美国数据均来自最新报告:Copyright Industries in the U.S. Economy:The 2011 Report,IIPA。另外,该报告将“全部版权产业”分为四大部分: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边缘版权产业和有关版权产业。其中,核心版权产业是指那些主要目的是为了创造、生产、发行或展示版权产品的产业,包括报纸、图书、期刊、电影、唱片(录音带)、音乐出版、广播电视播放以及计算机软件(包括商业性软件和娱乐软件)等。
{2}2009年(包括2009年)以前的数据均来自中国国家版权局:2007—2009年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报告。2010年的数据来自于“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项目成果发布,http://www.sipo.gov.cn/mtjj/2013/201305/t20130503_797021.html,2013-05-01,2013-06-10。
{3}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4}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为了促进科学与实用技术的进步,国会有权赋予作者和发明者对其各自的文字作品和发明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依照该授权,1790年美国第一届国会以1710年英国《安娜法》为蓝本制定了该法。
{5}李响:《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6}杨丽娅:《中美版权产业与版权制度之比较》,《齐鲁艺苑》,2005年第4期。
{7}为了适应1996年12月公布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要求,美国对其版权保护的法案进行了修订,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便顺势而生。该法案的一个主要目的和作用就是衔接两个公约。
{8}The 21st Century Department of Justice Appropriations Authorization, H.R. 2215。
{9}梅术文:《数字时代的传播权制度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第47页。
{10}冯晓青:《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修改的最新状况及启示》,http://www.fengxiaoqingip.com/mtcf/zybscf/20101222/5621_3.html。
{11}例如,早在1917年,美国就通过联邦税法规定对非盈利性文化团体和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美国政府还注重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州、各企业以及全社会对文化事业进行赞助和支持,还采用贸易保护主义,对外国进口文化产品课以重税,外国文化产品要打入美国市场,只能采取直接投资的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美国国内较高的利润回报率,从而吸引大量国际资本投资美国版权产业。
{12}商务部《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已超过90%》,http://www.xinhuacj.com/a/caijingtianxia/2012/0923/75415.html。
{13}戚骥:《细说我国版权产业发展七症结》,《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3-21。
{14}《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5}{16}蒋志培:《对著作权法修改的几点意见》,《中国版权》,2011年第2期。
{17}韩洁,等:《美国版权战略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启示》,《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18}继续抓好全国宣传文化系“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加强领军人物和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继续办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班,培养一批熟悉市场经济规律,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注重海外文化创意、研发、管理等高端人才的引进,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9}柳斌杰:《以版权工作新突破推动文化大发展》,《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11-25.
{20}来小鹏:《我国版权产业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中国出版》,2009年第7期。
{21}王和平:《改革开放二十年我国版权保护述论》,《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22}魏玉山,等:《中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成就、问题与前景》,《现代出版》,2011年第2期。
责任编辑、校对:艾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