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思考
2014-02-15史利国
文 史利国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思考
文 史利国
认识上的偏差,法规的不完善,加上监管的缺失,使得一些单位即使屡次甚至长期违反“一条例、两办法”也从未受到追究,从而造成了“有些人可以违法,有些法可以违”的客观事实。
2008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一条例、两办法”),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从我们针对北京市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调查结果来看,这项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通过调研,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一是所调查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情况要好于全国。六年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一条例、两办法”的落实,许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使职工带薪年休假得到了初步落实。调查显示, 70%的职工享受了带薪年休假,这一数字明显高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的全国约50%的带薪休假落实率。由于本次调研没有涉及大量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所以还不能根据这一数字得出北京的情况肯定好于全国的结论。
二是外资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明显好于其他企业。调查显示,不同性质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差异大。外资企业落实制度最好,仅7.2%的职工没有休假;而国有集体企业有20.6%的职工没有休假;非公企业有22.7%的职工没有休假。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最差。调查显示,42.3%的公务员没有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率最低,其次有35.3%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未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一现象与人社部调查全国“落实较好的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况相反。另外,67.4%的领导干部没有休带薪年休假,而且呈现领导职务越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越差的特点,形成“正职不休,副职不能休,中层干部不敢休”的状况。
四是未休年假的职工很难获得法定经济补偿。按照“一条例、两办法”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调查显示,未休年假的职工中,82.8%的公务员未获得法定补偿,75.2%的事业单位职工、40%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劳务派遣工也未获得法定补偿。
落实不到位的原因
导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法律法规不健全以致违法成本过低和监管不力是主要原因。
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来看,机关事业单位最为突出,一些领导干部对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不重视,甚至认为放弃休假就是为党为国家为人民作奉献,似乎只要目的和目标是“善意”或者“高尚”的,就无需顾忌手段和过程是否正确。这些单位领导并没有认识到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属于违法行为。认识不到“欠假”与“欠薪”一样,都侵犯了职工的法定权益。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也的确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一条例”中相关条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对工龄认定、长期病事假、待岗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为用人单位规避法规政策提供了空间。再者,现有法律规定缺乏刚性约束,罚则不清,“两办法”
中对违法单位提出的加付赔偿金和限期改正的规定,并无强制性措施,单位违法成本低。
另外,对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监管也无从谈起。北京市至今还没有就落实国家“一条例、两办法”出台过任何意见或细则,也没有任何部门就此项工作开展过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也未将各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对违反“一条例、两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实际上处于放任状态,尤其对机关事业单位存在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成为执法盲区。
认识上的偏差,法规的不完善,加上监管的缺失,使得一些单位即使屡次甚至长期违反“一条例、两办法”也从未受到追究,从而造成了“有些人可以违法,有些法可以违”的客观事实。
我们能做些什么
落实好带薪年休假制度,既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党中央“让广大职工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职工工作生活平衡、缓解长假出行难、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绘就了一幅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全国人民对此充满期待。实现依法治国,方方面面需要做的事情很多,而在全社会尽快形成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或者说没有人可以违法,没有法可以违的法治氛围十分必要。无论从上述哪个角度考量,落实好带薪年休假制度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北京市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就一些操作细节,特别是适用法律困难的条款,做出明确规定。如,对用人单位单方面限制职工选择休假时段和天数的作法加以规范;明确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中的经济补偿金来源、未落实职工休假的法律责任追究等问题。
二是强化领导遵法守法的意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守法的示范作用,推动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建设,把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职工权益、营造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上级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制度情况纳入对单位领导年度考核内容。
三是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纠纷案件办理;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法定补偿的单位,要依法责令整改;人大、政协要加强检查视察。多管齐下,把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市总工会教育工会主席
责任编辑 徐飞